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贷案件外包项目代理律师事务所

个贷案件外包项目代理律师事务所



********165*****0001.jpg">

个贷案件外包项目代理律师事务所

招标文件



招标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

********165*****9002.jpg">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拟就个贷案件外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聘代理律师事务所。现诚邀合格投标人参与投标。

一、招标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本行”)

二、招标编号

---------------

三、招标内容

(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二)项目名称: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个人类逾期贷款诉讼案件外包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三)项目内容:截至2017年9月28日,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本行”)32户个人类逾期贷款诉讼案件代理全部事务。

本项目总标的额为人民币********.64元,业务品种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及个人投资经营贷款,均设有抵押权。抵押物分布在长沙市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望城区、星沙区、株洲市、浏阳市等地。

(四)代理阶段:含诉讼阶段(含一审、二审)、执行阶段。

(五)项目期限: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相关案件执行完结。

四、投标人资质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1年以上,且专职律师不得少于10人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并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二)投标人及其指派的主办律师住所地均在湖南省长沙市,并有组织及实施本项目能力;

(三)投标人及其指派的主办律师应具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可提供与本项目相同或类似的成功案例;

(四)指派的主办律师应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应对复杂案件的能力;

(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记录及未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等其他相关处罚。

五、代理费的计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代理方式:本项目采用全风险代理。除风险代理费外本行不支付包括差旅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二)代理费计付标准:

本行根据代理进度及成果按不超过以下标准分段累计支付律师代理费:

现金回款额在总标的额20%(含)以下的部分,代理费按现金回款额的3%计取;现金回款额占总标的额20%至50%(含)以下的部分,代理费按现金回款额的4%计取;现金回款额占总标的额50%至80%(含)以下的部分,按现金回款额的5%计取;现金回款额占总标的额80%以上的部分,按现金回款额的8%计取;

以物抵债的,按以物抵债裁定书载明的抵债价值的40%计算现金回款额,然后按照前述标准计取代理费。

(三)支付方式

律师代理费在所承办案件全部实际现金回款额到达本行内部专户且本行收到中标单位开具的与应付款项等额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本行向中标单位以转帐方式支付。

六、最低服务要求

(一)代为起草各项诉讼法律文书、参加质证、开庭、调解、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等一切诉讼活动;

(二)独立开展诉讼前的调查、取证工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三)提供完整、齐备的诉讼服务方案;

(四)在本行授权范围内,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保质保量地完成代理案件诉讼工作任务。

具体服务要求以中标单位与本行签订的本项目《诉讼案件委托代理合同》为准。

七、招标文件的获取

投标人可自2017年【10】月【17】日9时起至2017年【10】月【23】日17 时止,到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2805室获取招标文件。

八、投标文书

(一)关于投标书装订及密封的要求。所有投标文件请双面打印、装订并密封好,密封时请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投标文件请准备三份(一正两副)。凡单面打印、装订粗糙的投标文件将影响评分,没有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为废标。

(二)投标文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缺少这部分材料的投标书将影响评分:

1. 投标单位简介;

2. 执业许可证及证书。经年检的执业许可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以上两证必须提供)。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例如:业务资质证书、质量认证证书、各种获奖证书等;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投标单位对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保密承诺函(见附件);

4. 主办律师的从业经历、为银行提供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服务的成功案例(附法律文书复印件);

5. 本项目服务内容、详细服务方案;

6. 符合本行要求的投标报价。

(三)投标文书的送达。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单位,投标文件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2017年【10】月【23】日17点前,送达至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内控合规部(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东

侧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2805室)。如由委托代理人送达的,应当提交投标单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逾期送达或未送达至以上指定地点的,视为废标。

九、评标及开标

(一)评标标准

本行集中采购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的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中标单位和律师。包括:

1. 投标人的资质及规模;

2. 投标人的报价;

3. 投标人及指派往我行从事本项目服务的律师的专业技术职能;

4. 投标人及指派往我行从事本项目服务的律师的综合实力;

5. 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综合法律服务方案及对本招标书所列服务要求的承诺;

6. 与招标人或者与招标人类似企业是否有过任意形式的合作,此前是否熟悉招标人或者与招标人类似企业情况(请提供相关材料说明);

7. 投标人提供的其他优惠条件。

注:招标人没有义务必须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

(二)评分表

序号

评标项目

评标

分值

评分标准

1

资质及规模

5分

1.事务所成立时间(3年以内0.2分,3-5年1分,5-10年1.5分,10年以上2分)

2.事务所规模、专职律师数量(20人以下0.2分,20-50人得1分,50人以上2分)

3.获得市省级以上荣誉(近三年有加1分,没有不加分)

2

诉讼团队背景

10分

1.主办律师从业经验(3-5年1分,5-10年2分,10年以上3分)

2.教育背景(法学硕士0.5分,法学博士1分)

3.银行专项事务法律服务成功经验(近3年成功胜诉1000万元以上标的银行债权纠纷案例,没有不得分,2例及以上2分,4例及以上3分)

4.主办律师社会资源(区级及以上法院、中院等司法机关)(视资源情况最高3分)

3

综合服务方案

40分

诉讼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完整且合理30分,合理不完整20分,完整不合理10分,不完整不合理0分);投标文件所做出的承诺与招标文件要求的符合程度(10分)

4

与本行或他行合作经历

10分

与本行或他行以往在法律诉讼事务的类似合作经历(有即得分):顾问律师服务4分、诉讼代理服务4分、其他专项法律服务2分

5

投标报价

20分

报价与招标价格的符合程度(我行上限价格标准内,价越低者得分越高)

6

现场展示

15分

律师表达能力(3分)、诉讼方案阐述情况(8分)、投标人提供的其他优惠条件(3分)、现场答疑情况(1分)

总分

100分

(三)开标

1. 开标时间:2017年【10】月【25】 日15时

2. 开标地点: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29楼会议室。

上述时间和地点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3. 中标通知书送达时间:2017年【10】月【27】日前。

超过此时间未接到中标通知书的单位则为不中标,不再另行通知。

十、其它事项说明

(一)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所有报价均以投标文件正本载明的报价为准,原则上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后不得修改报价;

(二)投标人应对本行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保密承诺书见附件三;

(三)投标人自行承担参与投标的各项费用;

(四)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本行不另做解释。投标人向本行递送的所有材料不予退还。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投标人提供的基本信息不完整、材料不真实的,将不能通过本行审查,取消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十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长沙分行):李彧妤 联系电话:****-******** 159*****155

肖怡 联系电话:****-******** 189*****559

招投标流程、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等问题,请与招标联系人联系。

附件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本单位任职务,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该同志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名称及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

授 权 委 托书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特授权委托 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所全权办理贵行本次个人类逾期贷款诉讼案件外包项目的投标、签约等工作,并签署有关协议及合同。本所对委托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负全部责任。在撤销授权委托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委托的撤销而失效。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时间为天(自本授权委托书盖章之日起至年

月日止)。

本授权委托不得转委托。

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名称及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保 密 承 诺书

致: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就贵行本次个人类逾期贷款诉讼案件外包项目招标事宜,本所承诺遵守下列保密条款:

1. 此处所用的“保密信息”是指由贵行或贵行的员工、顾问和其他代表(以下通称为“贵行人员”)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披露的任何或所有信息,无论以纸质、电子化、口头或其它形式,与贵行有关的一切资料、材料、数据、事实、文件、电子邮件信息等材料或信息。为保密目的,由贵行人员提供或披露的任何有关第三方的技术或业务信息同样应被视为贵行的“保密信息”,并受本保密承诺书条款约束。

2. 贵行的招标邀请书以及其它文件和资料被认为是贵行签发的“机密商业文件”。招标邀请书以及其它文件和资料向投标人进行的披露,其目的是向投标人传达有关资料,以便投标人进行完整有效的回复。

3. 从披露之日起,本所将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并限制其使用。对于文件中和其它媒介上(例如软盘)的信息,绝不会因交付有关的回复而透露和复制给无须知道相关情况的第三方和/或本所非必要的职员,除非经贵行事先书面许可。

4. 未经贵行事先书面批准,本所不会将招标邀请书以及其它文件和资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以任何书面或口头或其他形式向第三方或者本所非必要的职员提供或者透露,或发表任何声明或为回复而在任何媒介上出版、发布。

5. 在招标邀请书以及其它文件和资料终止或在贵行书面要求后的合理时间范围内,本所一定立即返还所有包含或反映保密信息的书面材料和/或软盘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载体,不保留使用此类有形形式保密信息的任何副本、摘录和其它部分或全部复制品,并销毁一切与之有关的保密信息。在此阐明的保密要求在归还和销毁此类保密信息后仍生效。

6. 本所同意,将任何保密信息提供或者披露给第三方或本所非必要的职员将对贵行导致损害,如违反本保密承诺书的义务,本所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

承诺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投 标 函

致: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根据贵行招标书要求,(姓名)经本所正式授权并以本所名义投标。现向贵行提交《华融湘江银行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

本所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所提供给贵行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正确和完整,同时授权并同意贵行对本所提供的任何资料进行调查。如经查证本所提供的材料存在任何问题,由此所致的一切责任由本所承担,贵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本所将承担贵行为调查该存在问题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二、本所承诺所提供给贵行的全部资料均不侵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此产生纠纷,一切责任由本所承担,与贵行无关。

三、本所会及时更新提供给贵行的全部资料,以确保本所提供给贵行的资料为最新。如因上述资料更新不及时,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所承担,贵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所已经详细地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及附件,并完全理解明白,本所理解,贵行并无义务必须接受最低报价或其他任何投标。本所愿意放弃在此方面提出不明或者误解的一切权利。

五、本所愿意遵守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提供符合贵行要求的相关服务。

六、本投标自投标截止日起90天内有效,在此期间,本投标之规定始终对本所具有约束力。如果本所的投标被接受,则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时止,本投标始终有效,并严格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七、本所一定积极配合贵行的投标人管理工作,并根据贵行的实际需要,向贵行提供所需的其它文档、资料(不包括商业机密或其它应保密的客户资料)。上述文档、资料本所同样遵守本投标函一、二、三项的承诺。

投标单位: (盖章)

日 期:

附件五:

合同编号:华银( )诉委代字( )年第( )号

********165*****0001.jpg">

诉讼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2015年版)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月 日

签订地点:

诉讼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联系人:传真: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联系人:传真: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与诉讼代理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1根据甲方的服务指令和要求,分析案情,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出诉讼方案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时间进度表,交甲方审核同意后执行;

1.2按甲方要求拟定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申请书等,交甲方审核;

1.3按甲方要求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相关部门递交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申请书、请求、报告等;

1.4 按甲方要求,单独或共同参加交换证据、质证、财产保全、庭审、司法鉴定、调解、和解等与本案有关的活动;

1.5代收法律文书并及时转交给甲方;

1.6 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

1.7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服务要求

2.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乙方应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服务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独立开展相关工作,为甲方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2.2乙方应经常与甲方保持联络,每周应当向甲方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报告。每月五日前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汇报上月的工作进展情况并接受本月的工作安排,乙方在代理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向甲方提交代理事项的总结报告。

第三条 甲方联系人和乙方主办律师

3.1甲方指派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工作指令和要求,传递文件和资料,协助乙方开展工作;

3.2 乙方指派律师为主办律师。乙方需要更换主办律师的,应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甲方要求更换主办律师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更换。

第四条 代理方式和阶段

本案采用以下第种代理方式:

A一般代理;

B 风险代理;

C其他: 。

代理阶段为:。

第五条 代理费计付标准

5.1 代理费采用以下第种计付标准

A 一般代理

B 风险代理

C 其他方式

第六条 代理费支付方式

6.1代理费的支付方式:。

6.2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并附发票真伪查询证明,乙方未及时提供的,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6.3 乙方账户信息: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乙方账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付款日前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按照乙方指定账户付款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代理权限

详见授权委托书。乙方以及乙方主办律师应当严格按照代理权限代理相关法律事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八条 代理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止。

第九条 双方权利义务

9.1甲方的权利义务

9.1.1 有权向乙方及乙方主办律师下达服务指令和要求;

9.1.2 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主办律师的代理工作进行监督,并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等方面对乙方及乙方主办律师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

9.1.3 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及乙方主办律师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背景信息、证据材料,并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9.1.4 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及甲方认可支付的其他费用。

9.2乙方的权利义务

9.2.1应按照经甲方审核通过的工作进度表完成工作任务,有效推进案件进展,保证案件办理质量,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权益;

9.2.2 应高度重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诉讼程序时间节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诉讼代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递交法律文书、提出管辖权异议、答辩、追加被告或者第三人、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提交诉讼证据、交换证据、请求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转换诉讼程序、参加庭审、申请司法鉴定、申请复议、请求中止审理、提出申请回避、上诉、申请执行等在内的诉讼事项;

9.2.3 甲方要求更换主办律师的,乙方应当及时更换经甲方认可的其他主办律师继续提供法律服务;

9.2.4 对案件代理工作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妥善保管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原件以及其他材料,不得毁损或丢失,代理事务完成后,涉及案件的所有证据及其他材料应当及时移交给甲方;

9.2.5非经甲方同意,不得针对案件与对方当事人及任何第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和联络;

9.2.6对代理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任何的商业信息和秘密均应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2.7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定期汇报工作、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工作报告,代理事项完成后应及时提交总结报告;

9.2.8 服从甲方的服务指令和要求,接受甲方的监督和考核;

9.2.9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及时支付律师代理费及甲方认可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1 甲方违约责任

10.1.1甲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付款,并要求甲方对迟延支付款项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10.1.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代理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已收取的代理费。

10.2 乙方违约责任

10.2.1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支付任何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乙方及其主办律师拒不服从甲方的服务指令与要求的;

(2)主办律师延误相关代理事务的;

(3)乙方及其主办律师提交的诉讼方案、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相关材料经甲方审核不合格累计达到二次(含)以上的;

(4)乙方及其主办律师经甲方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甲方仍不满意的;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主办律师,或者甲方要求更换主办律师,乙方予以拒绝或者更换的主办律师不符合甲方要求的;

(6)主办律师未能妥善保管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原件,导致其毁损或灭失的;

(7)主办律师存在工作失职、失误等行为的;

(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信息和秘密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的;

(9)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对方当事人及任何第三人就案件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联络以及透露案件相关信息的;

(10)乙方及其主办律师在调解、和解或者执行等程序中要求对方当事人将案件款项汇入乙方账户或者任何其他账户的;

(1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律师执业规范的其他严重行为的。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乙方确认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时,以下地址作为甲方、人民法院邮寄送达有关通知、相关法律文书的接收地址:

送达地址:

收 件 人:

联系电话:

乙方认可:如因乙方提供的上述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甲方、乙方或者指定代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2.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合同附件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3.;

4.。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标签: 律师事务所 外包 案件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