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仪站发电机组招标公告

教仪站发电机组招标公告

鄞州区教仪站发电机组招标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鄞州区教学仪器管理站委托,现对其发电机组项目进行询价采购,欢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编号:YZ-ZFCG(2008)-227

二、项目内容和要求:详见《报价单》

三、本采购文件在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ggjy.nbyz.gov.cn )下载后填写《投标报名函》(附件)并发传真至本中心;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工商注册经营许可。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五、投标截止时间:2008年11月14日上午9:00时

开标时间:2008年11月14日上午9:10时

投标地点: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波市鄞州中心区钱湖南路578号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内)226室

六、联系人:潘红阳 联系电话: ****-******** 传真:****-********

七、采购人:宁波市鄞州区教学仪器管理站

八、采购代理机构: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九、发布日期:2008年11月4日


投 标 须 知

一、投标人须对下面的《报价单》进行详细填制,并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一并密封,在密封处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章(签字)或法人代表授权人章(签字),同时在密封件上注明 “采购编号、项目名称、2008年11月14日上午9时10分之前不准启封”字样,并在2008年11月14日上午9时前送达投标地点,逾期恕不接受。未按本须知要求密封、标记、投递的投标文件无效。投标费用自理。

二、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须于投标截止时之前向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1000元投标保证金(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交纳的必须到账,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间: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0-4:00,节假日除外)。

2、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4、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5、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⑴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中标后放弃中标或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⑵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银行帐号名称: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银行帐号:****************5

开户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

三、评标方法: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最低报价的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


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价单

采购编号:YZ—ZFCG(2008)—227

单位:元

采购项目

商品

名称

招标要求品牌、规格或型号

投标响应规格或型号

数量

报价

供货期

单价

总价

1

发电机组

淮柴K4100-30KW发电机组,配淮柴4100柴油机,斯坦福发电机

2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08年11月4日


投 标 函

致: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贵方的_______________项目采购________(招标编号),签字代表___________(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方_________(投标方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

(1)报价一览表

(2)资格证明文件

(3)服务承诺

(4)以____________(提供形式)提供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__________元。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投标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投标方已详细审查并理解全部招标文件,已完全明确招标文件中“鄞州区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管理须知” (附件2)告知的全部内容。

3、投标方将按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本投标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60天。

5、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中标后放弃中标或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则同意不向贵方追回投标保证金;

6、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方以提前报备或用其它不良手段阻止预中标人获得货源的、在开评标过程中投标方放弃投标的,愿意接受贵中心作为不良行为公示处理;

7、向招标人提供不真实文件,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有关情形的,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接受处罚,且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8、承诺应贵方要求提供任何与该项目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9、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投标方名称:_____________(公章)

投标方代表姓名、职务:___________

投标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全权代表签字:_____


《鄞州区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管理须知》

本招标文件就有关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质量及服务事项告知如下:

一、 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须知
《鄞州区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单》由鄞州区财政局采购办按统一格式制作,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向招标机构领取、填写并粘贴在设备醒目位置(不适合粘贴的除外),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协商解决,保证采购单位在遇到售后服务问题时能及时便利与供应商联系。

二、政府采购质量跟踪和检查须知

鄞州区财政局采购办将根据不定期检查的情况或采购单位填写的《鄞州区政府采购质量、服务存在问题反馈表》的反馈情况,聘请质量监督部门、政府采购专家和有关单位鉴定供货(服务)质量,检查是否符合和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配置,有否存在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售后服务工作不到位、不负责任或故意推诿、拖延等情节。供应商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

三、供应商监督管理须知

1、对不按规定在政府采购货物上粘贴售后服务联系单(不适合粘贴的除外)的供应商,第一次发现的由监管部门予以书面警告并责令改正;第二次发现的作为该供应商下次参加投标时的评分依据之一;

2、对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供货,偷工减料或降低供货质量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第一次发现且合同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在一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第一次发现且合同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两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第二次发现且合同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在两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第二次发现且合同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三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拒不改正的除由采购单位按有关法规要求供应商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供货外,将无限期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

3、对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向采购单位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对采购单位的工作造成影响的供应商,经查实,第一次发现的由监管部门予以书面警告并责令改正,并作为该供应商下次参加投标时的评分依据之一;第二次发现的即由监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拒不改正的除由采购单位按有关法规要求供应商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外,将无限期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

4、对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供货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投标报名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