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项目关于药品采购范围的澄清说明

丽水项目关于药品采购范围的澄清说明


2008年丽水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关于药品采购范围的澄清说明
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本次丽水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已于11月7日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说明规定《浙江省常用低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不在本次采购范围之内。
根据《浙江省临床常用低价药品采购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低价药品是指通过“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国药准字药品中价格较低、临床常用的普通药品,但原则上不包括专利药品(含专利过期药品)、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药品和独家生产的药品。”的规定,《浙江省常用低价药品目录》内的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药品仍在本次招标采购范围内(相关层次的定义和认定标准见招标文件)。
特此说明!
丽水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委员会
中心医院办公室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信息来源:浙江海虹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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