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服招标公告

制服招标公告

] 莲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莲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采购单位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服装采购进行竞争性磋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招标编号:LHX2017-070

2、采购内容:

项目名称
项目明细
简要技术说明
数量
采购预算

服装
具体明细和详细服务要求见招标文件

1批
29.441万元


3、投标人资格条件:

3.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

a. 投标人须提供其住所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对于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

b. 投标人必须提供全套制服样品和省级及以上行政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c.本项目只接受生产厂家投标。

4、标书获取方式:2017年10月23日—2017年11月2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莲花县本级(网址:http://bm.pingxiang.gov.cn/pxzbtb/xq/lh.html)下载磋商文件。

5、投标截止与开标时间:2017年11月3日下午2时。届时请投标人的法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开标会。中标后交货时间:自中标之日起20日之内交货。

6、开标地点:莲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西省莲花县琴亭镇广兴路),投标人请于开标当天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在本中心处签到并提交投标文件。

7、以上若有变更将通过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果没有及时关注本中心网站公告导致误投标,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采购人名称:莲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采购人详细地址:莲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采购人联系电话:贺女生********411

9、招标机构名称:莲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详细地址:江西省莲花县琴亭镇广兴路

联系人:周小军 电话:****-*******

附件:


莲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服装

竞争性磋商文件

编号: LHX2017-070

采购人:莲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集中采购机构:莲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一章 投标邀请

莲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莲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采购单位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服装采购进行竞争性磋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招标编号:LHX2017-070

2、采购内容:

项目名称
项目明细
简要技术说明
数量
采购预算

服装
具体明细和详细服务要求见招标文件

1批
29.441万元


3、投标人资格条件:

3.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

a. 投标人须提供其住所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对于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

b. 投标人必须提供全套制服样品和省级及以上行政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c.本项目只接受生产厂家投标。

4、标书获取方式:2017年10月23日—2017年11月2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莲花县本级(网址:http://bm.pingxiang.gov.cn/pxzbtb/xq/lh.html)下载磋商文件。

5、投标截止与开标时间:2017年11月3日下午2时。届时请投标人的法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开标会。中标后交货时间:自中标之日起20日之内交货。

6、开标地点:莲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西省莲花县琴亭镇广兴路),投标人请于开标当天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在本中心处签到并提交投标文件。

7、以上若有变更将通过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果没有及时关注本中心网站公告导致误投标,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采购人名称:莲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采购人详细地址:莲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采购人联系电话:贺女生********411

9、招标机构名称:莲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详细地址:江西省莲花县琴亭镇广兴路

联系人:周小军 电话:****-*******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投标。

2、定义

2.1 “招标货物”指本磋商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2.2 “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并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

3、磋商文件构成

3.1 磋商文件组成: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和废标条款、附件等。

3.2 招标的最小单位是包。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投标人对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部分投标;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可以以包为单位投标。

3.3 交易中心如果要求投标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提交备选方案;否则,备选方案将被拒绝。

4、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4.1 交易中心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在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4.2 投标人如对磋商文件有疑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书面澄清,否则视为认可磋商文件并不予受理相关质疑。

4.3 交易中心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有权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5、投标费用

5.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交易中心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2 中标人向莲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综合服务费1%,现场缴纳专家评审费1500元。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6、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6.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人与交易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2 投标人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3 如无特别说明外,投标人应用人民币报价。

6.4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投标人公章或投标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6.5 投标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6.6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7、投标文件的组成

7.1 投标人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在《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等处逐条标明满足与否。

7.2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8、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商务部分是证明投标人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招标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以下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1)投标函(投标申请及声明);

*(2)只允许服装生产厂家投标、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开标一览表;

(4)分项报价表;

(5)投标保证金(转账单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的扫描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 》副本(复印件);

(7)投标方近三年同类产品销售业绩一览表(列明采购单位、购买时间、项目、联系电话)。

(8)投标人近期的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

*(9)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

a. 投标人须提供其住所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对于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

b. 投标人必须提供全套制服样品和省级及以上行政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c.本项目只接受生产厂家投标。

(10)售后服务承诺;

(11)《商务条款偏离表》;

(12)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不需提供)(格式见附件八);

(13)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或不属于监狱企业的不需提供)(格式见附件九);

(14)从投标日止五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质监部门书面说明、格式见附件十)。

(15)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9、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9.1 技术部分是证明投标人投标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投标报价表中的货物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9.2 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实行强制认证的,应提供强制认证证书。

9.3 投标货物如与磋商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并在《技术条款偏离表》中逐条予以说明。

9.4 投标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文件和有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加*项目不得缺失。(以下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1)产品的品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功能特点的详细说明;

*(2)《技术条款偏离表》;

*(3)详细的交货清单;

(4)货物安装、验收标准、货物技术资料;

(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等。

10、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

10.1 价格部分是对投标货物价格构成的说明,磋商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货物仅接受一个价格。

10.2本报价为供货报价,报价应包含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缷、保险及其材料、伴随服务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10.3 投标人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

11、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

11.1 其他部分由投标人根据编制投标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2、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交易中心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2.2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投标保证金数额伍仟捌佰元整,供应商应从本单位基本账号将保证金转(汇、存) 开户名:莲花县公共政务管理局;开户行: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帐号:****************00,不收现金(汇款时,请注明招标项目编号和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开标前一天,开标前在莲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2.3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供应商应主动与投标文件接收人联系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以及办理退还手续,由于投标人的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的,其责任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2.4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后(提供合同复印件)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2.5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投标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中标供应商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4)经查实属于陪标、串通投标的等。

13、投标有效期

13.1 自开标之日起30天内投标有效。

13.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中心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这种要求,并且不影响保证金退还。接收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4、投标文件签署及规定

14.1 投标人制作的纸质投标文件须密封加盖公章。

14.2 投标文件因制作不周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截止期

15.1投标人须准备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一式两份,一份正本、一份副本),于开标时一并提交。

15.2 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1月3日14时。在此之前,投标人将纸质的招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16、有下列情形的投标文件将拒收:

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1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磋商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中心。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 投标人根据磋商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8、联合投标

18.1本次招标(竞争性磋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9、诚实信用

19.1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19.2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9.3 投标人不得以向中心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投标人有此行为的,将在莲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投标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开标、评标与定标

20、开标

20.1 交易中心将在磋商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开标大会。

20.2 开标时,交易中心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交易中心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检查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除了拒绝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20.3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评标

21.1 评标组织

21.1.1评标工作由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4)向交易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1.1.2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结束后,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1.2 评标程序

21.2.1 投标文件的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

(3)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投标报价超出采购单位预算。

(6)没有详细说明投标货物品牌、型号、技术参数的,而是直接拷贝磋商文件技术要求的;

21.2.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

依据磋商文件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1.2.2.1 实质性要求是指本磋商文件中用带星号(“*”)、“必须”等其他文字说明的商务和技术要求。

21.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同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家数不符合规定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1.2.3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4 比较与评价。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1.3 评标方法

21.3.1本次项目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计分方法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21.3.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分别对每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技术及商务响应情况进行评审和综合评估并打分。评标专家组成员打分时不得协商,应独立完成。

21.3.3 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分计算(总分=技术分+商务分+价格分),按综合评分的高低,确定排名顺序及推荐综合分数最高的为预中标单位。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1.3.4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偏离情况,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承诺明显不符合招标要求却在偏离情况中作“满足”“无偏离”“正偏离”等满足招标要求的承诺时,经评委认定后,以虚假应标论处,按《政府采购法》中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21.4评分标准评标细则

细则

项目
分值细则
分值

报价部分

(30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磋商后的最终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交易中心组织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现场抓阄,确定磋商顺序。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再次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并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以投标人的最终报价计算价格分。最终报价不能高于第一次报价,如高于第一次报价以第一次报价为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30

商务部分得分(30分)
投标单位是上市企业的得1 分。
1

2. 投标单位:获得过中国职业装领军企业称号得1分,获得过中国职业装十大品牌称号得1分;获得过中国质量提名奖1分。
3

3.投标单位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议定的纺织服装类中国驰名商标得1分,提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颁发的服装类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得1分;
2

4. 投标单位同时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系统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系统认证、售后服务认证,4分,每一项得1分。提供原件验查后交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

5、投标单位提供2006年7月1日以来国务院核准制服着装单位制服类产品销售业绩的情况:提供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工商、税务、海关、海事局、出入境、武警每份服装合同金额满100万元以上各得2分,满分20分,提供原件验查后交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0

技术部分

(40分)
1.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各项技术要求,得10分,细项指标负偏离一项扣2分,扣完10分为止。(凭样品和检测报告佐证)
10

2.夏装面料成份、色泽满足技术指标要求:满分10分

面料成份按照面料主要技术指标,以采购单位提供招标样衣执行,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省级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检测报告检测日期须在2016年6月1日之后,送检单位名称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检测标准按照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执行,检测报告需体现:面料成份、主要技术指标纱支、克重、耐干、湿摩擦色牢度、耐皂洗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甲醛是否超标准等指标,颜色与色泽与样品保持一样,综合评定为优等品10分,一等品6分,合格品4分,其余不给分。(凭省级以上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佐证)
10

3.面料成份满足技术指标要求:满分4分

春秋冬面料成份参照采购单位全省着装规定执行(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品种除外),需提供省级以上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检测报告检测日期必须在2016年6月1日之后,送检单位名称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颜色与色泽与全省着装规定样品保持一样。检测标准按照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执行(男西服GB/T2664-2009;女西服GB/T2665-2009;男女衬衫GB/T2660-2008;男女西裤GB/T2666-2009;女裙FZ/T81004-2003),检测报告需体现:面料成份、主要技术指标、甲醛是否超标准等指标,按甲方提供样品面料的检测报告为准,综合评定为优等品10分,一等品6分,合格品4分,其余不给分。(凭省级以上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佐证)
10

4.投标单位工艺技术
T 4.1投标单位必须对成衣做抗皱防缩定型技术处理,得2分(提供佐证材料)
2

T4.2投标单位必须对成衣做含羊毛免烫定型护理的技术处理,得2分(提供佐证材料)
2

T4.3投标单位能够提供本次服装制作详细工艺流程图,缝纫制作技术要求3CM必须在11-13针,不少于12针的得2分
2

5.投标人生产设备
投标单位提供各种生产设备数量名称、图片和登记造册表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

6.技术人员保障
T6.1投标单位具有技术工程师资格证书5人以上(含)得2分。(提供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原件验查后交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得分)
2

21.5中、小、微企业

21.5.1本次投标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的,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时,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21.5.2本次投标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的,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时,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必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21.5.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1.5.4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1.5.5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必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21.5.6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1.6 节能、环保产品

21.6.1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1.6.2环保产品是指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1.6.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最新一期为准;

21.6.4如属节能、环保产品需提供所在清单页的复印件或截图;

21.6.5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21.6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交易中心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 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3)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2、定标

22.1 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2.2 综合比较与评价后,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确定为预中标供应商。

22.3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将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公示七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22.4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拒绝签订合同的一方应至少向另一方支付与投标保证金相等的补偿金,以及为招标、投标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和双方商定的其他补偿。

22.6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三年内不得参加莲花县政府采购活动。

22.7 交易中心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2.8 所有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交易中心均不退回。

23 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五、履约保证金

24、履约保证金

24.1 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莲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中标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24.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该项目验收合格时止。

24.3 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六、签订合同

25、签订合同

25.1 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5.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七、质疑和投诉

26、质疑和投诉

26.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交易中心提出询问,采购单位和交易中心将依法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6.2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交易中心。

26.3 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交易中心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开标时间;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26.4 投标人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交易中心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6.5 交易中心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6.6 质疑投标人对交易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交易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第三章 莲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识别服和标识配备方案及参数

为统一规范着装,树立全省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形象,制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识别服、标识配备方案,具体如下:

一、配备简介

我省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识别服融合了原工商、质监和食药监制服的主要特色,颜色为蓝色系,按季节配置夏季识别服、春秋季识别服、冬季识别服和领带、帽子等,其中夏服为浅蓝色,款式为夹克式短袖衬衣、长袖衬衣;春秋服和冬服为藏青色,款式为西服式。标识由帽徽、肩章、领花(胸花)、纽扣、臂章及工号牌组成。

二、配备种类

(一)识别服品类

1.夏服:男女夹克式短袖衬衣、男女外穿长袖衬衣、男女夏裤。

2.春秋服:男女春秋上衣、男女内穿长袖衬衣及春秋裤。

3.冬服:男女冬服上衣、冬裤、毛衣。

4.防寒服:男女防寒服。

(二)配件品类

1.帽子:男式大檐帽、女式卷檐帽。

2.领带、领带夹。

3.皮带。

4.标识:帽徽、肩章、领花(胸花)、纽扣、臂章及工号牌。

三、配备标准

四、配备范围

各市、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人员。

附:款式图


工号牌由字母和五位数字组成,字母代表所在设区市,分别

为:A南昌市、B赣州市、C宜春市、D吉安市、E上饶市、F抚州市、G九江市、H景德镇市、 J莲花县、K新余市、数字前两位代表所在县(市、区),按序列从01开始,后三位为人员编号。

例:南昌市南昌县局局长的编号为A01001

九江市武宁县局局长的编号为G02001

配备标准:

随服装发放,损坏后交旧领新。

例:南昌市南昌县局局长的编号为A01001

九江市武宁县局局长的编号为G02001

配备标准:随服装发放,损坏后交旧领新。

莲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识别服和配件明细表

服装品类
数量

夏服夹克式短袖衬衣(件)
118

夏服夏裤(条)
118

夏服外穿长袖衬衣(件)
118

春秋服上衣、裤(含金属纽扣)(套)
118

春秋服内穿衬衣(含金属纽扣)(件)
118

冬服上衣、冬裤(套)
118

冬服毛衣(件)
118

防寒服上衣(件)
118

男式大檐帽、女式卷沿帽(含帽徽)(顶)
118

领带(根)
118

皮带(根)
118

标识(领花、胸花、工号牌、臂章、肩章、领带夹)(套)
118

付款方式:在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全部合同货物,完成全部交货验收合格后,凭中标人提供使用单位确认的货物验收单及中标人的货物发票后,在10天内支付实际货款33%,次年3月前再支付33%,第三年3月余款一次性付清。


— 18—

第四章、合同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 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合同价”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货物” 是指投标供应商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且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4“服务” 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等。

1.5“买方”是指购买货物的采购人。

1.6“卖方”是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1.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活动。

2. 技术规范

2.1卖方提交和交付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离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2.2技术规范中未有规定的,则以国家有关部门现行有效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3.1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 付款方式

4.1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4.2付款方式:买方应按照“采购项目需求”中买方规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

5、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5.1履行期限:卖方应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和采购人签订合同,并于规定时间内交货,到达用户指定地点。

5.2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3履行方式:买方为卖方完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外,其余工作由卖方自行完成。

5.4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进度向卖方支付款项。

6. 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有特殊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6.1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提交给买方。

6.2买方向卖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应于验收时一并提交给卖方。

7. 质量保证

7.1卖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买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货物。

7.2卖方货物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应负责免费送货上门、免费更换。对达不到质量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7.2.1更换:由卖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7.2.2贬值处理:由买、卖双方合议定价。

7.2.3退货处理:卖方应退还买方支付的货物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7.3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没有负责免费送货上门、免费更换,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8.检验

8.1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8.2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8.3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8.4卖方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9.延期交货

9.1卖方应按照“采购项目需求”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9.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9.3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0. 违约赔偿

除合同第11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周,按合同总价的1%计收。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0%。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卖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1.不可抗力

11.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 税费

12.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2.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2.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3. 履约保证金

13.1 卖方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13.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3.3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义务后五个工作日内,买方通知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14. 仲裁

14.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

14.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4.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4.4 仲裁机构为合同履行地经济仲裁机构。

14.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5. 违约终止合同

15.1 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

15.1.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

15.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 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

15.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5.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7. 转让和分包

17.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8. 合同修改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9. 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0.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1. 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21.1 除了卖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买方为上述内容向卖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卖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

21.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使用第21.1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21.3除合同本身以外,21.1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买方的财产,若买方要求,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

22. 合同生效及其它

22.1 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取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

22.2本合同一式肆份,以中文书写。买方、卖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莲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五章 附 件

附件一、投标函(投标申请及声明)格式:

投标函(投标申请及声明)

致:莲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贵方 号投标邀请,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提交投标文件。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声明和承诺如下:

1、我们的资格条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次招标要求,我们同意并向贵方提供了与投标有关的所有证据和资料。

2、按招标要求,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的投标总报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

3、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放弃对磋商文件任何误解的权利,提交投标文件后,不对磋商文件本身提出质疑。

4、我们同意从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5、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们的投标保证金贵方不予退还。

6、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并保证于承诺的时间完成货物的启动/集成、调试等服务,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7、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决不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中心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政府中心工作人员和评委进行商业贿赂、决不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8、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联系方式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投标人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投标人名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莲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投标人住址)的 (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三、开标一览表格式

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品目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单位
数量
小计(元)










项目总报价

(元)
(大写):

(小写):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项目名称
数量
单价
小计(元)






























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投标人名称: (盖章)

附件四、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技术规格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
招标要求规格
投标响应
偏离






























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投标人名称: (盖章)

附件五、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
招标文件要求的商务条款
投标响应
偏离






























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投标人名称: (章)


附件六、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日期:

附件七: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格式

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完成项目质量
备注
































注:投标人(仅限于投标人自己实施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完成项目质量”需提供合同验收合格或用户单位书面证明材料。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日期:

附件八:中小企业申明函

中小企业申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签章:

日期:

(注: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不需提供)

附件九: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

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

编号: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业代码*(见赣财购{2012}3号文)

注册类型(见赣财购{2012}3号文)

联系人


主营业务
(万元)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开业时间*


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
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属 行业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有效期至本年底。

盖章:

日期:


备注:*为必填内容。

注:1、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格式由出具单位提供;

2、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或不属于监狱企业的不需提供,符合条件的则提供原件的扫描件

附件十: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说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说明

致:莲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投标人签章:

日 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制服采购 监督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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