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玉溪PPP项目红汇路钢筋、水泥招标公告
中铁十七局集团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玉溪PPP项目红汇路钢筋、水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T17-SHGS-YX-003
1. 招标条件
本次招标项目资金由玉溪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筹措解决,招标人为中铁十七局集团上海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单位为中铁十七局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玉溪PPP项目经理部。本项目钢材、水泥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招标内容及招标依据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建设内容为红汇路原红塔大道K0+000-K0+150段,玉溪红塔大道东起抚仙路,西至火车站,全长约2500m。综合管廊位于道路西南半幅道路下,管廊分为两舱,分别为燃气舱和综合舱。管廊为全钢筋混凝土结构,为不经常下人地下构筑物,工期100天。
2.2招标内容:
序号 | 包件号 | 物资 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需用 数量 | 使用单位 | 备注 | ||
1 | GC01 | 钢材 | 详见物资需求一览表 | T | 300 | 中铁十七局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玉溪PPP项目经理部 | |||
2 | SN01 | 水泥 | T | 4500 |
具体物资数量、规格型号、数量、交货地点以招标文件物资需求一览表为准。
2.3 招标依据:
2.3.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2.3.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2.3.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2.3.4《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
2.3.5《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设物〔2011〕144号);
2.3.6《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设物〔2011〕284号);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钢筋专属条款:
3.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投标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代理商必须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
3.1.2.投标的物资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其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及云南省市政道路施工规范要求等最新标准的要求《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3.1.3. 投标人近3年内具有3个以上投标产品为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有供货业绩和履约良好的相关证明材料。
3.1.4.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提供投标物资2015、2016年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检测报告(每年不少于一份)。
3.1.5. 生产商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3.1.6.经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一般纳税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及银行资信;投标人需提供2015、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
3.2水泥专属条款:
3.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投标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代理商必须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
3.2.2.投标的物资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其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及云南省市政道路施工规范要求等最新标准的要求《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3.2.3. 投标人近3年内具有3个以上投标产品为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有供货业绩和履约良好的相关证明材料。
3.2.4. 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提供投标物资2015、2016年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检测报告(每年不少于一份)。
3.2.5. 生产商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3.2.6.经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一般纳税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及银行资信;投标人需提供2015、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休),每日上午9:00时至 12:00时,下午2:00时至 6:00时,在中铁十七局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玉溪PPP项目经理部物资部(玉溪市红塔区黄关村2组旁),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包件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4.3 本次招标文件不采用邮购方式发售。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8:00至9:30,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11月10日9:30,地点为中铁十七局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玉溪PPP项目经理部会议室(玉溪市红塔区黄关村2组旁)。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开标
6.1开标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9:30,地点为中铁十七局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玉溪PPP项目经理部会议室(玉溪市红塔区黄关村2组旁)。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铁十七局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上发布。http://www.winchainet.com/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铁十七局集团上海轨道工程有限公司
使用单位:中铁十七局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玉溪PPP项目经理部
地 址:玉溪市红塔区黄关村2组旁
中铁十七局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玉溪PPP项目经理部
联 系 人:王宏宇
电 话:151*****207
邮 箱:********87@qq.com
联 系 人:王万忠
电 话:158*****483
邮 箱:********63@qq.com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招标公告招标编号:ZT17-SHGS-YX-003
1. 招标条件
本次招标项目资金由玉溪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筹措解决,招标人为中铁十七局集团上海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单位为中铁十七局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玉溪PPP项目经理部。本项目钢材、水泥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招标内容及招标依据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建设内容为红汇路原红塔大道K0+000-K0+150段,玉溪红塔大道东起抚仙路,西至火车站,全长约2500m。综合管廊位于道路西南半幅道路下,管廊分为两舱,分别为燃气舱和综合舱。管廊为全钢筋混凝土结构,为不经常下人地下构筑物,工期100天。
2.2招标内容:
序号 | 包件号 | 物资 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需用 数量 | 使用单位 | 备注 | ||
1 | GC01 | 钢材 | 详见物资需求一览表 | T | 300 | 中铁十七局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玉溪PPP项目经理部 | |||
2 | SN01 | 水泥 | T | 4500 |
具体物资数量、规格型号、数量、交货地点以招标文件物资需求一览表为准。
2.3 招标依据:
2.3.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2.3.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2.3.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2.3.4《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
2.3.5《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设物〔2011〕144号);
2.3.6《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设物〔2011〕284号);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钢筋专属条款:
3.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投标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代理商必须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
3.1.2.投标的物资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其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及云南省市政道路施工规范要求等最新标准的要求《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3.1.3. 投标人近3年内具有3个以上投标产品为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有供货业绩和履约良好的相关证明材料。
3.1.4.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提供投标物资2015、2016年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检测报告(每年不少于一份)。
3.1.5. 生产商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3.1.6.经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一般纳税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及银行资信;投标人需提供2015、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
3.2水泥专属条款:
3.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投标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代理商必须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
3.2.2.投标的物资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其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及云南省市政道路施工规范要求等最新标准的要求《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3.2.3. 投标人近3年内具有3个以上投标产品为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有供货业绩和履约良好的相关证明材料。
3.2.4. 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提供投标物资2015、2016年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检测报告(每年不少于一份)。
3.2.5. 生产商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3.2.6.经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一般纳税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及银行资信;投标人需提供2015、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休),每日上午9:00时至 12:00时,下午2:00时至 6:00时,在中铁十七局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玉溪PPP项目经理部物资部(玉溪市红塔区黄关村2组旁),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包件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4.3 本次招标文件不采用邮购方式发售。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8:00至9:30,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11月10日9:30,地点为中铁十七局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玉溪PPP项目经理部会议室(玉溪市红塔区黄关村2组旁)。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开标
6.1开标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9:30,地点为中铁十七局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玉溪PPP项目经理部会议室(玉溪市红塔区黄关村2组旁)。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铁十七局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上发布。http://www.winchainet.com/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铁十七局集团上海轨道工程有限公司
使用单位:中铁十七局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玉溪PPP项目经理部
地 址:玉溪市红塔区黄关村2组旁
中铁十七局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玉溪PPP项目经理部
联 系 人:王宏宇
电 话:151*****207
邮 箱:********87@qq.com
联 系 人:王万忠
电 话:158*****483
邮 箱:********63@qq.com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5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招标计划批准文件及文号 | |
1.1.2 | 招标编号 | 招标编号:ZT17-SHGS-YX-001 |
1.1.3 | 招标人 | 招 标 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使用单位:中铁十七局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玉溪PPP项目经理部 地址:玉溪市红塔区黄关村2组旁中铁十七局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玉溪PPP项目经理部 联 系 人:王宏宇 电 话:151*****207 |
1.1.4 | 招标代理机构 | 无 |
1.1.5 | 项目名称 | 中铁十七局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玉溪PPP项目经理部 |
1.3.1 | 招标内容 | 钢材、水泥 |
1.4.1 |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物资生产供应能力 | 详见投标人资格要求专属条款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9.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2017年11月7日17时 |
1.9.3 | 招标人澄清 | 截止时间:2017年11月9日17时 |
1.11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澄清和补遗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截止时间:2017年11月7日17时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7年11月10日9时30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24小时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24小时内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澄清和补遗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120天内保持有效。 |
3.4.1 | 投标保证金 | 2万元 电汇 |
3.5.3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15年至2017年 |
3.5.5 | 近年类似物资供货业绩表(新产品除外)的年份要求 | 2015年至2017年 |
3.5.5 | 新产品应提供的技术合格证明文件 | 无 |
3.5.8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2015年至2017年 |
3.5.9 | 其他资格内容要求 | 详见招标公告第3项具体要求。 |
3.6.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 |
3.6.4 | 投标文件份数 | 1份正本,2份副本,1份唱标函,1份U盘电子文档 |
3.6.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采用胶订、平订或线订等,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方式。 |
4.1.4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件号和投标人全称,注明“在2017年11月10日9时30分前不得开启”字样,密封处应有密封章。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中铁十七局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玉溪PPP项目经理部物资部(玉溪市红塔区黄关村2组旁)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17年11月10日9时30分。 开标地点:中铁十七局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玉溪PPP项目经理部会议室(玉溪市红塔区黄关村2组旁) |
5.2 | 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纪律;(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信息;(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4)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顺序逆序进行;(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包件号、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7)开标结束。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名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汇款或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总价的5%。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列本次招标计划批准文件,本招标项目有关物资设备(下称招标物资)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1.1.2招标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人及使用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
1.3 招标内容、技术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1.3.1招标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拆包投标。
1.3.2招标的技术要求:见第六章技术规格书。
1.3.3招标的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见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次招标物资生产供应能力。
(1)营业范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生产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供货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履约信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包件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包件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包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4)与本包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5)被责令停业的;
(6)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7)财产被接管、冻结,或企业处于停产、停业、歇业或破产状态的;
(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9)近3年存在对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子(分)公司及项目进行诉讼的投标人。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转包
本招标物资不允许分包、转包。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物资需求一览表;
(6)技术规格书;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
(5)资格审查资料;
(6)投标报价资料;
(7)投标人资格声明;
(8)生产组织供应能力说明;
(9)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10)投标物资技术规格书;
(11)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
(12)投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报价为每包件物资的到站总价,包括出厂单价、运杂费、税费。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投标物资报价表、物资需求一览表和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表中各栏填写齐全(包括运距)。运杂费一栏应如实填写。
(1)出厂单价指在物资的生产所在地装车发运前的价格,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项费用。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报出的出厂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固定有效,否则将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招标人根据实际确定采用哪一种方式)
(2)运杂费指投标人把物资由生产所在地完好无损地运至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投标人应优先采用公路运输方式,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出详细具体的运输服务方案。
3.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报价折扣。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指定单位(项目)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生产能力证明”应附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
3.5.3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质量保证能力证明”应附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3.5.5 “近年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新产品除外)”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用户证明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新产品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供其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3.5.6“履约信用证明”应附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至少三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5.7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投标物资合同情况”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合同数量及交货期等)。
3.5.8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9其他资格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或允许外购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8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或外购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版式用A4纸(附图、附表除外),文字用中文简体。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3.1.1项的顺序,连续页码进行编制。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期、交货地点、投标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唱标函一份(用于唱标)、电子版一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唱标函写明“唱标函”。当正本、副本、电子版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密封件之一:投标人应将装订好的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封面应写明“正本”字样)与投标保函正本一起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及投标保函”字样)。
4.1.2密封件之二:投标人应将所有的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封面应写明“副本”字样)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
4.1.3密封件之三:投标人应将电子版投标文件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电子版”字样)。
4.1.4密封件之四:投标人应将一份投标报价单与投标保证金付款凭证复印件封装在同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唱标函”字样),投标报价单报价必须与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报价金额一致。
4.1.5上述四个密封件均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注明封套,并密封完好。未按本章第4.1.1项、4.1.2项、4.1.3项、4.1.4项和本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信息;
(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包件号、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人员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3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报有关部门审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招标人可以按中标候选人排序,并依序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指定单位(项目)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或指定单位(项目)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或指定单位(项目)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或指定单位(项目)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的合同范本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或指定单位(项目)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或指定单位(项目)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或指定单位(项目)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
8.不再招标
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直接转入竞争性谈判。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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