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长型微型企业招标公告

成长型微型企业招标公告

重庆市涪陵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评选成长型微型企业的通知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微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有序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着力培育一批优秀微型企业成长壮大为中小型企业,根据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民营经济发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产业[2017]189号)和市工商局《关于做好2017年民营经济发展转移支付资金扶持项目相关工作的通知》(渝工商发[2017]22号)精神,我区决定评选一批成长型微型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涪陵区成立3年以上并享受创业补助的鼓励类微型企业(包含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加工制造业、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除外〉)。

二、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坚持申报推荐与审查决定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三 、评选条件

(一)企业成立3年以上,解决就业人员5人以上。

(二)有一定规模,在本地区本行业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诚信经营,且近3年来,在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没有严重失信记录。

(四)财务制度健全,属于盈利企业。

四、评选数量

各乡镇推荐数量不得超过3户,各街道办事处推荐数量不得超过5户。区微企办将评选15名成长型微型企业。

五、评选程序

(一)推荐申报。由微型企业向乡镇(街道)申报,提交《涪陵区成长型微型企业申报表》(附件1)及《涪陵区成长型微型企业评选指标及计分办法》(附件2)中评分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经实地检查后择优向区微企办推荐。

(二)受理初审。区微企办汇总推荐情况后,对各单位推荐的成长型微型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各乡镇街道考评得分从高到低、兼顾各行业皆有的原则,推荐20名微型企业进行检查评比。

(三)现场核查。对通过区微企办初审的,由区微企办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四)绩效评价。对通过区微企办现场核查的,由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共同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五)综合评审。区微企办组织区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依据现场核查和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综合评审,一次性给予成长型微型企业提质发展奖励,一等奖1名,奖励15万元,二等奖5名,各奖励8万元,三等奖9名,各奖励5万元。

(六)结果公示。区微企办将评审结果在行政审批大厅、区工商分局张贴公示,并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

(七)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六、监督管理

成长型微型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成长型微型企业资格,收回提质发展奖励,不再享受微型企业其他扶持政策。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取得成长型微型企业资格的。

(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微型企业扶持发展政策行为的。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街道)应广泛宣传,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动员辖区具有成长潜力的微型企业积极申报,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二)严格把关。此项工作由乡镇(街道)牵头,根据微型企业申报情况,及时组织财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应对微型企业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逐一核对,固定资产票据应与实物核对,并按照《涪陵区成长型微型企业评选指标及计分办法》进行考核评分。

(三)及时上报。请各乡镇(街道)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涪陵区成长型微型企业申报表》、《涪陵区成长型微型企业评选指标及计分办法》及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原件,其他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纸质件报送至区微企办(涪陵区工商分局409办公室)。

联系人:王海燕 联系电话:********

重庆市涪陵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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