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郡丽水扫尾工程招标公告

东郡丽水扫尾工程招标公告

如皋市如城街道东郡丽水B区安置房扫尾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如皋市如城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如皋市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编 制 日 期:2017年 10月


目 录

招标文件备案表 ┄┄┄┄┄┄┄┄┄┄┄┄┄┄┄┄┄┄┄┄┄┄┄┄┄┄┄┄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总则 ┄┄┄┄┄┄┄┄┄┄┄┄┄┄┄┄┄┄┄┄┄┄┄┄┄┄┄┄┄┄
1.1 项目概况 ┄┄┄┄┄┄┄┄┄┄┄┄┄┄┄┄┄┄┄┄┄┄┄┄┄┄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资格后审)┄┄┄┄┄┄┄┄┄┄┄┄┄┄┄
1.5 费用承担 ┄┄┄┄┄┄┄┄┄┄┄┄┄┄┄┄┄┄┄┄┄┄┄┄┄
1.6 保密 ┄┄┄┄┄┄┄┄┄┄┄┄┄┄┄┄┄┄┄┄┄┄┄┄┄┄┄┄
1.7 语言文字 ┄┄┄┄┄┄┄┄┄┄┄┄┄┄┄┄┄┄┄┄┄┄┄┄┄┄
1.8 计量单位 ┄┄┄┄┄┄┄┄┄┄┄┄┄┄┄┄┄┄┄┄┄┄┄┄┄┄
1.9 踏勘现场 ┄┄┄┄┄┄┄┄┄┄┄┄┄┄┄┄┄┄┄┄┄┄┄┄┄┄
1.10 分包 ┄┄┄┄┄┄┄┄┄┄┄┄┄┄┄┄┄┄┄┄┄┄┄┄┄┄┄
2、招标文件 ┄┄┄┄┄┄┄┄┄┄┄┄┄┄┄┄┄┄┄┄┄┄┄┄┄┄┄┄
2.1 招标文件组成 ┄┄┄┄┄┄┄┄┄┄┄┄┄┄┄┄┄┄┄┄┄┄┄┄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
2.3 招标控制价 ┄┄┄┄┄┄┄┄┄┄┄┄┄┄┄┄┄┄┄┄┄┄┄┄┄
3、投标文件 ┄┄┄┄┄┄┄┄┄┄┄┄┄┄┄┄┄┄┄┄┄┄┄┄┄┄┄┄┄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
3.2 投标报价 ┄┄┄┄┄┄┄┄┄┄┄┄┄┄┄┄┄┄┄┄┄┄┄┄┄┄
3.3 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
3.4 投标有效期 ┄┄┄┄┄┄┄┄┄┄┄┄┄┄┄┄┄┄┄┄┄┄┄┄┄
3.5 投标保证金 ┄┄┄┄┄┄┄┄┄┄┄┄┄┄┄┄┄┄┄┄┄┄┄┄┄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
4、投标 ┄┄┄┄┄┄┄┄┄┄┄┄┄┄┄┄┄┄┄┄┄┄┄┄┄┄┄┄┄┄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5、开标 ┄┄┄┄┄┄┄┄┄┄┄┄┄┄┄┄┄┄┄┄┄┄┄┄┄┄┄┄┄┄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
5.2 开标程序 ┄┄┄┄┄┄┄┄┄┄┄┄┄┄┄┄┄┄┄┄┄┄┄┄┄
5.3 资格审查 ┄┄┄┄┄┄┄┄┄┄┄┄┄┄┄┄┄┄┄┄┄┄┄┄┄
6、评标 ┄┄┄┄┄┄┄┄┄┄┄┄┄┄┄┄┄┄┄┄┄┄┄┄┄┄┄┄┄┄
6.1 评标委员会 ┄┄┄┄┄┄┄┄┄┄┄┄┄┄┄┄┄┄┄┄┄┄┄┄
6.2 评标原则 ┄┄┄┄┄┄┄┄┄┄┄┄┄┄┄┄┄┄┄┄┄┄┄┄┄
6.3 废标条款 ┄┄┄┄┄┄┄┄┄┄┄┄┄┄┄┄┄┄┄┄┄┄┄┄┄
6.4 清标 ┄┄┄┄┄┄┄┄┄┄┄┄┄┄┄┄┄┄┄┄┄┄┄┄┄┄┄
6.5 投标文件的澄清 ┄┄┄┄┄┄┄┄┄┄┄┄┄┄┄┄┄┄┄┄┄┄
6.6 技术标评审 ┄┄┄┄┄┄┄┄┄┄┄┄┄┄┄┄┄┄┄┄┄┄┄┄
6.7 商务标评审 ┄┄┄┄┄┄┄┄┄┄┄┄┄┄┄┄┄┄┄┄┄┄┄┄
7、定标 ┄┄┄┄┄┄┄┄┄┄┄┄┄┄┄┄┄┄┄┄┄┄┄┄┄┄┄┄┄┄
7.1 定标方式 ┄┄┄┄┄┄┄┄┄┄┄┄┄┄┄┄┄┄┄┄┄┄┄┄┄
7.2 中标通知 ┄┄┄┄┄┄┄┄┄┄┄┄┄┄┄┄┄┄┄┄┄┄┄┄┄
7.3 履约担保 ┄┄┄┄┄┄┄┄┄┄┄┄┄┄┄┄┄┄┄┄┄┄┄┄┄
7.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7.5 签订合同 ┄┄┄┄┄┄┄┄┄┄┄┄┄┄┄┄┄┄┄┄┄┄┄┄┄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8.1 重新招标 ┄┄┄┄┄┄┄┄┄┄┄┄┄┄┄┄┄┄┄┄┄┄┄┄┄
8.2 不再招标 ┄┄┄┄┄┄┄┄┄┄┄┄┄┄┄┄┄┄┄┄┄┄┄┄┄
9、纪律和监督 ┄┄┄┄┄┄┄┄┄┄┄┄┄┄┄┄┄┄┄┄┄┄┄┄┄┄┄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9.5 异议和投诉处理 ┄┄┄┄┄┄┄┄┄┄┄┄┄┄┄┄┄┄┄┄┄┄
9.6 其他 ┄┄┄┄┄┄┄┄┄┄┄┄┄┄┄┄┄┄┄┄┄┄┄┄┄┄┄
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 ┄┄┄┄┄┄┄┄┄┄┄┄┄┄┄┄┄┄┄┄┄┄┄┄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资料及附件 ┄┄┄┄┄┄┄┄┄┄┄┄┄┄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
附件 ┄┄┄┄┄┄┄┄┄┄┄┄┄┄┄┄┄┄┄┄┄┄┄┄┄┄┄┄┄

招标文件备案表
项目名称:

编制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章)


第一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条款号条款内容说 明 与 要 求
11.1.2招标人名称:如皋市如城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
21.1.3招标代理名称:如皋市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如皋市大司马南路8号(规划设计院一楼 )
电话:137*****255
31.1.4项目名称如皋市如城街道东郡丽水B区安置房扫尾工程
41.1.5建设地点东郡丽水
51.2.1资金来源自筹
61.2.2建设规模约6160万元
71.2.3承包方式总承包
81.3.1招标范围缺陷修补、部分安装工程、部分外墙内墙涂料、地下室未完工程、供电土建、弱电工程及配套停车场、道路、绿化、管网、路灯等配套市政工程
9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50日历天。
101.3.3质量标准合格。
11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等详见资格预审公告
12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31.9.1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踏勘
152.2.2.. 2.3.42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⑵《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即“2013版计算规范”
⑶《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14版)
⑷《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14版)
⑸《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⑹ “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及附件。
⑺人工工资执行苏建函价[2017]721号文件
⑻施工期间如皋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及建设单位询价。
⑼《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⑽江苏省、南通市现行的计价文件及补充计价规定
⑾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
⑿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方案
⒀其他与计价相关的资料
162.3.6招标控制价公布时 间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173.2.2工程报价方式投标人按照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根据建筑市场情况结合本企业实际自主确定投标下浮率,按下浮费率报价。
183.4.1投标有效期 45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203.6.3投标文件份数纸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原件,商务标文件壹正叁副;
214.2.1投标文件递交
方式及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9号窗口
截止时间:2017年 11 月 6 日14:30
2222225.1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地点: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标时间:2017年 11 月 6 日14:30
投标保证金⑴形式:由企业基本帐户出具的银行汇票
⑵缴纳户名: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⑶开户行:建行如皋支行营业部
⑷账号:****************3300
(5)金额: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235.3.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
256.6-6.7评标方法和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267.3.1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0%,其中:工期、安全保证金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后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5%(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退还)。
2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本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的被委托人必须是投标人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
2、通过本项目资格预审的单位方可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1 总 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资格后审)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申请人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方式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
(3)工程量清单(GB50500-2013格式)、图纸(暂无)技术资料及附件;
(4)工程建设标准;
(5)主要合同条款及格式(GF—2013—0201)其他;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通过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随时了解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补遗、招标控制价等文件内容。投标人如有遗漏,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2.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等)后,应仔细阅读和检查全部内容。如发现有缺页或附件不全,以及对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或疑问,应在通过答疑邮箱提交招标人予以澄清。
2.2.2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2.2.3 本工程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等均以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出的内容为准。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最新公示的澄清、修改文件为准。


2.3 招标控制价
2.3.1最低下浮率(L):0%(不下浮)。
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原件、商务标文件两部分。
3.1.1资格审查原件:
资格审查原件资料包括:
⑴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⑵投标保证金缴纳收据原件(请执银行汇票在市民服务中心C区三楼6号窗口现场换取)
3.1.2 商务标(100分)
商务标应包括: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上述内容均须电脑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3.2 投标报价依据及要求
3.2.1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即“2013版计算规范”、《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14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14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江苏省、南通市现行的计价文件及补充计价规定。
3.2.2、工程量、消耗量的确定 :按照《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14版),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施工图工程量,按照此定额消耗量确定人工、材料、机械耗用数量。
3.2.3、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
①材料价格按以下顺序确定:Ⅰ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价格;Ⅱ除Ⅰ以外的材料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内的《如皋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加权平均结算。认质认价的材料价格以发包人认定的市场价计入,认质认价材料价格不参与下浮。
②人工:按照苏建价函【2017】721号文件中规定的单价计算(含点工标准),一次包死,人工工日单价不作调整。
③机械费:按苏建价【2016】154号文件中附件3《江苏省机械台班计价定额含税价与除税价表》执行。
3.2.4、工程取费
①工程类别划分按规定执行。
②措施项目费
Ⅰ总价措施项目费:
土建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3.1%,临时设施费1.6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0.025%,住宅分户验收费0.4%。安装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5%,临时设施费1.1%,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0.025%,住宅分户验收费0.1%。其他费用均不计取,视为承包方已在下浮率中综合考虑,由承包人包干。
Ⅱ单价措施项目费:
模板按定额含量计取;脚手架按规定计取。
土建工程垂直运输费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第二十三章的相关定额规定及省市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计算时长为合同约定日历天不调整。
大型机械进退场费、组装拆卸费、塔吊基础按实际发生的情况经监理和发包人核准签证后,按照相关计价表及文件规定计取。
③材料检测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方按规定进行制作、封样、送达及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所发生的事项,费用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中,不得另外计取。
④关于规费、税金的执行标准:土建工程:社会保障费:3.2%;住房公积金:0.53%。安装工程:社会保险费:2.4%;住房公积金0.42%;管理费、利润、税金:按苏建价[2016]15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的一概不取。
⑤二次搬运费、场地狭小费、建筑物外部防护费等一切费用不再计取,已在让利中综合考虑,由承包人包干。
⑥承包人一律按照本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政策性文件不予执行。
3.2.5本工程按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计价。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报价中根据自身管理水平、材料采购及机械配备等因素,考虑实际可抵扣进项税,合理确定增值税应纳税费率进行自主报价。
本工程计税方式为一般计税方法,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按一般计税方法中“工程量清单法计算程序(包工包料 表5-1)”。主要详见“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及附件1。
具体结算方式详见相关合同条款。
特别提醒:投标人根据以上工程结算依据及要求,结合建筑市场及企业自身情况,自主确定下浮率报价。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委托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如投标人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不需取得投标人的同意。
3.4.2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3 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汇票,一律不得使用其它结算方式,投标保证金的付款人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且必须从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中出票。
3.4.4 任何以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项目部等类似分支机构名义出票的,以及所使用的银行汇票不是从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中出票的,均视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3.4.5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2和第3.4.3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6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后,经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予以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并报送相关资料后予以退还,且退还至其投标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
3.4.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⑴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⑵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⑶投标人在投标开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按照本招标文件中关于资格审查原件和技术标、商务标等的要求进行编制。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印鉴章。
3.6.3 投标文件份数执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资格审查原件无须密封,在投标签到时由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工作人员签收。
4.1.2商务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⑴商务标文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按顺序装订成册;
⑵商务标文件应包装密封,并确保密封完好。包装袋上应标明所投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和或商务标字样,并在包装袋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印章。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即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条的规定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期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4.2.2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缴纳资料费。
4.2.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并退还给投标人:
⑴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原件或递交不全的;
⑵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⑶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不符合本章第4.1条要求的;
⑷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送达至指定地点的;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3.2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单位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将记入不良行为,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开标、评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内容、对象不作为开标、评标的依据。
5.2 开标程序
5.2.1 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即项目负责人)本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到工作人员安排的开标室参加开标。
5.2.2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宣布开标纪律:
⑵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各投标人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场;
⑶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情况;
⑷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布结果;
⑸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照顺序依次进行。没有通过上一个程序的投标人,不得参加下一个程序的评审;
⑹开启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的商务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等内容;
⑺打印开标记录,请各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即项目负责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⑻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⑴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⑵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⑶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⑷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废标条款
6.3.1 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⑴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印鉴章的;
⑵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⑶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⑷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⑸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的;
⑺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⑻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⑼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⑽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工程验收、计量方式、结算方式、工期、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奖惩等实质性条款的;
⑿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⒀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⒁采用暗标方式的技术标中,有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电子光盘(或U盘)或内容不全的(本工程无);
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⒄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⒅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3.2 通过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并由监管部门调查其相互串通投标嫌疑:
⑴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制作;
⑵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⑶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⑷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⑸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⑹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⑺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⑻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⑼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近,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管理费和利润部分或全部雷同;
⑽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雷同;
⑾不同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基本雷同的;
⑿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⒀开标前已有举报,开标后发现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情况与举报情况相吻合的;
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6.3.3 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并由监管部门调查其以他人名义投标嫌疑:
⑴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⑵ 经评标委员会组织答辩,一致认为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对投标项目不了解的;
6.3.4 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由监管部门调查其弄虚作假嫌疑:
⑴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⑵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⑶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⑷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⑸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6.4 清标
6.4.1 清标可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也可以另行组建清标工作小组负责清标。
6.4.2 清标工作内容包括:
6.4.2.1 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6.4.2.2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6.4.2.3 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
6.4.2.4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审查并列出过低的投标价格;
6.4.2.5 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
6.5 投标文件的澄清
6.5.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6.6 商务标评审
6.6.1有效报价:有效报价:由招标人根据标底和工程的具体特点设定最低下浮率,高于L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最低下浮率(L):下浮率为 0 %(不下浮)。
6.6.2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6.6.2-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6.6.2-2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6.6.2-3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6.6.2-4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6.6.2-5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6.6.3评标方法和标准
6.6.3.1 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最高投标下浮率为 A。评标基准价 =A。
6.6.3.2投标报价 总分100分。
有效下浮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相等的得100分,其余按(投标单位下浮率-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 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大于0时按上浮算,计算结果小于0时按下浮算。每下浮1%扣1分,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四位小数)
说明:
①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②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③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6.6.3.3 中标候选人
技术标及商务标得分总和由高到低排列中标候选人顺序。
总分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的情况下,由业主抽签决定中标候选人顺序;总分得分相同,报价不同的情况下,技术标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名优先;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在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的意见不一致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结论。若该投标价中标,则应增加履约保证金数额,增加额为中标价的5%。
评标过程中,若发现疑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项目负责人答辨。
7 定标
7.1 定标方式
7.1.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定标后,招标人在15日内向如皋市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提交施工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7.1.2-1 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7.1.2-2 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应当附招标控制价组成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单独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还应当附招标控制价编制委托合同。
7.2 中标通知
7.2.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2.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7.2.3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7日内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至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
7.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必须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⑴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的;
⑵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⑶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而不提交的;
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要求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7.2.5 当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通过合法程序重新确定中标人,原中标人除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赔偿招标人发包价与原中标价差额的等额违约金。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3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4 注册建造师及项目部主要人员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
7.3.4-1为了切实地维护招标投标的严肃性,杜绝合同履行过程中转包、变相转包、挂靠等现象的发生。本工程将对中标人注册建造师及项目部主要人员实行严格的现场签到考核制度。
7.3.4-2中标注册建造师或项目部主要人员需要离开施工现场4小时以上的,必须向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离开。
7.3.5 若中标注册建造师或项目部主要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执行现场签到制度,出现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情况,中标人将承担如下责任:
7.3.5-1中标注册建造师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4小时以上的,每次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
7.3.5-2中标项目部主要人员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4小时以上的,每次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
7.3.5-3 中标注册建造师或中标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连续两天,或累计五天的,业主保留行使如下措施的权利:
⑴没收中标人的建造师到场履约保证金;
⑵立即中止合同,勒令中标人限期撤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
⑶拒绝中标人已完工程量的支付请求。

7.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7.4.1招标人在中标公示期内将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中标后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⑴ 中标候选人允许他人挂靠或借用他人资质参加投标的;
⑵ 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⑶ 中标后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时,要求将保证金转至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的,或者直接要求退现金的;
⑷ 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最迟不得超过本项目投标有效期),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5.2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持《合同备案表》到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7.5.3 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经备案的合同,不能作为投标保证金退付、资金拨付、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等的依据。
7.5.4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5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5.6 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
注: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期满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将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的期限在本市招投标官网予以公布。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有效投标人少于3 个的;


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拟投标项目名称 
企 业 名 称 
基 本 信 息 一 览在“南通工程建设网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上传栏目(位置)
①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基本信息-扫描件-营业执照
②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类别  资质等级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基本信息-扫描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③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基本信息-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
④银行开户许可证开户行 帐 号 基本信息-扫描件-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
⑤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姓 名 资质类别 资质等级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项目经理-扫描件-建造师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B证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项目经理-扫描件-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⑥投标所需材料项目经理劳动合同至 年 月 日项目经理养老保险缴至 年 月 日投标所需材料-项目经理相关附件-扫描件-项目经理劳动合同以及项目经理养老保险证明
⑦企业业绩项目名称 中标时间 年 月 日企业业绩-扫描件-业绩中标通知书
中标项目经理 中标价
(万元) 中标内容 

填表说明:1.本表将作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通过“南通工程建设网-诚信信息数据库”查阅相关扫描件的依据,请按表中指定的位置上传有关扫描件。不按指定位置上传扫描件所带来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表中所填内容应以“南通市工程建设网中投标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中已审核通过的信息为依据填写,填表单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3.表中所填业绩必须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类似业绩,且已通过诚信信息数据库网上审核,否则视为无效业绩。不够填写的可另附页。 4.本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5.本表在投标时作为资格审查原件递交,由招标人留存,不再退还给投标单位。6、本表下载地址:http://www.rgggzy.cn/rgweb/ReadAttachFile.aspx?AttachID=c05dc5cb-28c2-43a9-84ba-9889a0dd9391


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 工程

施工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法人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姓名)为我单位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人名称)的 工程投标。代理人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承认。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三、投 标 函

(一)根据已收到的 工程的招标文件,我单位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并根据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考察现场和研究招标文件后,愿以下浮 (小写)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承包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二)我单位保证在收到贵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令后立即开工,并在 150 天内竣工。我方承诺本工程在2018年 月 日前交房结束,不因现场施工现状及价款协调等问题而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
(三)我单位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汇入指定账户。
(四)若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 10 %现金支票作为履约担保。
(五)我方承诺在交房后一个月内提供包括原承包人(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六)我方已充分了解本扫尾工程的项目概况及与原承包人的协调问题和难度,并已设置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案,完成本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及安全要求。
(七)贵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投标人(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章 图纸、技术资料及附件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一、本工程采用的计价规范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本工程按应执行的相关工程施工、检测、验收的相关规范,以最新的为准。
三、本工程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
1、施工期间要注意周边环境,尽量避免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
2、冬、雨季施工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其他合同价格形式(按定额计价下浮让利方式) 。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略,执行GF—2013—0201标准)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
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1.1.3 工程和设备: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款及省、市有关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相关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当标准互相矛盾时,以最新的为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发包人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收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函及其附录;④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⑤通用合同条款;⑥技术标准和要求;⑦图纸;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⑨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数量:肆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图纸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双方另行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双方另行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双方另行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双方另行确定;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双方另行确定。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本工程施工围墙为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现状,未具备部分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发包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不得进行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泄露有关图纸内容。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含在合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
职 务: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发包方的权力和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处理与协调工程施工中的重大问题及外部工作联系等事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七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发包人于开工前办理好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承包人自身资质证件除外)。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前期手续的原因而出现不进行施工准备、索赔、消极施工等情形,应积极配合,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否则按违约处理。
(2)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3)施工临时道路、便道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已列入本合同价中。
(4)施工图会审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5)开工前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现场交验。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在开工前完成。
(7)现场或有关资料上已明确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暂不明确的地下管线如需保护,承包人应提出具体保护措施方案,由发包人征得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承包人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提出预算,发包人审核后支付。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进场后一周内提供材料计划、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每月25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提供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量变更及签证预算)及下月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供材料清单、承包人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如有甲供材料须提前15天提供计划,否则,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完全由承包人承担。
(6)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①根据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承包人办理交通、环卫、环保手续,负责协调和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周边地段民事纠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②施工过程中排污、环保、市容、消防、治安、人口管理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以及因施工造成对临近居民的影响所引起的纠纷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现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必须定期清运,施工现场内雨水、废水、污水必须排入指定的排水沟或排水井内;保持道路畅通整洁。若污染城市道路和下水管网,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7)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①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在施工场地设置安全施工、防火宣传标牌、标语以及设施,组织专门的保卫和值班人员,坚持昼夜巡视、检查。②承包人在进场前要制订对人员、机械设备的操作及安全用电等各方面的安全制度,增强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保证做到绝对安全。③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所有责任,并承担费用。④承包人应在工地大门处设置交通警示灯及减速慢行标志。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包括竣工图和竣工结算资料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四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包括电子文本与纸质资料。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1.按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实施;2.现场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帽等个人防护用品;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规章制度,有培训记录等;4.工地四周必须设置连续、整齐、牢固的硬质围档;5.出入口要设置大门,并有门卫和门卫制度;6.出入口及主要制作加工场地做硬化处理;7.安装冲洗设备、工程车辆不带泥上路;8.渣土车加盖密闭;9.食堂及职工生活区干净卫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现场施工作业面、办公区、生活区满足不了上述要求,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单位或个人实施,具体发生的费用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②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14天内拆除现场所有临时设施,并将所有的机械设备、材料及建筑垃圾全部清理、运出现场,并将场地平整好;清理范围和标准应征得发包人认可;否则,如发生相关费用由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③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任何的增加和删减。发包人对与本合同相关的不可预见的但又是必要的工程增加,承包人必须接受并予以施工。如承包人拒不执行发包人指令或工程变更,发包人有权另选施工单位,由此造成发包人在项目中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该变更项目造价费用10%的违约金。④对于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前期手续而索赔或消极施工,需积极配合,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于明显的设计图纸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人(包括监理)不正确的指令,承包人发现后有书面告知义务,否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其他专业和现场施工提供配合,服从发包人、监理人的协调,积极进行现场调整。⑦已完成工程成品在正式移交发包人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表承包人对本工程施工和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付款签证及工程签证、变更的认证及增加的工程量认证和施工现场的组织和实施、听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挥,满足合同和招标文件要求。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工程开工(以开工令为准)起,项目负责人保证每周五天以上出勤,并且每天在施工现场工作不少于8小时,不满8小时视为缺勤一天,每缺勤一天扣违约金 元,累计缺勤10天或连续缺勤5天(书面请假,发包人同意除外),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勒令退场,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在未递交前视同为项目经理缺勤,按项目经理缺勤违约处理办法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处扣违约金 元,且承包人须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指派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负责施工管理,不得更换。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在结算时发包人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项目负责人到位保证金,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勒令承包人退场,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3天。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每发生一人在结算时发包人直接在合同款中扣违约金 元,且承包人须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或发包人批准,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指派投标书中承诺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到施工现场负责施工管理,不得更换。若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的,则按更换每人次扣违约金 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从工程开工(以开工令为准)起,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保证每周六天以上出勤,并且每天在施工现场工作不少于8小时,不满8小时视为缺勤一天,每缺勤一天扣违约金 元,累计缺勤10天或连续缺勤5天(书面请假,发包人同意除外),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勒令退场,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私自转包和分包,一经发现,取消承包资格,终止合同,罚没全额履约保证金,并且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结算,所造成的责任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分包工程仅限于总包人难以自行完成的专业工程(主要指暂估价部分)及装修工程部分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依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行业规定。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发包人在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总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分包人,发包人参与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决策,有关招标文件只有经发包人加盖法人印鉴后才能生效,发包人将派代表参与开标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发包人没有约束力。招标有关的费用采用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约定确定分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分包的专业工程价格。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确有必要分包的单项工程必须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认可,并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
对装修工程部分分包的要求: 发包人保留对装修工程分包的权利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①形式:转账或银行汇票;②金额:履约担保金额由以下1、2两部分组成: 1、合同价款的10%的履约保证金;2、差额保证金(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为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
③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将履约担保足额提供给发包人。
④承包人按期保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按本合同约定以履约保证金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时,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监理合同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 / ;(2)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工程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施工规范、规格和标准施工,并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对造成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责任大小承担损失。具体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向南通仲裁委提出仲裁。
双方对质量评定意见不一致时,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评定。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隐蔽工程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满足江苏省、南通市等安监部门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做好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
建立安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工地班前活动制度、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承包人应严格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如发生事故,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但对由于发包人分包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总包单位负连带责任。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承包人在工地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
工程施工前和施工中,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进行交底; 承包人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现场周边及主要通道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其它有关法规要求的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发包人代表和现场监理批准后实施。
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制定安全施工标准及要求,负责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的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工程施工前,承包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承包人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
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在施工区域内提供和维护有利于工程和公众安全和方便的灯光、护板、格栅等警告警示信号和警卫。
承包人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所施工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承担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及相关费用。
在施工期间,由于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事故,需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好场地清理及相关工作。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要整齐,机械停放有序,做到工完料清;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清洁卫生要求;定期地将所有建筑垃圾从施工场地清除,并运出场外;交工前,将所有剩余的建筑材料运走或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将所有施工机械和设备从施工场地运走。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无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七日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后3日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每月25日之前将上月25日到本月24日的已完工的形象进度和本月25日到下月24日的月计划进度报监理部和发包人。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后3日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七日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不可抗力或由于设计变更、补充等原因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必须及时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否则视为不涉及工期顺延。由于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顺延(但须得到发包人代表签字的书面认可,承包人同意因发包人原因的工期顺延,承包人不予索赔)。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实际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
(2)若承包人未按期开工,则按延期每天扣违约金 元;若超过七天,则从第七天起按延期每天扣违约金 元;若超过十五天,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若承包人工程延期天数等于或大于30日历天的,则罚没全额工期履约保证金,并且按延期每天 元加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施工工期及各控制点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市政影响等不利因素及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影响,因此施工过程中除本合同7.5.1规定的情况外,不管发生任何情况,均不顺延工期。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双方另行约定 ;(2)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7.10 其他:本工程在2018年 月 日前交房结束,不因现场施工现状及价款协调等问题而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

8. 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本工程主要材料,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设计文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采购与保管。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管理部门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确定。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9. 试验与检验: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0. 变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0.3变更程序: /
10.4 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3日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日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见清单《材料暂估价格表》)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发包人参与货物的招标决策,材料采购招标有关招标文件只有经发包人加盖法人印鉴后才能生效,发包人将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业主没有约束力。招标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材料和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通用条款约定提供,报发包人确认材料的价格。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以下第1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暂列金额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商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额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业主认价或按施工期间如皋市工程造价信息价执行材料价格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本工程采用按定额计价的合同价格形式,按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量结算,按审定总价下浮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即“2013版计算规范”、《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14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14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及附件、通建价【2016】11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工程所在地省市有关计价文件规定。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1、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即“2013版计算规范”、《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14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14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江苏省、南通市现行的计价文件及补充计价规定。
2、工程量、消耗量的确定
按照《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14版),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施工图工程量,按照此定额消耗量确定人工、材料、机械耗用数量。
3、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
①材料价格按以下顺序确定:Ⅰ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价格;Ⅱ除Ⅰ以外的材料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内的《如皋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加权平均结算(其中钢材、商品砼、砖价格按开工日~主体结构全部验收结束之日信息价加权计算)。认质认价的材料价格以发包人认定的市场价计入,认质认价材料价格不参与下浮。
②人工:按照苏建函价【2016】570号文件中规定的单价计算(含点工标准),一次包死,人工工日单价不作调整。
③机械费:按苏建价【2016】154号文件中附件3《江苏省机械台班计价定额含税价与除税价表》执行。
4、工程取费
①工程类别划分按规定执行。
②措施项目费
Ⅰ总价措施项目费:
土建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3.1%,临时设施费1.6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0.025%,住宅分户验收费0.4%。安装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5%,临时设施费1.1%,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0.025%,住宅分户验收费0.1%。其他费用均不计取,视为承包方已在下浮率中综合考虑,由承包人包干。
Ⅱ单价措施项目费:
模板按定额含量计取;脚手架按规定计取。
土建工程垂直运输费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第二十三章的相关定额规定及省市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计算时长为合同约定日历天不调整。
大型机械进退场费、组装拆卸费、塔吊基础按实际发生的情况经监理和发包人核准签证后,按照相关计价表及文件规定计取。
③材料检测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方按规定进行制作、封样、送达及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所发生的事项,费用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中,不得另外计取。
④关于规费、税金的执行标准:土建工程:社会保障费:3.2%;住房公积金:0.53%。安装工程:社会保险费:2.4%;住房公积金0.42%;管理费、利润、税金:按苏建价[2016]15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的一概不取。
⑤二次搬运费、场地狭小费、建筑物外部防护费等一切费用不再计取,已在让利中综合考虑,由承包人包干。
⑥承包人一律按照本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政策性文件不予执行。
5、本工程计税方式为一般计税方法,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按一般计税方法中“工程量清单法计算程序(包工包料 表5-1)”。主要详见“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及附件1。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30%为预付款;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至合同价的80%,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经审计后付至审计价的95%,余款待工程质保期满无异议一次性付清。本工程质保期两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每次付款时候,需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
本工程审计结果以如皋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3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7个工作日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日历天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 天内拆除现场所有临时设施,包括所有的建筑垃圾及剩余材料全部清运出现场,清理标准应得到发包人认可,否则,如发生相关费用则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的管理、施工人员,材料、设备必须在 天内全部退出现场(发包人批准的除外);人员全部撤离现场后仍然有配合监理和审计工作的义务,并能及时处理现场事务。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见通用条款。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审计结束后 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最终要求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见通用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天内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修金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按审计价的5%扣留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质量保修期满以后无息退还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内免费维修保养、终身维修。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监督,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因承包人原因被责令停工和返工,所造成的责任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
(2)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则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一切损失。
(3)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勒令退场,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承担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责任。
(4)若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2款规定的付款方式及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材料供应商、机械与设备出租人、与本工程施工建设相关人员及单位等向发包人索要工资、材料款、机械与设备出租费等,则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与费用 。
(5)承包人必须确保在施工期间24小时派驻指定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管理,否则发包人有权按1000元每次扣违约金。
(6)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原承包人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经发包人及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退还竣工资料履约保证金,如承包人不能满足此要求,则罚没全部竣工资料履约保证金,并且按延期每天 1000 元扣违约金。
(7)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如在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则罚没全部安全履约保证金,并且,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如经验收达不到国家合格验收标准,除返工合格后,质量履约保证金不退还,返工损失费自付。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a.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开工超过 15天;b.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c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停工;d. 承包人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在发包人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或明显无法按期完工的;e.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的;f.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投保内容: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险。
承包人投保内容: 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险、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险、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第三人人员的生命财产险、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财产险。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施工过程中具体协商。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如皋市 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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