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综合测试系统----半电波暗室政府采购合同
三综合测试系统----半电波暗室政府采购合同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乙方:北京亿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ZS[GK]*******的三综合测试系统----半电波暗室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
1 | 1-1 |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半电波暗室 | 1 | ******* | SAC3-CISPR25 | 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 | 屏蔽体和吸波材料质保20年,屏蔽门(固定部分)10年,其他1年 | 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吴先生/****-******* | 北京亿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136*****366 | ||||
合计: | *******.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陆万捌仟捌佰元整(¥*******.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翔星路88号;
4.3交付条件: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全部货物交货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向采购人开具合同总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5%,余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于货物验收合格12个月后,采购人以转账方式向中标人支付尾款。。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 乙方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6.1.2、 甲方根据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合同、制造厂商的产品验收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6.1.3、 乙方应提供货物制造商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 6.1.4、 乙方根据合同要求进行系统安装、调试后,由甲方进行使用性能方面的验收。 6.1.5、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设备技术资料,甲方有权委托国内有资质的单位对设备性能、精度进行复核。6.1.6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省市级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交付条件: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50%,全部货物交货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向采购人开具合同总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5%,余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于货物验收合格 12 个月后,采购人以转账方式向中标人支付尾款。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长久有效。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或甲方予以宽限的时间内交付标的货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赔偿金额按延迟交付标的金额的0.1% 日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标的金额的5% 。10.2违约终止合同 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10.2.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10.2.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10.3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14.1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技术资料14.1.1产品为全新生产的设备,需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并符合甲方《采购招标文件》和《采购投标文件》(采购编号:[350200]ZS[GK]*******,采购计划批复号:D-ZLJ-GK-201707-B0225-IDN)的所有要求。 14.1.2 本项目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开发、编制、工艺或选型等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14.1.3在交付使用之前,甲方应对提供的产品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进行精确和全面的检测,并出具货物制造商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14.2安装与调试,售后服务14.2.1 安装和调试14.2.1.1接到甲方通知的二周内派至少有4个有经验技术人员到现场安装,并负责调试至合格。14.2.1.2应在合同规定的安装调试期内完成该项工作。如因乙方责任而造成延期,所有因延期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4.2.2技术培训 乙方提供国内外专业 EMC 机构培训过的工程师与销售人员为甲方进行现场培训,提供的技术培训内容包括软件应用功能操作,暗室系统及设备的运行操作、维修保养、校准或标定操作等以及系统及设备简易故障的判别、排除及调整和实际运用,简述包括如下:基本理论培训、 基本使用和操作培训和 维护和保养。培训达到相关使用人员能够正确认识暗室屏蔽室系统,并正常使用与维护。14.2.3维保服务 14.2.3.1乙方所投系统的系统集成厂商必须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机构,提供售后服务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维修力量及水平和服务内容。14.2.3.2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以项目安装完毕后,暗室屏蔽室由第三方测试机构测试合格后,根据与招标人签署暗室屏蔽室验收报告之日起计。质量保证期见下表,保证期间内,任何有缺损部件免费维护,包括无法修复部件的重新更换,技术性能指标保证符合上述要求。部 件 名 称时间/年屏蔽体20吸波材料20屏蔽门 (固定部分)10电气系统(音视频监视系统、配电和照明、报警系统等)1暗室屏蔽室以其他部件1配套设施1 14.2.3.3设备运行发生故障维修工程师在接到甲方维修电话后的1小时内作出响应,2小时内给出甲方维修方案,并在 在24小时到达甲方现场进行维修。对于一些相关设计的复杂问题,如在48小时之内仍未能有效解决,乙方将免费提供同档次的设备给甲方临时使用,直至相关维修故障问题解决。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保修期后提供终生维保服务。免费保修期内,每年将有乙方工程师都会按照公司要求定期到现场维护和巡检(一年 2 ~ 3 ) 次),并指导甲方进行必要的维护工作。保修期内所有费用由乙方担负(不包括客户人为损坏部件造成的更换和维修费用)。保修期后,因涉及一些人工和材料费用,乙方依据以下方案进行服务和收费:所有备品备件和易损品的价格清单、保修期外年保收费和服务法则、保修期外单项目收费和服务法则。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叁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壹份,送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乙方: | 北京亿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70号三楼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区利泽中园二区208号1号楼1608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杨风竹 | |
委托代理人: | 150*****783*******"> | 委托代理人: | 150*****299*******"> 汪礼洲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36*****366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行北京望京科技园区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76 |
签订地点: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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