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购买四平市城管执法服装等货物采购合同公示

四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购买四平市城管执法服装等货物采购合同公示


合同编号:SPZFCG-HT2017-193

签订地点: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

签订日期: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四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购买四平市城管执法服装等货物,经询价采购。该采购项目由长春市西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标,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经采购中心鉴证签署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合同标的: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元)

合计

1

春秋常服

严格按照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标准执行

127套

460.00

58,420.00

2

冬常服

127套

490.00

62,230.00

3

春秋茄克式执勤装

127套

390.00

49,530.00

4

冬季茄克式执勤装

127套

510.00

64,770.00

5

春秋常服配套衬衣

127件

91.00

11,557.00

6

短袖夏装制式衬衣

127件

80.00

10,160.00

7

长袖夏装制式衬衣

127件

81.00

10,287.00

8

单裤

127条

120.00

15,240.00

9

裙子

127条

90.00

11,430.00

10

防寒大衣(短款)

127件

340.00

43,180.00

11

防寒大衣(长款)

127件

380.00

48,260.00

12

大檐帽(女卷檐帽)

127顶

52.00

6,604.00

13

大檐凉帽(女卷檐凉帽)

127顶

47.00

5,969.00

14

皮面栽绒防寒帽

127顶

59.00

7,493.00

15

(皮面直毛皮防寒帽)

191.00

24,257.00

16

单皮鞋

127双

276.00

35,052.00

17

皮凉鞋

127双

276.00

35,052.00

18

棉皮鞋

127双

341.00

43,307.00

19

毛皮靴

127双

400.00

50,800.00

20

大帽徽

127枚

10.00

1,270.00

21

小帽徽

127枚

8.00

1,016.00

22

硬肩章(含徽)

127付

18.00

2,286.00

23

软肩章

127付

7.80

990.60

24

套式肩章

127付

5.50

698.50

25

臂章(缝纫臂章/挂式臂章)

127付

7.50

952.50

26

领花

127付

7.00

889.00

27

硬胸徽

127个

8.00

1,016.00

28

软胸徽

127个

3.00

381.00

29

硬胸号

127个

8.00

1,016.00

30

软胸号

127个

2.50

317.50

31

领带

127条

21.00

2,667.00

32

领带卡

127枚

8.00

1,016.00

33

腰带

127条

55.00

6,985.00

34

标志扣(22m/15m/13m)

127粒

2.50

317.50

35

雨衣(含雨靴)

127套 

271.17

34,438.59

36

反光背心

127件 

135.00

17,145.00

合计

陆拾陆万柒仟元整¥667,000.00

二、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陆拾陆万柒仟元整,(小写)¥:667,000.00元。

三、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2017年12月8日。所有货物到货清点核对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采购人的日期为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四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交货方式: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并保证验收合格。

四、付款方式

1、供方交货时应向采购人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四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2、财政付款:甲方在合同标的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相关资料;四平市政府采购办在收到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合同价款中财政付款金额共计¥:667,000.00元一次性支付给供方。

五、履约保证金

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33,350元)。履约保证金须采用供方通过本公司账户银行转账的方式提交。

2、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给采购人使用并向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相关资料之日止,以银行转账方式返还,不计利息。

3、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在货物验收合格,并向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相关资料后由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5个工作日内返还。

六、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33,350元)。

2.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到期后转作质量保证金。

3.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之日止,扣除中标人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在质量保证期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

七、误期赔偿

1.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采购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采购人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采购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5.如果采购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验收:采购人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采购项目使用部门以及资产管理、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制订验收方案,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集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九、合同补充条款:

十、争议解决方式:采购人、供方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四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采购人、供方和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采购人向四平市财政局提请付款的凭证。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在采购人和供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加盖合同专用章。

十三、合同修改:除采购人、供方双方和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采购人:供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二○一*年**月**日

联系电话:0434-*******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货物 服装 城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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