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发电机组设备招标公告
柴油发电机组设备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安福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大楼柴油发电机组设备
项目编号:【HNBC-AF-J001】
采购单位名称: 安福县林业局(章)
招标代理机构: 江西华纳百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编 制 时 间 : 二O一七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采购邀请函2
第二章 谈判文件前附表4
第三章谈判须知7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17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样本]23
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25
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41
第一章、采购邀请函
经安福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江西华纳百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安福县林业局委托,就安福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大楼柴油发电机组设备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有关事项如下:
一、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安福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大楼柴油发电机组设备
2、项目编号:【HNBC-AF-J001】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
4、采购内容:
序号项目名称数量单位最高限价(万元)
1柴油发电机组设备1套46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投标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合格的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如不是三证合一则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标现场查验原件;
3、法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最近的财务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最近税务发票凭证和缴纳社保发票凭证复印件,或国家税务局证明和所在地社保局的社会保障证明原件);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
8、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购买谈判文件时间、地点及提供的资料:
1、本次招标取消报名环节,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可自行下载谈判文件等资料并按谈判文件要求编制谈判响应文件直接投标。
四、谈判响应文件接收及开标信息:
所有谈判响应文件于2017年10月31日上午9:00分之前递交到安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谈判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
定于2017年10月31日上午9:00分,在安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举行开标会,届时请合格的供应商代表准时参加开标会。
五、谈判保证金:
谈判保证金为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谈判保证金必须在2017年10月30 日北京时间17:00前到达我公司指定的帐户。 户名:安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工商银行安福县支行,银行帐号: 150*****090********。谈判文件每份售价300元人民币,开标现场缴纳,售后不退。未按要求交纳谈判保证金和资料费的,其谈判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六、其它:
以上公告内容如有变动,将在相关网络媒体上另行通知。凡领取谈判文件后,对本谈判文件必须仔细阅读,并就此次谈判的相关事宜详细咨询,否则参与投标即被视为已经充分了解并接受谈判文件的所有要求。
七、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77*****429 E-mail:jxhnbc@163.com
采购单位联系人: 熊先生 联系电话:151*****017
监督投诉受理单位:安福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电话:****-*******
江西华纳百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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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谈判文件前附表
注: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
第三章 谈判须知(前附表)
一、说明
第三章第1.1项采购项目安福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大楼柴油发电机组设备
第三章第2.1项采购人名称:安福县林业局
电话:151*****017
联系人:熊先生
第三章第2.2项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江西华纳百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福县宝城北路66号
电话:177*****429 联系人:刘先生
第三章第3.1项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格条件:
见第一章、采购邀请函 中第二条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第三章第6.1项联合体形式□√ 不接受
□ 接受
第三章第7.1项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
□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二、谈判文件
第三章第9.4款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以条目号为计算单位
第三章第10.1项谈判开始之日2017年10月31日上午9:00分(北京时间)
第三章第10.1项谈判文件的提供截止日2017年10月31日上午9:00分(北京时间)
第三章第10.2项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三章第14.4项采购项目预算46万元
第三章第15.3项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提供货物制造商为采购货物提供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第16.3项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提交的时间: 、地点 。
第三章第17.1项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数额为:捌仟元整(¥80000.00元)(人民币)
户名:安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工商银行安福县支行,
银行帐号: 150*****090********。
应注明“华纳百川HNBC-AF-J001”字样。
第三章第18.1项响应文件有效期 60 日(日历日)
第三章第19.1项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第三章第21.2款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谈判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代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在2017年10月31 日上午9:00分之前不得启封
供应商名称: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三章第23.1项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安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第三章第33.1项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安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afzbtb.cn、吉安政府采购网http://218.64.81.5/zfcg/和吉安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japrtc.gov.cn/发布。
第三章第34.3项履约担保□ 不要求提供
□ √ 要求提供,成交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六、其他规定
第三章第37.1项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内的产品。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否
□√ 是,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
(1)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时,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5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6 %
第三章第38.1项招标代理服务费成交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金额1.5%代理服务费(不含税),请各供应商在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成交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支付。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
第四章第5.1项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中标公告发出之日起,预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后7日内将货物交付到安福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大楼指定的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成。
第四章第9.2项质量保证期一年
第四章第9.2项响应时间接到故障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如超过24小时任不能排除故障,供应商应在2个工作日内无偿提供备用品或零件供用户使用。
第四章第13.5项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以实际安装数量结算,采购单位与中标投标人签定合同后,中标投标人在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将货物送到采购单位指定的交货地点,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并经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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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谈判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竞争性谈判文件前附表” (简称谈判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2.3 “供应商”系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2.4 “货物”系指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2.5 “服务”系指谈判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本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3)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如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形式。
6.2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除应符合本章第3.2项、第3.3项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采购进口产品
7.1除谈判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7.2本章第7.1项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二、 谈判文件
8.谈判文件的组成
8.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及在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组成:
第一章 采购邀请函
第二章 谈判文件前附表
第三章 谈判须知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六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七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8.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9. 偏离
9.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谈判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9.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谈判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9.3第二章“谈判文件前附表”中“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和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9.4本章第9.3项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0. 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10.1谈判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止,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谈判文件提供期限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0.2供应商应持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递交谈判文件。
11.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的日期距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不足三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谈判开始日期。
11.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后,应在两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确认。
三、响应文件
12.一般要求
1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2.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有关响应内容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2.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2.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2.5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响应声明;
(2)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3)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
(4)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5)货物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6)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7)保证金;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9)报价一览表;
(10)分项报价表;
(11)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价格资料及说明。
13.2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4.报价
14.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
14.2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
(3)谈判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14.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4.4采购项目预算见谈判文件前附表,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5.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5.3除谈判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货物制造商为采购货物提供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的证明文件。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6.货物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及其服务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性文件,作为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6.2 证明货物及其服务与谈判文件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谈判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技术规格响应与偏离表,并申明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或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6.3 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谈判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7.保证金
17.1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转帐、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以一方名义交纳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 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7.4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17.5 发生以下情况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3)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定合同的;
(4)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响应文件有效期
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谈判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8.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响应文件应单独装订,其份数为: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份数。
19.2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9.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4 在谈判过程中,应谈判小组要求而递交的补充或修改谈判响应文件,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串通行为
2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处获得谈判小组组成人员情况的;
(3)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4)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5)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活动的;
(6)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7)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递交响应文件或者放弃成交的;
(8)供应商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9)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1.2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21.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 供应商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前,可以书面通知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该通知须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2 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后,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3.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谈判地址。
23.2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3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由供应商或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24.谈判小组
24.1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的代表组成。谈判小组负责对供应商资格进行核查;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谈判、对报价进行评价以及推荐成交供应商。
25.供应商的资格核查
25.1 谈判小组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核查。供应商不满足资格条件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25.2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26.谈判
26.1响应文件资格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将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谈判机会。
26.2第一阶段谈判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进行谈判。在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仍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同一截止时间前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应逐步明确采购需求,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完善合同内容。据此谈判小组可以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进行第二阶段谈判。
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实质性变动内容与谈判文件不一致时,以实质性变动内容为准。
26.3第二阶段谈判
(1)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参加第一阶段谈判的供应商以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正的方式,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做出响应。在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应当要求在谈判结束后同一截止时间前递交修正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供应商未按谈判小组规定递交的,视同在谈判开始之日后撤回响应文件。
修正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修正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正的响应文件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修正的响应文件为准。
(2)在第二阶段谈判过程中,不能确定成交结果的,谈判终止,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4供应商最后报价向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宣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以示公开。
26.5谈判小组将谈判轮数公开告之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7.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7.1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27.2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形式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满足第一章谈判须知第9.1项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8.响应文件的澄清
28.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2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大、小写有出入,以大写为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有出入,以正本为准。按上述原则修正的响应文件,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供应商不接受修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8.3供应商应按谈判小组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9.推荐成交供应商
29.1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及供应商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从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供应商中,按本章第28.3项关于计算错误修正原则,本章第9.3项关于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内偏差量化调整规则,本章第37条关于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规定,确定供应商的经评审报价。按照经评审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9.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成交供应商:
(1)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2)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0. 谈判的特殊情形
30.1递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继续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30.2递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应当终止谈判采购活动。除采购任务终止外,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31.谈判终止
31.1 谈判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次谈判终止: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2 谈判小组应将谈判终止理由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32.保密要求
32.1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七、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33.成交信息的公布
33.1 谈判结束后,成交结果信息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指定的媒体名称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34.询问及质疑
34.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4.2供应商若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关于谈判文件的质疑,应在开标截止两个工作日前提出。
(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关于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在成交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3.3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34.4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34.5 质疑书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书由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4.6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关的供应商。
34.7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35.成交通知
35.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5.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十日内,应按照谈判文件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5.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5.3项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6.签订合同
36.1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6.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6.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6.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其他规定
37. 政策与法规
37.1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及其他规定,见谈判文件前附表。谈判小组应按谈判文件规定,优先推荐节能环保产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
37.2供应商符合本章第36.1项规定,获得相应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7.3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见谈判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
38. 招标代理服务费
38.1成交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39. 其他规定
39.1谈判文件的其他规定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采购的乙方名称、地址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谈判文件前附表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或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谈判文件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谈判文件前附表与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19.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或其产品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
20.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0.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0.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1.解决争议的方法
2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1.2 调解不成可以按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2.法律适用
2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3.通知
23.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3.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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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样本]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组织形式:
(2)采购方式:
(3)标的名称: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备注
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4.付款: 。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书
(3)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响应文件
(6)谈判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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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响应文件组成
一、谈判响应声明
二、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
三、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四、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五、货物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六、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保证金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报价一览表
十、分项价格表
十一、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价格资料及说明
十二、最后报价(按谈判小组要求提供)
备注: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或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供应商可不填写或提供“四、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竞争性谈判
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代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一、谈判响应声明
致 (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的谈判邀请(采购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全名: 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三份。
(1)谈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三份)
(2)货物说明一览表
(3)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4)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5)货物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6)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7)保证金
(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我方同意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并已经具备《政府采购法》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我方承诺:
(1)近三年均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没有偷税、漏税行为;
(2)近三年均依法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欠缴、漏缴行为;
三、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谈判文件,包括谈判文件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我方承诺接受谈判文件中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四、我方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
五、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六、我方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否则,我方同意接受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的处罚。
七、如果在规定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我方响应文件在有效期内撤回,其保证金将被没收。
供应商名称(盖章):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 货物说明一览表
采购项目编号:
序号货物名称制造商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位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备 注
注: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可另页描述。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三、 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采购项目编号:
序号谈判文件条目号谈判文件的商务条款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与偏离说明
注:“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四、 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采购项目编号:
序号货物名称谈判文件条目号采购规格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的规格响应与偏离说明
注:“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五、货物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备注:提供第二章“谈判文件前附表”和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规定(包括货物的强制性认证、注册等)的证明材料。
六、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须 知
一、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响应:
(一)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
(二)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或提供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
(三)资格证明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加盖供应商单位章、签字的;
(四)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或未按有关规定年审合格的;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应按第一章“谈判须知”第3.1项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以满足第一章“谈判须知”第3.1项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要求: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附3、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4、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5、货物制造商为采购货物提供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
(一) 供应商询价产品不符合“附4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规定的,不提供“附4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制造商不提供“附5货物制造商为采购货物提供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的证明文件”。
六(二)、附1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六(二)、附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二)、附2 供应商基本情况
1.名称及概况:
(1) 供应商名称:
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2) 成立或注册日期:
(3) 注册号码:
(4) 法定代表人姓名:
2. 经营范围:
3.近年营业额:
年度总额
4.近年该货物主要销售客户的名称地址(可另附页):
(1)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金额
(2)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金额
5.同意为供应商制造货物的制造商名称、地址(非制造商填写)
6.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7.其他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制造商体系认证情况等
8.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兹声明上述数据和资料是真实、正确的,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六(二)、附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一)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二)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六(二)、附4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提供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定表。
六(二)、附件5 货物制造商为采购货物提供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的证明文件(非制造商提供)
备注:提供:(1)协议或授权函复印件;
七、保证金
备注: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 报价一览表
采购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数量单位单价
(人民币元)交货期
(天)谈判保证金备注
小写:
总价:(大写)
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
(2)价格应按照第一章“竞谈须知”第14条的要求报价。
(3)总价应与《分项价格表》中总价相同。
供应商(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十、分项价格表
采购项目编号: 金额单位: 元
序号产品名称品牌及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合计
总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供应商(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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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一、货物清单和技术参数要求
1、柴油机发电机组技术参数及要求
1.1、 GF1-400KW柴油发电机组技术规格及要求
1.1.1、额定功率:400KW
1.1.2、额定电压:400V/230V
1.1.3、输出电流:720A
1.1.4、额定频率:50HZ
1.1.5、功率因数:0.8(滞后)
1.1.6、机组噪音:≤96分贝
1.1.7、结构形式:固定式,机组为一体式结构,底座选用高强度钢材,旋转部位加防护罩,配套 8 小时连续使用油箱和电池浮充电器。
1.1.8、起动方式:直流 24V 高能蓄电池电起动。
1.1.9、机组尺寸mm:约为(长×宽×高)3500×1350×1950
1.1.10、机身尺寸高≤2200mm
1.2、 柴油发动机技术规格及要求
1.2.1、发动机结构特点: 四冲程、涡轮增压
1.2.2、额定转速:1500rmp
1.2.3、缸数/排列: 12/V型
1.2.4、活塞行程:150
1.2.5、缸径:135
1.2.6、燃烧室型式:直接喷射式
1.2.7、压缩比: 17:1
1.2.8、总排量:25.8
1.2.9、1小时功率(KW):420
1.2.10、12小时功率(KW):320
1.2.11、燃油消耗率kw/h/g:≤206
1.2.12、机油消耗率kw/h/g:≤1.00
1.2.13、曲轴转向:逆时针(面向输出端)
1.2.14、启动方式:电启动
1.2.15、冷却方式:水冷却
1.3、 柴油发电机技术规格及要求
1.3.1、发电机功率(KW/KVA):400KW/500KVA
1.3.2、输出因数:COSΦ=0.8(滞后)
1.3.3、相数/接线:三相四线/Y型接法
1.3.4、励磁方式:励磁无刷
1.3.5、额定电压V:400/230
1.3.6、电压波动率(%):≤±0.5
1.3.7、频率/频率调整率(%):50Hz/≤±0.5(稳态) +10 ~ -7(瞬态)
1.3.8、电压调整率(%):≤±0.5(稳态) +20 ~ -15(瞬态)
1.3.9、频率波动率(%):≤±0.5
1.3.10、防护等级:IP22
1.3.11、绝缘等级:H
附:配置清单
序号产品名称单位数量
发电机组套1
1柴油发动机台1
2发电机台1
3输出柜个1
4断路器个1
5蓄电池套1
6排气系统套1
7消音器套1
8波纹管套1
9冷却水箱个1
10共用底盘个1
11随机工具套1
12日用工具箱只1
13油管及附件套1
14水套加热器套1
15控制电缆线米50
16运输、安装调试
备注:
1、不响应作无效投标处理,若提供虚假资质将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记录行为。
2、提供所投设备(柴油发电机组)制造商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复印件加盖生产商公章)。
3.提供所投发动机与发电机产品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售后服务函、参数确认函(原件)。
4.为应对突发事件及应急用电,所投发动机与发电机生产厂商须在当地设立维修站、点(提供维修站、点营业执照与站点授权书原件)。
5.投标人在投标前须现场实地勘查,充分了解现场施工状况,同时根据实际技术要求提供解决方案(该方案与现场勘查证明为投标文件不可或缺部分,最终由专家组评定优劣)。
二、商务服务:
1.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原厂原装、全新的、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产品;须承诺提供整体设备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的免费上门服务,质量保证期自采购人(或其授权代表)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内免费维修、更换配件。质保期内露天文化标示有脱色现象的、灯具出现质量问题无法修好的需免费更换。须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承诺及准确有效的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2.在质量保证期内,接到故障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如超过24小时仍不能排除故障,供应商应在2个工作日无偿提供备用品或零件供用户使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3.质量保证期内所有产品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上门保修,即由供应商派员到用户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4、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壹套(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检测验收标准等)。各项指标和参数应符合检测验收标准,采购方有权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或机构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检测。
5、成交供应商应提供设备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并且预先提供检测验收标准,填写验收报告书,供最终双方确认所用。
6、如遇厂方兼并或代理商不再代理该产品,须与采购方做好移交手续。本合同、协议继续有效。
7、付款方式:以实际安装数量结算,采购单位与中标投标人签定合同后,中标投标人在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将货物送到采购单位指定的交货地点,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并经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息)。
8、验收
1)货物到现场安装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由由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有关评审专家共同现场验收。验收时主要对到货货物的数量、外观、包装质量、技术资料等进行检查,对货物依照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投标文件的规格型号、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收;货物性能达到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确认验收合格文件,验收时如发现货物的质量、性能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本项目采购人有权在货物验收时予以拒收;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2)交付验收标准:依次序对照适用标准为:
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相关行业标准。
②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中采购人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及各项要求。
上述标准必须是有关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成交供应商须为验收提供必需的设备、工具及其他便利条件。
4)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成交供应商应负责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措施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对于不合格的货物,供应商必须在7个工作日里及时完成更换并重新对更换货物进行验收。
6)设备验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所有检测费用、验收费)由成交供应商全部承担。
9、技术培训对象及培训目标、要求
1)培训对象由业主指定。
2)培训目标:能较深入地了解各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验收技术标准和其它相关技术要求,能全面地掌握设备性能,并能指导其它技术人员的维护工作。
3)现场培训应在完工测试和试运转之前完成,正式培训要在验收之前完成,涉及国外设备的教材应有中文资料。
4)培训教师应精通所有设备的操作技术,且有丰富的经验。
HNBC-AF-J001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审批意见
采
购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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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章)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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