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号、4号机组超低排放系统改造总承包(EPC)工程7S治理工程招标公告
3号、4号机组超低排放系统改造总承包(EPC)工程7S治理工程招标公告
询价编号:
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3号、4号机组
超低排放系统改造总承包(EPC)工程
7S治 理 施 工 询价文 件
询价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 09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3
前 附 表3
1.总则4
2.询价文件5
3. 投标报价6
4. 投标文件7
5. 开标11
6. 评标11
7. 授予合同12
第二章 合同格式13
第三章 合同条款17
第四章 投标文件83
第五章 评标办法87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前 附 表
序号名 称内 容
1工程名称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3号、4号机组超低排放系统改造总承包(EPC)工程7S治理工程
2工程地点铁岭市铁岭县镇西堡乡三台子村
3工程规模 2*300MW
4工期要求见询价文件 技术部分
5竟标范围包括本脱硫脱硝改造工程7S治理施工的所有工作
6竟标方式询价
7资金来源略
8投标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第4条
9投标保证金--
10标前会及现场踏勘标前会不组织,且不组织现场踏勘,若有踏勘要求可与询价人联系。
11投标文件
份数1、纸质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2、电子版(U盘存储)壹份。
3、全部投标文件在华电工程采购信息系统http://cg.chec.com.cn上传
12投标截止
时间2017年10月23日下午2点
13投标文件送达地点纸质投标文件递交至: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华电工程大厦A座9层
邮 编: 100160
收件人: 张予杰
14开标时间: 2017 年 10 月 23 日下午 2 点
地点:华电科工A座822会议室
15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时间起 180 天
16联系人姓名:张予杰;电话:***-******** ;传真: ***-********(商务)
姓名: 鲍东亮 ;电话:***-********;手机:186*****635
传真:***-********(技术)
17需要说明的问题无
1.总则
1.1工程说明
1.1.1工程简况
工程名称: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3号、4号机组超低排放系统改造总承包(EPC)工程。
建设地点:铁岭市铁岭县镇西堡乡三台子村。
工程性质: 技改 。
项目规模:2*300MW机组工程。
本次询价范围:
1、脱硫脱硝工程范围内的7S治理工作。
1.1.2发包方
发包方: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华电工程大厦A座9层
联系人姓名: 张予杰
电话: ***-********
1.1.3合同名称:
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3号、4号机组超低排放系统改造总承包(EPC)7S治理工程合同。
1.1.4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询价投标法》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询价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1.2资金来源
略
1.3资格要求与合同条件
1.3.1资格要求
(1)、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防腐保温施工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权威机构颁发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
(3)、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没有发生过向询价人行贿等廉洁问题。投标人在近5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4)、无在华电集团系统不良施工劣迹。近五年在电力行业或其它行业建筑安装工程及分包的工程无责任事故(包括人身事故)发生。
(5)、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2合同条件
1.3.2.1投标单位必须依法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3.2.2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询价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至少包括下列资料:
1.3.2.2.1有关确立投标法律地位的经年审的原始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安全许可证等)。
1.3.2.2.2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拟在本工程担任项目经理简历及施工现场管理、主要施工人员的情况,并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且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1.3.2.2.3按规定格式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1.3.2.2.4投标单位提供财务状况,包括近3年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和银行资信。
1.3.2.2.5投标单位目前和近2年涉及诉讼的资料。
1.3.2.2.6投标单位情况介绍。
1.4投标费用
1.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投标文件准备与递交及参加投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询价人或询价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询价文件
2.1询价文件的组成
2.1.1 询价文件除下列文件外,还包括所有按本须知第2.2条和第2.3条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资料和本须知。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协议书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投标文件
第五章 评标办法
2.1.2 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询价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询价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根据规定,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2.1.3 凡获得询价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询价文件保密。
2.2 询价文件的解释与澄清
投标单位在取得询价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开标截止日前5日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等,下同)向询价单位提出。询价单位将对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所有获得询价文件的投标单位澄清(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
2.3 询价文件的修改
2.3.1询价单位有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询价文件的权利。这种修改可能是询价人主动提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单位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
2.3.2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询价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投标单位收到修改书后,应立即以传真或电报方式通知询价人,确认已收到修改书。
2.3.3 为了给投标单位合理的时间,使他们在准备投标书时把修改书考虑进去,询价单位可以按4.3.2款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
3.投标报价
3.1报价原则
3.1.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本报价应为完成本合同所需的各项费用,应至少包括施工机械、劳务、材料及材料检验试验、管理、利润、税金、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及施工措施、询价人所供设备和材料的卸车、清点、验收、领取、转运、现场保管、二次搬运等所发生的费用。
3.1.2本次询价为包干价,包括7S治理的所有内容。
3.1.3 其他与报价相关的问题
施工区域现场保卫工作由投标方负责,具体工作应服从询价方现场项目部的管理和安排。
3.1.4生产生活临建布置场所
生产生活、临建的场地平整、围栏、现场办公室、生产用的机械及施工场地完善、临时用水、电等由投标单位负责。
3.1.5 各项费用及其它可能的费用(包括修改、返工费及按施工规程、规范所必须采取的各项措施等)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对于没有填写或汇总的分项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其它分项中,中标后,承包人将按要求完成这些分项的工作,但不能另外得到支付或结算。
3.2投标价格采用的方式:
本工程报价为:固定总价计价方式。
3.3投标人报价方案:投标人按照1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安工程费报价
3.4 本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方式
3.4.1为完成本项目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均由投标人采购,并计入报价。
3.4.2投标人所购主要设备及材料须必须是名优厂家产品,并需得到询价人的认可(投标人须向询价人推荐三个以上生产厂家,由询价人确定入围厂家)。
3.5 安全和文明施工
3.5.1询价人必须认真贯彻国家、行业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消防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安全工作与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规定。认真执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使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投标方在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工作上必须接受询价方及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投标方必须严格遵守询价方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业主)的有关规章制度。
3.6本工程报价说明
本工程投标报价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3.6.1 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费,措施费(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费、利润、风险;
3.6.2规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
税金: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本标段招标人只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
3.6.3报价中还包含如下费用:
A.按规程、规范的要求各种质量检验所需的费用;
B.本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噪声、粉尘及影响环保问题的治理防范措施费;施工区域清扫及为满足文明施工要求所发生的费用、余物垃圾清理消纳费(含拆除产生的保温材料的处理);
C.承包商应负责其工作范围内水、电及通讯设施的安装和管理并安装计量装置,按规定计量交费。施工水源、电源、热源及通讯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从业主指定的接口引接,费用应包含在总价内。现场施工道路由施工单位根据现场交通条件及需要铺设,包括有可能施工期间业主要求的整改及移位,费用应包含在总价内。
D.本工程范围内所有接口工作,包括接口完成后对原装置的修复工作;
E.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的一般措施方案发生的费用。
F.合同中规定的风险费用。
G. 为满足询价方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而产生的费用;投标方按业主、发包方要求的标准为投标方本身设立安全文明施工牌等费用。
H. 配合竣工审核费。
I. 成品保护费。
J. 现场配合设备厂家发生的费用。
K. 为与主体工程保持一致,需报业主或发包方确认厂家的,投标方应根据以往工程经验,对此项采购的范围及价格,在投标报价时给予充分考虑,询价方不因此调整投标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的价格。
3.6.4询价人不指定投标采用何种定额及费率,但投标人报价的工程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应不少于2013年电力工程概算定额相应子目包括的工作内容。询价人鼓励投标人按工程成本价加合理利润报价。报价中的税金按国家税务部门规定计算。
3.6.5报价风险
3.6.5.1 投标人报价应充分考虑政策及市场价格变化等产生的风险。
3.6.5.2投标人报价将被视为根据企业经验和市场情况涵盖了本工程竣工条件所需的所有费用。
3.6.5.3风险费包含在总报价中。风险包干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以及自然灾害所造成投标人所属财产及人员的损失费用。
B 不可预见的施工措施费、赶工费、资源(如人力、材料、机械等)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涨跌。
C 可能出现的由图纸、询价人所供设备、材料延误等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费。
D 政策性调价及其他不可预见费。
3.7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报价中全部采用人民币元表示。
4.投标文件
4.1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询价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4.2投标文件的组成
4.2.1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至少包括:
4.2.1 商务部分
4.2.1.1投标函(应放在投标文件的第一页,所有栏目必须全部填写清楚)
4.2.1.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4.2.1.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4.2.1.4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有关经年审的资质证明文件(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安全资质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4.2.1.5近十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及各类认证情况
4.2.1.6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必须清晰)、银行资信评估证明
4.2.1.7投标人近五年已完成和正在施工的同样或类似工程
4.2.1.8投标人近五年承担类似工程的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业主证明,必须提供清晰复印件)
4.2.1.9投标人拟分包的工程项目的名称、内容,推荐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资信证明文件、业绩材料和拟分包内容的价格
4.2.1.10投标保证金(无)
4.2.1.11报价编制说明及报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单独提供。)
4.2.1.12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包括安全、质量、进度目标及实现措施的承诺)
4.2.1.13商务差异表
4.2.1.14承包人总部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联系方式、传真号码。
4.2.1.15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4.2.2技术部分
4.2.2.1项目组织与管理
4.2.2.1.1 项目组织机构与管理模式
4.2.2.1.2 项目经理、班子成员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业绩,及注册建造师、安全管理资质文件复印件
4.2.2.1.3专业作业组织计划与管理措施
4.2.2.1.4与其他参建单位的配合及其保证措施。
4.2.2.1.5拟投入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
4.2.2.2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4.2.2.2.1施工总平面布置原则
4.2.2.2.2主要施工机械选用原则方案及主要机械布置(要求附CAD图纸)
4.2.2.2.3各施工场地(含加工配制场地)、仓储、生活、办公的划分(要求附临时用地表;附临时用地CAD图纸,配套布置消防设施布置)
4.2.2.2.4施工用电、用水负荷
4.2.2.9.1 主要施工机械布置图
4.2.2.9.2 临时设施、用地布置图
4.2.2.9.3施工网络进度计划
4.2.3 报价部分
报价格式详见附件。
4.2.3有关格式
投标人应参照本询价文件所附格式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若询价文件未提供相应格式,投标人可自行设计。
4.2.4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应单独装订,投标人须知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4.2.5投标文件中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应在投标时随身携带(如要求投标人现场开标),以备必要时查验。
4.2.6仅提供电子邮件、传真形式的投标文件均视为无效文件。
4.3 投标有效期
4.3.1自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书有效期为前附表所述的日历日。
4.3.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询价单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他们的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者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4.4投标保证金
无。
4.5 现场勘察
4.5.1 投标单位经询价方允许后方可安排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日期、时间可自行安排。
4.5. 2 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方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询价方均不负责。
4.5.3 如果投标方认为需要再次进入现场考察,费用由投标方自理。
4.5.4 询价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项目法人、询价方现有的能使投标利用的所有资料。询价方对投标单位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4.5.5会议记录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的副本,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询价文件的投标单位。对本须知第2.3.1款中所列的询价文件内容的修改,由询价单位按照本须知第2.2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询价文件的投标单位。
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4.6.1 投标文件一式【2】份(1正【1】副),投标报价书一式【2】份(1正【1】副),投标保证金(含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信息)一份,电子版【1】份(要求投标报价和技术商务部分应分开提供)(应以U盘形式提供)。投标文件副本与正本有差异时,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有差异时,以书面文件为准。
4.6.2 投标文件及投标报价书正本的每一页均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4.6.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7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与递交
4.7.1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的正本包封在一起,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副本分别包封。
投标报价书和技术、商务投标文件的电子版应按盘分开独立提供,每份用信封密封在一起。
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正本、技术部分副本、商务部分副本、、投标报价书(含其正本和副本)的包封件及所有电子版包封件一同装入一个外包封中。
4.7.2投标文件的标记
4.7.2.1 文件封皮标记
纸质投标文件及投标报价书的封皮应注明(如为塑封,可在纸质第一页注明)的内容:工程名称、询价编号、(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投标报价)部分、投标人名称、投标时间等,并在正本、副本上分别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并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投标人公章。
电子版投标文件的表面应注明的内容:工程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投标报价)部分、投标人名称,如为U盘可注简称。
4.7.2.2 包封表面标记
不管是独立包封还是将多个包封封在一起的包封,所有包封上均注明工程名称、询价编号、标段名称、包封中内容(技术投标文件/商务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书/电子版投标文件及电子版报价书)、投标人名称、投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准启封”字样,并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和报价书的正本、副本,在包封上应分别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在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报价书的包封上,应加“保密”字样。
4.7.3 投标文件的递交
对于按照本须知规定密封并进行标记的投标文件,询价人将在接受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密封并加写相关标识,询价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4.8 投标截止日期
4.8.1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所述地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询价单位。
4.8.2如果询价单位的补充通知在离投标截止日期3天内提出,则投标截止期将顺延。在上述情况下,询价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4.8.3询价单位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单位。
4.9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9.1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询价单位递交请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9.2投标单位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4.7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
4.9.3根据本须知第4.3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询价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4.10 不合格的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确定后按废标处理。
4.10.1 投标文件未按询价文件的要求密封的;
4.10.2 投标文件未按投标须知的规定签字盖章或进行标识的;
4.10.3 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投标须知要求的;
4.10.4 投标人未按投标须知的要求报价,或在一个标段投标文件中有两个以上的投标报价且未明确哪个报价有效的(按询价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10.5 其它导致不合格的情形。
4.11 废标
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4.11.1 投标人不具备询价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11.2 投标文件有效期不满足询价文件要求;
4.11.3 对于同一标段,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按询价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11.4 投标文件未按询价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4.11.5 投标文件未响应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4.11.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组成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生变化,含有不符合询价文件规定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7 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4.11.8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明显雷同情况;
4.11.9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被邀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4.11.10 违反招投标纪律的;
4.11.11 所有投标价格大大高于询价人期望值或拦标价(如有)的;
4.11.12 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不合格投标的;
4.11.13 其它将导致废标的情形:
5. 开标
5.1 开标
5.1.1询价单位将于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
5.1.2开标会议在上级管理机构监督下,由询价单位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经检查确认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6. 评标
6.1 评标过程的保密
6.1.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均不向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6.1.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询价单位和评标机构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6.1.3严禁投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任何手段进行串标、贿赂和违反招投标纪律的其他行为,如经发现均取消其投标资格。
6.2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与比较,评标机构可以个别要求投标单位澄清他的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和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6.4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6.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6.3.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机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询价文件的要求。
6.3.2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询价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6.3.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询价文件的要求,询价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的投标书。
6.3.4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视为不符合。
6.4 错误的修正
6.4.1评标机构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之和与合价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乘工程量之和为准。除非评标机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6.4.2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报价。经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6.5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6.5.1评标机构仅对按照本须知第6.3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6.5.2评标机构将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机械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
7. 授予合同
7.1合同授予标准
7.1.1询价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询价文件要求和按评标程序选出的投标单位,确定为中标的投标单位必须具有有效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财力。
7.1.2询价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7.2中标通知书
7.2.1确定出预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询价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预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并在该通知中给定合同谈判地点和期限日期。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前往与发包方安全管理部门就工程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后正式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7.2.2询价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将及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7.3无。
7.4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前往与询价单位代表进行合同谈判,达成一致后签定合同协议书。?
第二章 合同格式
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
3号、4号机组超低排放脱硫脱硝系统改造总承包(EPC)工程
7S治理工程
合 同 文 件
合 同 编 号:
合格供方编号: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定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合同协议书
二、合同条款
第一条 一般规定
第二条 发包人
第三条 监理单位
第四条 承包人
第五条 工程实施
第六条 设备材料
第七条 工期
第八条 工程质量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条 无
第十一条 完工、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
第十二条 保修
第十三条计量、合同价格与支付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
第十五条 承包人保险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 提前终止
第十九条 索赔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转让和分包
第二十二条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合同附件
合 同 协 议 书
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和 公司作为承包人,就下列合同文件于 年 月 日在 签字确认其法律约束力。
本合同以业主( 电厂)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即外合同,合同号 )有关条款为基础,发包人作为本合同的需方,承包人作为本合同的供方,双方宗旨是履行好外合同。
鉴于发包方总承包拟建造 工程,承包方同意确保 年 月 日具备整套启动条件。双方以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大写: 万元)的价格作为合同价格并达成如下协议:
1、本工程在不发生下面项条款时,采用 固定总价 的承包方式。
本合同总价为完成本合同及本合同单位工程量所需的各项费用合计,包括施工机械、人工、材料及材料检验、设备现场检验;性能试验的配合、管理、利润、税金、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施工措施、发包人所供设备和材料的卸车、现场保管、二次搬运等所发生的费用,由于工程计划调整(赶工或工期延长)而增加的费用、二次灌浆,打孔洞预留及复原等承包方认为完成本合同所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
2、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3、下列文件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合同条款;
(4) 合同附件(包括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价格表、技术规范等);
(5) 经双方确认的图纸(包括设计说明及技术文件);
(6) 询价文件(含补充、答疑通知);
(7) 投标文件(含投标澄清书);
(8) 发包人和业主提供的有关工程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含询价时或以后提供的相关制度);
(9) 安全生产协议;
(10) 其他经双方同意作为合同附件或执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补充文件。
合同组成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楚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某一合同组成文件本身存在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时,双方应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协商解决,但不应对工程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经协商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条件的规定提请争议解决。
4、承包人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的施工并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5、发包人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同意,本合同(包括合同文件)表达了双方所有的协议、谅解、承诺和契约。
7、本协议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
A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开户行地址: 开户行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合 同 条 款
为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双方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
本合同中出现的以下用语及词句,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 “发包人”,指 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包括其法定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2 “承包人”,指 ,包括其法定继承人和经发包人许可的受让人。
1.1.3 “业主”,指 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 ,包括其法定承继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4 “监理单位”,指业主或者甲方聘请的、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当事人,包括其法定承继人和经业主许可的受让人。本工程的监理单为 无 。
1.1.5 “合同”,指由合同协议书所述的有关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1.6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条件实施工程和履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总金额。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发包人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1.1.8 “投标文件”,指承包人按照工程施工询价文件向发包人提供的,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1.1.9 “开工日”,指发包人确定的承包人开始进行工程施工的时间。
1.1.10 “项目”,指 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3号、4号机组超低排放脱硫脱硝系统改造总承包(EPC)工程。
1.1.11 “工程”,指合同标段范围内的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1.12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将根据合同规定建造并移交,最终给业主使用的工程(包括设备及系统)。
1.1.13 “临时性工程”,指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工程或修补工程的任何缺陷而在工程场地所建设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
1.1.14 “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15 “承包人设备”,指为承包人所有的且不构成永久性工程一部分的,为承包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
1.1.16 “分部试运”,指为使设备和系统达到整套启动必须具备的条件。
1.1.17 “竣工试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在工程或单位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根据第10条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1.1.18 “性能验收试验”,指表明项目已完全达到或视为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验收要求的试验。由第三方做性能验收试验
1.1.19 “初步验收”是指当脱硫、脱硝装置的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烟气脱硫、脱硝技术协议书)规定的保证值后,业主对每台机组改造合同设备的验收。
1.1.20 “最终验收证书(保证期满证书)”是指发包人和/或业主在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签发的对合同设备的验收证书。
1.1.21 “工程场地”,指位于 铁岭电厂3、4号机组脱硫 区域,为业主方实施本项目工程和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22 “履约保函”,是指承包人为全部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提供的由商业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
1.1.23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项目或服务有关的省、市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命令等所有对项目或工程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1.1.24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5 “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26 质量保证期是指脱硫、脱硝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发最终验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通过之日起24个月(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正式语言为汉语,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的,需要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1.2.2 本合同适用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国家和行业正式发布的为准。内容上有冲突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如果业主或者发包人有高于国家或者行业要求的,以业主或者发包人书面要求为准。
1.2.3 合同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并不影响对合同条款的解释。
1.2.4 合同中提及的“包括”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
1.2.5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天)、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3 通知
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应由专人送交或通过快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快递方式递送的,以该通知交给快递服务公司后的第3天视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的, 以该通知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邮件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
双方均有义务将对方通知中的遗漏、缺陷或错误告知对方。
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2.1.1发包人应委派代表履行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发包人代表通常由发包人委任的项目经理担任。发包人应将其委派的发包人代表人选在本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代表的管理。
2.1.2任何发包人变更工程量或者修改单价,加大发包人责任的法律文件,均需要发包人加盖法人章。发包人代表无权对本合同内容做实质变更。
2.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包人可在书面通知承包人后随时更换原发包人代表,对新发包人代表的任命在发包人的委任通知到达承包人后正式生效。
2.2 工程场地
发包人或者业主应负责工程场地的征用、拆迁、补偿及复耕安排,使工程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2.3 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材料
发包人应对其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及交货时间负责。
2.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发包人应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进行现场校验。
2.5图纸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向承包人提供【 4 】套工程施工图纸和【2】套设备技术文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图纸或文件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施工图纸的设计修改图与设计修改通知单,以及为使工程合理及正确施工、完工以及修补缺陷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6地质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
2.7许可和批文
发包人应负责办理应以发包人自身名义办理的工程建设所需的各种许可、批文。
2.8协调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处理工程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及费用问题,协调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过程所涉及的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第3条 监理单位
3.1监理单位由业主委派,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行使监理职责的代表。
3.1.1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该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
3.1.2承包人应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给予全面合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3.1.3业主对监理单位的聘用不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3.2 书面指令
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亦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发包人应执行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此类口头指令,但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如果发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立即提出书面确认请求,如果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这种确认请求后【7】个工作日内未以书面形式拒绝,则这一指令应视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
3.3 监理效力和监理环节
有关施工现场的所有开工、检验、验收、质检、继续施工、整改、放行、工期违约等文件都需要现场监理签字确认。对于现场监理确认的事实和记载,发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都应该签字确认。
3.4 承包人文件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已如此规定,承包人根据合同向发包人发出的任何一份书面文件,发包人均有权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资质和条件
承包人保证其提交资质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有效性,保证其具备完成施工和安装的实际合同履行能力。任何在施工资质和能力业绩上的夸大宣传都构成欺诈。
4.2承包人工作范围
脱硫脱硝区域内的7s治理工作。
4.3 项目经理部
承包人应在工程场地设置项目经理部(下称“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执行机构,代表承包人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项目经理部应包括下列人员:
(1)项目经理。承包人应任命一名具有相关项目工程施工经验、熟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作为项目经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拟任项目经理人选,必须确保其在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内无在执行项目,必须承诺中标后该项目经理能够完成包括政府备案在内的一切资质审核、资质管理程序,否则愿意承担由此给我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承包人任命或更换项目经理均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应常驻工程场地,如果项目经理需要临时离开工程场地,应请示发包人,并授权一名项目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工程场地的,承包人应按【10000】元/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 项目总工程师、各专业主管工程师。如果项目总工程师需要临时离开工程场地,应请示发包人,并授权一名资深专工履行职责。项目总工程师未经发包人单位批准擅自离开工程场地的,承包人应按【5000】元/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 现场管理人员应配置专职质量保证人员和安全监察人员、其他专业工程师。
(5) 在本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项目经理证书应提交发包人存档,至工程结束返还承包人。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出其认为不能胜任职责、玩忽职守或不服从发包人正常工作安排的人员,上述人员一旦被撤换,无发包人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程场地上工作。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从速替换根据本条被撤出的人员。
发包人有权反对承包人从工程中撤换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工。承包人在撤换这些人员时应充分尊重发包人的意见。
4.4 分包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外分包。承包人的分包申请和发包人的同意分包意见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的,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署后【5 】日内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对合同任何部分的分包,均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承包人擅自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扣留分包部分的合同价款,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5临建设施、水、电和通讯
承包人自己承担施工、生活所需的临建设施、水、电和通讯费。水源、电源从业主指定的地点接引,承包方应负责其工作范围内水、电及通讯设施的安装和管理并安装计量装置,水费按生产用水 元/立方米,生活用水 元 /立方米,电费按 元/kwh(如有变动,具体水电费收费标准按电厂规定执行)。生活性临时建筑由业主提供,乙方承担相关的分摊费用。
4.6劳动用工
4.6.1 承包人应与所雇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人身意外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险,切实加强用工管理,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用工费用。如果承包人未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用工费用,发包人有权代其支付,并可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费用。
4.6.2 承包人不得允许包工头包揽劳动用工,劳动者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统一管理,并持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签发的内部上岗证。
4.6.3 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在进度中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如果承包人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发包人全额返还,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4.6.4 承包人应对其劳务工实行直接的安全管理,承包人以任何用工形式使用的劳务工,都属于承包人员工。承包人对劳务工安全管理负有全部责任。禁止在安全方面“分而不管”、“用而不管”;对承包人任何形式用工而产生的安全隐患和事故,发包方按合同要求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4.7 履约保函
4. 8许可与批准
承包人应负责取得除发包人或业主应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的许可及批文以外的为实施工程所必须的所有其他许可、批准和许可证。
4.9税款及收费
承包人应支付履行本合同时所征收的所有税款及其他收费。
4.10 资料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获得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标准图集等),并对其所获得的资料的准确性、全面性、充足性或适用性负责。
4.11 保护知识产权
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和技术资料(包括图纸、文件、材料配方、工艺技术等)用于其它工程或提供给第三方,并应保障发包人免受因采用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或软件等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而引起的的损失或损害。
第5条 工程实施
5.1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程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包括不限于施工方案、施工总平面布置、力能需求、施工总进度计划、主要施工技术措施、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主要施工力量配备、工程场地管理人员、资金使用计划、主要材料到货计划等)并在合同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后【 7 】个工作日内对之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送监理单位和业主。施工组织总设计在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指导下编制施工组织专业设计。
5.2 进度计划
5.2.1承包人应根据项目的工期总目标填报项目计划进度表,并编制工程的详细网络进度计划(包括图纸提供计划和设备材料到货计划),并在承包人进场后【 7 】个工作日内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后提交监理单位。
5.2.2 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修改计划。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计划的修改都不得造成完工期限的延误。
5.3 图纸的使用
5.3.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补充图纸)施工。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外,承包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发包人根据合同向其提供图纸和文件。
5.3.2 承包人应在现场建立资料室,配备足够的资料管理人员,对工程资料进行管理。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和使用。
5.4 工程场地
5.4.1承包人承认并应被视为在合同签订时已对工程场地进行了充分的踏勘,对工程场地周围的环境、场地现状、可能发生的困难与风险已充分考虑,并反映到合同价格中,同时确认工程场地可以充分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5.4.2承包人应向业主、业主代表、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人员提供随时进出工程场地的便利以使业主、业主代表、监理单位或发包人能够检查、检验承包人正在进行的工作。承包人应负责进入工程场地的业主、业主代表、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业主、业主代表、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人员进入现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5.4.3承包人应及时清理工程场地或以其它方式不使因承包人履行服务而产生的废物、垃圾和其它瓦砾在工程场地上堆积。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 35 】日内,将经发包人同意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以外的人员、工具、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工程场地或拆除,并应按合同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承包人应在有关保修期满之日或之前,撤离或拆除所有人员和属于承包人所有的工具、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所有的清理与处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并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
5.4.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和本合同的要求管理、处理、储存、拆除、运走和处置承包人运到工程场地上的或在工程场地施工时产生、使用或处理的有害物质。承包人如发现工程场地上有任何有害物质存在,应尽快处理。
5.4.5承包人应提供适当、足够的保护,以使工程、工程场地、设备材料、施工设备、工具和其它财产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免受损坏或损失。如果进出工程场地需要通过公共土地,承包人应要求其雇员或分包商的人员避免损坏工程场地以外的财产,并避免对公共土地造成破坏。
5.4.6承包人在工程建设期间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所有公路、排水道、管道和其他第三方的设施免受损害。如果该类第三方设施因承包人行为遭到损坏或毁坏,则承包人应自费予以重建、修理、更换或赔偿,以保护业主或发包人免受任何该类第三方索赔。
5.5 交通运输
5.5.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取得出入工程场地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造成损坏或污染时,应负责修整、清理或赔偿。
5.5.2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在工程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除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含:与现场主干道接口或形成通道)。保证在施工、调试及试运行期间的道路的连接及畅通。
承包人在标段范围内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业主和监理单位、发包人以及其他施工单位可以免费使用。
5.5.3 承包人的车辆出入工程场地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相关的与市政收取的污染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与地方村民所发生的道路污染收取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5.5.4发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在施工现场指定地点车板交货,由承包人负责卸货及现场倒运。
5.5.5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或者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以及其它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物品运输而造成工程场地内外公路、道路、桥梁及其他设施的损坏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其他索赔金额。
5.5.6 本5.5条的上述规定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及其他水上运输工具。
5.6 工作报告
5.6.1 承包人应定期向发包人提交工作报告,包括年度和月度工程进展情况报告、安全报告、质量报告、支付情况报告,和经发包人要求提交的本合同履行情况的阶段性报告,如季度报告和周报。
5.6.2 承包人应在每月28日前向发包人提供截止本月25日的有关工程进展及本合同项下服务实际完成情况的月进度报告(下称“月进度报告”),月进度报告应写入对进度延误(如有)的分析和加快进度的具体措施。
除上述事项外,月进度报告还应写明以下内容:
(1) 月进度报告截止日前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和相应的付款情况;
(2) 设备及工程的质量情况,如存在质量问题则应包括相应的改进措施及处理方法;
(3) 施工安全情况及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4) 设备和材料的交付情况及现场检验与验收结果;
(5) 所有由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信息及工厂检验;
(6) 工程场地文明施工情况;
(7) 发包人合理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包人应保证按照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进度目标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并负责协调有关分包商的进度,根据本合同确定的工程进度计划表应按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每月更新一次。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交月进度计划和周进度计划。
5.7 工程协调会议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可自行或根据其他工程参与方的提议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联络,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另一方应同意参加。双方应就会议所议事项形成工程协调会议纪要,所签纪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5.8 临时工程用地
承包人需在工程场地范围之外增加临时工程用地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5.9 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所有施工设备,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而运到工程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均被视为仅供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之用,承包人只有在工程不再需要此类施工设备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方能从工程场地将它们运走。
承包人的施工设备进场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监督检验资格的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发包人或业主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5.10 配合检查、检验
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地方劳动部门、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计量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对工程开展的各项检验、检查、注册登记和发证工作。配合检验、检查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内消防工程、压力容器、起吊设施等的报验并取证的全部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1 工程照管
承包人应从开工日起对尚未移交的已建成或未建成部分的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承担照管责任,直至相关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按本合同规定移交为止。
承包人应负责其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直到这些工程按合同规定完成。
在承包人照管期间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时,承包人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使这些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符合合同要求,达到发包人满意的程度。
5.12 为其他施工方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书面要求,(1)为任何其他施工方、或发包人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或(2)允许这些人使用在工程场地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设备,或(3)为这些人员提供任何性质的其他服务。
5.13 水、电与通讯
承包人应负责其工作范围内水、电及通讯设施的引接(按照业主指定的接口引接)和维护,并按有关规定计量交费,如有些费用已经由发包人代缴,则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5.14 环境保护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5.15 文物、化石
所有在工程场地发掘出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物品,除可依法确定产权人外,均属国家财产,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并将上述财产上缴有关部门或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
5.16 施工管理软件
承包人应当采用P3或MIS系统软件或其他更高层次的方法建立施工管理体系,通过先进的管理思想和手段对工程施工进行现代化管理。承包人采用的P3或MIS系统软件或其他工程管理软件应与发包人和/或业主的管理手段相匹配,承包人应负责将上述系统软件与发包人和/或业主的管理软件进行连接,以便发包人和/或业主充分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情况。该费用自理。
第6条 设备材料
6.1 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
6.1.1 应由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范围。
按照本合同规定除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外,均由承包人采购供应。
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对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的运输情况、质量情况和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1.2 发包人对设备材料供应商的认可
发包人有权参与承包人负责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工作。凡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必须推选三家以上单位进行询价采购,其所有的选厂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能订货,同时发包人派人参加询价、合同签订等全过程管理。承包人应提前10天通知发包人参加其为采购设备材料而组织的询价或询价工作。发包人的同意和不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
6.1.3 未经发包人认可的设备材料采购
如果承包人采购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商未经发包人按6.1.2条事先认可,则该部分设备和材料视为不合格采购物,发包人有权拒收并不予支付货款。
6.1.4 拒收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
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承包人应在工程中使用优质的且符合本合同技术要求的设备和材料,拒收一切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
6.1.5发包人和/或监理对设备材料的检查和检验
发包人和/或监理对属承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的质量有权进行监督和抽查,凡是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严禁在工程中使用并立即清出现场,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或监理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或材料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或检验,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发包人和/或监理的检查和检验并不替代、减少或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6.1.6 承包人对设备材料的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对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货时应同时检验其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应按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试验和设备的开箱检查或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发包人,检查和检验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至少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参加其拟进行设备或材料的检查或检验,如果发包人和/或监理或其委派的代表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也未另外发出指令,承包人可以自行检验,且这一检验应视为是在发包人和/或监理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对于检验结果发包人应予以认可。
6.1.7 缺陷和不符合要求设备材料的处理
如果设备或材料经检查或检验被确定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不得使用,并应即时修复该设备或材料的缺陷,或替换该设备或材料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1.8 材料的代用
承包人如欲采用代用材料,应向发包人及监理提出申请并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代用材料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中使用。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1.9 设备材料的所有权
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在该设备材料运至工程场地后即转为发包人所有,并应被视为专供本合同工程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设备材料运出工程场地或用于其他工程。本条规定并不表示发包人已批准在工程中使用该设备和材料,亦不减少或解除承包人根据第6.1.7条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6.2发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
发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经双方检查合格后,视为已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负责对此类该设备和材料进行照管和维护。若验收检查中,承包人没有提出任何短少、缺陷或缺项,视为承包人完全接受。
对于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在施工现场车板交货,设备、材料管理权自设备材料交付起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包括卸车和保管等)。
第7条 工期
7.1 工期
本工程工期为:30天。
承包人应从发包人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提前调遣人员及调配材料和施工设备进场,进行工程施工,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工程。
发包人可基于遵守业主、政府部门或法律规定的考虑,要求承包人推迟开工、暂停或停止施工,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费用。
7.2 延期开工
7.2.1 承包人如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于发包人确定的开工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的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7.3 暂停施工
7.3.1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要求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停止施工。
出现需要暂停施工的情况时,如果发包人未及时下达停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发包人应在接到请求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暂停施工请求。
无论工程因何种原因暂停施工,承包人均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
7.3.2 工程暂停施工后,承包人应及时和发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暂停施工的原因消除后,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复工通知后【5】日内复工。如果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3.3如果本条所述的工程暂停施工是发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承包人的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停工是因下述原因造成的,工期不予顺延:
(1) 因承包人失误或违约引起的停工;
(2) 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停工;
(3) 为工程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停工;
(4) 承包人未得到发包人许可而擅自停工;
(5) 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
7.4 工期延长
7.4.1 由于下述原因影响施工进度,且受影响的工程处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
(1) 不可抗力;
(2) 发包人的通知暂停;
7.4.2发生第7.4.1条所列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报告,详细阐述发生该事件的情况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在提交该报告后的【7】日内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提交发包人审批,修订的进度计划应能保证按期完工。
如果引起工期延误的事件持续时间较长或影响工期较长,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仍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按上述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提交发包人审批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7】日内提交一份补充报告详细阐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及时调查核实承包人根据上述规定提交的报告和补充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承包人共同协商决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7.5 确保施工进度
7.5.1承包人应保证实际工程进度符合进度计划的要求。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工程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承包人无权要求就所采取的措施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加快进度的通知后【7】日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无法按计划工期交工时,发包人有权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7】日后终止本合同或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委托给其它分包商完成。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6 误期赔偿
如果承包人未按规定工期完成全部工程,应按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支付或扣除并不减轻或解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7.7 节假日期间的施工
承包人必须按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组织,保证节假日期间的正常施工进度。
第8条 工程质量
8.1 质量要求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并达标投产。
8.2 质量管理
8.2.1 质量检验机构
承包人应在合同期限内设置并维持直属本工程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有有效资质证书的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8.2.2 质保大纲
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与组成、质量检查程序与细则等的质量保证大纲(以下简称“工程质保大纲”),按照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质保大纲,建立其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期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网络。
8.2.3 工程质量报表
承包人应严格按本合同的规定和发包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并于每月【22】日提交发包人审查。
8.2.4 质量标准
承包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下列质量标准,不得任意更改或降低标准:
(1) 设计、设备图纸和说明书中明确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2) 国家或行业颁发的现行规程、规范和规定;
(3) 附件二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标准;
(4) 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以上标准发生矛盾或不一致时,以标准高者为准。
8.2.5 规范、标准及规定的变更
如果在工程实施期间,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范、技术标准或规定作了修改,或颁发了新的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及规定,导致需对合同约定的规范、标准及规定进行调整时,承包人应予以遵守。同时不因此调整合同价格。
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或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执行原规定时,承包人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8.2.6 质量管理和控制部门
发包人有关部门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照他们的指令执行。发包人根据合同进行的工程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应以8.2.4条所述的标准为依据。
8.3 检验、试验和检查
8.3.1 一般规定
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技术检验、试验和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费用。承包人根据合同进行的检验、试验或检查应按照8.2.4条所述的施工技术和质量验收规程规范以及相应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进行检验、试验或检查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有权参加承包人所进行的任何检验、试验或检查。
8.3.2 检验时间
承包人应提前【2】天通知发包人计划进行检验、试验或检查的日期。除非另有约定,检验、试验或检查应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的日期进行。
如果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未能指定检验、试验或检查的时间,或未能按指定时间、地点到场,承包人有权自行进行检验、试验或检查;发包人应对检验、试验或检查的结果予以认可。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自行检验、试验或检查的结果有疑问,可在事后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被检验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被检验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抽样检验的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8.3.3 补作检验、试验或检查
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设备材料和工程进行检验、试验或检查,发包人可以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验、试验或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承担所需的检验、试验或检查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8.3.4 额外检验、试验或检查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对设备材料和工程进行在合同中未明确的额外的检验、试验或检查,对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但是额外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5重新检验、试验或检查
无论何种原因,如果发包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均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如果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被检验的设备材料或工程不符合本合同的质量要求,则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果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被检验的设备材料或工程符合本合同的质量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8.3.6 不做检验、试验或检查的处理
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规定进行发包人指示的检验、试验或检查工作,发包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验、试验或检查,承包人不得阻挠,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8.3.7 监理单位的检验、试验或检查
除承包人根据合同须自行进行的检验、试验或检查以外,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试验或检查。承包人应随时接受监理单位的质量检验、试验或检查,并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验、试验或检查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单位人员赴工程场地、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点察看、查阅施工记录、要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验、试验或检查所需的其它工作。监理单位的检验、试验或检查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8.3.8 隐蔽工程的检查
没有发包人的批准,任何隐蔽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随时可能发出的指示,剥开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在其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并负责使该部分恢复原状。如果该部分工程已经发包人同意予以覆盖或掩蔽,且经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剥开或开孔及恢复原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查明不符合合同规定,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8.3.9 中间验收
双方应协商确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承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承包人应在工程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且自检合格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应包括自检记录、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作记录及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验收。
8.4 不合格设备材料和工程
8.4.1 禁止使用不合格设备和材料
工程中使用的一切设备和材料均应满足本合同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发包人在对工程进行质量检验时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设备和(或)材料时,应要求承包人立即改用合格的设备和材料,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应立即清理出场。
8.4.2 清除不合格工程
如果经检验发现工程中存在缺陷,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存在缺陷的工程部位被彻底清除,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工程中使用的不合格设备、材料是发包人提供的或工程缺陷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则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且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
8.4.3 承包人不执行指示的补救
如果承包人未在合同规定或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清除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和存在缺陷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执行补救措施,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8.5 质量等级评定
8.5.1 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承包人应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按照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执行。
该标准为:《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DL/T5417-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 5210)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 5437-2009 )
《火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DL 5277-201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2006)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5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15年版)
8.5.2 未达到质量条件的处理
对于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条件的工程,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返工,直到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返工后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9条 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9.1 总则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发包人应负责组织一个有所有参建单位参加的项目安全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地的施工安全工作。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安全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检查和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发包人对施工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9.2安全法律法规
投标人中标后在从事项目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法律、法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安全生产法》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 《劳动法》
(4) 《消防法》
(5) 《职业病防治法》
(6) 《环境保护法》
(7) 《道路交通安全法》
(8)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1)《工伤保险条例》
(1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 火力发电厂》
(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5)《爆破安全规程》
(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1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1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1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2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2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2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2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9.3 发包方的安全管理程序、制度和标准
承包人应遵守发包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规定和标准。这些管理程序、规定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与环境运行控制程序》
(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控制程序》
(3)《环境因素辨识评价与控制程序》
(4)《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5)《事件调查处理、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6)《安全会议管理办法》
(7)《违章处罚管理办法》
(8)《分包商安全资质审查管理办法》
(9)《人身意外伤害应急准备与响应方案》
(10)《机械设备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方案》
(11)《洪水 台风应急准备和响应方案》
(12)《个人防护用品及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13)《火灾应急预案》
(14)《综合应急预案》
(15)《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16)《安全与环境检查管理办法》
(17)《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8)《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19)《安全与环境管理职责》
(20)《脚手架标准化实施导则》
(21)《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22)《特殊工种人员管理制度》
(23)《安全施工措施管理办法》
(24)《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25)《调试、试运安全管理细则》
(26)《项目安全管理流程(试行版)》
(27)《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28)《工程项目高风险作业许可制度》
(29)《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配置手册》
9.4 安全与环境目标
承包人应承诺并确保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达到以下安全目标:
(1)杜绝人身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群伤事故,遏制统计事故为基本目标;
(2)杜绝一般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
(3)杜绝坍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4)杜绝机械设备事故、起重事故:
(5)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6)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7)不发生集体中毒事故;
(8)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如果承包人未能达到上述安全目标或违反了其他安全义务,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规定从所提取的安全保证金或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9.5 安全工作的接口和协调
9.5.1 承包人应指定具备安全工作能力和权力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发包方接口。发包方有权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权力做出评价,对于不能胜任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人换人。
9.5.2 发包方与承包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如现场风险变化或国家新的安全法规要求或合同内容变更等,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该协议作为合同双方安全生产方面的补充规定,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9.5.3 在发生同一区域多个单位施工且影响相互间的安全生产时,承包人应与有关单位协商,签订交叉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作业方法。
9.5.4 任何情况下,上方作业场所都必须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保证下方作业场所的安全。在道路、通道及其附近施工的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设施和警告标志,保护行人和车辆。
9.5.5 任何单位在任何区域打开地面孔洞都必须设置安全围栏和警告标志。任何单位在任何区域临时拆除临边防护措施,必须得到发包方安全管理人员的批准,并设置临时性替代措施和警告标志,作业完成后负责恢复被拆除的临边防护措施,并通知发包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9.5.6 任何单位在任何区域的作业,如停电、停水、压力试验、使用危险气体或探伤等,如影响其他作业区的安全,则作业方应严格遵守发包方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如果发包方的规定或程序未覆盖相应的活动,则作业方应事前告知发包方及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单位。
9.5.7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安全管理松散、混乱,发包人有权约谈承包方总部相关领导,承包方必须按要求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措施,并保证达到发包方的要求。
9.6 安全监督组织与网络
9.6.1 承包人应应建立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9.6.2 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并符合发包方的要求。如不符合,发包方有权要求换人。,
9.6.3 承包人应接受和配合发包方的安全监督检查与安全评价。
9.6.4 当发包方要求立即中止有直接人身危险的违章作业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
9.7 安全资格、教育培训与施工人员基本素质
9.7.1 安全资格与教育培训
(1)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及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包方有权对其进行抽查考核。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向发包方提供特殊工种人员清单和证书复印件,经发包方或业主审查合格后方可上岗。这些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焊工、起重工、架子工、电工、射线探伤工、塔吊安拆工、危险品保管员、机动车驾驶员等
(2)承包方应组织本单位所有进场人员(包含自有人员和劳务工)进行入场安全培训和考核,发包方有权监督培训、考核情况或组织抽查考核。
(3)对于进入承包人责任范围内的服务、检查人员等外来人员,承包人同样负有安全教育和交底的责任。
(4)必要时,发包方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其他专项安全培训和考核,承包人应予组织、配合。未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人换人。发包方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不代替承包方应履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9.7.2 承包人须保证施工人员,包括劳务工的基本素质满足以下要求:
(1)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残疾,无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禁忌症,无传染病和其他影响正常工作的严重疾病。
(2)无刑事案件牵连,无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
(3)文化程度和工作经验与所从事的工种相适应。
发包方有权对施工人员的基本素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满足要求的人员有权进行清理,对承包人则予以经济处理。
9.8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9.8.1为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将非安全生产费用加入安全生产费用报审表,若列入,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部分费用。
9.8.2承包人应按照安全生产费用报审表据实逐月统计安全生产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收据、票据。
9.8.3安全生产费用报审表随工程进度报表一同报审;承包人未按照工程进度报送的,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
9.8.4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必须国家安全规范、标准要求和发包方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对于安全费用不足的,承包人应该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安全投入,相关费用由承包自行承担。
9.8.5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经发包人督促后,承包人拒不整改,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9 入场安全控制
9.9.1 承包人在入场前,依据合同安全条款的要求逐项对承包人安全准备的情况进行检查。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的,承包人施工队伍不得入场,由此产生的工期和成本的影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9.2 入场前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危害识别和风险分析、施工机械、材料和工具的安全状况、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到岗情况、培训的有效性、人员控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等内容。
9.9.3入场前安全文件的提交应至少保证发包方有三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保证承包人有足够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和再审查的时间。
9.10 施工临建安全
9.10.1承包人在发包方管辖区域内所建立的临建设施,如仓库、加工场地等,必须满足发包方的要求。现场禁止使用毛竹、芦席、油毛毡等可燃材料搭制临时工棚和仓库。
9.10.2 承包人的生活临建应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抗台风、暴雨、雷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尤其严格消防管理,禁止封锁逃生通道。
9.10.3 存放危险化学品、压缩气体的仓库,必须满足分隔存放、防火、通风、防盗等安全要求,禁止混放。禁止使用工作场所、仓库、生活场所“三合一”的设施。
9.10.4 承包人应建立施工区域安全管理制度,指定施工区域的安全负责人。
9.11施工机械、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安全
9.11.1承包人对带入发包方现场的施工机械、施工机具和施工作业材料的安全性负责,禁止使用根据国家标准应予以淘汰的设备、材料和机具。
9.11.2承包人要建立施工机械的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有记录。承包人对使用的施工机械、机具的安全承担直接责任,承包人应建立严格的检查控制程序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
9.11.3 施工机械的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拆除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负责。对于特种设备,如塔吊、龙门吊、履带吊等,承包人应建立安装、调试和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具有设备监督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
9.11.4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将对施工机械、施工机具、材料等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对该批次的施工材料、机具进行全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11.5对于非国家法定要求检测的工器具,如登高工具、电动工具等,承包人也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检查记录应可供发包方检查。
9.11.6在使用发包方提供的施工机械或工器具时,若发现安全问题,则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发包方。
9.12 施工用电安全
9.12.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承包人应制定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方案),并符合发包方的相关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9.12.2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方案)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9.12.3临时用电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组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发包方确认,方可投入使用。
9.12.4一、二、三级配电箱及便携式插座箱,均有正规厂家生产,有合格证证明文件,配电箱必须有内层隔离门。配电箱的线路无破损,无裸露接头,不将导线放置在潮湿处或积水中。跨越道路的线缆已进行保护,室外电缆浅埋、标识清楚并设有警示标志。
9.12.5承包人应配备至少两名专业电工,并持证上岗。电工必须熟悉管理方的用电安全管理要求,管理方有权对承包人电工进行安全考核。
9.12.6 承包人需对设备试运、调试期间的带电作业(电子间、10KV室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需严格执行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
9.13 高风险作业安全
9.13.1发包方根据工程安全风险程度,筛选高风险作业项目,制定的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承包人应严格执行。
9.13.2 发包方高风险作业活动范围包括动火作业、防腐作业、液氨充装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除作业、吸收塔顶升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工挖孔桩作业、爆破作业、射线探伤作业以及需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作业项目等,如遇到新的高风险作业,发包方可进行补充。
9.13.3 对于高风险作业项目,承包人应严格落实发包方或业主的作业许可制度,严格审查安全施工方案和设备设施安全状况,采取气体检测、气体置换、上锁挂牌、区域隔离、交底培训等安全技术措施。不具备作业条件的或,不得进行作业。
在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全部满足许可证安全要求,并经检查确认后,作业负责人应填写许可证中相关内容并签字确认
9.13.4 承包人不履行高风险作业的要求,擅自动工或未履行作业许可手续的,发包方有权制止作业并对承包人处于相应的经济处罚。
9.14 脚手架管理
9.14.1 脚手架搭拆,承包人需编制施工作业方案,超过24米的脚手架需编制专项搭拆方案,且需经过计算。
9.14.2 搭设的脚手架高度达到6m,则宜采用一字型斜道;如果脚手架高度大于6m,必须采用之字型斜道;如吸收塔内部满堂架、外保温架需严格执行。
9.14.3 各类悬挑式脚手架、搭设的操作平台,承包人需编制专项方案。
9.14.4 搭设的脚手架需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发包方有权对搭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处于相应的经济处罚。
9.15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
9.15.1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上报发包人,禁止隐瞒事故,谎报或拖延报告事故。同时必须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9.15.2 承包人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记录、未遂事故统计记录、违章统计记录,并根据
统计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9.15.3 承包人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发包方有权参与调查。在事故发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方递交正式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9.15.4承包人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和响应组织,以便迅速处理突发意外。
9.15.5承包人应保证准备好为实行应急响应预案所需的设施、设备、器材、用品,并维护其可用。
9.15.6在工地其他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配合、支持事故抢险。
9.15.7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发包人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承包人人员死亡或伤残,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发生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遭受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
9.16环境保护要求
9.16.1 承包商需制订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废料、废物分类收集且及时,通道畅通,场地整洁,不破坏环境卫生,不污染现场环境。
9.16.2承包商作业时应避免建筑材料抛洒、飞扬、流淌;应尽可能降低噪音、震动。
9.16.3 施工中承包商应充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保护绿色植被。
9.16.4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物和垃圾。工业废料与生活垃圾必须分开,有害废物与普通废物必须分开;禁止在非指定场所乱倒、乱堆垃圾。禁止违章处理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垃圾;禁止将垃圾随意倾倒。
9.16.5禁止向环境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废油或其他有害物质。
9.16.6施工中承包商应充分重视防止水土流失,应及时对裸露的地基、边坡、开挖出来的沙/土以及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予以保护,防止风刮扬尘,雨水冲刷,流入下水道、排洪沟。如因防护不及时而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淤塞道路、沟道或污染环境的,承包商应承担清淤、清扫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9.16.7 禁止破坏山林,遵守山林防火规定。
9.17 文明施工
9.17.1 承包人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本工程文明施工目标:创建全国火电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一流现场,树立华电集团公司安全品牌工程。
自进入工程场地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承包人应:
(1)承包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发包方《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配置手册》《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策划》的要求,在现场范围内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化配置,宣挂安全标牌。
(2)承包单位承诺按照发包方的配电箱要求,配电箱带内层隔离门,可上锁,钥匙由电工专人管理,不允许施工人员乱接线。
(3) 全面负责在工程场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程场地和工程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保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
(4) 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发包人或任何有权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5)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程场地及工程场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如果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承包人应事先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施工。
9.17.2 承包人应使施工总平面管理达到安全、文明要求,做到场地安排紧凑合理,符合工艺流程。方便施工以减少二次搬运,设备、机械、材料堆放合理,标记清晰,排放有序,符合防火、防洪要求。
9.17.3 承包人应保持施工临建设施完整、环境清洁;生产临建整洁、布置整齐,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规定到位。
9.17.4 承包人应自费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9.17.5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有关的环境卫生标准要求。一方面现场不积水,保持排水畅通;另一方面要防止尘土飞扬,定期洒水,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为施工现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9.17.6 承包人应在组合场地及施工作业时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及足够的维护人员。
9.17.7 承包人应保证每个作业面都作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要堆放整齐,废料及时清理。
9.17.8 承包人不得随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楼道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需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9.17.9 承包人应在沟道、孔洞、平台、扶梯上加装可靠的永久性或临时盖板或栏杆,并设明显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9.17.10 承包人应制定工地规则,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这类工地规则和各种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安全防卫;
(2) 工程安全;
(3) 消防安全;
(4) 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5) 环境卫生;
(7)临时用电、脚手架、受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
(6) 周围、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9.17.11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9.17.1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均不应对:
(1) 第三方的财产造成损坏或破坏;
(2) 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9.17.13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
第10条 无
第11条 完工、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
11.1 完工
11.1.1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视为完工。发包人将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向承包人签署验收移交证书。移交证书中注明的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
11.1.2工程自移交证书签发之日起视为移交给发包人和业主并受发包人和业主控制,工程按前述规定移交后承包人仍应完成合同项下针对工程的所有未完成的责任和义务。因承包人原因工程不能在计划完工日期前移交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移交工程,但此种移交并不影响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其他义务或责任。
11.1.3 承包人应在机组或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报批版(含电子版)各【4】套。发包人审核上述资料和报告后,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向业主和监理单位上报。
承包人应在机组或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10】天内,向发包人和业主移交备品配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
11.1.4 发出任何移交证书后,承包人应立即从已签发证书的那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人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拆除、撤走,使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并须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工程竣工后60日内,承包人必须将其施工、生活临时建筑清除。
11.2 竣工验收
11.2.1 业主及监理单位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14 】天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工程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验收标准的,业主应批准发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发包人颁发性能验收证书。
11.2.2 承包人应在业主颁发性能验收证书后【56】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将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第13条 合同价格及付款
13.1本工程采用 固定总价 的承包方式。
13.2 税款
本合同价为含税价。根据国家现行的税法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其履行本合同而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13.3 承包人承诺,合同价格中已充分考虑且包括了以下费用:
(1) 承包人的窝工损失(包括设备、图纸的暂时脱供)。
(2) 设备材料在工程场地内二次倒运发生的费用。
(3)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涨价费用。
(4) 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验收、卸车、保管等费用。
(5) 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6) 承包人实施工程的风险、预备费用。
(7) 其它费用:详见询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询价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三款投标报价中约定应由承包人所承担的费用)投标报价等相关内容。
13.4 付款
承包人完成全部工作后,提供业主签发的竣工验收证书且提供100%建筑安装增值税发票后【30】天内支付100%的工程款。
13.5 支付手段
支付的款项采用支票、电汇、银行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
13.6 发票
发包人只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相应的发票(只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方有义务付款。承包人任何一次不及时提供合法发票的行为,都将导致发包人有权拒绝继续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13.14严重违约时不付款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在承包人有严重违约时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若双方对承包人是否严重违约发生争议,应按本合同第20条的规定解决争议。
13.15 抵销
发包人可以将承包人根据合同应向发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从根据本合同应由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到期或将到期的款项中扣除和抵销(包括动用所提留的质量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文明、质量、进度考核金等)。
13.16无。
13.17 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13.17.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投入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合同价2%】。
13.17.2 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等方面。
13.17.3 承包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或安全文明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要求其支付相当于安全文明措施费200%的违约金。
13.18 付款不解除义务
发包人按本合同支付相应的款项,并不解除承包人与此有关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14条 工程变更
14.1 变更事由
14.1.1发包人可决定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以下变更,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执行:
(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 省略任何工作;
(3) 改变任何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系统、设备、材料及工艺;
(6) 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
(7)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
(8) 其他发包人要求的变更。
上述变更可能涉及对合同总价、付款、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指标等一项或多项内容的调整。所有这些变更均须有书面的变更指令确认,只有发包人才可以对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14.1.2 若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法律变更,且该法律变更对承包人按期完工的能力或合同总价产生影响,发包人应按照第14条的规定进行变更。
14.1.3不管第14条中是否有任何相关规定,在改正承包人或分包商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出现的错误、疏漏、瑕疵或缺陷时,发包人将不签发任何变更指令,亦不对合同价格、付款、进度计划或质量目标等进行任何调整。
14.2 变更程序
发包人确定对工程进行变更时,应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指令。承包人在收到变更指令后应认真研究,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执行变更的各种方案及效果。每一方案应列出对合同价格、付款、进度计划、质量目标的影响。如果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所说明的变更对合同价格、计划完工日、付款、质量目标的影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但可根据第20条提请争议解决。
14.3 价格变更的确定
14.3.1 变更涉及合同价格调整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可调整合同价格。变更合同价格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情况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格;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参照该价格确定变更合同价格;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参照11.3.4约定审核确认后执行。
14.4 争议未决时的继续进行
工程变更和按照工程变更所作的修改在发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时生效。不论是否有因为变更而产生的对合同价格增、减数额及其他合同内容的任何争议,承包人均应在发包人签署相应的变更指令后尽快进行该变更工作,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和委托(清单漏项),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安全、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拒不执行变更,发包人有权将此部分内容交由其他单位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从承包人的合同中双倍扣减此项费用。
14.5 支持文件
如果承包人认为变更将导致对合同总价、付款、进度计划、质量目标等一项或多项内容进行调整,应向发包人提交合理充分的支持文件进行阐述,以便发包人对其准确性作出决定。
第15条 承包人保险
15.1 投保险种
承包人应考虑工程实施风险,以其自身为受益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并维持下述保险:
15.1.1 货物运输保险
承包人应为在承包人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和材料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范围应包括其所采购的所有设备材料(不包括施工设备)自离开分包商或供应商的仓库至该设备材料运至工程场地仓库止通常应投保的所有损失或损毁风险,保险金额应为上述材料设备重置价格的110%。
15.1.2 雇主责任险
承包人应自费投保或促使分包商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并维持其有效,保险范围应包括事故或工人受伤。
15.1.3 施工设备保险
承包人应自行或促使分包商投保包括施工设备及用于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之目的(但并非作为合同工程组成部分)的其他物品的保险,并维持其有效,投保金额应为施工设备或物品的重置价值,以避免因通常应投保的任何原因而引起的全部损失或损毁风险。
15.2 保险凭证和费用
15.2.1 承包人投保第15.1款项下的保险的保险种类、保险条款和条件应经发包人事先同意(发包人不应无理拒绝)。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出具保单、保费收据和其投保相应保险的满意证明。
15.2.2 承包人进行投保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保险费、为购买保险而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任何保单所述的免赔额(如果有的话),均应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进行投保,发包人可代为投保,投保费用由发包人从应向其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据实扣除。
15.3 投保不免除责任
无论承包人是否进行投保均不免除其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16条 违约责任
16.1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合同规定实现对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的有效控制,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本条的规定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
16.1.1 逾期完工违约金
由于承包人原因和风险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必须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16.1.2 施工质量违约金
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工程未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施工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下述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 单位工程优良率低于98%但高于96%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的违约金;单位工程优良率低于96%但高于90%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的违约金;单位工程优良率低于90%,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 3 % 】的违约金;
(2) 分部工程合格率低100%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的违约金;
(3) 安装焊口一次检验合格率低于98%时,每降低0.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4) 分项工程合格率低于100%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该工程;
(5) 达标投产年度质量考核得分率不低于95%,机组投产质量考核得分率不低于90%;每降低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0.5%】的违约金。
(6) 上述违约金独立计算,互不包含或者替代;承包人的一项违约,可能导致多个违约金。
16.1.3 质量、安全保证违约金
(1) 如果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实现合同规定的质量安全目标,承包人按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考核办法中有关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达标投产年度考核得分率不得小于95%,达标投产考核得分率不小于90%;每降低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0.5%】的违约金。
16.1.4 其他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本合同下的其他义务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纠正,如果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纠正要求后【7】天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履行本应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资料与档案管理及工程综合管理达标投产考核得分不小于95%,达标投产考核得分率不小于90%;每降低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0.5%】的违约金。
(3)上述违约金独立计算,互不包含或者替代;承包人的一项违约,可能导致多个违约金。
16.2违约金支付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违约金款项到期未支付时,受损害方可在到期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抵扣,并无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事件
在本合同中,“不可抗力事件”指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台风、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龙卷风、地震。但一方的经济困难或其雇员的罢工或劳资纠纷导致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延误或停止均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17.2 通知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尽其一切合理努力减轻或避免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同时,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天内将此事件书面通知对方,详细叙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程度,对其履行合同能力的影响程度,并附有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文件。
17.3 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后果
在遵守第17.1 17.2 条规定的前提下,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中止履行本合同,条件是:
(1) 中止履行的范围和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理范围和时间及消除该影响所合理需要的时间;
(2) 不得因导致中止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免除任何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前产生的任何责任,包括任何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义务;
(3) 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及时重新开始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①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如有)发生损坏的,由发包人承担;
②业主、监理单位、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④发包人为工程订购的,且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去接受交货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订购损失(如有)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设备和材料的损害或订购损失(如有)由承包人承担。
⑤工程本身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⑥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7.4 终止合同
受制于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达【120】天或以上,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按本合同第18.4条的规定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18条 提前终止
18.1 承包人严重违约而发生的终止
如果承包人发生下列情况,则发包人在不妨碍其根据本合同和法律规定所拥有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对违约事件进行补救。如果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的【15】天内该事件或违约行为未得到补救,或如果该事件或违约行为不能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20】天内合理地得到补救,则发包人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
(1) 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合同规定开工;
(2) 无正当理由擅自停工;
(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进度过慢,接到发包人发出的加快进度的指令后未遵照执行;
(4) 未按合同规定修理或返工有缺陷的工程;
(5) 因为承包人自己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事实上已无法使按本合同的要求按期完成工程;
(6) 违反合同有关分包的规定;
(7)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
(8) 违约金超过最高限额(如有);
(9) 其他严重违约情况。
如果本合同根据本18.1条被终止,承包人将无权得到任何进一步的付款(不包括提前终止前发包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同时,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该违约及终止所遭受的相应的损失。
18.2 发包人未付款而发生的暂停施工
如果发包人无故未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持续达【60】天之久,则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60】天内仍未支付上述款项,承包人可暂停施工。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第13.6条规定的款项,条件是承包人应尽最大合理可能减少发包人因按该终止而应承担的一切损害赔偿或费用。
18.3 发包人便利的终止
发包人有权在其认为方便的任何时候,在提前【60】天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后终止本合同,但发包人不得为了要自己实施或安排另外的承包人实施工程而根据本款终止合同。在发生本款所述终止时,承包人有权获得本合同第13.6条所述的款项,条件是承包人应尽最大合理可能减少发包人因按该终止而承担的一切损害赔偿或费用。
18.4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终止
在满足本合同第17.4条的前提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后提前终止本合同。在发生本款所述的提前终止时,承包人有权获得按本合同规定发包人应付而未付的款项,但条件是承包人应尽最大合理努力以减少发包人因按该提前终止情形而可能承担的一切费用。
18.5 终止后果
18.5.1 合同根据第18条终止后,发包人有权继承承包人在其就工程签订的任何或所有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的权利,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
18.5.2 本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应立即清除其留在工程场地上的一切垃圾,向发包人移交因履行本合同而得到的所有资料并退出工程场地,并确保不因其退出而给工程场地的使用带来任何不利影响。
18.5.3 合同终止后,发包人可自行完成剩余工程,或雇用其他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合同因承包人原因终止时,发包人或其雇佣的第三方在认为必要时,可使用按合同规定用于本工程的承包人的一切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在必要时,发包人可以出售承包人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未用的永久设备及材料,将出售收入作为按合同规定承包人应付或将付给发包人的相应款额。
18.6 继续有效的义务
本合同的终止,既不得解除任何一方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也不得解除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的任何义务,除在本合同任何条款中明确限制任何一方的责任外,也不得解除任何一方在终止日期前已经产生的义务。
第19条 索赔
19.1 索赔通知
承包人如果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向发包人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索赔通知。如果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未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则其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延长工期)。
19.2 索赔记录
发生索赔事件时,承包人必须保持支持索赔理由的详细记录,这些记录应作为索赔通知的补充材料。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后,应及时对记录进行检查,并可指示承包人继续进行记录。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对其就索赔事件所作的所有记录进行检查。发包人在对索赔事件记录进行检查后,应签署对记录的检查意见,做为承包人索赔的依据。
19.3 索赔帐单
在递交索赔通知后的【7】天或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数额帐单和索赔依据等文件。如果索赔事件仍在继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间隔,向发包人递交列出累计索赔金额的中期帐单和提出索赔的依据,并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7】天内递交最终帐单。
19.4 索赔的处理
承包人提供充分资料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决定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的索赔金额,该金额应与下次应付的工程款一并或由发包人单独支付。如果承包人提交的资料不足以支持其所提出全部索赔金额,发包人将只支付已得到证实的索赔款项。
19.5 索赔的最终期限
尽管有上述规定,承包人在全部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无权再根据合同规定提出任何索赔。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1友好协商
由于本合同的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如在任何一方收到对方发出的要求进行友好协商的通知后【30】天内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按20.2条的规定将此争议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20.2 调解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争议将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所需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如果争议在调解开始后【30】天内仍未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按20.3条规定诉讼。
20.3 诉讼
如任何争议未能按本合同20.2条通过调解解决,则任何一方应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提交诉讼的争议条款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在诉讼程序进行期间应继续履行。
20.4继续有效
本争议解决条款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继续有效。
第21条 转让和分包
21.1承包人不得转让合同
在没有得到发包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利益或权益,或以协作、合作、劳务分包等名义变相转包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或工序项目工作等)。
21.2分包
(1)承包人不得把整个工程分包出去,合同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分包出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工程,发包人除责令承包人改正外一次罚款10万~50万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发包人责令后,承包人不改正的,发包人可以将分包部分的合同终止。承包人承担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对本合同任何一部分工程(包括临时工程)分包,事先须经发包人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否则应视为承包人私自转让合同,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发包人同意分包的,承包人须提交一式三份分包的文件,其中包括:
①分包的项目或工序项目工作;
②分包的金额与价格计算书;
③分包协议;
④分包人的资质文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资格与业绩证明文件、组织机构、财务制度与近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⑤分包人的负责人与其他人员的身份证和资格证明材料,并符合工程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要求。
(3)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任何这类同意均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应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人、职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为承包人自己、其代理人、职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并为之负完全责任。但下列事项承包人不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①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和设备(询价文件中有约定的除外)。
②本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4)承包人若欲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出去,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明:
①分包工作内容;
②分包人的资质
分包项目主要
内容估算金额(元)分包人名称、地址、
资质完成过同类工程的情况
21.3转让给发包人
如果分包人为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和提供材料、设备和服务等合同责任,在时间上超过合同规定承包人的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未到期的上述分包人义务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或业主。并对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1.4发包人指定分包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除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发包人一般不应指定分包。
(1)发包人指定的材料分包已经在询价文件中明确,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价格按询价文件要求的价格计列,承包人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缷车费和保管费。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佣的分包人,承包人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完全责任,不得以发包人指定分包人为理由要求免责。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除发包人指定的材料分包和(2)、(3)条之外,发包人原则上不再指定分包商。
(2)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具备进行某些项目的设计、施工、制造能力时,发包人有权对这些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工作指定分包人。承包人不得拒绝,且必须向分包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有能力实施而拒绝施工或延误施工的项目,发包人有权指定其他分包人实施,此时将以被指定的分包人可以接受的价格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出,并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
第22条 其它
22.1通讯地址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交、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至合同协议书所述地址。
本合同双方可通过类似的书面通知不时变更根据本合同应发出通知的送达地址。
22.2修订或修改
对本合同所作出的任何修订或修改,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的正式授权代表签字后方可生效。生效后的修订或修改条款取代本合同原来的相应内容,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3文本
本合同一式8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6份;
正本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副本发包方、承包方各执叁份。
附件5:安全生产协议书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的工作指示,提高电力建设过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参建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和工程完工后能符合安全要求,防止事故发生,进行环境保护。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文件要求,结合本工程特点,为明确双方安全职责,经双方友好协商,形成安全生产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效力。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3号、4号机组超低排放系统改造总承包(EPC)工程7S治理工程
1.2 工程地址: 铁岭市铁岭县镇西堡乡三台子村
1.3 工程范围和内容: 铁岭发电厂3号、4号机组超低排放脱硫脱硝系统7S治理
1.4 发包方: 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1.5 承包方:
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目标
承包方在施工中,须实现以下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目标:
2.1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按全口径统计):
2.1.1 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
2.1.2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事故;
2.1.3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2.1.4 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2.1.5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2.1.6 不发生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2.1.7 不发生传染病和中毒事件;
2.1.8 一级动火作业区办票率、安全措施落实率100%。
2.1.9 主要施工、生产区内的遮拦、护栏、栏杆、沟(洞)盖板符合设计要求,齐全,可靠;安全警告牌、标示牌齐全、醒目。
2.2 文明施工目标:
2.2.1 严格按照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配置手册》《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策划》,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布置现场。
2.2.2 现场布局模块化;区域管理定置化;安全设施标准化;施工过程程序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协调和谐化。
2.2.3 承包方的文明施工责任落实,监督到位,施工组织周密,行业行为规范,杜绝违章指挥,严查违章作业。
2.2.4 保持施工场所整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设备材料堆放有序、标识清楚,保持施工道路畅通,保持排水设施完好。
2.2.5 场区文明施工标志、重点防火部位标志及紧急救护标志醒目、齐全。
2.2.6 临时建筑设施布置得当,搭设合理,责任区划内环境整洁、道路平坦、排水畅通、无积油、无垃圾、办公区域窗明几净。
2.2.7 成品保护做到责任落实、措施具体、执行到位,杜绝二次污染。
2.3 环境保护目标:
2.3.1针对施工过程或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做好污染源头控制和预防,规范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2.3.2合理使用自然资源,节约用水用电用地,降低能耗,杜绝浪费。
2.3.3现场施工垃圾集中回收分检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2.3.4作业指导书100%有环境控制措施。
三、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发包方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有权按有关规定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承包方投标的工程与其资质相符合;
3.2发包方在施工前负责审核承包方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并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向承包方进行安全总交底。
3.3 施工前,发包方有权检查承包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考试情况,并将安全教育及考试情况备案;业主和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的情况进行抽查或抽考,不合格者不得进入现场施工;对承包方在施工中新增的施工人员,业主和发包方有权按以上要求进行检查。
3.4 施工期间,发包方安监人员负责联系、检查、督促承包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3.5 承包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执行标准,发包方有权按照安全文明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当承包方出现安全、文明施工严重失控情况下,业主和发包方有权作出停工整顿,限期整改、直到清退出场的决定;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包括业主和发包方重新发包、工程时间延期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3.6 由发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在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发包方应配合承包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验收交接后,使用过程中的施工安全由承包方负责。
3.7 发包方应组织成立现场施工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承包方之间的安全协调,制定现场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督促承包方执行。
3.8对承包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承包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承包方施工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发包方有权开具隐患通知单,并督促整改。
3.9 承包方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必须满足合同与现场安全生产的要求。当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能满足要求时,责成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如整改达不到要求,项目部有权停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
3.10 因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照要求投入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部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整改,相关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在承包单位相关费用中扣除。
3.11 安全生产费用累计支付额为施工合同中约定金额。
四、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承包方不得将投标工程转包,承包方中标后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若确有客观原因需要有承包的,首先应保证其有相应安全资质和施工技术能力,并经过发包方的书面同意,否则各种形式的分包弱化安全管理的,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承包商应承担全部责任。
4.2承包方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在施工现场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
4.3承包方必须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制度、安全生产费用制度、特殊工种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
4.4承包方在项目施工开始前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施工方案(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保留双签字记录。
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规定组织施工。对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重大危险作业,承包方应制定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需要政府及地方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先行审批通过,并经发包方和业主审查合格后实施;
4.5承包方必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100%入场安全教育考试和体检,入场安全考试和体检均合格后,将合格人员名单、考试成绩、体检报告必须报业主、发包方审核,由业主、发包方同意后,方可进入现场;
4.6承包方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安全保障体系,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及技术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承包方项目经理必须持有项目经理资格(建造师)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证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4.7承包方必须建立本单位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现场人员到达30人时,必须配备专职持证安全管理人员并常驻现场,当专职安全人员发生调离时,须书面说明原因,报发包方同意后方可;当现场专职安全人员休假或者离开现场超过1天时,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
4.8 承包方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第一批特殊工种人员相关资格证件向发包方报审,
4.9承包方在施工期间由于施工机械、工器具原因或使用操作不当,以及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安全防护设施不全、措施不力、人员违章而造成伤亡事故,由承包方负责;
4.10每天开工前,承包方必须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11现场重要安全防护设施需要拆除、更改的,必须向发包方安全部门书面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
4.12 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须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
4.13承包方必须实施安全健康和环境风险预控管理,并依据工程项目风险的大小,编制作业过程的危险源、环境因素分析清单和控制措施;
4.14承包方负责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发包方的要求,完善的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为施工人员创造安全的施工环境。当承包方安全设施不完善且不能按照发包方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时,发包方将有权强行为承包方完善安全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从工程款中扣除;
4.15承包方严格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配置手册》(火电篇)、环保《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配置手册》的要求,坚持安全文明施工;
4.16承包方在项目施工前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技术措施)报发包方审查后,方可施工。施工前,由承包方技术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4.17承包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光缆及高压架空线的保护。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和业主了解地下管线和障碍物详细情况,会同发包方和业主明确施工方法。如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发包方、业主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后施工,严禁冒险作业、野蛮作业;
4.18承包方必须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承包方所属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能满足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4.19承包方应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与环境不符合项按照“三定”原则进行处理,对各类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4.20承包方在施工中需对发包方、业主方的大型机械基础、主要道路、公共照明、安全设施、施工电源、消防设施等重要临时设施进行开挖、破断、移动、拆除时,必须事先向发包方、业主报告,经同意并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实施。
4.21承包方自备或租赁的物料提升机、起重机械、施工电梯等特种设备,在进入现场前,首先将有关资料报发包方审查,审查合格方可进入现场;承包方方起重机械安装、拆除所使用的施工单位,承包方必须保证其具备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拆除资质;在投入使用前,承包方应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经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不得在现场使用。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4.22承包方自备施工机械及工器具必须完好,其技术标准和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服从发包方的管理,发包方对承包方使用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安全性能的机械(工具)有权要求承包方停止使用。
4.23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服从发包方的安全管理,遵守发包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发包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必须认真组织整改,并依据发包方的安全管理规定接受相应的考核。
4.24承包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为施工人员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为施工人员交纳保险费,如承包方未依法为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由承包方负责赔偿责任。
4.25承包方应认真组织每周的“安全活动”,利用“安全活动”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危险因素分析和事故预测,学习安全简报、安全规程,落实整改措施,并确保活动的时间和活动效果符合发包方要求。
4.26承包方应组织好班前“三交三查”工作,对当天的工作任务、安全要求、技术要求进行详细交待,使施工人员充分了解当日施工中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检查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着装、精神状态是否符合要求。
4.27对于发包方制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承包方应严格执行,若承包方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使发包方、第三方财产或信誉的损失,承包方应承担全部损失。
4.28承包方应遵守国家、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地方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法令、法规、规定、制度;遵守业主和发包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规定、制度。
4.29 保证责任区域消防通道畅通。
4.30 承包商应内部安全管理机制运行良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并能够及时整改完善,对业主、发包方下发的安全与环境整改通知单,应按要求进行整改,若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完善,由此引发的一切安全事故,承包商应承担应全部责任,且发包方有权发出停工令,承包商必须按照停工令的时间和范围进行停工整顿。
4.31 现场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4.32 对责任施工区域封闭管理,用栏杆或彩钢板进行封闭。
4.33承包方负责制定本项目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考核。承包方应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和保存资料目录,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1)法律法规、企业、本项目部适用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2)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档登记,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
3)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单位工程安全策划、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编审程序表、安全工作计划、安全工作总结;
4)项目现场施工人员花名册;三级安全考试卷、人员成绩登记、体检记录;
5)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大中型起重机械(含提升设备)安装、拆除方案、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案、合同等;
6)安全工作会议(例会)记录,站班会记录;
7)安全检查纪要、整改登记、安全施工问题通知单(附整改反馈单);
8)工作票(电厂)、安全施工作业票、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
9)电焊机、钢丝绳、倒链等工器具管理台账;
10)防护用品、用具试验鉴定登记;
11)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签字记录;
12)重大施工项目、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性作业安全施工措施审查记录;
1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工程验收表、电工安全巡查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临时用电检查表;
14)脚手架验收记录;
15)塔吊、汽车吊、履带吊合格证明文件、工器具入场检验、定期检查台帐;
16)消防管理台帐。
17)安全奖励、处罚登记;
18)施工现场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清单,危险废品处理登记表、废物处理表。
4.34 承包商在业主和发包方管辖区域内建立的临建设施,如仓库、加工场地、预制场地、办公设施、生活设施等,必须满足业主和发包方的规划要求,这些临建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不低于地方规范,并应满足消防防火、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抗雷暴、大风、防盗等方面的要求,尤其是严格消防管理,禁止封锁逃生通道;对于有特殊风险的仓库,如防腐材料、油漆存储点,必须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必要的通风、消防和安全装置。
4.35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业主和发包方的有关规定;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验收资料。并由专门电工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五、高风险作业约定
5.1 发包方对承包单位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针对高风险作业,发包方制定的相关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执行、按时保质保量的上报材料。
5.2 承包方不履行高风险作业的要求,擅自动工的或者不及时提交资料的,发包方根据承包方的施工内容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5.3 发包方高风险作业活动范围:液氨充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消防与动火作业、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吸收塔顶升作业、人工挖孔桩作业。施工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高风险作业,发包方可进行补充。
5.4 临时用电
5.4.1 基本要求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承包单位应制定“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2)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一、二、三级配电箱及便携式插座箱,均有正规厂家生产,有合格证证明文件,配电箱必须有内层隔离门。
4)临时用电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组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发包方确认,方可投入使用。
5)承包方应至少在同一现场配备两名专业电工,并持证上岗。
5.4.2 巡检、抽查
1)承包方应组织电工对临时用电设施的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情况进行巡查,巡查范围包括:现场一、二、三级电箱及线路接线情况,所有漏电保护器进行试跳,检查用电设备接线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一闸多用、电线乱拉乱扯等现象,发现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确保临时用电系统完好可用。
2)承包方每月按照“用电检查表”,对现场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保留检查记录。
3)承包方每月应报送《用电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发包方根据现场用电实际情况,在《用电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上现场用电存在的问题,签署意见,签署页复印存档。
4)承包方每周安全检查时,应重点对现场临时用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将周安全检查改为用电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形成检查纪要,形成闭环记录。
5)对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1.0.3、3.1.4、3.1.5、3.3.4、5.1.1、5.1.2、5.1.10、5.3.2、5.4.7、6.1.6、6.1.8、6.2.3、6.2.7、7.2.1、7.2.3、8.1.3、8.1.10、8.2.11、8.2.15、8.3.4、9.7.3、10.2.2、10.2.5、10.3.5条为强制性条款,承包方对于出现上述情况,必须停工整改。
5.4.3 管理记录
1)承包方应建立临时用电管理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方案)(承包方自存,一份并报备发包方);
b. 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承包方自存,一份并报备发包方);
c. 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承包方自存,一份并报备发包方);
d. 上岗作业人员(电工)的有效上岗证件复印件;
e. 承包单位每月临时用电检(复)查表(承包方自存,一份并报备发包方)
f.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承包方自存,并报备发包方);
g . 承包方的《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h. 承包方日常用电安全检查记录及整改闭环记录。
5.5 起重机械作业
5.5.1塔吊、物料提升机
5.5.1.1 安装前
1)塔吊、物料提升机进场前,承包方必须提供塔吊、物料提升机、履带吊、汽车吊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齐全等资料。
2)塔吊、物料提升机安装前,安装单位的相应资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材料)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员(塔吊安装人员)齐全、有效,承包方以报审表形式,报送发包方审查。
3)施工前,承包方应按照要求将《塔吊安装、拆除方案》,依次报送发包方、监理审查。
4)若为租赁机械,分包合同/租赁合同应包含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承包方应将分包合同/租赁合同报送发包方备案。
5)塔吊基础钢筋及砼要有质保单砼试块报告、复验单。
6)承包方应督促安装单位对参与安拆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执行双签字。
7)塔吊、物料提升机安装前,承包方应将《塔吊、物料提升机安装拆除作业票》,报发包方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作业。
5.5.1.2 安装及拆除
1)承包方应对安装人员资质证件、现场人员进行对比验证,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
2)安装、拆除应建立安全警戒区,拉设警戒绳,设专职监护人。
3)安装、拆除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所使用的工具应有防坠措施。
4)塔吊顶升作业时,安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旁站,承包方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5.51.3 验收
1)安装完毕后,承包方应依据JGJ196-2010 《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由其督促安拆专业单位出具安装自检报告。
2)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报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当地特种设备机构检验机构合格后,依据JGJ196-2010,由发包方组织业主、监理、承包方四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5.2 汽车吊、履带吊
1)每台汽车吊、履带吊进场作业前,承包方应提前报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汽车吊检验合格证》、《履带吊检验合格证》;
2)履带吊现场拆装时,作业单位应报《履带吊安装拆除施工方案》,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负荷试验,报送《履带吊负荷试验报告》;
3)注意对履带吊的工作地基进行检查。
5.5.3 起重作业
1)起吊作业期间,吊运路线下方禁止作业,禁止人员在吊物下行走或者逗留,起重臂短时间通过道路时,应在道路两端设置隔离,加以封闭,并有专人监护,起重臂离开该区域时,方可解除隔离。
2)塔吊起吊作业时,必须由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在其限制范围内工作,上下联系可以采取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准确联系,但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信号旗作为备用应急手段。
3)钢丝绳严禁超负荷使用。工作前承包方应对钢丝绳进行安全检查和合用判断,整根钢丝绳外表面凭肉眼能看到腐蚀表面或整根钢丝绳芯被挤出,应予以报废。
4)起吊物件时,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靠,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加衬垫。然后试吊离地面0.5m,经检查确认稳妥后方能起吊。起吊重物不能长时间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做其他工作。
5)当风力大于5级时,不进行大件起吊作业。风力大于6级时,不得进行露天高空作业。遇有大风、大雾、雷雨、大雪等恶劣天气,或夜间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停止起重作业。
5.6 消防与动火作业
5.6.1 基本要求
1)现场消防设施的配置与工程进度保持一致,承包方应对消防器材(灭火器)定期进行检查。
2)现场乙炔瓶应有防火星、防晒措施,周围不得堆放可然易燃物,或者乙炔瓶不得放在可燃易燃物旁边。乙炔瓶装有回火防止器,定期对胶带进行安全检查。
3)吸收塔器应及时安装上下梯子平台,急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现场施工材料不得堆放在消防通道上,影响消防应急救援。
4)应明确重点防火部位,并按照要求严格管理。
5.6.2 重点防火部位
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四大”原则,将防腐开始后的吸收塔、烟道区域列为重点防火部位。
防火重点部位,应制定防火管理网络图和防火安全措施,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演练工作。
5.6.3 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的定义:在施工现场进行的焊接、气割、打磨、加热、烘烤等引入点火源的任何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区:
吸收塔开始防腐前、后,防腐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
2)一级动火管理要求:
a. 一级动火作业票由承包方填写,发包方审核,报发包方总部审查;
b. 一级动火作业时,承包方安全员、动火监护人必须到位,发包方安全专工对每一次一级动火作业进行检查,确认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3)除一级动火作业区外的其他动火区,在二级动火作业区,须办理二级动火作业票。
4)二级动火管理要求:
a. 二级动火作业票由承包方单位填写,发包方审批;
b. 动火监护人必须到位。
5.6.4 动火作业管理交底
防腐施工开始前,发包方组织,对各承包方进行吸收塔、烟道防火安全专题培训、动火作业管理交底,并保存培训记录、交底记录。
5.6.5 动火基本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点及下方区域必须设置监护人,作业前对动火作业区域周围进行安全检查,动火作业区域周围的电缆桥架、运行油站必须敷设防火布,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使用的电焊机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的电缆完好无破损。
5.7 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5.7.1 基本要求
材料进场检验:承包方应保证脚手架材料有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发包方应对此检查,并对外观检查验收。
现场存放:脚手架材料要摆放在材料场内,分类码放整齐,并挂标示牌。
作业文件:承包方负责编制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方案,经过内部编审批后,按照要求依次报送发包方、监理/业主审批。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脚手架工程,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执行。
持证上岗:搭拆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执行现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持证上岗。
5.7.2 验收挂牌
1)由承包方组织,对脚手架分段进行检查和验收。依据JGJ 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分阶段进行验收:
a、基础完工及脚手架搭设前。
b、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c、每搭设完6-8米高度后;
d、达到设计高度后;
e、遇到六级强风及以上强风或大雨后,解冻地区解冻后。
f、停用超过1个月。
2)验收要使用验收表,经过各方验收人签字,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
3)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经过搭设班组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
4)发包方应应对所有的脚手架验收记录(或复印件)进行备份,对承包单位脚手架验收工作进行监督,该验收未组织验收的,发包方应督促。
5)检查验收表优先使用搭设单位内部表格,若没有时,可参考使用发包方验收用表。
5.7.3 日常检查维护
1)脚手架应经常检查,在大风、暴雨后及解冻期应加强检查。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承包方负责的脚手架的安全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a.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b.连墙件。
4)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5)脚手架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6)脚手管、脚手板未经批准的不得随意切割、损坏,防止影响其安全稳定性。
7)超过10米以上的大型脚手架,同时作业的人数不得超过9人,超过9人时,应进行分组作业或划片作业。
5.7.4 工具式脚手架基本要求
5.7.4.1 高处作业吊篮
1)高处作业吊篮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承包方、安装单位的内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吊篮,承包方不得使用。
2)高处作业吊篮使用验收表参考发包方《项目安全管理流程(试用版)》中的表格。
3)悬挂架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
4)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5)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
6)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7)下班后不得将停在半空中,应将吊篮放置地面,人员离开吊篮、进行吊篮维修或者每日收工后迎将主吊篮切断,并将电气柜中各开关置于断开位置并加锁。
8)吊篮安装、拆除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业人员进行作业。
9)在吊篮内作业的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并应将安全锁扣在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
5.7.4.2 梯子
1)移动式梯子宜用于高度在4m以下的短时间内可完成的作业。梯子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及修理。梯子使用前进行检查。
2)搁置稳固,与地面的夹角以60°为宜。梯脚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顶端应与构筑物靠牢。在松软的地面上使用时,应有防陷、防侧倾的措施。
3)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在梯子上作业应备工具袋。
4)严禁两人站在同一个梯子上作业,梯子的最高两档不得站人。
5)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必须接长时,应连接牢固并加设支撑。
6)梯子严禁搁置在悬挂式吊架上。
7)梯子不能稳固搁置时,应设专人扶持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绑牢。在梯子上作业时,应有防止落物打伤梯下人员的安全措施。
8)在通道上使用时,应设专人监护或设置临时围栏。
9)梯子放在门前使用时,应有防止门被突然开启的措施。
10)梯子上有人时,严禁移动梯子。
11)在转动机械附近使用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12)严禁搁置在木箱等不稳固或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梯子靠在管子上使用时,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绑牢。
5.7.5 脚手架拆除
1)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2)拆除过程中,现场周围应设围栏或安全警示旗,并有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3)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4)下班前,没有拆除完毕的脚手架应挂牌警示,防止误用。
5)靠近高压线附近的拆除,应办理安全作业票。
6)施工期间不得拆除下列杆件:
a. 交叉支撑,水平架;b. 连墙件;c. 加固杆件:如剪刀撑、水平加固杆、扫地杆、封口杆等等;d. 栏杆。
7)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雨、雪、雾天,必须停止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及施工作业。
5.8 受限空间作业
5.8.1 受限空间定义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受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程受限空间主要有:吸收塔、烟道、脱硝反应器等。
5.8.2 管理要求
1)凡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承包方应向发包方,申请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逐项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受限空间作业。
2)受限空间作业现场,承包方应明确作业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3)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场所,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4)凡要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的涉及电气的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开关箱装配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配置满足漏电动作电流小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使用前进行测试,确保灵敏可靠。
5)对人工挖孔桩、清淤、地下管道内施工等作业项目,凡是有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等,事前应使用仪器,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检测,确保在其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6)承包方应按照要求,对进行受限空间作业,办理受限作业许可证,报发包方,由发包方对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7)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除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外,承包方还应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5.9人工挖孔桩作业
5.9.1 作业前准备和方案报审
1)人工挖孔桩作业单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资质。明确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承包方应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必要时,发包方有权参与专业分包队伍资质的选择和资质审查。
2)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开挖深度超过9米的,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挖深度超过16米的,应组织专家论证。
3)开工前由项目经理部向全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书面的交底工作。
4)参加人工挖孔桩作业的作业人员,事先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聋哑及其他不宜井下作业的人等不能参与施工。
5)人工挖孔桩作业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人工挖孔桩施工作业票》,报发包方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作业。
5.9.2 作业过程安全要求
1)在施工组织中,应采用隔桩跳挖的办法,以避免混凝土灌注对临近桩的影响。
2)每天开工前,应将桩孔内的积水抽干,在桩孔开挖过程中,出现局部涌水时,采用钢护筒做护壁,并减短护壁高度,采取短开挖,紧护壁的方法施工;孔内抽水时,密切注意桩孔四周地表变化,预防下陷和坍塌。
3)挖桩至5m以下时,下井之前,应用气体检测仪对井内空气进行抽样检测并做好记录,要用鼓风机向孔底通风,至少5分钟后,方能下井作业。
4)桩孔第一节护壁高出地面15~20cm,防止杂物滚落孔内伤人,防止地表水流入;孔下有人作业时,孔口有人监视防护,孔口配合人员应集中精力,密切监视孔内情况,积极配合孔内人员进行工作;在孔内上下传送工具物品时,严禁抛掷;及时清理场内的土石方,孔口1.0m范围内严禁堆物。
5)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接绳由孔上人员负责随作业而加长,井下有人操作时,井上配合作业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负责观察地面情况及联系不得擅离职守,专职安全员要经常在施工现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桩孔内一律采用12V安全电压和防水带罩灯照明,灯具开关和桩孔内的电源线采用防水、防潮产品;水泵用防水的尼龙索作为受力绳具,严禁用电缆吊放水泵。
7)施工现场的供电电源、电器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由持证电工专人管理。各种电器必须安装防护漏电开关,并遵守接零保护要求,做到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控制,严禁一闸多用。
8)踩护壁凸缘上下桩孔。挖孔人员上下孔井,必须使用安全爬梯;井下需要工具,要用提升设备递送,禁止向井内抛掷。井孔上、下应有可靠的通话联络。
9)为防止地面人员和物体落入桩孔内, 孔口四周必须设置临时护栏(一般1.2m高)。停止施工时盖好孔口,防止人员坠落;孔口监视人员不得擅自离岗,离岗前要做好交接工作,下班后盖好孔口。
10)在施工中途抽水的,作业人员必须返回地面,抽水完毕切断电源,作业人员方可重新下孔作业,严禁人员连同潜水泵作业。
11)夜间禁止挖孔作业。
六、安全文明施工约定
6.1 承包方必须坚持文明施工,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施工平面管理,明确责任区负责人,物品堆放做到定置管理,作业面施工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现场工业垃圾应及时清理。若承包方不定期清理,发包方和业主组织清理,费用在承包方工程款中按该清理费的2-3倍扣除。
6.2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执行。
6.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坚持环保《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配置手册》中的规定的标准。
6.4承包方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发包方予以要求,但承包方拒不执行,导致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劳保用品不能满足需要等危及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时,发包方有权直接给予安排,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发包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或安全生产费用中予以扣除。
6.5发包方对承包方进行的任何监督、检查、审查、批准及指令,都不减轻或免除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
七、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7.1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发包方将从合同总价中扣留【2%】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7.2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返还时间:承揽的所有施工项目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
八、安全目标、指标违约考核与事故处理
8.1承包方对其施工人员和机械等所发生的任何事故和伤害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责任、索赔、诉讼、处理和费用支出。承包方发生事故由承包方填写事故报告,上报其上级安全管理主管部门。
8.2如果发生人身伤害、伤亡事故,承包方必须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因承包方对事故善后处理不当,而产生的诉讼、索赔等不良影响,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费用,并接受发包方的处罚。
8.3 承包方工程结算时,必须经发包方和业主安监部门签证,否则发包方和业主拒绝支付安全文明保证金。如本工程完成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且未发生其他安全文明处罚,结算时安全文明保证金全部返还,如发生事故,可视为违约,则按以下安全文明条款进行违约罚金:
1)发生轻伤一人次,扣20万元人民币;
2)发生重伤一人次,扣50万元人民币;
3)发生死亡一人次,扣100万元人民币;
4)发生一般设备、机械事故,扣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发生人员伤亡,根据第1、2条累加;
5)发生重大设备、机械事故,扣20万元-50万元人民币,发生人员伤亡,根据第1、2条累加;
6)发生特大设备事故,扣5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发生人员伤亡,根据第1、2、3条累加;
7)发生不足5000元火灾事故,扣5万元-20万元人民币,发生人员伤亡,根据第1、2、3条累加;
8)发生损失5000元至1000万元的一般火灾事故,扣2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发生人员伤亡,根据第1、2条累加;
9)发生重大职业安全卫生事故,发生环境事故,扣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发生人员伤亡的,根据第1、2条累加;
10)安全目标、指标如下:
序号考核内容扣除保证金比例
1当月安全文明考核分低于80分-5%
2发生一般传染病(3人及以上)-10%
3发生一般化学品泄露事故-10%
4发生环境污染事件-10%
5发生治安事件-10%
6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50%
7发生压力容器爆炸事故-100%
8发现不办理一级动火作业票一次-1%
9主要施工、生产区内的遮拦、护栏、栏杆、沟(洞)盖板发现一处不符合-1%
备注:以上考核仅为安全考核,不代替损失索赔。
11)其他情形,根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规定》执行。
8.4由于承包方责任造成发包方、业主、第三方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由此造成发包方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8.5 发包方和业主按《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规定》规定,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成绩优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8.6承包方发生事故,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安监部门,积极组织现场抢救。
8.7由于承包方责任造成发包方、第三方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由此造成发包方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8.8承包方安全管理混乱,在施工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重大机械设备、火灾、交通运输事故,发包方有权终止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8.9承包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
九、对施工安全违章违约金的约定
违章是事故的根源,为深入切实贯彻国家安全与环境法律法规和安全工作规程标准,杜绝习惯性违章,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现场财产安全,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中国梦,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友好协商,双方一致认为:要真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必须严厉打击人员和设施违章,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隐患。为此,双方一致同意,达成以下协议:若承包方出现以下违章行为,视为违约行为,发包方有权根据违章行为,依据本协议对承包方进行考核,情况属实的承包方承诺无条件遵守,如有异议在接单后三日内书面提出核实要求,情况不实发包方必须无条件撤回并致歉。对于违章情况属实的考核单据,若承包方未在要求时间内上交安全违章考核金的,承包方确认发包方有权从工程款中予以双倍扣除。双方协商一致的违章违约考核条款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9.1 承包方管理性违章违约(视现场具体情况,每项考核500-5000元)
1)未经同意将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
2)不按要求参加发包方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安全会议活动。
3)无视发包方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组织安全隐患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
4)对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
5)安排未经安全培训或安全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进行施工。
6)安排不具有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7)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施工。
8)不顾职工身体实际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9)强迫工人在没有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的状态下冒险作业或违章作业。
10)不组织“三交”、“三查”,或安排未经交底的人员参与施工。
11)在对危险施工项目未制定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或未组织安全交底安排施工。
12)对施工工期超过一个月、间断14天以上、中间变换人员、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未重新交底。
13)对特危施工项目不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不指定监护人。
14)不按规定配备安全员,安全员长时间不在现场。
15)未进行安全交底就施工,或者安排未参加交底的人员施工。
16)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违反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作业票要求,擅自更改方案。
17)安排使用没有经过验收或虽经验收但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18)在危及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的情况下安排施工。
19)安排或默认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霜冻雨雪)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在有霜、冰、雪的环境中无可靠防滑、防摔跌措施进行高空作业。
20)安排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或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21)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不设监护人。
22)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设施或装置。
23)指示或默认机械设备带病运行或超出力运行。
24)发生事故后领导不及时组织救助或者逃离现场。
25)指使有关人员对违章或事故责任者降低考核标准。
26)对违章视而不见,发现后不制止、不纠正。
27)拒不接收《安全整改通知》、或拒不整改的,不领取发包方下发的安全文件、通知等。
28)不按发包方安全监督/整改通知单的要求整改,但在整改回复单随意写明已整改完毕的。
29)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项目部。
30)电工未经发包方项目部同意,就擅自离开现场的。
31)涉及的受限空间作业,未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
32)其他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委员会认定的情形。
9.2 现场类
9.2.1 常见典型性违章违约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100元),或不系下颚带(100元)。
2)违反规定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鞋,以及短袖上衣或短裤进入施工现场。(100元)
3)在施工现场吸烟,或带火种进入吸收塔(100元);吸收塔内吸烟(500元并开除)。
4)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票,或监护人不到位、失职。(100至1000元)
5)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100元)
6)没有经过安全教育,或不随身佩戴上岗证。(100元)
7)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100元);不正确使用安全带(100元)。
8)高处作业不走楼梯、斜步道或梯子,而沿脚手架、绳索、栏杆、吊车臂或上料提升架的结构及墙体、支柱等上下攀登。 (100元)
9)施工作业使用单板、浮板。(100元)
10)作业时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工作帽、手套、绝缘鞋等)。(200元)
11)使用大锤、手锤等工具时戴手套。(100元)
12)作业完工后未及时清理,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100元)
13)酒后进入现场施工及操作各类机械、设备、车辆。(100元)
14)从高处向下抛物。(500元)
15)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100元)
16)警戒区域未设置警戒。(200元)
17)在超过2m标高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在单梁、平台边缘、孔洞边缘或吊挂物体上作业、休息。(200元)
18)私自进入挂有“禁止出入”或设有危险警示标志的区域、场所。(100元)
19)在起重机械、施工电梯、上料提升架等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及保护等不齐全或失灵状态下继续操作。(500元)
21)偷盗;(500-5000元)
22)打架斗殴或威胁他人;(1000-10000元)
23)在工作区域内睡觉;(100元)
24)违章指挥行为。(500元)
25)伪造施工通行证;(500元)
26)施工未编制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案,但工程已经开始施工.( 500元)
27)未进行安全交底就进行施工.( 500元)
9.2.2 施工用电
1)用电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施工单位未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审批人员不符合要求的;(2000元)
2)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不符合下列规定任意一项: a.采用三级配电系统;b.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c.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2000元)
3)临时用电工程未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就可投入使用。(1000元)
4)承包方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500元),经指出后仍拒不整改的。(2000元)
5)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及线路作业的人员没有电工资格证。(1000元)
6)现场配置电工少于两人,夜间加班的项目现场,配置电工少于四人。(1000元)
7)承包方项目部没有“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本”(200元),经指出仍然拒不整改的(1000元),拒不整改后再次指出仍拒不整改的(考核5000元并抄送分承包方总部,要求撤换临时用电管理机构)。
8)承包方项目部未按时报送“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500元)
9)配电箱未上锁的,箱门大开,可随意接线。(500元)
10)直接从二级箱接用电设备的。(500元)
11)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没有挂接地线,没有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占停送电没有专人负责。(500元)
12)三级配电箱中未接漏电保护器的。(300元)
13)使用的电动工具(手枪电钻、电动板手、电锤、手提磨光机、砂轮机等)或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水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护器。(500元)
14)使用220V及以上电源做为照明电源,无防火、防触电措施。(500元)
15)未实行“一机一闸”制,同一开关直接控制二台或二台以上用电设备。(500元)
16)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24V,在特别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12V。(500元)
17)漏电保护器失灵;或电源线进线没通过漏电保护器;未经漏保直接从从总空开下口接线。(500元)
18)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大于0.1s。(500元)
19)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500元)
20)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小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大于30mA?s。(500元)
21)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没有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进出线中的N线没有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没有通过 PE线端子板连接。(500元)
22)电缆绝缘破损。(500元)
23)用电人员未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200元)
24)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或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300元)
25)电缆过路,没有保护。(200元)
26)潜水泵工作时,在潜水泵3m周围区域进行清淤挖土等工作。(500元)
27)流动电源箱至固定配电箱之间电源线引线长度大于40米。(200元)
28)使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200-500元)
29)使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四孔插座。(200-500元)
30)电气作业未戴绝缘劳动保护用品。(100-500元)
31)在金属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照明灯不使用安全电压。(500元)
32)现场配电开关的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100元)
33)配电盘(箱)、流动电源箱、临时开关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500元)
34)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200元)
35)电焊机未重复接地。(200元)
36)在金属容器、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V。(200元)
37)用电设备电源引线长度大于5m,流动刀闸箱距固定电源盘大于40m。(200元)
38)电动机或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在TN-S系统中未接零保护;在TT系统中未接地。(500元)
39)架空临时线路未采用绝缘导线。(1000-5000元)
40)室外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无防水措施。(300元)
41)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1.3m,>1.5m;(200元)
42)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0.6m,>1.5m。(200元)
43)对夜间有车辆通行的施工场所,未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未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200元)
44)停电操作顺序不符合: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送电操作顺序不符合: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200元)
45)在易燃、易爆生产作业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不具有防爆性能。(200元)
46)照明用行灯电源未采用安全电压供电,灯泡外部无金属保护网。(200元)
47)施工场所穿越车辆、行人通行处,未采取保护措施。(200元)
48)承包单位现场电工未填写电工巡查日志的(100元),经要求仍然不填写的。(500元)
49)配电箱未张贴管理责任人、巡检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的。(200元)
50)吸收塔本体未作接地的。(200元)
51)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没有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没有关门上锁。(200元)
52)箱体内开关及插座没有标明负荷名称,或开关与插座名称标识不对。(200元)
53)配电箱内存放大量杂物,箱体无门,电器之间距离偏小,带电明露等。(200元)
54)配电箱附近堆积大量杂物、存放电焊机,箱门前通行不便。(200元)
55)电箱出线从箱门位置出入,容易夹断电缆发生事故。(200元)
56)电源线进配电箱时漏接保护接零线。(200元)
57)配电箱内插座破损形成带电明露。(200元)
58)电源进线不规范,动力照明混用等。(200元)
59)三级配电箱无内层隔离门(500元)。
60)配电箱无门(200元)。
61)PE线上装设开关或熔断器,通过工作电流,或断线。(200元)
62)宿舍乱拉乱接电源。(200元)
63)监护人未在作业票“执行情况”栏下签字确认。(200元)
9.2.3 起重机械及起重作业
1)现场塔吊、物料提升机没有经过验收合格,且未取得准用许可就投入使用。(1000-5000元)
2)起重机械的安装,由无资质单位、人员进行安装和拆除。(1000-5000元)
3)已发现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不报告或继续使用者。(1000-5000元)
4)承包方未报送专业单位编制《安装、拆除方案》,未进行交底就拆除作业。(500-1000元)
5)安装完毕后,承包方未依据JGJ196-2010 《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未督促专业单位出具自检报告。(500-1000元)
6)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未报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1000元)
7)塔吊顶升作业时,安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未进行旁站。(1000元)
8)对于租赁机械,分包合同/租赁合同未包含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500元)
9)擅自解除起重机械安全装置。(1000-5000元)
10)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500-2000元)
11)吊耳未经过设计计算,未经验收。(500-2000元)
12)用倒链提升重物时,任意倒链额定载荷小于重物。(500-1000元)
13)现场汽车吊没有检验合格文件就进场使用。(500-1000元)
14)搭乘载货吊笼的上下者。(1000-5000元)
15)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500-2000元)
16)违反“十不吊”。 (500-2000元)
17)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起吊。(500-2000元)
18)起吊带棱角、刀口物件未包边角,没有防止钢丝绳磨、切断措施。(200-500元)
19)钢丝绳吊挂重物棱角处不垫保护套管、木板或其它软物。(200-500元)
20)吊钢板、管排、脚手管、钢筋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方法。(200-500元)
21)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200-500元)
22)卷扬机等运行设备的钢丝绳未作防护、隔离或警示。(200-500元)
23)将双链条葫芦拆成单链条使用,或手链未缠绕。(200-500元)
24)拖拉机、翻斗车违章带人。(200-500元)
25)在车辆开动后追车、爬车、跳车或门边站人。(200-500元)
26)施工机械、交通工具超铭牌使用。(200-500元)
27)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500-2000元)
28)使用不按规定期限检验的起吊索具。(300-1000元)
29)将材料或设备长期放置在高空平台或构件上无固定措施。(300-1000元)
30)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300-1000元)
31)安装、拆除未建立安全警戒区,未拉设警戒绳,未设专职监护人。(200元)
32)吊物超过机械额定负荷起吊且无措施的作业者。(500元)
33)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时指挥起吊者。(1000元)
3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或起吊物上站人。(1000元)
35)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200元)
36)吊钢板、管排、管子、钢筋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方法。(200元)
37)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100元)
38)将双链条葫芦拆成单链条使用。(100元)
39)操作链条葫芦时,链条打扭使用或操作者站在葫芦的正下方。(50元)
40)无证操作、驾驶机械。(200元)
41)汽车、拖拉机、铲车等装运设备不封车。(100元)
42)在车辆开动后追车、爬车、跳车或门边站人。(100元)
43)施工机械、交通工具超铭牌使用。(100元)
44)机械车辆不按规定停放,阻碍道路交通。(50元)
45)操作电梯运行时,电梯门或运料门不关闭者。(50元)
9.2.4 安全防护设施
1)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案中未明确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的。(200元)
2)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吊篮、吊笼、软爬梯、平台等设备/设施,均需经过承包方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将检验书面文件报发包方。
3)存料平台:现场存料平台搭设,未经过计算,未挂牌验收,未挂“限载负荷”牌子。(500元)
4)钢梁、临边等不易搭设脚手架的高处作业,未拉设水平安全绳,拉设高度未在1.05米至1.2米。(500元)
5)临空高处作业面或立体交叉作业面未设置安全平网或硬性隔离。(500-2000元)
6)孔洞没有盖板或未作防护。(200元)
7)垂直上下没有设置垂直拉索或速差自控器。(500元)
8)吸收塔内未每隔10米设置一层安全平网的。(500元)
9)SCR区钢梁框架未设置安全兜网的。(500元)
10)有落物可能的行走通道,出入口未设置安全通道考核500元,设置不规范(300元)。
11)施工单位未按规范设置安全设施,经项目部指出后,拒不整改。(1000元)
12)速差自控器与垂直钢梁软爬梯结合使用,挂钩处未设置牵拉绳(200元),作业人员上下时,未使用速差自控器。(500元)
13)运行设备、安全通道上方未使用双层脚手板,未铺上铁皮进行防火。(500元)
14)物料提升机没有外护网,或没有安全通道,或底层四周没有封闭,或没有安全护栏。(500元)
15)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500-2000元)
16)施工单位未按国家安全规程、规范设置安全设施。(200-2000元)
9.2.5 防两高(高处坠落、高处落物)
1)承包方每月高处作业千工日违章率超过2‰至5‰(1000-5000元);每月千工日违章率超过5‰。(考核5000至10000元,并发函要求承包方总部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2)造成高空落物的责任者。(1000-2000元)
3)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200-500元)
4)未将安全带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200元 )
5)高空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者。 (200元 )
6)高空作业抛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件。(500元 )
7)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200元 )
8)高空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200-1000元)
9)司索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200元 )
10)辅助吊具未进行验收和定期检查。(200元 )
11)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装设的栏杆不合格。(200元 )
12)垂直上下作业未使用垂直拉锁或速差自控器。(200元 )
13)现场孔洞无牢固盖板、围栏。(200元 )
14)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200元 )
15)在无围栏的高处平台和孔洞边缘、或在安全网内休息、或坐在栏杆上。(200元)
16)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200元);或虽经同意拆除但未采取防护措施。(200-500元)
17)高处作业时,进行追跑、打闹等。(200-500元)
18)高空拆模时,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模板、杆件未按要求清理的。(200-500元)
19)用钢模板或开箱板当脚手板使用者。(200-500元)
20)爬梯的下方距离地面超过1.2米、或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点和拉结点的。(200元)
21)脚手架高度超过4m未拉设兜底安全网、或6m以上未拉设防护立网。(500-2000元)
22)夜间高处作业或容器内作业照明不足。(200-1000元)
23)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200-1000元)
9.2.6 脚手架
1)荷载超过270kg/㎡的脚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脚手架未进行设计,或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搭设。(500-2000元)
2)脚手架搭设完成后未经过验收就投入使用。(500-2000元)
3)连墙件设置不符合方案要求,每根连墙件覆盖面积超过以下要求:高度≤50m,40㎡;高度>50m,27㎡。(500-2000元)
4)在脚手架使用期间,拆除下列杆件:主节点出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连墙件。(500-2000元)
5)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1000-5000元)
6)满堂支撑架在使用过程中,没有设置专人进行监护施工,当出现异常情况时,未立即停止施工,未迅速撤离作业面上人员。(1000-5000元)
7)脚手架作业层没有防护栏杆。(500-1000元)
8)脚手架(含支撑架)施工层有集中荷载(大型设备等)时,未进行荷载计算且未采取加固措施。(1000-3000元)
9)脚手架搭设尺寸不符合方案要求,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长度未超过0.5米。(500-2000元)
10)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没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守。(200-1000元)
11)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未采取加固措施。(500-2000元)
12)物料平台未单独设置,和脚手架连接在一起。(500-2000元)
13)物料平台作业层材料未均布放置,超过15kN。物料平台未挂牌明示材料允许堆放数量及总重量。运放货物时,对物料平台架产生冲击荷载。(500-2000元)
14)倒链等起重设置利用脚手架作为起吊点。(500-2000元)
15)脚手架防护棚上人、堆料。(500-2000元)
16)在混凝土柱尚未达到凝固期(混凝土强度小于C15),竖向、水平受到较大荷载作用(或柱与大截面梁、板同时浇注混凝土,或柱较高时,板、柱同时浇筑)。(500-2000元)
17)当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30m时,未使用缆风绳作为固定。(500-2000元)
18)钢管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4.1.2条的有关。(1 kV ,4m;1~10 kV ,6m;35~110 kV,8m;220 kV,10m;330~500 kV,15m)。(500-2000元)
19)脚手架(含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超过设计规定。(500-2000元)
20)高处作业吊篮在使用前,承包方未组织使用、安装单位的内部验收。(500-2000元)
21)在吊篮内作业的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未佩戴安全带,未将安全锁扣在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500-2000元)
22)脚手架没有挂安全立网。(500-2000元)
23)脚手架作业层没有防护栏杆。(500-2000元)
24)脚手架无上下措施。(200-1000元)
25)使用有腐朽、扭曲、破裂、大横透结、多结疤、厚度不够的脚手板。(200-1000元)
26)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装设的栏杆不合格。(200-1000元)
27)脚手架上下同时拆除作业者(500-2000元),将脚手架整体推倒(500元)。
28)违反JGJ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况。(200-1000元)
29)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步外,其余各层步接接头不采用对接扣件连接。(100元/处)
30)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横向斜撑。(200-1000元)
31)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大于4m。(200-1000元)
9.2.7 基坑开挖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2000元)
2)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2000元)
3)基坑开挖过程,未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施工,在施工中随意更改施工方案。(1000元)
4)基坑周边超荷载堆土、堆放材料设备,存在坍塌隐患。(500-2000元)
5)不设置监护人或监护人离岗,不能做到基坑顶上一直有人巡视。(200-1000元)
6)基坑开挖不按要求放坡,操作时不注意土壁的变动情况,未及时放坡或支撑处理。(1000元)
7)基坑抽水用潜水泵和电源电线应绝缘良好,接线正确,符合三箱五线制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500-2000元)
8)基坑内抽水时坑内作业人员不返回地面,有人在坑内边抽水边作业。(500-2000元)
9)移动基坑内的泵机不先拉闸切断电源。(500-2000元)
10)基坑开挖完毕后,未及时进行现场的临边防护,未按规范要求搭好防护栏杆。(500-2000元)
11)基坑顶周边的碎石和土块未及时清理干净。(500-2000元)
9.2.8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1)人工挖扩孔桩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2000元)
2)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2000元)
3)严格按照护壁凝固时间,进行开挖;(1000元)
4)未使用安全电压。(1000元)
5)未设专职监护人。(500元)
6)工作前检查水泵未接零。未接漏电保护器,未定期检测水泵的绝缘电阻;人员未穿绝缘鞋。(每项500元)
9.2.9 受限空间作业
1)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1000元)
2)未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500元)
3)未使用安全电压。(1000元)
4)未设专职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擅自离岗。(200-1000元)
5)工作前检查水泵未接零。未接漏电保护器,未定期检测水泵的绝缘电阻;人员未穿绝缘鞋。(每项500元)
6)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场所,作业前和离开时,未准确清点人数。(200-1000元)
7)凡是有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等,事前未使用仪器,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检测。(200-1000元)
9.2.10消防和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应办理一级作业动火票的,未办理。(500-2000元)
2)动火作业应办理二级作业动火票的,未办理。(100-500元)
3)一级动火作业时,未落实安全措施或者监护人失职。(200-500元)
4)二级动火作业时,未落实安全措施或者监护人失职。(100元)
5)电、火焊作业对下方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垫防火毯等)。 (100元)
6)消防器材挪做他用,或破坏消防器材。 (100元)
7)取用消防水当施工用水,或堵塞消防通道。 (100元)
8)施工现场使用明火取暖者。 (100—1000元)
9)未采取措施即对带压、盛油(酸)的容器施焊。(100—500元)
10)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未办理销票手续。(100元)
11)防腐涂鳞作业监护不到位,涂麟后无人监护看护。(100元)
12)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或无警示标志。(100元)
13)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或配备的消防器材不合格。(100元)
14)防腐涂料库间与明火、道路距离不能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或避雷设施不合格。无禁烟禁火标示。(100元)
15)焊接作业使用的挡风帆布为非防火帆布。(100元)
16)天气寒冷时,消防设施、消防水无防冻措施。(100元)
17)吸收塔内留下的可燃物没有及时清走。(100元)
9.2.11 焊接作业
1)电焊机二次线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使用。(200元)
2)施焊人员施焊时不戴绝缘手套者。(200元)
3)在金属容器内焊接作业,中止工作后未及时切断焊机电源。(200元)
4)电焊机二次线、电源线、龙门吊电缆线过道路无可靠的保护措施。(200元)
5)进行电焊作业时不戴防护面罩,进行火焊作业时不戴防护眼镜。(200元)
6)使用凿子清理焊缝不戴防护眼镜。(200元)
7)使用氧气吹扫身体。(200元)
8)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侧未设专人监护。(100元)
9)电焊机外壳无接地或接零保护。(100元)
10)电焊机地线与焊接体搭接不符合安全规定。(100元)
11)电焊机一次线接线处无防护罩或二次线不用螺丝压紧者。(50元)
12)电焊机二次侧无防护罩。(100元)
9.2.12修配加工及小型机械
1)使用砂轮机、车、钳、钻孔不戴防护眼镜、用钻床戴手套。(100-500元)
2)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100元)
3)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100元)
4)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100元)
5)打锤时戴手套或挥动方向对人。(100元)
6)打毛时不戴防护眼镜。(100-500元)
7)机具管理部门发放的的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安全标准。(100元)
8)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100元)
9.2.13 潜水泵
1)开停潜水泵未安排专人操作。(500-2000元)
2)潜水泵未配备安全操作规程,未配置“严禁下水,当心触电”的安全标识;(500-2000元)
3)潜水泵在检查维修时,不先切断电源。(500-2000元)
4)在潜水泵放置在水中期间,作业人员下水进行其他作业;(1000-5000元)
5)潜水泵间歇期间,未关闭电源并将开关箱上锁;(1000-5000元)
6)完成工作后,未停电,未用绝缘绳提离水面,移放在工具房。(1000-5000元)
7)不准靠近转动部分擦抹设备。(500-1000元)
8)潜水泵座上不准放置维修工具和任何物体。(200-1000元)
9.2.14 压力容器
1)氧气瓶、乙炔瓶没有直立固定;(100-500元)
2)乙炔瓶没有回火防止器。(100-500元)
3)火星直接落在乙炔瓶上。(100-500元)
4)氧气瓶、乙炔瓶同库存放、或同车运输。(100-500元)
5)不关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100-500元)
6)使用的乙炔、氧气管漏气。(100-500元)
7)使用乙炔、氧气后不关闭阀门。(100-500元)
8)氧气、乙炔库、集中供氧站内的照明不使用防爆电器。(100-500元)
9)高处放置时,没有防坠落措施;(100-500元)
10)氧气瓶、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小于8米,距离动火点小于10米。(100-500元)
11)氧气、乙炔胶带混用。(100-500元)
12)气瓶置于受阳光暴晒、热源辐射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100-500元)
9.2.15 警戒
1)高处交叉作业、吊装作业、脚手架、模板、塔吊等拆除工程时,作业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无专人监护。(200-1000元)
2)金属探伤作业没有警戒标识和警戒人。(200-1000元)
3)或深沟(坑)在人员活动区的四周无警戒线、无围栏、夜间无警示灯。(200-1000元)
4)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或无警示标志。(200-1000元)
5)危险场所或者危险部位没有悬挂安全提示、警告、禁止安全标识的。(200-1000元)。
9.3 考核补充约定
1)对于承包方不服发包方安全管理,态度恶劣的,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视情况可以处予原考核金额1.1-3倍的考核。
2)若承包方拒接考核通知单,发包方发出通知24小时后视同已传达承包方;对安全考核金承包方接到通知,三天内(或要求时间内)未缴纳的,发包方有权从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或工程款中予以双倍扣除。
3)违章相似情况其条款考核金额不一致的,以较高额度为准。
十、环境保护及其他
10.1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噪音等排放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标准;
10.2 由于承包方施工破坏周围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引发纠纷和社会矛盾等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10.3 承包方按月(年)向发包方和业主报送《电力建设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10.4 对发包方和业主组织的安全文明大检查、安全工作会议,承包方应及时派员参加并认真贯彻落实。
10.5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0.6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文本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7 本协议条款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时,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0.8本协议所涉及货币均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10.9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承包方在发包方所承担施工项目全部结束为止。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委托授权人: 或委托授权人:
日 期: 日 期:
附件6:质量进度考核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与考核协议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的质量管理工作,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处于有序状态,实现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质量目标,即:
总体要求为:高标准达到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下达的《火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标办法(2015年版)》的要求,争创火电优质工程。具体按照发包人编制的《项目管理手册》和发包人编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以下条款,作为双方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相互联系的依据和准则,双方共同遵守。
1、总则
1.1 发包方及承包方双方共同努力,确保本脱硫、脱硝工程的建设质量,为脱硫、脱硝装置最终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稳定和安全、经济运行的要求打下坚实的基础。
1.2 承包方必须保证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建设质量(含服务质量,下同),符合设计文件及有关的施工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含原电力部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要求。
1.3 承包方必须在工地设立与所承建工程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行政一把手必须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配备足够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做好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于开工前向发包方提交质量管理组织网络图。
1.4 承包方必须根据所承建工程的特点,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时编制有关的质量管理文件,并在工程(或单位工程)正式开工前提交给发包方。这些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几种:本工程项目的质量体系及管理制度(以原电力部颁发“火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中的内容为基本要求,但不限于此)、创精品工程规划及措施、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计划、施工技术方案及作业指导书中的质量措施等。开工前须做好各种准备工作。
1.5 承包方必须遵守发包方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和制度,纳入由发包方牵头的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网络,并有效规范自己的工程质量管理活动。承包方应与发包方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工程质量的控制任务。
1.6 为便于开展工作,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建立直接的工作联系渠道,处理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业主方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 质量标准
2.1 发包方提供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所需的图纸、设计文件、设备资料等有关施工文件。承包方须严格执行合同、设计文件及有关规程、规范、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不得任意更改或降低标准。
2.2 工程严格执行电力行业最新颁发的有关规程和标准(发包方和监理方等同意,执行其它行业部门标准的单位工程除外);电力行业无标准的,执行相关部委或国家的有关标准;目前尚无标准的,执行企业(制造厂或发包方)的技术标准,或由承包方会同监理、发包方等单位共同拟订适用于本工程的补充质量标准,并报工程质监站审核同意后执行。
2.3 当有关工程或设备涉及国内外多项标准时,原则上按较高标准执行,或由上级主管部门、监理及发包方等有关单位共同商定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并在有关书面文件中予以明确。
2.4 确因现场条件限制,承包方在施工中无法达到原规定要求且不影响主体质量,而需修改标准时,承包方必须向监理、发包方提出申请,监理和发包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方同工程质监站商定后形成书面意见,方可执行。
2.5 凡已正式颁发执行的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承包方应事先负责备齐并了解其要求。为统一工程资料的格式,原则上承包方无条件按电力行业有关规范、标准或发包方要求执行。在承包方需要时,发包方应尽量向承包方明确或提供有关的质量验评表、施工记录、工程文件的样张(或电子版),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的样张或电子版编制工程的相关文件资料(须采用激光打印)。如发包方缺少部分工程文件的范本或样张,承包方可提出自己的工程文件范本或样张(包括电子版),经发包方认可后,作为本工程使用的工程文件范本或样张。
3 采购质量
3.1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对各自采购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负责,并按相应的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3.2 为保证采购质量,对采购活动必须制定管理文件,明确其工作程序和准则,严格控制供货方的资质,以规范整个采购活动。
3.3 采购的设备到场后,应通知有关各方共同参与开箱检验、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由承包方负责妥善保管。制造厂家由发包方负责通知。
3.4 不合格的产品及原材料不得用于工程上。不合格的产品及原材料,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更换或降级处理,并做好记录。
3,5承包方采购的产品,发包方有权参与承包方负责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工作。凡由承包方负责采购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必须推选三家以上单位进行询价采购,其所有的选厂必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后方能订货,同时发包方派人参加询价、合同签订等全过程管理。承包方应提前10天通知发包方参加其为采购设备材料而组织的询价或询价工作。发包方的同意和不同意,并不免除承包方任何责任。
4. 质量检验
4.1 承包方根据设计图纸、规程、规范和验评标准的要求,编制质量检验计划。在工程开工前,提交监理和发包方质安处,经监理、发包方审批准后,由承包方遵照实施。
4.2 质量检验计划按单位工程编制,应明确规定各控制点的性质、参验单位、检验所需提供资料等事项。
4.3没有监理、发包方的批准,任何隐蔽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方应保证监理、发包方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承包方应按发包方随时可能发出的指示,剥开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在其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并负责使该部分恢复原状。如果该部分工程已经发包方同意予以覆盖或掩蔽,且经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剥开或开孔及恢复原状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如查明不符合合同规定,一切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
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4.4 承包方必须切实执行发包方制定的工程质量四级检查验收制度和检查验收签证制。承包方在完成三级验收自评并合格后,及时通知监理、发包方检验合格后,监理检验合格后联系发包方及时组织对关键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验收检查和质量评定。
4.5 为使质量检验工作规范进行,监理、发包方人员按约定时间到场检验时(或在此之前),承包方必须出具对该质量控制点已经自检并且合格的检验记录资料,检验记录资料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颁发的验评标准或相关标准要求,也应符合发包方对工程资料统一格式的要求。监理或发包方参检人员在进行检验时,将同时对承包方提供的自检记录进行核对。届时,如承包方拿不出自检记录的,监理、发包方可拒绝检验。如发现有出于敷衍或隐瞒原因而制造虚假记录的,监理和发包方将视情节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对该行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4.6 每次质量检验结束时必须要有书面结论,并及时办理签证手续、质量评定和资料整理。承包方质量评定资料必须于验收后3日之内上报监理、发包方进行签证。
4.7 工程质量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不准进行竣工验收;不准投入使用。
4.8 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进场后必须按规定及时取样检验,并作好记录,把住材料质量关。对水泥、钢筋等重要建材,必须做到全过程跟踪管理,具备可追溯性记录。做好与监理、发包方、工程质监站的检查或抽查的配合工作。
4.9 承包方要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他单位代表进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提供方便。但这种检查不解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10 发包方对承包方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包括各级质检人员的配备、人员素质、检测手段等)和施工质量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发出纠正通知,并限令承包方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监理和发包方有权责令承包方将不合格原材料清除出场并重新更换。当发现有严重损害质量的行为、且不听劝阻,或多次采取纠正措施均无效的情况时,发包方有权责令承包方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清退出场,并赔偿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5 计量和测量
5.1 承包方按照计量法及检验、测试设备、仪器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加强计量管理,所有需计量的器具均应定期计量检定合格并保存历史档案,接受监理、发包方的监督检查。
5.2 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工程测量基准控制点,并对其准确性负责;在承包方施工区域内的,移交后由承包方负责在施工前校验和施工中的维护,发现基准点发生偏移应及时通知发包方确定处理措施。重要建构筑物的控制点须经发包方复测校核后,方可实施。隐蔽工程的高程须经发包方复核后,方可隐蔽。
5.3 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等,必须按规定进行计量并予以记录,记录要妥善保管。
6 质量事故管理
6.1 质量事故发生时,承包方必须及时报告发包方,并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颁布的质量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隐瞒或擅自处理。
6.2 质量事故处理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同时必须绝对防止同样的事故屡次发生。
6.3 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和结果,承包方必须形成记录,并作为资料妥善保管。
6.4 对发生的不合格品,应处理后重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处理过程和结果要形成记录并保存。
6.5 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因施工质量缺陷使最终工程质量受到影响,造成隐患,并要保证工期。
7 质量记录
7.1 质量记录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工整、清晰。承包方须按规程、规范和发包方的要求记录、收集、整理工程质量记录,并对质量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7.2 发包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明确有关质量记录的格式、填写、整理和装订等要求,以便承包方进行质量记录的填写、整理和移交等工作。
7.3 承包方自开工之日起就必须抓紧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必须为负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形成完整的、质量合格的档案资料。
8 工程验收
8.1 工程验收必须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厂家文件、上级颁发的最新标准、规程、规范及有效的补充标准为依据。
8.2 采购产品的交接验收,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组织进行,必要时需请供货厂家代表参加,验收情况要记录并进行验收签证。验收时发现不合格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3 施工过程中土建交安装的交接验收,由交接建安双方和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由监理单位组织,土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工程的质量自检记录,安装单位负责进行复检,并提出意见。当同一项目的土建与安装工程质量标准有差别时,则由监理单位、发包方本着不影响安装质量的原则,协调解决。凡影响设备安装质量的建筑工程必须由土建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各有关单位工程负责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到场,对验收项目的完工情况、质量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进行检查。通过验收,则及时办理验收签证。如有不同意见,则由监理组织,联系发包方协调解决。
8.5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的工程资料,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后,监理单位联系报请有关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
8.6 在脱硫、脱硝装置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45天内,监理单位组织协调将竣工资料移交发包方的生产单位。承包方必须在各所施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竣工资料移交发包方,竣工资料的编制、整理、装订必须事先经过发包方的指导、检查和认可。
8.7 因特殊原因,未完项目要竣工验收,必须由承包方向监理提出申请,监理联络发包方,待发包方书面同意后进行。同时,对未完工作(必须是少量且非主要的工作)要确定完工日期。
9 服务质量
9.1 在施工及保修期内,承包方负责对施工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进行无偿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9.2 在脱硫、脱硝装置试生产期间,承包方负责配合发包方进行有关的消缺、完善等工作,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9.3 为确保工程施工和服务质量,发包方将保留承包方承包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作为质量保证金,并按合同正本规定执行。
10 质量奖惩
10.1 为加大质量管理工作遵规执法的力度,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承包方、发包方同意以下质量奖惩办法。
10.2 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每月提留进度款的【1%】作为施工过程的质量考核金,具体考核按照合同 “第13条 计量、合同价格与支付”中13.5条执行。
10.3承包方凡发生下列情况者,发包方给予经济处罚,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承担返工或修复的费用外,考核50000—100000元/次。
2)发生一般质量事故,除承担返工或修复的费用外,考核10000—50000元/次。
3)分项工程合格率达不到100%,分部工程合格率达不到100%,单位工程优良率达不到100%,钢筋焊接合格率达不到100%,混凝土合格率达不到100%。按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减合同总价的5‰。
4)施工承包方因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质量问题影响达标投产,扣除合同总价的5%。
5)凡属四级验收项目,一次验收不合格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项,不及时通知发包方和监理组织进行验收,考核500元/项。
6)监理和发包方发现施工承包方负责采购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无出厂合格证等各类规定证件或假冒伪劣产品的,除责令更换外,考核责任单位10000元/次。
7)由承包方采购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质量证明文件须经监理和发包方确认,否则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次。
8)擅自修改设计施工考核4000元/次;擅自对设备缺陷进行处理,将对设备或系统造成不利影响的,考核2000元/次。
9)隐蔽工程未经验收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项。
10)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未经监理和发包方许可擅自处理的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次。
11)属规定应取样的项目未取样或未按规定取样,以及未通知监理和发包方参加的,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次。
12)属施工承包方验收检查的项目经抽查未执行验收手续,以及记录、资料不齐全、造假记录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次。
13) 成品的保护由负责施工的承包方负责保护和看管,发生损坏时,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项,并负责修复和赔偿;发生污染时,考核责任单位200-1000元/项,并负责恢复。
14)放松管理、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又无法纠正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除赔偿损失外,发包方还将向承包方项目部及承包方主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损失额10%-20%的处罚。
15)违反施工规程、规定施工,偷工减料或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的,经发现除通报批评外,发包方通过承包方向责任人罚款3000元-5000元,发包方尚有权限令其离开本工地工作岗位,并酌情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对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追究承包方相应责任外,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16)承包方现场发生有损工程质量的违规施工行为,发现1起,发包方向承包方发送整改通知单,并罚款100-2000元;累积3次时除罚款外,发包方有权令承包方停工整改。
17)承包方进场原材料或预制构件等,如其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及时更换。如限期内不予更换或擅自强行使用,除相应部位立即返工外,并罚款20000元。
18)钢筋焊接接头现场取样试验不合格,按规范要求增加检查数量,仍不合格时,除相应部位立即返工外,按出现一组罚款10000元处罚;混凝土试块试验不合格按出现一组罚款10000元处罚;主体砌筑砂浆试块不合格,除部位立即返工外,出现一组罚款1000元;同类不合格试件累积出现3次,除罚款外,发包方有权责令承包人提交书面整改措施,包括撤换有关责任人。如果整改措施不力,发包方有权令承包方停工整顿。
19)混凝土生产未按施工配合比计量,如水泥低于配合比用量的98%;粗骨料大于配合比用量的5%;抽查发现一次罚款1000--3000元。
20)承包方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应在发包方规定时间内处理,处理方案应事先经发包方认可,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如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或特别严重的施工质量事故时,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予以赔偿,赔偿额不超过该部分的合同价款。当发生特别严重的施工质量施工时,承包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的继续。
21)工程资料应跟工程进度保持同步,监理、发包方审核承包方的月工程进度量时将对已验收项目的工程资料情况进行考核。
22)承包方未上报施工方案或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就擅自施工,按出现一次罚5000元处罚。
23)承包方进行的施工技术交底,参加的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必须全员签字,抽查施工作业人员,发生未接受交底就施工者按100元/人.次处罚。
发包方: 承包方:
代表: 代表:
附件7:特别承诺函
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特别承诺函
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贵公司将 工程项目的 发包给我单位,双方签署了编号为 的合同。为了维护企业信誉,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工期执行合同;
2.保证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存在挂靠和出借资质等问题;
3.保证项目执行过程中不转包;
4.本项目的工程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 我方承诺如果因我方原因不能继续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合理工作,或是懈怠不予执行,贵公司有权将余下未完工程或部分未完工程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因此所发生费用悉数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并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6. 如果贵公司不能如期收到业主方( )关于本工程建筑安装的进度付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验收款、考核金和质量保证金等),贵公司可以顺延对我单位的付款,我单位保证不因此而提起任何仲裁或者诉讼。
承诺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第四章 投标文件
1.投标书
致: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1.1在研究了上述工程的施工合同条件、规范、图纸、以及附件后,我们,(即文末签名人),兹报价以:人民币 (见报价表)【此处禁止填金额】元,或根据上述条件可能确定的其它金额,按合同条件、规范、图纸以及附件要求,实施并完成上述工程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1.2我们承认投标书附录为我们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1.3如果我们中标,我们保证在接到询价人开工通知后尽可能快地开工,并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
1.4我们同意从投标截止日起180天内遵守本投标书,在此期限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投标书一直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随时被接受。
1.5在制定和执行一份正式合同协议书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书面的中标通知书,应构成我们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1.6我们理解你们并不一定非得接受最低标报价的投标或你方可能收到的任何投标书的约束,同时也理解,你方不负担我们的任何投标费用。
于 年 月 日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2.投标书附录
(下列所有数据应在询价文件发出前由询价人填写,由投标人签署确认)
序号事 项数 据
1询价人的名称和地址 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华电工程大厦A座9层 )
2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3发出开工通知的时间以正式开工令时间为准
4竣工的时间工期30天。
5进入现场的时间以开工通知单为准
6撤离现场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
7履约保函的金额合同价格的 %
8提交一、二级网络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字后 天内
9工程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由于投标人原因,工程未按考核工期投产,每推迟一天,投标人应向询价人以每天 元(一万元)交付误期违约金,并承担业主对发包方的工期考核;
10工程的其他违约赔偿费见询价文件合同条款
11预付款总额合同价的
12开始偿还预付款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的 时
13质保金合同价的
投标商签字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投标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质保 的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只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单位:(盖章) 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___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_________项目_________标段投标文件、签定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到达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代理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
*请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签字)
身份证号码:__ 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签字)
身份证号码:______
年 月 日
第五章 评标办法
1 评标组织
1.1评标工作由询价人或其委托的询价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由询价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2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询价人确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1.3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价、比较,向询价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询价人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1.4询价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1.5 询价人将选派纪检监察人员对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2 评标原则和程序
2.1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2 评标按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阶段进行。
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完整性、符合性评审。检查投标文件必须包括的内容是否完备齐全,清点投标文件包含资料实质上的有无;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询价文件的要求,确定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对没有实质上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不进入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是对符合要求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和价格的具体评审、比较。对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信息、数据等情况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将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或补正不完整的,在详细评审时将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处理。
3 评标标准和方法
3.1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推荐最大限度地满足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标准的投标为中标候选人。
3.2 技术评标因素及权重
序号评审因素分值评分标准考核内容
优良中差
1项目组织与管理1、项目组织机构与管理模式;
2、项目经理、班子成员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业绩;
3、专业作业组织计划与管理措施;
4、与其他参建单位的配合及其保证措施1010--98.9-87.9-76.9-6优:1、项目班子配备齐全、合理,项目经理能力强、经验丰富,管理、技术各层次人员搭配合理,管理到位,效率高;2、管理模式符合本工程实际;3、与其他参建单位的协作配合措施全面、可行、操作性强。综合评估各投标商的项目组织与管理,依次评定优、良、中、差。
2施工现场总平面图1、施工总平面布置原则;
2、主要施工机械选用原则方案及主要机械布置(要求附CAD图纸);
3、各施工场地(含加工配制场地)、仓储、生活、办公的划分(要求附临时用地表;附临时用地CAD图纸,配套布置消防设施布置);
4、施工用电、用水负荷。1010--98.9-87.9-76.9-6优:1、各加工场地、仓储、施工、安装场地、生活区、办公区等划分合理,水平交通与竖向布置合理,占地少,衔接顺畅,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利于防火、防潮、排水等,减少环境污染;2、施工机械布置合理,力能供应系统合理、可靠;3、消防设施布置满足规范要求。综合评估各投标商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水平,依次评定优、良、中、差。
3主要施工方案1、施工总体部署;
2、主要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施工工艺及方案;
3、与其他标段的交叉、配合施工方案;
4、季节性措施方案;
5、本工程的难点分析及其施工方案。2020-1817.9-1615.9-1413.9-12优:1、内容全面,考虑周全;2、关键施工工序、关键部位施工工艺方案先进、可行、可靠,具有针对性;3、施工难点把握准确,有针对性、合理性;4、施工阶段划分科学、合理,施工程序分析合理。综合评估各投标商的主要施工方案,依次评定优、良、中、差。
4施工网络计划与控制措施1、工程网络计划(要求投标人按照询价人提供的关键点、开工和完成时间进行编制;采用P3或者project绘制成图附后);
2、施工工期控制措施;
3、改造工期与机组检修同步的措施。1010--98.9-87.9-76.9-6优:1、工期计划考虑全面、切实可行;2、有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施工工序之间逻辑关系清楚、合理;3、网络图中关键线路正确;4、工期保证的组织措施合理,技术措施符合实际;5、发生意外情况的抢工措施得力。综合评估各投标商的施工工期控制措施,依次评定优、良、中、差。
5施工机械、机具、设备配制计划1、拟采用的施工机械、机具、设备清单与进出场计划;
2、拟采用的施工机械自有设备清。1010--98.9-87.9-76.9-6优:施工机具、设备配置合理,进场时间明确,满足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要求。综合评估各投标商的施工机具、设备配置,依次评定优、良、中、差。
6物资、图纸、设备、劳动力计划1、主要材料供应计划(与施工网络计划相协调);材料采购质量控制措施;设备材料仓储管理措施;
2、图纸需用计划(与施工网络计划相协调);
3、主要设备需用计划(按照询价设备清单编制);
4、劳动力计划(要求各专业工种与施工网络计划相协调)。2020-1817.9-1615.9-1413.9-12优:1、材料计划全面、合理、准确;2、质量进度保证措施合理、可行;3、物资管理措施到位;4、作业各层次人员搭配合理、充足、满足工程需要。综合评估各投标商的物资、图纸、设备、劳动力措施,依次评定优、良、中、差。
7施工质量保证措施1、施工质量目标;
2、本标段的质量保证体系;
3、主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与保证措施;
4、预防质量通病的措施。1010--98.9-87.9-76.9-6优:有明确的工程质量控制目标、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措施可靠且针对性强,能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综合评估各投标商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依次评定优、良、中、差。
8安全、文明施工1、施工安全、文明目标
2、本标段的安全管理体系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4、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
5、成品保护措施1010--98.9-87.9-76.9-6优:有健全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有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目标,有合理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措施,人员到位,针对性强。综合评估各投标商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依次评定优、良、中、差。
9附件1、主要施工机械布置图
2、临时设施、用地布置图
3、施工网络进度计划
3.3 商务评标因素及权重
评 标 因 素权重
1资质、资信及业绩(包括在华电系统信誉)50
2合同履约保证35
3投标响应及其他15
合计100
注:询价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以上所列的评标因素作出调整,并对评审主要内容作出修正。
3.4 投标报价的评审
评标价格满分100分,其价格评审原则如下:
3.4.1 计算商务评标价的基础是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4.2 投标人应按询价文件规定的币种进行报价。若报价币种与询价文件规定不符,则对各投标人提供的不同币种的报价按开标前一天国家公布的汇率(卖出价)折算为询价文件规定的币种报价,汇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4.3 对各投标人的融资、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按现值法折算至同一基准;
3.4.4 调整各投标人的服务范围至同一基准。对漏项的,价格按本次询价其它投标人相应内容的最高报价或最新相同或类似部分的合同价格或估价(在前者优先,没有或不明确的顺延)调整;对多报的,价格按本次询价其它投标人相应内容的最低报价或最新相同或类似部分的合同价格或估价(在前者优先,没有或不明确的顺延)调整投标价格。此调整只供评标时用,如果中标,该部分的价格按相应最低价计;
3.5 中标候选人推荐及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以询价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有关规定为基本依据,对商务、技术、报价三个部分分别进行评价和比较,采用百分制评分,其技术、商务和价格的权重为:【40】:【10】:【50】。对投标人的技术、商务和价格得分加权后,最终综合得分最高的排第一,前二/三名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但当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在其技术、商务(不含价格)得分与最高技术、商务(不含价格)得分的投标人分值差不超过3%时,以价格低者优先为原则,推荐评标价最低的为(预)中标人,如有评标价格和分值都在上述两者之间的投标人按以价格低者优先为原则推荐备选(预)中标人,如上述两者之间无投标人,将最高技术、商务(不含价格)得分的推荐为备选(预)中标人。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向询价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评标标准和方法、开标记录、废标情况说明、评标结果等内容。
4 定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向询价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向询价人推荐二/三名中标候选人,交询价人定标。
询价人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询价人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中标,也不对未中标原因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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