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关于对评分规则中履约保证金评分项作出局部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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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配送企业:
原评标规则“第二阶段评选中标配送企业”中第4条规定:“履约保证金10分。开标时递交3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得基本分5分。每多交100万元,加1分,此项总分10分。”现修改为“开标时递交3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得满分10分”。未提交3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报价资料不予接受。
芜湖市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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