肃北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肃北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根据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酒办发[2017]101号)要求,为全面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做好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甘肃时的“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推进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实验区建设,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切实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整改,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二、总体目标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总体部署,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照单全收,全面整改,不留死角,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与解决当前问题相结合,与推进整体工作相结合,与防范环境风险相结合,严格实行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推动整改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一)不断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与实践。以《酒泉市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实施方案》为统领,确保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绿色发展理念逐步贯穿到社会生产全过程,生态文明建设责任逐渐落实到社会各方面,高度的生态自觉进一步显现。坚持统筹谋划,把握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目标定位,构建系统完备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生态系统保护明显加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阶段性目标,人民群众对生态建设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提升重点地区生态功能。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全县“三化”草原治理率持续稳步提高,并逐步治理恢复破坏草原生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明显增强,绿化水平稳步提升。
(三)资源利用更加高效和绿色。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高,2020年资源产出率比“十二五”末有所提高,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2017年比2016年有所下降,2020年比2015年明显下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和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至较低水平。2020年逐步提高非石化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
(四)显著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巩固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2017年至2020年将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较低区间内。全县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较高水平,劣V类水体完全消除,城市建成区杜绝新增黑臭水体。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地下水超采区基本实现采补平衡。2020年我县城市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保持稳定。2020年全县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高于80%,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均控制在较低水平以下。全县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并保持在较低水平。完成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五)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实现规范化,组织机构健全化,监管力量配置合理化。落实环境执法督查机制、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和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联动响应机制,督促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污染源监督监测与监察执法同步,逐步实现污染源监控向环境执法部门自动预警、超排警告和追踪定位,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相关环境基本信息,确保环境质量精准管理。
(六)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任务。加快实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使自然保护区生态空间得到保障,生态质量有所提升,生态功能有所增强。2017年底所有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得到彻底清理,自然保护区综合监管得到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全面启动。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理清自然资源资产权属、合理划定功能范围,增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三、整改要求
(一)提高认识,不折不扣抓落实。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重要战略位置,把环境保护工作做为事关全局和全长远的大事来抓,从严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大力实施重大生态工程,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统筹安排,综合施策,与推进整体工作相结合,与防范环境风险相结合,确保全县33个区域突出环境问题“十三五”末得到彻底解决,确保全县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确保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2个问题彻底解决;确保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等到有效整改;确保全年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强化督办,逐级逐步抓整改。坚持问题导向,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归纳整改出的问题,区域突出环境问题、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实施清单制,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定期督导,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的“五个不放过”原则,进一步细化确定具体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时限,确保督察反馈问题逐条逐项、保持保量整改到位。
(三)举一反三,着眼长远建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具体问题整改,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全力以赴深化环境治理、坚持不懈推进生态修复、全面清理违规建设项目、严格环境执法监督管理、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不断强化措施,举一反三,加快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四、整改任务及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和责任担当
1.提高思想认识。全县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重要政策措施,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自觉践行生态绿色发展理念,坚守生态底线。县委、政府每季度均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县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计划,每年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在各级各类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
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党城湾镇、马鬃山镇、石包城乡、盐池湾乡、监察局、发改局(工业园区)、国土局、住建局、公安局、财政局、工信局、人社局、交通局、教育局、宣传部、文体局、卫计局、安监局、环保局、牧农局、盐管局、林业局、统计局、水务局、食药监局、科技局、工商局、旅游局、质监局、煤监局、草监局
2.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县委、政府严格建立健全涵盖县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下属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并层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靠实工作责任,传导工作压力。县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我县有关部门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党城湾镇、马鬃山镇、石包城乡、盐池湾乡、监察局、发改局(工业园区)、国土局、住建局、公安局、财政局、工信局、人社局、交通局、教育局、宣传部、文体局、卫计局、安监局、环保局、牧农局、盐管局、林业局、统计局、水务局、食药监局、科技局、工商局、旅游局、质监局、煤监局、草监局
3.加强考核评价,切实树立正确政绩观。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作为县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督促有关部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健全问责机制,严格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严重后果,或工作不力、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严,造成辖区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进行责任追究,对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问责。
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组织部、党城湾镇、马鬃山镇、石包城乡、盐池湾乡、监察局、发改局(工业园区)、国土局、住建局、公安局、财政局、工信局、人社局、交通局、教育局、宣传部、文体局、卫计局、安监局、环保局、牧农局、盐管局、林业局、统计局、水务局、食药监局、科技局、工商局、旅游局、质监局、煤监局、草监局
4.加大生态环境宣传力度,强化环境保护意识。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舆论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实践成果。在县级新闻媒体长期设置环保专栏。加快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利用“六五”环境日等活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发放宣传资料,营造人人参与环保的氛围。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县文体局、县广电局
(二)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
1.严格落实过剩产能化解责任。我县各有关部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全面完成“十三五”压减产能目标。扎实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能源局、县工信局、县安监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
2.大力发展和利用清洁能源。按照《甘肃省创建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实施方案》,加快光伏、光热、天然气、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全面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加大风电设备自主创新力度,积极推进风电基地及配套电网建设,强化新能源消纳利用,全面推行清洁能源供暖工程,提高新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结构,逐步减少城乡燃煤消耗量。
牵头单位:县能源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
(三)全面加强污染治理
围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全力攻坚,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按照《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3—2017年度)》(酒政发[2014]27号)要求,强化燃煤锅炉淘汰治理、煤炭质量管控、涉气企业达标改造、施工场地扬尘防控、餐饮业油烟整治和黄标车淘汰重点任务“六张清单”,实行预警通报和挂账销号制度,通过综合治理手段和网格化管理措施,促进全市空气质量改善。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锅炉烟气治理。按照《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要求,推进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继续开展城市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和“煤改油”工程,对中小型燃煤设施、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区域等逐步实施清洁能源代替工程,明确界定我县城市建成区范围,淘汰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建成区外的实行清洁能源替代;10蒸吨以上锅炉全部实行提标改造;严格锅炉审批管理,禁止在城市建成区批准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全县其他区域严禁批准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加强煤炭质量管控。严格落实省工信委《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酒泉市煤炭质量管理办法》,制定出台《肃北县煤炭质量管理办法》,我县今年年底前全面建成煤炭交易市场和配送中心,强化煤质管控,依法对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的煤炭严格监管,煤质定期抽检,严禁销售和使用高硫分、高灰分的劣质煤,全县境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15%、硫分高于0.8%的散煤。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配合单位:县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全面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全面落实裸露土地、砂石料厂、企业堆场和施工场地围挡、冲洗、硬化、覆盖、绿化以及洒水、密闭等“六个百分之百”抑尘措施,加强城区道路修建、基坑开挖、渣土装运等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施工过程扬尘管理,进一步提高湿扫、机扫、洒水等抑尘措施落实力度,加大城市道路二次扬尘污染防控,同时,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严格落实不利气象条件下,各类施工场地停止室外施工等防控措施。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国土局
配合单位:县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强化烟气治理。我县加大油烟净化器安装力度,对全县使用高污染能源、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污染环境的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重点整治。督促引导全县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净化器,通过专用烟气排放管道排放油烟,确保油烟排放达标。按照“烧烤进店、炉子进店、油烟进管”的要求,对全市露天烧烤单位进行排查,建立整改台账;同时要定期对城区周边露天餐饮场所进行巡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内的街道、广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范围内从事露天烧烤,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烧烤经营户进行处罚。我县切实负起禁止垃圾秸秆、焚烧的监管职责,各乡镇、社区要负起主体责任,杜绝在辖区内焚烧秸秆垃圾。按照《烟花爆竹管理方案》的要求,划定禁放区域,发布《关于加强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并和社区办组成巡逻队,不间断开展专项治理执法活动,严禁在学校、医院、宾馆、机关、居民楼院等限定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婚庆、开业庆典等活动燃放烟花爆竹。
牵头单位:县食药局、县公安局、县牧农局、县安监局
配合单位:县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贯彻落实《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有力推动《酒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50年)》(酒政发[2016]73号)重点工作任务实施,严格落实任务清单销号和定期预警通报制度,持续加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水污染治理,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不断巩固和改善全县水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强化饮用水源环境保护。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严格水源保护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依法取缔、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一源一策,分级防治”措施,有序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集中式、分散式饮用水水源防护,建设隔离防护设施,2020年前规划建设县级城市备用水源。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认真实施《甘肃省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突破行动的实施方案》,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和收集率,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2020年全县污水收集率达到95%。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20年达到一级处理要求,同时提高中水回收效率,中水回收率不低于20%。加快工业园区、农村重点集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制度,2017年底,工业聚集区、园区、开发区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
配合单位:县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按照《酒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摸清全市土壤污染现状;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切实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牧农局
配合单位:县土壤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3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措施,开展修复治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牵头单位:县牧农局
配合单位:县土壤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做好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实施特别排放限制,按照国家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
配合单位:县土壤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力度,提升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抽查合格率稳定达到95%以上,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构建危险废物安全防控体系。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
(四)加大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1.加快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按照《甘肃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方案》,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实到水体、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空间。2018年底前,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基础,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价,及时掌握全县重点区域、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加快实施水域、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牧农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
2.强化水利开发和河道采砂的生态环境保护。2017年8月完成全县自然保护区内水利项目摸底清查,建立整改台账,逐项明确处理意见。组织实施全市“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对纳入规划的水利项目进行逐项复核,对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项目,2017年9月底前调出规划。全面排查全市河道采砂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采砂依法处理处罚到位,限期开展恢复治理;我县2017年7月底前完成所辖区域内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修编,并我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未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的,一律不核发河道采砂许可。建立市县、乡二级河长体系,加强水资源和河流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县国土局
配合单位:盐管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工信局
3.加强下游生态流量保障。结合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整治,对境内河流生态流量开展全面评估,加强沿线闸坝、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的管控,制定河流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及生态流量保障措施及方案,明确河流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及生态流量试点地区和河流等方面的年度任务安排,确保下游生态水得到保障。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能源局、县环保局
4.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
(1)提高自然保护区监管能力。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保护和管理职责,完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界限核准以及勘界立标工作。加大自然保护区监管力度,定期开展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核查处理工作,完成年度常规遥感监测任务,重点区域加大监测频次,及时发布监测报告。
牵头单位:盐管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旅游局、县能源局、县交通局
(2)严格自然保护区区划调整。认真落实《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履行自然保护区禁行范围、功能区调整,名称更改等审批程序,严禁对自然保护区“瘦身”,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做到保护区四至界限明确、功能定位准确,对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视的,重新确定重叠范围管理权限。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力度,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素质,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督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生物多样性调查,完善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
牵头单位:盐管局、县林业局
配合单位:县旅游局、县牧农局、县能源局
(3)切实解决自然保护区生态问题。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停止一切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区划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认真开展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置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有步骤的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存在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自然保护区,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政府在2017年底前清理完毕。
牵头单位:盐管局、县林业局
配合单位:县旅游局、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牧农局、县能源局
(4)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审查。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选址(线)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以及生物多样性影响报告的审查规定,涉及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前须按程序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或准许建设手续,并接受监督。对经批准同意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开展生态监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牵头单位:盐管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牧农局、县旅游局、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能源局
5.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评估,督促新建和已建生产矿山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工作,未按要求编制的,不受理其采矿权申请或将采矿权人列入异常名录。对破坏环境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充分发挥保证金制度作用,在建和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恢复;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充分利用各类土地、矿产遥感调查监测项目成果,加强动态巡查,对矿山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监控。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
配合单位:盐管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五)加强环境执法,提升环境管理质量
1.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着力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基础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研究解决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人员编制不足、工勤人员占比高等问题;全面落实环境监察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严格按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用车,统一着装。2017年10月份前,9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补齐和完善全省在线监控平台,升级服务器。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2.强化案件查处工作。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持续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对私设暗管、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评编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环境监测等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吊销资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加强环保、公安、司法联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力度,稽查情况要通报县人民政府,及时纠正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案不移、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处罚不当等问题。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监察局
3.确保交办环境信访投诉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94件环境信访投诉问题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建立工作台帐,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依据《酒泉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约谈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严肃追责。研究制定企业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信访局、县住建、县工商局
4.开展八大行业达标计划。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组织开展我县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刷、污水处理厂和垃圾焚烧厂8个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评估工作,2017年底前,8个行业全部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工商局
五、工作机制
(一)实行整改工作协作会商机制。县整改领导小组、县整改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对整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县整改办公室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完善监督协作机制。各乡镇、相关部门根据县整改办公室的建议,积极落实整改工作要求。对县整改办公室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受理和查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页反馈县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二)实施整改工作清单销号制度。县整改办公室建立反馈意见整改问题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清单销号”制度。对未按照时限落实整改工作的、未将整改结果及时报送的、反馈整改情况失实的,以及未及时公开整改结果的,由县整改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建立整改通报和公告制度。县整改办公室依据月调试结果和督查检查情况,及时向各乡镇、相关部门通报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各乡镇、相关部门也要及时公开整改结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把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列入本地、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整改工作,了解掌握整改进程,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二)加强研究,注重长效。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督察发现问题的研究分析,查源头、查原因、查责任、查后果。特别是对反复出现、屡查屡犯的问题,分析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注重长效机制建设。
(三)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深入细致地与相关单位交换意见,提出的整改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合力整改,提高成效。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切实发挥作用,强化整改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做到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分类督办,延伸整改,推进整改闭环管理,形成整改监督合力,促进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五)加强宣传,做好引导。宣传部门要围绕推进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和具体落实情况,以及责任追究、取得成效、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立和人民群众获得感等情况,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要加强新闻宣传与舆情管控,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我县整改工作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各乡镇、相关部门在报送文件时,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县整改办公室联系人:宁媛梅
固定电话(传真):0937-*******
邮箱:sbxhbjbgs@163.com
附件:肃北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肃北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
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一、重发展、轻保护的问题在全省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落实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整改目标: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始终把环境保护放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位置,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生态建设的关系,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实现发展惠民和生态惠民的有机统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党城湾镇、马鬃山镇、石包城乡、盐池湾乡、县委办、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局(工业园区)、国土局、住建局、公安局、财政局、工信局、人社局、交通局、教育局、宣传部、文体局、卫计局、安监局、环保局、牧农局、盐管局、林业局、统计局、水务局、食药监局、科技局、工商局、旅游局、质监局、煤监局、草监局
责任领导:县委、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党委、政府班子成员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要求各部门加强学习,深入领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和考察甘肃时提出的“八个着力”战略要求,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学习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每半年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在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 第一时间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
2.县委、县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环境保护工作例会制度,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环境保护工作专题例会,乡镇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环境保护工作专题例会,研究本辖区及分管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3.加强源头管控,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方面,尽快建立符合实际的政策、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严禁建设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项目,切实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4.在新闻媒体设置环保宣传教育专栏,加快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环保意识。
二、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危机感、紧迫感不强,没有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发展全局中去认识,考量和把握,责任意识不强,压力传导不够,导致在具体工作推进上存在不严不实问题。一些部门环境保护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较为突出。
整改目标: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切实增强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原则,认真履行县委政府和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能职责,共同抓好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党城湾镇、马鬃山镇、石包城乡、盐池湾乡、县委办、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局(工业园区)、国土局、住建局、公安局、财政局、工信局、人社局、交通局、教育局、宣传部、文体局、卫计局、安监局、环保局、牧农局、盐管局、林业局、统计局、水务局、食药监局、科技局、工商局、旅游局、质监局、煤监局、草监局。
责任领导:县委、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党委、政府班子成员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严格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建立健全涵盖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每年由县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县人大第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按照《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强化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推进绿色发展落实到各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各专项规划中,科学布局绿色发展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
3.按照《甘肃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及《甘肃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纯净评估考核管理办法》,强化生态环境绩效评估考核,对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或恶化、基本公共服务组图提升或下降的情况进行增加或转移支付资金等方式予以奖惩。
4.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体现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环境保护成效的指标纳入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在相关部门重点工作考核指标中设置“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指标,对县环委会成员单位进行评价打分,对相关部门发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将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考核情况计入年度考核综合得分,考评结果按一定权重纳入重试政绩考核。注重考核结果应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执行力。
三、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落实不够到位。
整改目标: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推进生态环境履行到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到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党城湾镇、马鬃山镇、石包城乡、盐池湾乡、县委办、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局(工业园区)、国土局、住建局、公安局、财政局、工信局、人社局、交通局、教育局、宣传部、文体局、卫计局、安监局、环保局、牧农局、盐管局、林业局、统计局、水务局、食药监局、科技局、工商局、旅游局、质监局、煤监局、草监局。
责任领导:县委、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党委、政府班子成员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试行)》对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决策不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等造成本地区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2.将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作为评定政绩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按照考核办法规定严格落实“一票否决”。
3.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问题和整改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进行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4.及时安排部署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建立工作推动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对各个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其进行指导和安排。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对各个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5.按照《酒泉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违法建设问题长期屡禁不止。省级自然保护区“痩身”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全面、细致排查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环保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审批一律撤销,分类分期清理退出;2017年起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得到严格执行,杜绝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发生;自然保护区不被随意调整,核心区、缓冲区面积不得减少,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被破坏,生物多样性不被损害,自然保护区性质不改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盐池湾乡
责任领导:县委、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党委、政府班子成员
督导单位:县监察局
整改措施:1.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全面摸排自然保护区各类项目行政审批和建设情况,梳理分类,建立台账,并向社会分开。2.根据摸排情况,采取“一事一策”方式落实整改。对已做出审批或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该暂停的一律暂停,该撤销的一律撤销。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展的建设项目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3.严格执行涉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审批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4.根据《甘肃省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和《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规范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和调整申报程序。5.2018年10月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资源本底调查,基础信息和数据完善,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勘界核定,对批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开展重新确认。6.对已调整的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系统完整性、生态功能的核查,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自然保护区,扩大范围。
五、矿产资源违规开发造成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建立矿业权人发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设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局面。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盐池湾乡
责任领导: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林业局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县国土局、交通局、环保局主要领导,盐池湾乡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县监察局
整改措施:
1.按照《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严格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2.县国土资源部门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将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纳入我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建立要求明确、分工负责、限期完成、严格考核和问责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资金渠道,为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等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必要支持,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成效。
4.认真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采矿权,限期退出;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采矿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补偿和退出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制定方案,分步推进解决。
六、甘肃省虽然针对问题开展了整改,但由于长期不合理的开发建设,以及一些地区和部门的措施不够坚决,祁连山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整改目标:全面、细致排查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环保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研究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察和保护修复工作会议纪要》,实施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建立保护祁连山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全面解决存在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
责任单位: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牧农局、县环保局、县草监局、盐池湾乡
责任领导: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林业局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县发改局、国土局、水务局、牧农局、环保局、草监局主要领导,盐池湾乡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县政府督察室
整改措施:
1.全面停止祁连山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所有探采矿、水电建设、旅游资源开发等生产和经营活动。禁止在祁连山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新增任何开发建设项目、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禁止在实验区内建设任何可能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人工设施。
2.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刚性要求、政策红线和法律规定,加大祁连山地区监管执法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生态环境资源破坏行为,坚决杜绝生态破坏问题的反弹。
3.将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山水林田湖建设、天然林保护等项目即有专项投资和转移支付资金,优先向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倾斜,并按照年度建立台账加强监管,确保建设成效。
4.对废弃或停产多年的无主矿点,积极申请国家和省上的相关资金,根据矿产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现地的面积、范围、植被等分布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对生态进行修复。
七、2013年以来,肃北县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M10浓度不降反升。
整改目标:2017年完成全省PM10下降目标并通过终期考核评估。
整改期限:2017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工商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质监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工商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
1.按照《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持续强化燃煤锅炉淘汰治理、煤炭市场煤质监管、工业企业达标改造、施工场地扬尘防控、餐饮业油烟整治和黄标车淘汰重点任务“六张清单”和“网格化”监管措施落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
2.把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空气质量作为县委县政府“明察暗访督察年”活动重点内容,集中对我县党委和政府安排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情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和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情况以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涉气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3.将大气污染防治终期评估与明查暗访年终考核和对我县及部门的政绩考核有机结合,对大气质量终期评估不合格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进展严重滞后,导致全县不能通过终期考核的部门,由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依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问效追责。
七、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推进落实不够,一直未与各市县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部门也未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各市县2014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于当年9月才由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各市县,导致全市大气治理工作整体较为被动。
整改目标:2017年5月底前与市政府签订《“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7年底前配合市有关部门对本县2016年度以及2017年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保2017年底PM10下降任务完成。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县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
责任领导:县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对距离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差距大、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乡镇,启动黄色预警,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并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时县大气办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及县环保局组成督察组,加大对相关乡镇的明查暗访力度。
2.县大气办每月按旬对各乡镇空气质量进行分析研判,并逐月公布排名。督促指导各乡镇严格落实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日分析,周评估,月研判制度,对各乡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考核排名。
3.督促指导各乡镇建立健全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督查工作机制,县政府督查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部门责任分工,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
八、2015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5]103号),但《甘肃省水污染2016年度工作方案》于当年11月才印发各地、各部门,才与各市州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整改目标: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和总体目标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5月底前
责任单位:县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严格按照《甘肃省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制定印发本县年度工作方案。
2. 严格贯彻落实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清单销号和定期预警通报制度,定期调度和上报水环境质量善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确保《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和总体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3.县政府组织水务、国土、林业、住建、环保等部门,对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违法建设项目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进行清理,该处罚的处罚,该关停拆除的关停拆除。同时,严防死守,坚决杜绝此类项目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落户。
九、《甘肃省水污染2016年度工作方案》计划完成的“全省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目标任务至今没有落实到位。
整改目标:2017年底,全县再生水利用率达到规定要求。
整改时限:2017年5月底前
责任单位:县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
整改措施:
1.选择合理成熟的再生水生产工节,因地制宜确定再生水重话设施工艺及配套再生水管网的规模和布局。
2.加快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升级,新建污水处理项目要按照一级A排放标准设计并实施,通过改造和配建等方式,强化再生水利用设施。
3、促进再生水利用 ,拓宽再生水使用范围,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并纳入再生水利用统计范围。
十、由于财政资金短缺,甘肃省环境监控执法能力总体偏弱,执法装备相对落后,加之环境监测、执法专业人员占比低,专业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环境监管还比较薄弱。
整改目标:提升环境监控执法基础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适应新形式下全省环境监管执法要求。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责任领导:县委组织部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县编办、财政局、人社局、环保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委办
整改措施:
1.每年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安排一定的职位、岗位用于招录、招聘环境监测、执法方面的专业人员,解决占比低的问题。
2.补充配齐环境监察部门领导职数和工作人员,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有计划的组织环保执法业务骨干参加省市环保部门业务培训班,到各县市参观学习执法工作先进经验,并邀请上级部门专家开展环保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和执法工作水平。
3.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适时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4.切实保障环境监管执法经费,将环保现场执法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不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设备投入力度,按照国家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补充配齐环境执法所需的交通、取证、通讯、办公、应急、信息化等设施设备,努力提高环境监管标准化建设水平。根据本县环境执法检查实际,补充配备现场执法人员。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采矿和探矿项目。
整改目标:做好人员和硬件方面的保障,打造一支能全面履行职责、适应新形势的环保队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国土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将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全部纳入《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禁止勘查、开采区,强化规划管控,在探采矿权转让、变更、延续等审批过程中,实行规划协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进行审批;自然保护区内不再新设探采矿权,已设置的探采矿权不得转让,探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续。
十二、国务院批准自然保护区后,市国土资源部门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在保护区内审批和延续采矿权、探矿权。
整改时限:2017年停止自然保护区内的所有探采活动, 2018年底前全面清理退出,2020年前全面消除自然保护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国土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逐一通知探采矿权人,责令全面停止勘查开采活动,撤离人员设备,国土资源部门加强执法巡查,防止关闭矿山死灰复燃。
2.对涉及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制定恢复治理规划,抓紧实施。
十三、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未按照省、市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要求推进相关工作,监管不到位。
整改目标:健全违法违规项目监管体系,坚决防止已淘汰和压减产能反弹,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新增产能,确保2018年底全面完成全市化解生铁过剩产能任务。
整改时限:2018年底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发改局、工信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严把审批环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不予核准、备案。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坚决防止已淘汰和压减产能反弹。深入开展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 对违法违规项日实行网格化管理,会同环保、质监、安监、国土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2.按照《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督促关闭淘汰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落后产能或设备的通知》,各县(市、区)级政府对淘汰类的水泥生产线或设备立即下发关停通知,责成有关单位对企业立即断电断水,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拆除,并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整体关闭淘汰企业。
十四、质监、工商等部门在新增燃煤锅炉注册和煤质管控等方面工作不够严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但2014年以来仍有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整改目标:完成2014年以来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的淘汰整治工作,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从严审批新注册燃煤锅炉。
整改时限:2020年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工商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质监局、住建局、工信局、工商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清洁能源改造工程进度,逐步淘汰不符合要求的燃煤锅炉。
2.质监部门立即开展辖区内燃煤锅炉调查摸底工作,5月底前彻底查清各地燃煤锅炉的安装地点、数量、额定蒸发量(热工率)等情况,列表造册分别报送各级政府,通报政府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锅炉整治工程相关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各地质监部门对明令禁止新建的燃煤锅炉,不得受理安装并告知,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不得办理使用登记。
4.质监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做好燃煤锅炉整治工作,依法依规履行好燃煤锅炉的监管工作。
5.工商部门以法人库为基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完善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机制,互联互通、共享主体公示信息,使触犯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十五、全市商品煤煤质管控不到位,仍有大量劣质煤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整改目标:做好煤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劣质煤的企业或单位,持续改善全县空气环境质量。建立当地煤炭经营单位的备案体系和制度,完成煤炭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布局建设,严控劣质煤流入市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商务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质监局、工商局、工信局、环保局、商务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加大煤炭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频次和数量,做到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全覆盖,特别是要加严加密冬季供暖期的煤炭检验批次和频率。及时将检验数据的结果报送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环境管理依据。
2.依照本地区城乡规划,确定本地区煤炭交易市场布局的位置和数量,城市建成区禁止设置煤炭新增交易市场、煤炭物流储存、型煤加工、煤炭洗选、煤粉加工等项目。销售的商品煤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质量标准。
3.加强商品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商品煤标准的煤炭,对违法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煤炭的依法严肃查处。
十六、祁连山区域黑河、石羊河、疏勒河等流域水电开发强度较大,卫星遥感分析报告显示,该区域现有多座水电站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由此带来的水生态系统碎片化问题较为突出。
整改目标:祁连山区域内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全面整改。
整改时限:2017年9月30日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能源局、县水务局、盐管局、县林业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发改局、国土局、水务局、林业局、能源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对祁连山区域范围内水电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核查审批环节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问题, 并依法依规处理手续不齐全及未完成验收的水电站。
2.督促水电站业主单位安装取用水和生态流量泄放计量监控设施。按照“电调服从水调”原则,优先保证流域生态用水和生态环境修复。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不按要求下泄生态流量、未落实生态恢复措施的水电站限期进行整改。
3.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开展水资源论证复评工作,重点对各水电站发电取水量和最小下泄生态流量进行复核, 形成《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水电站水资源论证复评报告》。
4.对祁连山保护区范围内水电站建立引水和生态下泄流量监控系统,实现在线监控,完成水利、环保信息平台的对接共享。
5.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原则和范围,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祁连山保护区内水电站提出分类处置建议。
十七、 2013年以来全市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样存在非法采矿、水电开发等违法违规问题。
整改目标: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坚决遏制非法采矿、水电开发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扰动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依法关停或关闭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的建设项日。
整改时限: 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能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
责任领导: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对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违法项目一律依法关闭或停止建设,由职能部门追究违法责任;违规的水电站按照先关闭或先停建,整改违规问题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是否允许其运行和继续建设。
2.制定整改方案,列明整改清单,逐项注明整改要求、列出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时限, 实行挂账销号;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问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对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水电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坚决纠正,抓好整改措施落实工作。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生产建设单位进行调查取证, 认定违法事实, 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加大水土保持执法法力度, 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严肃进行查处。
十八、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一些城市生活污水直排问题突出,造成部分河流污染严重。
整改目标:加大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确保污水管网建设目标完成。
整改时限:2020年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住建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我县不存在生活污水直排造成河流污染等现象,我县城区排水管网累计达18.7公里,城区生活污水全部收集至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率达到8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100%。
十九、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敦煌、肃北、阿克塞等县(市、区)尚无一例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执法案例。
整改目标: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积极适用现行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维护法律权威,形成执法高压态势,实现环境法治。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环保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察室
整改措施:
1.全面排查梳理2015年以来辖区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重点核查法律适用情况, 对在法律有效期内未适用四个配套办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组织对2015年以来未适用四个配套办法的县市开展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稽查结果通报所在地政府。
3.按照年度培训计划, 组织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采取大练兵、集中培训等方式,提升一线人员执法水平。
4.加强环境执法力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的执行,查处案件适用于四个配套办法的做到应用尽用。
二十、2015年、2016年全市有部分环境违法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公安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环保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察室
整改措施:
1.对未移交案件进行审核,对符合移送条件且在法律有效期内的依法进行移交 。
2.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移交移送程序规范,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立案监督。
3.凡对符合移交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未进行移交移送的,在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对办案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视情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二十一、酒泉市2016年二氧化硫浓度较2015年上升7.1%。
整改目标:完成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度日标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质监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工商局、县食药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环保局、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工信局、工商局、食药监局、质监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加大落后产能工艺、设备、产品的淘汰力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能源结构优化。
2.加大煤炭市场和煤炭经营户监管力度,杜绝硫份大于0.8%,灰分大于15%的煤炭的销售和使用。
3.加大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及管网建设力度,取缔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燃煤小锅炉和土暖炉。
4.制定燃煤锅茶炉整治专项方案,下达整治计划,加强城市燃煤锅茶炉综合整治力度,坚决淘汰取缔无法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限值要求的各类燃煤锅茶炉。
5.进一步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由公安、环保部门率头主抓,发改、商务等部门配合,国家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迁入,切实降低汽车尾气污染排放。
6.进一步加强餐饮业油烟净化监管力度,现有经营性餐饮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
二十二、《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计划完成的 “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 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目标任务至今没有落实到位。
整改目标: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有效防范采掘和石油行业对地表水、地下水破坏的环境风险。
整改时限:2017年11月底
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安监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水务局、国土局、林业局、住建局、安监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
1.县政府组织水务、国土、林业、住建、环保等部门,对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
2.全面取缔全市境内所有河流干流、一级支流沿岸非法开采开发行为,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采掘行业建设项目。
3.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采掘和石油行行业项目整改清单, 制定整改措施, 限期完成整改。
4.对饮用水源地实行定期巡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专项整治,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十三、全市仍有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未进行提标改造, 普遍存在装备水平低,治污设施运行不稳定,超标排放等问题。
整改目标:完成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改造, 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完成整改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工商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质监局、住建局、工信局、工商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
1.对全县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建立工作台账, 实行清单管理, 制定详细方案,督促按计划提标改造,完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
2.依法加大燃煤锅炉治理力度,对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开展监督性监测,全面排查燃煤锅炉烟尘排放情况及煤质使用状况, 对在期限内完不成改造任务的,一律予以查封或强制拆除,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运转不正常, 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立案查处。
4.认真核实锅炉位置、用途、台数及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等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做到燃煤锅炉一台不漏全部登记到位。2017年12月前,拆除全县应淘汰的10蒸吨以下的锅炉10台,2018年年底前在拆除10台,2019年年底前全部拆除完毕。
二十四、全市目前还有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未建成隔离防护设施;部分水源保护区内存在道路穿越问题,环境隐患较大。
整改目标: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实现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目标,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交通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政府督察室
整改措施:
1.采取“一源一策,分级防治”的原则,加快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有序实施隔离防护、警示宣传、界标界桩、污染源清理整治等水源保护工程。
2.对存在道路穿越问题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照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设施,设置警示标志。
3.按照备用水源地保护要求,加快各用水源地建设进度,确保在2020年建成。
4.我县共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4处,其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3处,全部设置界碑、警示牌、网围栏等安全防护措施,安装了在线监控设施,水源地保护区内不存在道路穿越问题。
二十五、全市86个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
(一)“肃北县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不健全”问题。
整改目标:督促工业园区尽快落实资金,完成环评工作。
整改时限:2018年底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工业园区)、县国土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发改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督促工业园区尽快落实资金,完成环评工作。
(二)“马鬃山地区矿山开采造成生态破坏,环境修复工作至今未取得实质性进展”问题。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完善马鬃山地区矿区企业矿山保护和恢复治理保障制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责任制,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整改时限:2019年底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国土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严格按照《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完善马鬃山地区矿区企业矿山保护和恢复治理保障制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责任制,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三)“部分矿山企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落实环评要求,环保设施不健全”的问题。
整改目标:按照已下发的《关于对肃北县金兆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勒大泉铁矿采选厂项目等45个项目关停的公告》要求,进一步督促有关企业完成环保设施安装,完成环评验收工作。
整改时限:2017年底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环保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按照已下发的《关于对肃北县金兆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勒大泉铁矿采选厂项目等45个项目关停的公告》要求,进一步督促有关企业完成环保设施安装,完成环评验收工作。
(四)“甘肃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有金泽矿业有限公司贾公台金矿探矿项目、九翔矿业公司采矿项目、托甫天行矿业有限公司采矿项目、嘉峪关宏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肃北县长山子-双山子铁矿探矿项目等4个,未取得环评、环保专篇和自然保护区准入许可手续”的问题。
整改目标:进一步督促相关企业取得环评及相关手续,确保企业处于关停状态,并逐步撤出自然保护区。
整改时限:2019年底
责任单位: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林业局、国土局、环保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进一步督促相关企业取得环评及相关手续,确保企业处于关停状态,并逐步撤出自然保护区。
(五)“肃北县联发冶金公司五峰山铁矿尾矿库:1.该公司停止生产后未按照环评要求进行尾矿库覆盖;2.尾矿库未做防渗防漏措施,尾矿库不符批件;3.尾矿库检测井未建设。”的问题。
整改目标: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加快整改进度,近期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底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安监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加快整改进度,近期完成整改任务。
(六)“肃北县联发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选矿第二尾矿库:1.该公司停止生产后未按照环评要求进行尾矿库覆盖;2.尾矿库未做防渗防漏措施,尾矿库不符批件;3.尾矿库检测井未建设。”的问题。
整改目标: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加快整改进度,近期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底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安监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加快整改进度,近期完成整改任务。
(七)“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七角井铁矿尾矿库1.库容已满,存在安全隐患;2.尾矿库运行记录填写不规范,不及时;3.1号排水管破裂,阀门故障,不能有效开停。”的问题。
整改目标: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加快整改进度,近期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底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安监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加快整改进度,近期完成整改任务。
(八)“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流水矿尾矿库:库区停产时间长,造成扬尘较大。”的问题。
整改目标: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加快整改进度,近期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底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安监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加快整改进度,近期完成整改任务。
(九)“肃北县鱼儿红乡牧工商有限公司四道沟铁矿尾矿库:1.库容已满,存在安全隐患,及时移送安监部门闭库;2.尾矿库坝体需要加固.加高;3.坝体没有做防渗防漏处理。”的问题。
整改目标: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加快整改进度,近期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底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安监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加快整改进度,近期完成整改任务。
(十)“肃北县金鹰黄金有限公司鹰咀山金矿尾矿库:未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未按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并开展特征污染物监测;超量存放或超期服役,未按照规范采取闭库措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不健全。”的问题。
整改目标: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加快整改进度,近期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底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安监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加快整改进度,近期完成整改任务。
(十一)“肃北县浙商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警鑫金矿尾矿库:1.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尾矿库;2.未按环评要求对原有尾矿库进行闭库整治。”的问题。
整改目标: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加快整改进度,近期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底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安监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加快整改进度,近期完成整改任务。
(十二)“肃北县金马黄金有限责任公司小西弓金矿尾矿库:1.新尾矿库未按照环评要求做防渗处理;2.旧尾矿库未进行闭库。”的问题。
整改目标: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加快整改进度,近期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底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安监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加快整改进度,近期完成整改任务。
(十三)“甘肃中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洞沟银多金属矿尾矿库:1.山面坝体防渗措施未落实,存在污染地下水的隐患;2.部分坝体安全超高不足;3.部分临时放矿点不规范。”的问题。
整改目标: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加快整改进度,近期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底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安监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加快整改进度,近期完成整改任务。
(十四)“肃北县霍勒扎德盖北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东金矿尾矿库:尾矿库为干排工艺,扬尘较大,未及时覆盖。”的问题。
整改目标: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加快整改进度,近期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底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安监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加快整改进度,近期完成整改任务。
(十五)“肃北县晟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窑洞早铜矿尾矿库:1.未设置地下水检测井;2.尾矿库内形成的干滩未及时覆盖。”的问题。
整改目标: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加快整改进度,近期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底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安监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加快整改进度,近期完成整改任务。
(十六)“肃北县德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狼娃山铁选厂尾矿库:1.容积与实际生产不匹配;2.坝体渗漏严重;3.尾矿库渗漏液通过外排管和水泵抽水直接外排。”的问题。
整改目标: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加快整改进度,近期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底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安监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加快整改进度,近期完成整改任务。
(十七)“马鬃山循环经济工业园党城园区污水处理1个污染减排项目未实施”的问题。
整改目标:待县政府批复后,及时落实污染减排项目的实施。
整改时限:按照环评的进度进行,2018年底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工业园区)、县国土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发改局、国土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园区集中供热、固废处置场所建设项目于2018年前完成前期审批工作,争取2018年底前建成。部分分散企业的污水,要求企业自建污水一体化收集处理系统,污水由县污水处理厂定期抽取后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十八)“肃北县460矿区采选堆浸场地多,受污染土壤面积大,重金属和氯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二次污染问题未得到有效控制”的问题。
整改目标:按照计划,对污染土壤进行有效控制,并逐步落实土壤环境治理。
整改时限:2018年底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国土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按照计划,对污染土壤进行有效控制,并逐步落实土壤环境治理。
(十九)“肃北县金鹰黄金有限公司采选废水治理项目、肃北县460金矿历史遗留废渣整治项目尚未完成验收”的问题。
整改目标:按照环评要求,规范建设环保“三同时”设施,争取早日通过验收,发挥环保及经济效益。
整改时限:2017年底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环保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已完成整改,上报市环保局进行检查验收。
(二十)肃北县德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存在 (1)企业在未获得试生产批复的情况下,于2013年、2014年擅自投入试生产;(2)企业在未完成尾矿库相关设施建设的情况下,于2013年生产,至今未验收,违反了“三同时”制度;(3)抄告通知内容中的尾矿库渗滤液直排问题未进行整改,回水管路被人为截断,尾矿废水无法回用,仍然存在外排现象;(4)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尾矿库截、排洪系统、在线监测系统;(5)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规范的尾矿库坝下回水沉淀池(实际约1000m3,环评要求3000m3)。
整改目标:督查企业进一步对企业存在问题进行自查并建立环保检查长效机制。
整改时限:2016年底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环保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督促企业进一步对企业存在问题进行自查并建立环保检查长效机制。
(二十一)甘肃省肃北县警鑫金矿存在(1)企业使用后的氰化钠空桶未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存放且存放量较大,存放时间较长,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2)企业在未获得试生产批复的情况下2013年擅自投入生产(2014年9月停产至今);(3)企业在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投入试生产,试生产期已超过1年以上,违反了“三同时”管理制度;(4)企业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新尾矿库;(5)企业老尾矿库未按环评要求关停,仍然使用(2014年停产);(6)老尾矿库无截、排洪设施;(7)老尾矿南侧尾矿已经溢出;(8)企业隐患排查工作未开展。
整改目标:督促企业进一步对企业存在问题进行自查并建立环保检查长效机制。
整改时限:2017年底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环保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安监局、环保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督促企业进一步对企业存在问题进行自查并建立环保检查长效机制。
(二十二)“城区仅有1个水源地,目前无备用水源,辖区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未纳入水源地环境管理范围”的问题。加大与上级部门的工作联络,加快工作步伐,按照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及《酒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确保2030年以前形成全县独立完备的水源地备用体系,实现“双水源”供水。
整改目标:按照酒泉市政府《酒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50)》要求,积极制定我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推进相关工作。
整改时限:2030年底前完成县级城区“双水源”供水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水务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住建局、县水务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将乡镇水源纳入城区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2017年9月底前完成三个分散式水源管网的建设工作,建成后申请将该水源作为本县的第二备用水源。
(二十三)“煤炭消费比重降幅较慢”的问题。
整改目标:按照酒泉市政府《关于加强燃煤治理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通知》、《全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切实做好环境保护自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酒泉市加强煤炭经营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稳步推进相关工作,加快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幅度。确保2017年底全县完成清理、规范建设和改造煤炭交易市场、储煤场及二级配送网络布局建设,建立健全煤炭经营管理体系。全县大力推广民用无烟块煤、无烟型煤,逐步替代烟煤、褐煤,禁止销售和使用不标准的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
整改时限:2017年底,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工信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源管理,进一步提高能源开发和利用效率,实现“一降(煤炭)、一稳(成品油)、多升(天然气、水电、光电)”,使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下降,天然气、电力消费比重上升。新建的各类项目能用气的不用煤,能用油的不用煤,能用气的不用油,鼓励优先用气,其次用油,有效控制煤炭消费过快增长,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严格按照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快能源使用结构调整,落实煤炭消费总量任务目标,加强煤质管控。
(二十四)“省政府“气十条”要求,酒泉市2013年供应国Ⅳ汽油,2014年供应国Ⅳ柴油;按照国家要求,2017年1月1日起供应国Ⅴ汽柴油品,需加快相关工作”的问题。
整改目标:按照国家要求,2017年1月1日起供应国Ⅴ汽柴油品。
整改时限:2016年底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发改局、工信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督促发改局尽快落实,按期完成对肃北县国Ⅴ汽柴油品的供应。已于2016年底整改完毕。
(二十五)“农村连片(综合)整治项目所涉部分乡镇缺乏后期管护运行费用,地方政府资金投入不足,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垃圾清运不及时”的问题。
整改目标:按照酒泉市政府《酒泉市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实施意见》和《酒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50)》要求,对辖区内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摸底清查,找出问题根源,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可行的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
整改时限:即知即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党城湾镇、县财政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党城湾镇、县财政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督促党城湾镇积极落实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运行。项目后期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农村连片整治实施方案中不涉及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清运及时。
(二十六)“纳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水回用、污泥处置及管网配套项目尚未完成、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因管网不配套,实际处理量少,运维管理水平低,平均运行负荷率达不到高于75%的国家考核要求。未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工程,普遍采取垃圾填埋方式处置,极易造成二次污染”的问题。
整改目标:按照酒泉市政府《酒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50)》要求,强化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加快城镇水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严格按照国家、省直有关规定,着力加强污泥处置工作,积极争取污泥安全处置相关项目,按照“资源化、无害化、低碳节能、安全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2016年起分年度计划实施,确保到2020年,污水处理、中水会用、污泥处置、管网配套达到甘肃省、酒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建设目标。
整改时限:2020年底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住建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2017年开展污泥处置场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2020年前建成并投运。
(二十七)“生产生活用水严重依赖地下水开采,超采问题突出”的问题。计划于2020年全县关闭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自备水源井。
整改目标:按照酒泉市人民政府《酒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50)》和《关于严格保护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的通知》,县水务局、住建局配合,对全县地下水开采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采区,制定关闭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自备水源井工作方案,确保2020年对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全部关停,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整改时限:2020年底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国土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住建局、水务局、国土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县强化地下水资源管理,由于我县地下水资源匮乏,引党济红工程、阿克塞沟等水源能够满足全县人民生产生活用水需要,目前,全县未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已全部关闭。不存在禁采区、开采区。
(二十八)“资源开采方面,历史遗留环境问题较多,生态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植物等自然环境被破坏严重,矿区水土流失未得到有效改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违法资源开采项目未得到彻底清理。选冶过程中产生的采矿废石、尾矿渣堆放混乱,未建设规范尾矿库、旧库不闭、超期、超容量储存尾矿的问题比较突出,且大部分分布在重点流域水系”的问题。
整改目标:根据各部门《实施方案》,督促相关部门积极落实,加大治理力度。
整改时限:2020年底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国土局、安监局、水务局、林业局、盐管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发改局、国土局、安监局、水务局、林业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按照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编制我县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方案。同时,2017年底前,由工信局牵头,发改、环保、安监、工商、公安、国土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环评、安评、采矿权证、土地使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办理工作。
(二十九)“生态保护红线未划定”的问题。
整改目标:各部门进一步落实红线划定工作,按照各部门、各乡镇的分工,尽快完成《肃北县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工作。
整改时限:2020年底
责任单位:环保局、盐管局、发改局、文体局、财政局、林业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旅游局、党城湾镇、马鬃山镇、石包城乡、盐池湾乡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党城湾镇、马鬃山镇、石包城乡、盐池湾乡、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环保局、发改局、文体局、财政局、林业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旅游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待省政府“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技术路线、范围和实施方案”制定后,各县市区根据国家、省上总体计划和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开展生态红线划定试点工作。根据省的安排,2017年8月底前。由甘肃省环境科学院完成本县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并报省环保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问题。
整改目标:待“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正式下发后,开展生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环保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政府办
整改措施:2017年9月底前,待《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正式下发后,开展此项工作。
(三十一)“未按《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制定实施方案和开展治理工作”的问题。
整改目标:待“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审核完成下发实施后,按照方案开展治理工作。于2020年,全县矿山企业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矿山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矿山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整改时限:2030年底,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环保局、牧农局、党城湾镇、马鬃山镇、石包城乡、盐池湾乡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党城湾镇、马鬃山镇、石包城乡、盐池湾乡、县国土局、环保局、牧农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政府办
整改措施:2017年9月底前,待《酒泉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正式下发后,开展此项工作。
(三十二)“全市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未完成40%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计划”的问题。
整改目标:肃北县无钢铁、水泥、石化、化工等产业,因此不涉及清洁技术改造内容。
整改时限:2017年底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发改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肃北县无钢铁、水泥、石化、化工等产业,因此不涉及清洁技术改造内容。
(三十三)“2013年以来检查发现盐池湾国家级保护及省级保护区内存在矿产、水电开发等行为,对本区域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环境违法行为底数不清”的问题。进一步对保护区内企业进行摸底,并依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坚决关停违法违规项目及手续不齐项目。
整改目标:全面、细致排查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数量,按照环保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整改时限:2016年底
责任单位: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林业局、国土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涉及盐池湾自然保护区的违法建设项目共5个,2016年11月底前,已全部停产整顿;2017年12月底前,5个项目中,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可以建设的,督促业主办理环保手续后建设;属于关闭的依法关闭,属于迁出的,由相关部门制定确实可行的迁出方案,有序迁出。2018年底前,完成全部整改任务。
二十六、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30批94个问题。
(一)肃北县掉石沟铅锌矿、马鬃山一露天煤矿、刃岗沟铁矿三矿厂生产期间粉尘飞扬,污染环境,毁坏植被,破坏生态环境
整改目标:通过矿山整合,重新确定开发业主,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办理环保手续,根据环保要求,严格落实环保措施,配套相关环保设施,力求本县最大的资源优势产生最好的环境、经济效益。
整改时限:2017年底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草监局、县煤监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环保局、国土局、草监局、煤监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按照《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肃北县飞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掉石沟铅锌矿、肃北县谦和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牛圈子四号煤矿及甘肃省国营鱼儿红牧场刃岗沟铁矿的管理。
(二)酒泉市餐厨垃圾处置不规范,大部分餐厨垃圾被拉运至周边乡村直接倾倒,严重污染环境。(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交办第31批信访案件)
整改目标:对全县餐饮行业的餐饮垃圾收集及处理情况开展检查,查处城区内各垃圾收集点及城区周边是否存在餐饮垃圾随意倾倒的行为。
整改时限:2017年7月底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食药监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县住建局、食药监局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政府督察室
整改措施:县食药监局根据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对餐饮垃圾无害化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城市执法局加强对城区内各垃圾收集点及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及餐饮垃圾倾倒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随意倾倒餐饮垃圾的情况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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