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山环境治理棚户区改造招标公告
珠山环境治理棚户区改造招标公告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景德镇市房产管理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景德镇市珠山环境治理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景德镇市珠山环境治理棚户区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JXTCJDZ********49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范女士、曾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景德镇市房产管理局
地址: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南路
联系方式:刘 聪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范女士、曾先生
代理机构地址: 景德镇市瓷都大道东侧金岸名都小区B3座一单元1401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拟建地点
本项目拆迁范围主要为通站路(瓷源路-马鞍山路,含九中北侧)、黄泥头段、老南河改造、老南河改造(新)、何家桥路新增及遗留(龙口保健酒)共五处位置(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2、建设内容与规模
五处位置的住宅(临街宿舍、商品房、企业职工宿舍、辖区办公处居民、村民自搭)、城中村、非住宅房(商铺、厂房、办公用房、仓库、禽畜圈舍)。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约258420.00㎡,总拆迁户数1459户。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及项目特殊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3、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5、其他资格条件: 无。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33103.69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10月24日 08:30至2017年10月30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景德镇市瓷都大道东侧金岸名都小区B3座一单元1401号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1月15日 14:00
五、开标时间:2017年11月15日 14:00
六、开标地点:
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18号)二楼开标大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8.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参加投标
8.1.1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8.1.2中小企业参加投标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8-1、8-2”);
(2)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必须同时提 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8-1、8-2”);
8.2监狱企业参加投标
8.2.1监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8.2.2监狱企业参加投标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8-2”)
8.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
8.3.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8.3.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8-3”),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2)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9、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参加投标享受的政策9.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9.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9.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9.4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9.5 以上所称的货物或产品在本项目中指最终的服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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