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体育馆配套设施工程政府采购合同

诏安县体育馆配套设施工程政府采购合同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诏安县文化广电体育局

乙方:厦门炫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4]GWCG[GK]*******的诏安县体育馆配套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品目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售后服务要求采购单位联系人报价单位联系方式
11-1其他体育设备其他体育设备1*******详见技术、服务要求及附件2017 年 10 月 25 日合同内所有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完毕,验收并交付采购单两年诏安县文化广电体育局沈香德/152*****655厦门炫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38*****734
合计:*******.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柒万陆仟陆佰陆拾捌元整(¥*******.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文体中心体育馆;

4.3交付条件:中标人必须免费将货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的地点进行安装调试。所有中标内容提供至少一年以上质保。。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字盖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中标设备及材料到达现场后,中标方提供完整拨款手续,采购人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进度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中标方提供完整拨款手续,采购人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财政结算审核、资料完整归档,中标方提供完整拨款手续后,采购人在20个工作日内付至财政结算审核价的95%;余下财政结算审核价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无质量问题于质保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以质保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

10、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约则承担通用条款约定的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合同生效后,供需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因履行本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合同条款执行。合同总金额含暂列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捌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叁份,送备案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诏安县文化广电体育局乙方:厦门炫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诏安县南诏镇良峰路266-268号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后滨路8号之一2301室
单位负责人:林志坚单位负责人:何仕发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蔡宜彬
联系方法:152*****655联系方法:138*****734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厦门文灶支行
账号:账号:********9482


签订地点:诏安县南诏镇中山西路266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体育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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