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打印机、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等招标公告
激光打印机、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等招标公告
广东志正信息系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就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电脑设备询价采购项目进行国内询价采购,邀请有兴趣的合格报价人提交密封报价。有关事项如下:
一、 本项目概况:
1. 询价编号:ZZ*******
2. 项目名称: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电脑设备询价采购项目
3. 询价内容:台式电脑、激光打印机、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便携式打印机
二、 对报价人的资质要求:
1. 报价人须为国内合法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报价人须为所投设备的制造商或合法代理经销商并具有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能力;
4. 报价人须在中山市内设有常驻售后服务机构;
5. 参加政府采购中没有重大的违纪记录。
三、 本项目报价文件规定的时间:
1. 提交报价文件时间:2006年11月22日上午8:30~9:30。
2. 评审时间:2006年11月22日上午9:30。
四、 本项目报价文件规定的地点:
1. 递交报价文件地点:广东志正信息系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开标室。
2. 评审地点:广东志正信息系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评标室。
五、 需提交的报价资料:
1. 报价一览表;
2. 产品详细报价清单;
3. 产品技术规格资料;
4. 售后服务措施及承诺;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7. 法人代表授权书;
8. 如由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进行报价并签署相关报价文件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9. 报价人资格证明文件。
注:报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报价人须对以上全部内容响应,任何缺项将可能导致报价资格被拒绝。 六、 提交报价文件的要求:
1. 报价人提供的报价文件格式由报价人自行编写。
2. 报价文件须使用中文,如需使用非中文资料,供应方须提供中文翻译资料,并以中文资料为准。
3. 报价文件须为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报价文件应清楚地注明“正本”“副本”等印记。如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报价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4. 报价人将报价文件的所有资料加盖法人单位公章,装订成册,密封和标记后,按询价邀请函注明的地址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专人送至招标人,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报价概不接受。
5. 招标人将拒绝在报价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报价文件。
七、 报价文件的评审
1. 评审日期: 2006年11月22日上午9:30。
2. 评审原则:本项目采取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即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若出现符合采购要求,报价相同时,询价小组将按报价人所报设备的性能、售后服务和报价人实力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
八、 成交服务费:人民币500元整,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
九、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将不负责报价人准备报价文件和递交报价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十、 采购人名称: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联 系 人:何小姐
电 话:(0760)*******
十一、 采购机构代理名称:广东志正信息系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联 系 人:郑小姐
电 话:(0760)*******
传 真:(0760)*******
地 址:中山市石岐区安山大街东七巷21号
电子邮箱:tender_zs@gd.gov.cn
广东志正信息系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200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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