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建设局关于对市区新建建筑实行供热分户计量的通知

牡丹江市建设局关于对市区新建建筑实行供热分户计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有关规定,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体制改革,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加快我市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步伐。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推进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热计量工作的意见》和《牡丹江市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市建设局决定,对全市新建建筑供热系统实行供热分户计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2月1日以后开工的新建建筑,供热系统必须按照供热分户计量进行设计施工,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温控制装置,达到供热计量要求。新建供热工程换热站、管网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2008年12月1日前已开工但供热系统尚未施工的工程,一律改为按供热分户计量进行设计、施工。

对不具备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控制装置的建筑工程,按每户2200元供热计量装置购置费用和25元热计量装置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存入市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专用帐户,专项用于该建筑工程具备条件后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

二、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和省、市相关要求,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对未按规定进行供热计量设计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施工图审查单位要严格按照供热计量设计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中,要包括供热计量内容,否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对新建建筑和供热工程进行监理,施工单位未按标准施工的,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计量设施的施工和质量的监管,对于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供热单位,共同按照《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供热计量设施进行把关,达不到供热计量标准的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供热主管部门审验并出具证明的,供热单位不予并网供热。

五、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热系统分户计量供热方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变更设计,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系统必须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维修方便,其应用的计量表必须符合《牡丹江市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温控装置、锁闭阀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省标准,并满足供热系统的使用功能。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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