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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第三次招标公告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第三次招标公告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涪陵分局对购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项目项目采用网上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要求并有供货能力的供应商踊跃报价。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数量

  • 包1(商品数量:1)预算合计:¥794,500.00元


    其他社会服务

    配置要求:采购目录: 其他社会服务 商品配置:

      采购预算:¥350.00
    • 数量:2270(批次)
    • 小计:¥794,500.00
      二 、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必须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注册,成为“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有效供应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报价时间

      报价开始时间:2017-10-23 09:00:00(北京)

      报价截止时间:2017-10-23 10:00:00(北京)


      四、保证金


      五、响应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要求必须上传 :是


      六、商务条款

      (一)交货时间:

      所有抽检任务,必须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抽样工作,4月15日以前完成检验及技术分析报告,5月10日前完成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处置工作。

      (二)交货地点: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涪陵区分局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和餐饮食品监管科办公室


      (三)验货方式

      1、中标人应保证抽检工作过程中的抽检资料的完整性、抽检数据的准确性、抽检结果的科学性,如有缺漏、损坏、差异或存在异议,由供应商负责补齐或赔偿。

      2、在抽检过程中,必须按照涪陵食药监分局提供的抽样区域、抽样项目以及检验项目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更换或更改。

      3、检验过程中,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原则,确保不合格样品检出率不低于7%。

      4、每一批次检验项目,必须有抽样通知书、抽样记录及凭证、交样登记表、检验报告,抽检完成后出具监督抽检与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报告。


      (四)报价要求

      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由供应商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和技术要求自主编制预算并报价,成交价格作为最终合同价,结算时不作变更。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抽样、样品购买费、样品检验费、信息录入、检验结果制发报送、备份样品保管、出具技术分析报告、样品运输、人工工资和差旅费等。



      (五)付款方式

      在抽检过程中发生的样品购买费、样品检验费、信息录入、检验结果制发报送、备份样品保管、出具技术分析报告、样品运输、人工工资和差旅费等,由承检机构先行垫资,待承检机构完成抽样检测任务,形成最终的评估报告后,承检机构凭采购合同、评估报告、供货发票及相关资料到需方一次性结算,分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款划入承检机构账户。如评估达不到要求,返工费由承检机构负责。


      七、其它要求

      (一)成交原则:

      在符合本次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如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报价的,则以服务响应时间短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如果最低报价和服务响应时间都相同,则以先报价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二)质疑和投诉

      1、质疑内容、时限

      (1)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质疑答复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和处理。

      (2)采购人、采购机构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两个日历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3)质疑答复方式

      采购人通过补遗方式对质疑进行答复。

      3、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在提出投诉时,应附送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书及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3)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同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献兰

      联系电话: ********

  • 标签: 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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