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业化基地(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建筑工业化基地(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台州市建设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工程: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业化基地(EPC工程总承包)
招 标 人: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台州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代理项目负责人:蔡海涛



招标监管机构: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盖章)
2017年 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4
1. 总则11
2. 招标文件13
3. 投标文件14
4. 投标16
5. 开标16
6. 评标17
7. 合同授予17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9
9. 纪律和监督19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0
第三章 评标办法21
第四章 合同条款28
第五章 报价要求111
第六章 设计任务书112
第七章 技术要求及材料品牌117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37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网上招标公告(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tzztb.com)。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称: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甲南大道东段9号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台州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465号
联系人:蔡海涛
电话:****-********
1.1.4工程名称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业化基地(EPC工程总承包)
1.1.5建设地点台州湾集聚区东部新区汇金路以东、海翔路以南地块
1.2.1资金来源及
出资比例自筹 100%;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本次为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
本项目包含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业化基地有关的所有勘察、设计、建安工程、材料设备采购、PC装配式构件设计安装、流水线生产工艺流程设计、前期服务、验收移交保修等内容。
一、勘察、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地质勘察(不包括建筑工业化基地地质初勘)、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图纸审查)和专项设计等所有勘察、设计。其中专项设计包括预制PC装配式构件设计、流水线生产工艺流程设计、装修设计、幕墙设计、钢结构厂房设计、建筑外立面设计、基坑围护设计(如有)、照明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燃气工程设计(如有)、景观绿化设计、综合管线设计、标识标牌设计、蒸汽工艺设备设计、污水处理设计、抗震支架设计、绿色建筑设计、海绵城市设计、屋顶光伏设计、BIM技术应用等涉及本项目所有的专项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包含上述所有设计及深化设计的评审费及专家费)(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
二、建安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平整、桩基工程、基坑围护(如有)、土建及安装工程(含水、电、消防、暖通、弱电、蒸汽管道等内容)、专业工程(含装修工程、幕墙、钢结构厂房等内容)、室外配套工程(含围墙、化粪池、道路、给排水、门卫、配电房、路灯、景观绿化、综合管线、弱电管道等内容。其中给排水包含生活热水系统、综合管线包括电信、华数、联通及移动等管线施工)、照明、燃气等工作内容。
三、材料设备采购与维护安装包括但不限于流水线生产工艺流程设计、设备采购与维护、电梯、空调、厨房、锅炉设备、试验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行车、龙门架、空压机等内容(如上述设备中招标人认为需要单独另行招标采购的设备除外)。流水线生产设备性能根据招标人基地产能要求,合理安排好设备布局并提供达到设计产能所需的工艺流程设计设备选型。【其中预制PC构件成套流水线设备(多功能PC流水线构件设备及PC构件蒸养设备、钢筋加工机械设备、PC流水线搅拌站、装载机等配套设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成套设备(混凝土搅拌站及粉料筒仓、骨料仓、输送系统、混凝土输送泵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装载机等配套设备)、管桩生产设备(管桩搅拌站、管桩张拉设备、全自动离心机管桩模具、蒸压釜、管桩砼灌注机、管桩摆渡系统、钢筋加工设备等内容)由招标人根据流水线工艺流程设计设备选型另行安排招标采购】
四、PC装配式构件设计安装包含本工程所有PC装配式构件的设计、建造、运输、安装等内容。
五、前期服务包含交通影响评价以及规划、立项、用地、质监、施工许可等前期相关文本编制、评审(含评审费、专家费)、报批等所有工作和费用(其中基地地质条件初勘、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以及涉及政府收费的,依据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约定由发包人支付的,不在此列)。
六、绿色建筑设计星级设计及评审(含评审费、专家费)。
七、海绵城市设计及评审(含评审费、专家费)。
八、验收移交保修包含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的验收、移交、备案、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服务等。
1.3.2工期要求不超过270天(日历天),其中合同签订后15日内提交方案文本(达到方案报批深度),合同签订后15日内开始场地平整施工,合同签订后45日内桩基工程完成图审并开始施工,预制PC构件厂房、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管桩生产厂房根据招标人设备采购安装进度在2018年6月20日前达到竣工投产验收要求。工期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工程建设相关程序要求。
1.3.3质量要求设计: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标准。
施工: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合格”标准。
1.4.1投标人资格条件、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允许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②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③具备PC预制构件基地生产厂家。
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项目总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在施工投标人单位,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兼任;
项目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在施工投标人单位;
项目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及高级职称,注册在设计投标人单位。
1.4.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但须满足:
(1)联合体的牵头人必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2)组成联合体的各方总数不得超过3家单位;
(3)组成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与其他单位组成另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1分包□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承包人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人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当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时,承包人可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分包单位的选择必须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其完成的工程发包人不予以认可,承包人同时承担恢复和重建的责任。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1.12偏离允许。偏离幅度要求不增加招标人的责任或免除投标人的责任。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其他材料:
1)《关于汇金路以东、海翔路以南工业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的通知》台规条台规条〔2017〕00026号文件;
2)招标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
2.2.2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3.1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文件由资信标、技术标和商务标三部分组成。
1、资信标包括:
(1)项目施工负责人简历表(投标文件格式一);
(2)项目设计负责人简历表(投标文件格式二);
(3)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投标文件格式三);
(4)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任职资格承诺书(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投标文件格式四);
(5)联合体协议书(如为联合体投标,则提供)(投标文件格式五);
(6)证书材料:
① 《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复印件(仅指浙江省省外设计、施工企业;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的施工投标人单位和设计投标人单位均须提供);
② 投标人的企业相关资质证书(指设计、施工)复印件(若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企业资质电子化试点的省、市可提供企业电子资质证书打印件。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的施工投标人单位和设计投标人单位均须提供);
③ 投标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① ④项目总负责人及项目施工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建造师临时执业证》超出有效期的无效;
① ⑤项目设计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及高级职称原件及复印件
② ⑥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按评标方法中的资料要求提供)(如有,投标文件格式六-1、六-2);
⑦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未按要求提供的,不作为评分依据。
2、技术标包括:
(1)方案文本(包括项目设计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
③ A.设计方案包括:
①总体规划及平面布置;
②流水线工艺流程设计及设备选型设计;
③专业设计;
④建筑造型、立面设计;
⑤功能分区布置;
④ ⑥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等技术指标);
⑦相关设计图纸:包括效果图、总平面图、鸟瞰图、透视图、分析图及其它投标人认为有利于表达设计思想的图纸。
① B.实施方案文本包括:
①EPC总体项目管理方案;
②设计管理;
③本工程重难点分析;
④工程施工管理;
⑤EPC分包管理;
⑥装配式构件预制率承诺。
(2)设计方案彩色展板图: 总平面图(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鸟瞰图、重要节点效果图以及其它投标人认为有利于表达设计思想的图纸。
(3)设计方案的多媒体解说光盘(或U盘)和文本光盘(或U盘)。
3、商务标包括:
(1) 投标函(投标文件格式七);
(2) 投标总报价汇总表(投标文件格式八)。
3.2.1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及风险控制价1、(1)招标控制价(暂估):30041万元(详见下表):其中建筑工程建安工程费暂估招标控制价为19668万元,室外配套工程建安工程费暂估招标控制价为8042万元,设计费招标控制价为681万元。
2、(2)最高投标限价:27694.88万元(详见下表):其中建筑工程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为18487.92万元,室外配套工程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为7076.96万元,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500万元。
3、(3)风险控制价:26587.0848 万元(风险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1-N%))(N=4)。
序号费用名称暂估招标控制价(万元)最高限价计算公式最高限价(万元)
1勘察费67/50
2前期费用23/20
3设计费681/500
4建筑工程建安工程费19668招标控制价*94%18487.92
5室外配套工程建安工程费8042招标控制价*88%7076.96
6电梯260/260
7空调300/300
8厨房、锅炉设备、试验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行车、龙门架、空压机等零星生产设备1000/1000
合计3004127694.88
4、
3.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日起计算)
3.4.1投标担保1、担保金额: 80 万元(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牵头人)。
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电汇或转账(请不要使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并通过“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取得相应的银行账号后支付,具体详见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栏目“保证金在线收退操作指南”。
3、投标保证金缴纳必须使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并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因各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不同,请尽量提前缴纳)。
4、投标单位汇出账号必须是“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中备案的银行基本账户账号。
5、温馨提醒:
(1)账号根据不同工程(标段)由系统随机生成,此账号只在本工程(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账号漏填、混填或错填均视为未按时缴纳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要求单笔付款,并且与“缴纳订单”中的金额一致。
(3) 为确保保证金及时到账,建议使用电汇加急或者网银加急方式进行汇款(人民银行系统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7:00,若周一为投标截止期的,请在上周五确保资金到账)。
若有疑问,请咨询****-********
3.5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6.1投标文件其它
格式要求1、投标文件格式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2、投标文件的文字说明和文字标注均须采用中文。
3、方案文本必须做到清晰、完整,尺寸齐全、准确。
4、投标文件的技术标采用暗标形式,除样本外不得出现投标人图签或个人署名,不得出现任何影射或能推断出投标人的标记、文字或话语内容。
5、设计方案文本:采用A3幅面;除样本封面外其余封面采用白色、无字的封面。其中1份为样本,样本封面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6、实施方案文本:采用A4幅面;除样本封面外其余封面采用白色、无字的封面。其中1份为样本,样本封面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7、设计方案彩色展板图的规格:建议采用 A1幅面。
8、 设计方案多媒体解说文件:中文配音,与书面内容吻合,能在WINDOWS 最新操作系统下用较为普及的软件自动播放。解说时间建议控制在15分钟以内。
9、设计方案文本光盘(或U盘):单独光盘(或U盘),提供完整的设计方案(设计说明书采用WORD格式、设计图纸采用CAD格式,其中彩色效果图采用JPG格式)。
3.6.4投标文件份数1、资信标:正本1份、副本2份(包括证书材料复印件),其中证书材料原件仅需提供一套。
2、技术标:
(1)技术标设计方案:设计方案文本6份,其中一份为样本;
(2)设计方案彩色展板图总张数不小于 6 张;
(3)设计方案多媒体解说光盘(或U盘)1份;设计方案文本光盘(或U盘)1份;
(4)技术标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文本6份,其中一份为样本。
3、商务标:正本1份、副本2份。
4.1.2投标文件密封
及装订投标文件的资信标(包括证书原件)、技术标设计方案文本(含样本)、技术标实施方案文本(含样本)、设计方案彩色展板图、设计方案的多媒体解说光盘(或U盘)和文本光盘(或U盘)、商务标分开单独密封。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4.2.5投标文件
递交要求1、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牵头人)出示其有效交易证(须为IC卡形式),以证明其已取得交易席位资格;
2、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牵头人)下列人员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确认身份后再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若是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为第二代身份证或第二代临时身份证),否则投标文件不予签收。
若是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须为第二代身份证或第二代临时身份证)和针对本工程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参考格式见附件)。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开标程序(1)密封情况和人员到场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并签字确认;
(2)开标顺序:先开资信标、技术标,资信标、技术标评审结束并宣布结果后,再开商务标。
投标人对密封情况、人员到场情况和开标有异议的,应该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7.3.1工程履约担保中标人按中标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担保。
如不能办理担保,采用现金的,中标人必须通过其基本账户转出的转帐、电汇或银行汇票方式解入招标人以下帐户。
履约保证金(包括追加部分履约保证金)账户:
收款单位: 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台州集聚区支行 ;
银行帐号: ****************0017;
银行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甲南大道东段9号;
联系电话: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设计方案补偿费1、中标人不再支付方案补偿费,另一中标候选人一次性付给方案补偿费15万元人民币,综合得分排名第3、4、5名的有效投标人一次性付给方案补偿费各 5万元。其余投标人(包括投标方案不成熟、经评委界定以无效标处理的投标文件)不予支付补偿费用。
2、方案设计成果及其设计理念在本项目的使用权归招标人所有。
3、方案补偿费包括税金、设计文本、图板、多媒体光盘等需提供的资料的制作费、差旅费等所有成本费。
4、中标通知书签发后,未中标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补偿费,招标人收到发票后15日内予以支付;超过投标有效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补偿。
10.2票据要求本项目要求开具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温馨提示1、投标单位汇出账号必须是“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中备案的银行基本账户账号。
2、技术标采用暗标。除样本外,全篇内容中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的人员姓名及其它能够推断或影射出投标人身份的文字描述与图案;技术标提供一套样本,样本封面加盖投标人公章。封面颜色统一为白色,不得有图案。
3、资信标证书材料原件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递交投标文件时要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1. 总则
1.1 工程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工程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工程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工程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工程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招标工程的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工程的工期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资质、资格和其他等要求。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总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施工负责人在建项目要求:
项目施工负责人承接项目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九条执行,同时在本工程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前,原承接(包括已办理项目施工负责人变更手续)的工程项目未通过竣工(交工)验收的(以竣工或交工验收记录为准),项目施工负责人不得参加投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并须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停工的书面证明原件)。
3)合同约定的工程已完工,承包方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交工)报告时间已超过120天(含),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可承接其他项目的(并须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原件和竣工(交工)报告原件)。
如发生以上情形,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有关书面证明材料提交给招标人,投标截止日后提供的证明材料视为瞒报、漏报,将不予认可。
项目施工负责人在原承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许可证、现场公告牌、管理部门的网站或文件中载明担任项目总负责人岗位的,均视为已承接该项目。
项目施工负责人原承接的台州范围内项目,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不作为在建项目。
1.4.2项目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指项目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是其他单位的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涉及到其他情形的,投标资格不受影响)。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包括项目负责人);
(11)根据《关于在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通知》(台建规[2010]219号)规定,投标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其一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由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上溯3年,行贿犯罪记录日期以法院判决生效日期为准)。
1.4.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第1.4.2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招标文件如有同意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清由联合体的牵头人提交投标文件及缴纳投标保证金。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招标文件工本费为300元,在提交投标文件后收取。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工程的相关参考资料,投标人应对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9.6招标人提供的基础资料不足的部分,由投标人自行对地形地貌、气候条件、水文条件、地质条件、周边资源条件等组织调查。
1.10 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工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报价要求;
(6)设计任务书;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上款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应经常浏览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投标人通过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自行下载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自招标文件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应同时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自招标文件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3日内,以无记名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的答复将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投标人参考,对招标人无任何约束力。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的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报价
3.2.1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3.2.1条和第五章“报价要求”的要求投标。
3.2.2 投标人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3.4 投标担保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担保。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3.4.3投标担保按以下方式退还:
(1)中标人凭《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退还;
(2)未中标的候选人凭《建设工程中标结果通知书》退还;
(3)其余投标人(含无效标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退还告知单》退还。
3.4.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按下列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1)投标人违反《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第一、二、三条承诺内容,在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发现并以无效标处理的,对其投标担保总金额的10%~20%不予退还;在评标结束后被查实的,对其投标担保总金额的30%~40%不予退还;涉及中标候选人的,对其投标担保总金额的50%~60%不予退还;
(2)投标人违反《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第四、五、六条承诺内容,在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发现并以无效标处理的,对其投标担保总金额的70%~80%不予退还;在评标结束后发现并被查实的,对其投标担保全部不予退还;
(3)投标人放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的(包括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对其投标担保全部不予退还;对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报价的差额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总金额的,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对其投标担保全部不予退还;
(5)投标人因同一行为涉及上述多种情形的,招标人按投标担保不予退还金额高的进行处理。
3.4.5 投标人涉嫌违法违规或被投诉的,在调查处理期间,其投标担保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3.5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进行编写。投标文件其它格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2 除招标文件注明外,投标人投标文件所用的纸张建议采用A4型纸,图表可根据需要作适当扩展。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招标文件格式注明签署或盖章的,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牵头人)均应按要求签署或盖章(联合体协议书须由联合体各方按要求签署或盖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6.4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如未注明正副本的,由评标委员会或工作人员随机抽签确定一本作为正本。
3.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牵头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规定密封,并注明招标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标函名称。密封袋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4.1.2投标文件的密封及装订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同时满足本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担保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须签订《台州市建设工程公正评标承诺书》。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7.1.1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否决的投标及否决原因,中标候选人的资信、技术标得分依据(包括业绩、奖项等材料)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最后一日为工作日)。公示期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关于在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通知》(台建规[2010]219号)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公示期间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对中标候选人项目总负责人的在建项目情况进行核查,在公示结束后向招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核查意见。
7.1.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给予答复。投标人对答复不服或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有关规定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日内向招标监管机构书面申请核查,并提交相关材料。
7.1.3 涉及中标候选人投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其进行澄清或说明。中标候选人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进行澄清或说明。
7.1.4中标候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无效:
(1)投标资格不符合本章第1.4项规定的;
(2)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标资格的;
(3)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应作无效标处理的;
(4)拒绝按本章第7.1.3款规定进行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5)法律法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的其它情形。
7.2中标通知书
7.2.1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涉及第二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资格无效的,评标结果不作调整。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因违反本章第7.1.4项规定造成其资格无效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涉及其他投标人资格无效的,评标结果不作调整。如第二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同样情形的,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
7.2.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7.2.3招标人在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2.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中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中标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招标失败,应重新组织招标。
7.3合同签订
7.3.1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未提交履约担保的,不授予合同。履约担保额度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履约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方式,担保人应当是在台州市内注册的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并已在招标监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如不能办理担保采用现金的,履约担保必须解入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招标人帐户。
7.3.2自《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本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到招标监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3.3招标人与中标人须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草签工程总承包合同,待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正式签订。
7.3.4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关于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台纪[2001]19号)的要求签订《廉政合同》。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有效投标人≥3家的,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时,评标委员会认为仍有竞争性的,则继续评标。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组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项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1项规定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3项规定
投标文件份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4项规定
投标文件装订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5项规定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2.1.2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款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项规定
2.1.4串通投标评审标准存在本章3.1.2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3.2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和评分详见“评标办法附件”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办法见评标办法附件。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和评分,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串通投标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5成本价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附件。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1.2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使用同一台电脑、同一套投标工具、同一套计价软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1.3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投标人质询,如投标人拒绝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3.1.4商务标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 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顺序和原则如下:
在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以合理原则,通过调整组价的相应内容使其一致。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调整后的投标组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或者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不能到场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将把调整或修正后的投标组价作为该投标人的投标组价,进入商务标详细评审,但不接受修正的投标人最终将丧失其中标资格。
3.2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进行评审和评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投标函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总报价、质量、工期、投标资格的承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如果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入详细评审,但投标人最终将丧失其中标资格。
3.3.4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的,其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无法联系或在30分钟内无法赶到开标室的,可视作拒绝或放弃澄清或说明。
3.4 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附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办法附件
评标办法

一、评标原则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程序和内容
(一)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
(三)投标文件的资信标评审;
(四)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评审;
(五)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评审;
(六)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包括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前对相关投标人进行的询问核实;
(七)根据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排序;
(八)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评审细则
(一)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后审条款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项目总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资质等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资格后审要求的,以无效标处理,不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二)资信标评审(9分)
1、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得分(2分)
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自2012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设计过的项目中,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2分。(提供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2、PC构件生产基地(1分)
如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已投产的生产基地在浙江省范围内的,得1分。投标人(含联合体单位)须提供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3、投标人业绩(4分)
① PC装配式施工或设计业绩,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自2012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接过预制率≥20%的PC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且该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业绩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2分。
类似业绩必须提供设计或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图审单位及业主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格式见附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② BIM技术运用设计业绩,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自2012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接过的设计业绩中,采用BIM技术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2分。
类似业绩须提供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业主盖章的证明(格式见附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4、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2分)
①投标人(如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中的设计投标人与施工投标人)是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建建【2014】424号文中的浙江省工程总承包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录中单位的或函建[2016]81号文中公布的浙江省工程总承包第二批试点企业名录中的单位得2分,没有不得分。
②如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则联合体施工投标人或设计投标人任何一家是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建建【2014】424号文中的浙江省工程总承包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录中单位的或函建[2016]81号文中公布的浙江省工程总承包第二批试点企业名录中的单位,得1分;没有不得分。
(三)技术标的设计方案评审(23分)
1、评标委员会针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技术标的设计方案部分,视其先进性、可行性、针对性、完善程度,按评分标准(见下表)中的内容,每项内容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后确定类别,然后在该类别的分值范围内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打分(小数点后保留1位),再取平均分作为该项的分数(小数点后保留2位,第3位四舍五入)。每项内容分值的合计即为该投标人的设计方案得分。如对某项类别划档意见分歧较大的,可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缺项内容记0分。
2、评分标准
序号评分内容及细则一类二类三类
1总体规划及平面布置:对招标人生产基地产能需求的理解;规划布局中,是否合理利用土地;厂区平面布置是否合理,能否满足流水线生产需求;厂房功能区域划分明确合理科学,平面布置疏密适宜;在规划中考虑中长期生产需要。4.0~3.02.9~2.01.9~1.0
2流水线工艺流程设计及设备选型设计:工艺流程设计是否达到招标人产能需求;PC成套流水线设备、混凝土成套设备、管桩生产设备等流水线系统是否先进,自动化程度较高;设备选型性价比较高;生产设备平面布局是否合理、实用。8.0~7.06.9~6.05.9~5.0
3专业设计:结构、机电设计与建筑是否安全、造价是否经济、消防、环境保护、节能、预制PC装配式设计、海绵城市设计、屋顶光伏设计、绿色建筑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平面布置、工艺流线设计、柱网尺寸及单体厂房规模符合使用生产功能要求。7.0~6.05.9~5.04.9~4.0
4建筑造型、立面设计:建筑风格、立面造型设计、有特色,色彩和谐。1.5~1.11.0~0.60.5~0.1
5功能分区布置:功能分区明确、人流组织及竖向交通合理、建筑内部功能房间面积配置合理。功能区域划分明确合理科学,绿化环境、功能完备。1.5~1.11.0~0.60.5~0.1
6技术经济指标: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内容是否完整、全面、基本准确 。技术指标准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1.0~0.70.6~0.40.3~0.1
(四)技术标的实施方案评审(8分)
1、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负责对投标文件的实施方案部分采用记名方式在各项分值范围内分别评分(小数点后保留1位),再取平均分作为该项的分数(小数点后保留2位,第3位四舍五入),汇总所有得分后作为投标人实施方案得分。缺项内容记0分。
2、实施方案评分(8分): 以下各个评分项均要求对所有有效标进行横向比较评分。
序号评分内容及细则一类二类三类
1EPC总体项目管理方案:项目组织设计、组织机构、项目进度管理与控制、项目质量管理与控制、项目HSE管理与控制、项目投资管理与控制、项目信息、文档管理与控制。3.0~2.01.9~1.00.9~0.5
2设计管理:设计的总体安排与资源配置、设计的进度计划控制、设计文件的审查主要内容和程序、装配式设计方案主要内容。1.0~0.70.6~0.40.3~0.1
3本工程的重难点分析: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措施,以及重要部位的施工方案及安全保证措施;1.0~0.70.6~0.40.3~0.1
4工程施工管理:施工进度控制和管理、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控制、工程施工HSE监督与控制、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关键技术方案。1.0~0.70.6~0.40.3~0.1
5EPC分包管理:分包工程项目及范围、分包商确定的方式和招投标管理、对分包商进度、质量和HSE的管理措施、EPC承包商对分包商的违约处理。1.0~0.70.6~0.40.3~0.1
6预制PC装配式构件预制率承诺:基地内的民用建筑部分(不包括工人宿舍)预制率承诺达到30%(含)以上得1分。
(五)技术标得分:技术标得分=设计方案得分+实施方案得分。
技术标、资信标评审采取淘汰制,根据此时有效投标人的家数A按以下方法确定:
a.如A>10家,则技术标得分与资信标得分合计前10名的投标人入围商务标评审,其余投标人予以淘汰(确定时有并列情形的,由招标人抽签确定)。技术标和资信标被淘汰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不再进入商务标评审。
b. 如6<A≤10家,则技术标得分与资信标得分合计最后一名的予以淘汰,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不再进入商务标评审(确定时有并列情形的,由招标人抽签确定)。其余投标人进入商务标评审。
c.如A≤6家,则全部进入商务标评审。
(六)商务标评审
1、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进入商务评标的单位商务标进行评审。
2、商务标得分计算(满分60分,计算过程和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
(1)评分范围: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报价不高于上限价,且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入评分范围。
①总价评标基准价:取有效报价平均价*0.99作为评标基准价。
②当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存在以下情形时,则按相应情形分别予以扣分 (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a. 投标总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0.5分,扣分分值=〔(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0.5;
b. 投标总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0.3分,扣分分值=〔(评标基准价-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100×0.3;
c. 投标总报价每低于风险控制价一个百分点的再扣0.4分,扣分分值=〔(风险控制价-投标总报价)/风险控制价〕×100×0.4。
③ 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60分-以上情形扣分总和(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扣至0分。
(七)投标文件的评标总得分:评标总得分=资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
(八)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总得分确定中标候选人,即总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高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如出现总得分相同的,按以下优先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次序:
(一)技术标得分高者;
(二)资信标得分高者;
(三)投标报价低者;
(四)招标人抽签确定。
四、完成评标报告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二)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记录;
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
3、询标澄清纪要;
4、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及依据;
5、推荐中标候选人;
6、其他建议。

第四章 合同条款
合同文本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用条款(GF—2011—0216)。
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主要条款将由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根据投标文件签订。

一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业化基地(EPC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合同协议书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设计任务书;
(7)部分材料价格清单、品牌;
(8)其他投标文件
(9)合同附件;
附件1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3 廉政协议书
附件4 安全生产合同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合同范围:
本次为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本项目包含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业化基地有关的所有勘察、设计、建安工程、材料设备采购、PC装配式构件设计安装、流水线生产工艺流程设计、前期服务、验收移交保修等内容。
(1)、勘察、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地质勘察(不包括建筑工业化基地地质初勘)、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图纸审查)和专项设计等所有勘察、设计。其中专项设计包括预制PC装配式构件设计、流水线生产工艺流程设计、装修设计、幕墙设计、钢结构厂房设计、建筑外立面设计、基坑围护设计(如有)、照明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燃气工程设计(如有)、景观绿化设计、综合管线设计、标识标牌设计、蒸汽工艺设备设计、污水处理设计、抗震支架设计、绿色建筑设计、海绵城市设计、屋顶光伏设计、BIM技术应用等涉及本项目所有的专项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包含上述所有设计及深化设计的评审费及专家费)(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
(2)、建安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平整、桩基工程、基坑围护(如有)、土建及安装工程(含水、电、消防、暖通、弱电、蒸汽管道等内容)、专业工程(含装修、幕墙、钢结构厂房等内容)、室外配套工程(含围墙、化粪池、道路、给排水、门卫、配电房、路灯、景观绿化、综合管线、弱电管道等内容。其中给排水包含生活热水系统、综合管线包括电信、华数、联通及移动等管线施工)、照明、燃气等工作内容。
(3)、材料设备采购与维护安装包括但不限于流水线生产工艺流程设计、设备采购与维护、电梯、空调、厨房、锅炉设备、试验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行车、龙门架、空压机等内容(如上述设备中招标人认为需要单独另行招标采购的设备除外)。流水线生产设备性能根据招标人基地产能要求,合理安排好设备布局并提供达到设计产能所需的工艺流程设计设备选型。【其中预制PC构件成套流水线设备(多功能PC流水线构件设备及PC构件蒸养设备、钢筋加工机械设备、PC流水线搅拌站、装载机等配套设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成套设备(混凝土搅拌站及粉料筒仓、骨料仓、输送系统、混凝土输送泵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装载机等配套设备)、管桩生产设备(管桩搅拌站、管桩张拉设备、全自动离心机管桩模具、蒸压釜、管桩砼灌注机、管桩摆渡系统、钢筋加工设备等内容)由招标人根据流水线工艺流程设计设备选型另行安排招标采购。】
(4)、PC装配式构件设计安装包含本工程所有PC装配式构件的设计、建造、运输、安装等内容。
(5)、前期服务包含交通影响评价以及规划、立项、用地、质监、施工许可等前期相关文本编制、评审(含评审费、专家费)、报批等所有工作和费用(其中基地地质条件初勘、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以及涉及政府收费的,依据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约定由发包人支付的,不在此列)。
(6)、绿色建筑设计星级设计及评审(含评审费、专家费)。
(7)、海绵城市设计及评审(含评审费、专家费)。
(8)、验收移交保修包含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的验收、移交、备案、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服务等。
上述承包范围仅是概括性的,不能视为是完整无缺,承包人有责任到现场踏勘,必须采取一切措施,务必使合同有关的工作能切实完满地执行,务求对所有施工工程的所有内容做到完全及满意,无论这些措施是否出现过或在合同中描述过,任何能从招标文件中合理地推断的工程,承包人皆须执行。此外承包人还须负责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环境清理、市容维护、交通、噪音、民扰调停及垃圾清理外运等工作。
4.签约暂定合同价(即中标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其中建筑工程建安工程费:人民币(大写) 元(¥ 元),室外配套工程建安工程费:人民币(大写) 元(¥ 元),设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设计费用一次性包死,不得调整]。
5.项目施工负责人: ;设计项目负责人: ;
6.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设计: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标准。
施工: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合格”标准。
其他要求:在建筑工业化基地内通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达到年产30万立方商品混凝土、200万米预应力管桩、18万方PC建筑构件的产能要求,设备选型合理,产能考虑近期及远期规划,场地内生产车间、原材料堆场、基地生活区布置合理,生产工艺设计、设备选型符合环保、节能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 竣工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不超过270天(日历天),其中合同签订后15日内提交方案文本(达到方案报批深度),合同签订后15日内开始场地平整施工,合同签订后45日内桩基工程完成图审并开始施工,预制PC构件厂房、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管桩生产厂房根据招标人设备采购安装进度在2018年6月20日前达到竣工投产验收要求;工期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工程建设相关程序要求。
施工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 工 日 期: 年 月 日。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0.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其余分送主管部门备案。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3、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合同备案机构执 贰 份。


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备案意见:
编 号:台建合办( )审字第 号
经办人:
备案机关(章)
年 月 日


二、通用条款
第l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依法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等性能试验。
1.1.24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己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或(和)使用功能试验。
1.1.28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
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常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预付款,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1.1.5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10)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发包人需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防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一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l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8.4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或)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2.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3.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4.4.2款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合同约定的其它可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囚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应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l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未完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误期损害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的,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或(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6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 承包人应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6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一项变更。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一项变更。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6.1.3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工程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工程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提供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应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时,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己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睦。
6.2.4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6.6.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收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7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进场时间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前,取得开工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或批文,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需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的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地资料:
(1)根据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30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10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10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目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就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现场障碍资料的,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应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水,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从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清理现场的费用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应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或(和)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7.5.5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复,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的,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措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
7.8.3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应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8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8.1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目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6.1.2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承包人应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应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各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承包人应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氏;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应按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 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的,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时,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按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的,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防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
8.7.3 如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
定解决。

第9条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问安排。
(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根据合同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日起,发包人应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10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利与义务
10.1.1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仍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12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
(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
(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各工作。
10.2.2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10.2.3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10.3.3试运行考核
(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按10.3.3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 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10.5.2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指导发包人进行此项试验。
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己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 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
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
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己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

第ll条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1.1.2 未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14.5.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

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赘料
12.1.1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山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己被确认。
12.1.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
约定办理。
12.2 竣工验收
12.2.1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12.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12.2.1款的约定,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应按照14.12. 1至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12.2.3 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2.1.3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权
13.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 变更范围
13.2.1 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各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上二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除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它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的,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3.2.5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
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
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3.2.6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1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同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承人根据13.1.3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13.4.2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3.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3.5.1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3.5.2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时,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2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 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 预付款
14.3.1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2 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及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
14.3.3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1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1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11.2.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如双方约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中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如双方约定了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 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预付款保函。
14.8.3 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
14.9 付款时间延误
14.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26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 发包人延误付款15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的,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
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如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
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
时,竣工日期顺延。
14.9.3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4.10 税务与关税
14.10.1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
14.10.2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14.11.2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12.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认后的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
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2.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8 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5条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
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己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
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 违约责任
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5.1.2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14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2 索赔
16.2.1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2.2 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眭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项。
16.3.2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工程或部分工程时,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 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
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
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
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
设的竣工日期合理顺延。
第18条合同解除
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据8.6.2款第(5)项(或)和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 解除合同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移交己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己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8.1.4解除日期的结算
依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己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投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18.1.5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叫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8.1.6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应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各、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应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
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180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日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己完成的水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将分包合同转给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18.2.3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依据
根据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 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14.3.3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14.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款项的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18.2.5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
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泌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9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1 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9.2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3 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0条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三、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4 工程总承包,本次为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
本次为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本项目包含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业化基地有关的所有勘察、设计、建安工程、材料设备采购、PC装配式构件设计安装、流水线生产工艺流程设计、前期服务、验收移交保修等内容。
(1)、勘察、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地质勘察(不包括建筑工业化基地地质初勘)、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图纸审查)和专项设计等所有勘察、设计。其中专项设计包括预制PC装配式构件设计、流水线生产工艺流程设计、装修设计、幕墙设计、钢结构厂房设计、建筑外立面设计、基坑围护设计(如有)、照明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燃气工程设计(如有)、景观绿化设计、综合管线设计、标识标牌设计、蒸汽工艺设备设计、污水处理设计、抗震支架设计、绿色建筑设计、海绵城市设计、屋顶光伏设计、BIM技术应用等涉及本项目所有的专项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包含上述所有设计及深化设计的评审费及专家费)(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
(2)、建安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平整、桩基工程、基坑围护(如有)、土建及安装工程(含水、电、消防、暖通、弱电、蒸汽管道等内容)、专业工程(含装修、幕墙、钢结构厂房等内容)、室外配套工程(含围墙、化粪池、道路、给排水、门卫、配电房、路灯、景观绿化、综合管线、弱电管道等内容。其中给排水包含生活热水系统、综合管线包括电信、华数、联通及移动等管线施工)、照明、燃气等工作内容。
(3)、材料设备采购与维护安装包括但不限于流水线生产工艺流程设计、设备采购与维护、电梯、空调、厨房、锅炉设备、试验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行车、龙门架、空压机等内容(如上述设备中招标人认为需要单独另行招标采购的设备除外)。流水线生产设备性能根据招标人基地产能要求,合理安排好设备布局并提供达到设计产能所需的工艺流程设计设备选型。【其中预制PC构件成套流水线设备(多功能PC流水线构件设备及PC构件蒸养设备、钢筋加工机械设备、PC流水线搅拌站、装载机等配套设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成套设备(混凝土搅拌站及粉料筒仓、骨料仓、输送系统、混凝土输送泵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装载机等配套设备)、管桩生产设备(管桩搅拌站、管桩张拉设备、全自动离心机管桩模具、蒸压釜、管桩砼灌注机、管桩摆渡系统、钢筋加工设备等内容)由招标人根据流水线工艺流程设计设备选型另行安排招标采购】
(4)、PC装配式构件设计安装包含本工程所有PC装配式构件的设计、建造、运输、安装等内容。
(5)、前期服务包含交通影响评价以及规划、立项、用地、质监、施工许可等前期相关文本编制、评审(含评审费、专家费)、报批等所有工作和费用(其中基地地质条件初勘、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以及涉及政府收费的,依据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约定由发包人支付的,不在此列)。
(6)、绿色建筑设计星级设计及评审(含评审费、专家费)。
(7)、海绵城市设计及评审(含评审费、专家费)。
(8)、验收移交保修包含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的验收、移交、备案、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服务等。
1.1.19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由承包人自行勘测,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以下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内乱;
(3)承包人及其分包商雇员以外的人员骚乱、喧闹、罢工或停工;
(4)战争军火、爆炸物质、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自然灾害;
(6)传染病爆发、火灾等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的事件引发的后果;
(7)政府行为;
(8)社会异常事件;
(9)禁运、禁止令或其他政府的限制行动;
(10)国家法律法规变化。
(11)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承包人在有能力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1.5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承包人在约定范围内完成详细设计、采购和施工,做好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工程投资(成本)控制。发包人主要负责质量的监管与确认;设计内容的认可;采购行为的认可;现场的外部协调;费用的确认与重大变更的签认。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或专业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省、市、县)法规、规章。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编号):按设计文件明确的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合同有效期内的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
如有遗漏,承包人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补充规范以满足合同要求。除非所使用规范、监理工程师或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施工所用的规范及标准应采用最新版本。
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时,一律就高不就低。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实施。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 ;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项目总负责,具有设计、施工、采购各阶段的协调管理工作。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
2.3 监理人
监理单位名称: 以发包人监理合同为准 ;
监理单位联系地址: ;
项目总监姓名: ;
项目总监身份证号码: ;
项目总监联系方式: ;
项目总监的职责:详见监理合同。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4安全保证
2.4.1 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5 保安责任
2.5.1 承包人承担现场保安工作,并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开工后编制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
第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天内,承包人必须提供满足项目推进的管理机构及人员,除投标承诺的项目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外,设计人员必须设置各相关专业设计人员;施工项目组人员设置必须无条件满足质监、施工许可证办理相关要求,项目组其他人员由承包人自行配置。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承包人提供项目管理规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2)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表、安全施工措施费清单及价款、施工质量情况、原材料质量及检查情况、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复意见的要求在3天内提交一式四份修订后的进度计划重新报送工程师审批。若承包人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完工或完成预定的工作,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的3天内按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准后进度计划编制一式四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应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一切费用。如不按期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3)每周周报应包括上周计划完成情况、上周实际完成情况、下周计划情况(包括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现场工料机投入,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以上报表报监理审核,审核后报发包人。
(4)设备材料进场时,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需包含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并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项目施工负责人职责:1、建立本项目的项目组织2、制定项目计划3、拥有本项目的决策权4、组织计划实施5、协调内外部的关系6、建立项目控制系统、实施项目的控制7、负责项目合同管理8、审查和受理各种报告9、组织验收,考核,结算10、组织项目售后服务及项目总结工作11、对项目总负责、对部门业主沟通、对接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总负责人权限:代表承包人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月到位达到24天及以上。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总负责人月到位不足15天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担保,同时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项目总负责人月到位达不到24天的,每人次每天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0.05%。发包人对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进行指纹考勤,动态管理,考勤机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并同意与本工程监理人共同使用。承包人应在每月上报已完工程量的同时,将上期内的(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考勤数据完好地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发包人认为不胜任工作的、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更换到位的项目经理资质、信用等级不低于原项目经理;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20%;及至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2.3 承包人人员
3.2.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 。
3.2.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相应岗位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对更换到位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含技术负责人)资质、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原技术负责人。
3.2.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2.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否则,发包人处以承包人每人次10000元的罚金。
3.2.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相应岗位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对更换到位的技术负责人资质、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原技术负责人。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的10%;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班子管理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月到位达不到24天的,每人次每天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0.05%;每半天考勤一次,每月结算。
项目施工负责人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进行视频考勤,其他管理人员在项目部开展考勤,动态管理,考勤机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并同意与本工程监理人共同使用。
3.2.4、项目设计负责人: ;
项目设计负责人姓名: ;
项目设计负责人职务: ;
项目设计负责人联系电话: ;
项目设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
3.2.4.1、设计负责人职责
(1)领会设计意图,掌握设计标准,做好所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专项设计、施工图设计,解决工程设计中的相关技术问题。参与重大工程技术问题的决策。
(2)代表公司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和指令,参与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
(3)主持制定本项目各阶段的设计工作、质量计划、进度计划及总体计划。
(4)深入施工现场,处理矛盾,解决问题。加强与发包人、方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协作与沟通。
(5)监督各专业设计进度与设计质量,保证设计团队的人员配备到位
(6)做好项目的设计管理工作,保证设计成果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3.2.4.2、根据工程需要和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在工程施工时,设计人必须指派设计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设计负责人(根据发包人需要确定)提供现场指导和配合服务。在工程施工中,对设计文件有疑问,发包人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设计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本项目设计负责人解决,否则每次扣设计费1万元。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天内解决。在工程的图纸会审、打试桩、基础(桩)验收、中间验收、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处理等,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变更金额大于30万元的定为重大设计问题),可在5天内书面提出解决意见,否则每次扣设计费2万元。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项目开工后,必须按照投标承诺的人员要求,随工程进度委派1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常驻本项目;否则每月扣除2万元;项目负责人须出席方案评审会、初步审计评审会、设计施工交底会、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等重大会议,否则每次扣设计费5万元。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3.4安全保证
3.4.2 安全施工
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并须获得市级标化管理工地。
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①承包人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②承包人应对进度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③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④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台州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严格执行JG59-2011标准并参照通用条款及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1)承包人应对施工安全负责,确保安全。
2)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以确保生产安全。
3)承包人应服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该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条款的执行,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用电管理员,全面负责施工用电的管理。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3、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其他:文明施工按台州市有关文件执行,否则若造成工程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承包人文明施工还需做的其他工作:
①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后背印有施工企业名称,夜间施工必须穿着反光背心,涉水施工必须穿戴救生衣。
②施工中产生的废土等必须随挖随运,堆放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堆放期间必须作覆盖处理,报价中已考虑土方短驳费用。
③协调好设备及电气安装、消防设施等施工安排,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3.4.4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施工场地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处理与当地政府、治安等的协调工作。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承包人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人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当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时,承包人可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分包单位的选择必须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其完成的工程发包人不予以认可,承包人同时承担恢复和重建的责任。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且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承包人应将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进度、资料纳入承包人统一管理。承包人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的完工时间并提交给各专业分包人进行工期安排(需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等各方共同认可),并按时为分包人提供工作面。承包人应在分包人提交工程资料后10天内审核、盖章完毕,承包人应做好各分包人技术上、交叉施工中的管理和配合协调工作。若因承包人违规分包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全权承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相应分包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重大材料设备的采购时需经发包人确认,如不满足发包人需求,需另行采购,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3.8.2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分包人的资质、财务状况、分包协议均需在发包人备案。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无故延误分包人价款的支付。定期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支付明细。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由承包人上报,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审定为准,若由于非发包人及非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项目节点落后,承包人应做出充分说明,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一周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四份项目总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提供四份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设计阶段提供月、周设计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月计划7天、周计划2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和纠偏。调整编制被延误工期的赶工措施,否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分部工程进度进行工期处罚,并责令整改。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四份项目采购控制计划,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提供四份采购详细计划,实施采购90天前,向发包人、监理人递交采购内容,主要技术指标,具体品牌型号等。承包人严格按发包人审查明确的品牌、规格、质量等级等要求进行采购,并提前30天向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和样品,材料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书面签证予以认可后方可采购,进场主要材料经监理验收后方能用于本项目。凡因材料没有达标或不到位而影响施工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则承包人应负全责,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4.3.2 采购开始日期:合同签订之日后开始。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后一周内提供四份施工总进度计划,开工后每月25日前提供(一式四份)施工进度报表(包括形象进度、质量情况、重大事件和存在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及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按工程师批复意见的要求在3天内提交一式四份修订后的进度计划重新报送工程师审批。若承包人未能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完工或完成预定的工作,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如不按期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同上
4.4.4 交付日期
其中合同签订后 天内,桩基工程开始施工;
合同签订后 天内主体工程结顶。
4.4.5 总工期
施工总工期 日历天。
4.5误期损害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时间为控制节点,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节点要求或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或竣工)的;未按时竣工的,延期在一个月内的按每延误一天扣罚承包人违约金10万元/天的罚金,延期超过一个月及以上的自延期超过一个月及以上部分按每延误一天扣罚承包人违约金20万元/天的罚金;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没收工期部分的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5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5.1.2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 。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红线范围内及红线范围外5米内的地下管线资料。
(3)办理证件和批件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质检、安检、验收、核准或备案、施工许可证手续,发包人要给以协助,其中基地地质条件初勘、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涉及政府收费的,依据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约定由发包人支付的,如桩基检测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道路排水排污、划线放样、监督费、散装水泥、墙改费用、白蚁预防工程费、防雷费、地名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教育附加费、空气检测、消防检测、智能化检测、国土土地、规划测绘费由发包人支付,其余费用均由承包人支付。
时间:以不耽误施工为前提;承包人应按国家及省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自理,必要时发包人将予以协助。
5.2.2 承包人的义务
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在3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包括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5.2.4 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 ;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
5.2.6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在发包人审核后仍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并提交可行性赶工报告报甲方审核。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相关费用。
5.3.5 承包人应在设计审查阶段之前,提供详细的设计大纲、设计文件、图纸、清单和造价供发包人审核,对发包人提出的任何建议、预审无条件给予响应,并按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调整,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
第6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通用条款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所有进场设备的采购需提前20天向发包人提供书面的计划,经发包人、监理审核后方可进场,未经认可安装的设备,发包人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2 检验
6.2.1工程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承包人负责对工程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交检验或试验报告,承包人对所提供的报告真实性负责,若因弄虚作假造成的后果及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有权参与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如有必要,可委托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参检。
6.2.4现场清点与检查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承包人提交的各设备、各分项的维保时间不得低于现行的国家及行业标准,且以最高标准为维保时间。
第7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2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承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4套,供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一周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本项目按现状场地提供,所有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接入,水电费用按表计量和支付,损耗按比例分摊,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如施工用水用电负荷不能满足投标人要求,由投标人自行解决。承包人接到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后安排人员、设备进场组织施工。承包人进场前,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对场地标高进行测量,并由现场监理人、发包人签字确认。
7.1.10其它义务前期及竣工报批报建工作根据双方责任范围,各自承担。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的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施工开工前7天提供(一式四份)总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外加工计划)。逾期不提交,并因此影响工程施工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双方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主要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10)会议讨论。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相应工程开工前7天内向发包人提供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四份。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2.5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前,取得开工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或批文,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质监委托、施工许可证,在开工前完成,并根据双方责任范围,各自承担相关费用。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自行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需采取措施保护已知地下管网线,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如工程施工损坏已知地下管线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工程地质和已知地下管网线资料不全的,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发现施工场地周围可能存在资料中未反映的地下管网线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发包人及相关单位书面报告,待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否则,因施工损坏已知地下管网线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7.2.8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应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水,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暂停施工及时通知发包人,并采取保护措施。
7.2.13其它义务
(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办施工临时居住证手续以及计划生育手续,施工现场的夜间照明线路必须单独敷设。承包人必须按合同及投标书进行施工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承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包括发包人的人员和设备)以及工程的安全负责,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备。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遵照施工现场用电管理条例执行。在工地现场做好警戒告示牌和围护,提醒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注意,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质安监、排污、夜间施工等手续,费用自理。
(3)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未正式办理交付手续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完全负责(包括所需费用),如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须自费予以修复,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交付手续办清后,非质量原因引起的损坏由发包人完全负责。
(4)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须按双方约定的品牌、系列、规格并经工程师和发包人书面同意封样后方可订货。否则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未明确品牌、系列的材料,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样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式样、颜色不满意或价格不合理(指市场的实际价格和承包人所报价或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价相差较大),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应以此理由要求顺延工期。
(5)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承担公共部位的清洁和因施工被损坏的绿化恢复费用。工程交接完成后,3天内应清除掉现场内所有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生活垃圾和废物,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绿化,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状态。如承包人交工3天后仍不清除、修复,发包人可自行完成,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合同履约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法令、法规,包括交通、治安、绿化、噪音、渣土管理、污水排放、外来民工登记等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行政处罚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教育职工和民工遵纪守法,严禁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发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7)施工时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告,知情不报引起的工程损失或其他损失由承包人全权负责;
(8)承包人应处理好与周边人员与居民的关系,保证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与办公活动: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纠纷的,承包人应全权负责赔偿与善后事宜。
(9)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应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施工期间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必须予以充分考虑,今后不作调整。
(10)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且不另行计取费用。
(11)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2)承包人有责任为发包人、监理单位、质监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免费提供安全保护用具和各种设施的方便。
(13)承包人需配备资料员及时开展资料收集工作。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隐检工程记录资料、性能测试报告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质保单及使用说明等资料等工程资料。竣工资料共需交二套原件(有一套如质保单等可以复印件),若房建项目资料需移交物业的,由承包人另行移交。相关资料分别按规定整理。工程各节点照片档案,以及声像资料需及时提交。提供工程竣工图光盘2 张。
(14)承包人应事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七通一平、场地现状、周边环境、临时施工道路、当地的公安、市政、市容、交通、治安、环保、排污排水、环卫、城管、绿化、卫生、当地村民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获批准。
(15)承包人进场前,需提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经发包人的认可或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修改后,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承包人进场后1个月内需完成场地硬化、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等工作,并通过发包人的验收。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临时用电、安全防护、临时宿舍等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到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临时围墙的形象设计需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16)承包人应考虑自备发电设备和临时蓄水池,以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临时停电和停水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等的影响,特别是基坑施工期间必须配置发电机,费用自理。
(17)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室各2间免费使用,室内提供基本办公家具、通讯网络及配套设施(含空调、电脑及一体化打印机)。基本办公家具及设施所有权归承包人。。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报表含姓名、年龄、工种、进场时间,在各分包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供4份。
7.4.2 提交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含种类、型号、检验时间、购买时间、数量、在各分包人合同签订10日内提供4份。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承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要求。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要求。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要求。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要求。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承包人选择单位后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确定试验、检测单位。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本工程除桩基检测、消防检测、空气检测费由发包人承担外,其他所有有关试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算。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正式开工前一周内提供四份。
7.8.3 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补充约定:
(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①承包人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②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③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④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台州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⑤承包人应对施工安全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要实现“五无”、“两控制”目标,确保安全。⑥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以确保生产安全。⑦承包人应服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条款的执行,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⑧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用电管理员,全面负责施工用电的管理。
(3)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4)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①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②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8.4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应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8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8.1竣工试验的义务
本合同工程按建筑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由承包人完成并承担费用。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竣工试验前20日提供四份。
8.7.3 如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9条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工程一次性移交,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提供。一式伍份。
第10条竣工后试验
第ll条质量保修责任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为结算审定价的3%。
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赘料
12.1.1竣工验收前两周提供竣工验收报告4份。
12.2 竣工验收
12.2.1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 变更范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1)因发包人提出规模性、功能性或标准的重大工程变更,双方另行协商。(2)施工图审之后,如发包人书面要求的工程变更(以甲方通过监理工程师发出的规模性、功能性或标准的工程变更联系单为准,按本合同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为参照)导致本项目实际费用发生变化,则按投标总下浮率相应下浮计算。(3)承包人设计的错、缺、漏项不属于变更。
13.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3.5.4 变更价款约定方法:
(1)经审核的预算造价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经审核的预算造价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结合结算率确定。
(2)经审核的预算造价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重新组价提交发包人审定后确定。
(3)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经审核的预算造价中的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承包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招标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如因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导致工程量减少,不给予承包人索赔利润的权利。
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均须报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所有变更均不得降低工程品质,承包人以偷工减料为目的出具的变更,发包人不予以接受,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修改返工。
变更部分不执行本合同付款条件。
13.7合同价格的调整
(5)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人工(包括机械费中机上人工)、主要材料(特指商品混凝土、预应力管桩、铝型材、钢材、水泥、砂、石、砌体)价格的调整。人工(含机上人工)调整的差价部分只计取税金及民工工伤保险费:
A1=采用2017年12月份《台州造价》(正刊)(工程所在地)对应人工、材料信息价:
A2=施工期内《台州造价(正刊)》(工程所在地)对应人工、材料信息价算术平均价,具体约定如下:
价格约定:主体工程的A2=施工期《台州造价》(正刊)(工程所在地)价格按主体结构实际施工期(指以基础垫层砼开始施工所在月份开始计,至完成屋顶砼浇筑所在月份止)的《台州造价》(工程所在地)每月算术平均价;装饰工程的A2=施工期《台州造价》(正刊)(工程所在地)价格按装饰工程实际施工期(指主体结构工程验收通过所在月份开始计,至本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所在月份止)的《台州造价》(工程所在地)每月算术平均价;室外配套工程的A2=施工期《台州造价》(正刊)(工程所在地)价格按室外配套工程实际施工期(指室外配套工程开始施工所在月份开始计,至室外配套工程验收通过所在月份止)的《台州造价》(工程所在地)每月算术平均价。如果《台州造价》正刊信息价上没有价格的则按照《浙江造价信息》信息价正刊执行。
a.当A2>A1时,该材料(人工)结算价格按超出的金额调增,即该材料(人工)结算价格=【预算价对应人工、材料价格+(A2-A1)】;
b.当A2<A1时,该材料(人工)结算价格按低于的金额调减,即该材料(人工)结算价格=【预算价对应人工、材料价格-(A1-A2)】;
c.当A2=A1时,该材料(人工)结算价格不作调整。
上述主要材料中,钢材是指圆钢、螺纹钢、钢板,砂是指黄砂、粗砂、砂砾石,石是指碎石、块石、塘渣。
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合同总价
本项目合同价格签约暂定合同价(即中标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中标价5%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如采用现金,不计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4天内退还。因工程延期竣工导致履约担保失效的,承包人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日15日历天前重新办理履约担保,否则发包人将从承包人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履约担保,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重新办理履约担保导致的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14.3 预付款
14.3.1预付款金额 见附件1。
14.3.3、预付款抵扣: \ 。
14.3.4、变更价款的支付:发包人要求的变更按照《台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台政办函﹝2007﹞9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4〕26号)执行。
14.4 工程进度款 见附件1。
第15条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
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为保证工程及双方现场人员、机械设备、原材料的安全,相关一切保险(包含工程强制性保险及为施工现场人员、设备、材料办理的商业保险)由投标人自行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须为本工程办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在开工前承包人需提供工程一切险参保的相应凭据,若未能投保,则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关费用并向相应保险机构投保,工程其他人员、机械、原材料的相关保险,在工程发生相应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情况造成现场人员、机械、原材料造成损失的)的情况下,承包人应首先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程序,如承包人未购买相应保险的,不得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申请。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剥投保的相关要求: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
本合同价款中包含上述保险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 违约责任
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专业条款5.1.2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14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目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3.2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因不可抗力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 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
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合理顺延。
第18条合同解除
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9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1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9.2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副本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份数各壹份,副本份数各肆份。

附件1: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本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提供了履约保函后,按本附件的表1、表2、表3、表4约定的支付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之前向发包人提交月进度付款报表,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后支付。所有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均列入月进度报表内。每次合同价款支付时应先扣除当期的违约金。
1、各分项费用支付比例如下:
(1) 表1 工程设计费支付比例表
单位:%
序号费用名称合同
价款预付款工程设计费支付比例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竣工
验收通过后结算审定
1工程设计费20502010
预付款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设计过程中工程设计费的支付时间为达到节点后的10个工作日内。
(2)表2 工程勘察费支付比例表
单位:%
序号费用名称合同价款预付款工程勘察费支付比例
提交全部勘察成果及勘察报告后结算审定后
1工程勘察费20755
预付款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勘察过程中工程勘察费的支付时间为达到节点后的10个工作日内。
(3)表3 前期服务费支付比例表
单位:%
序号费用名称合同价款预付款前期服务费支付比例
合同签订之日起每个季度末的25日之前按前期服务费合同价的10%支付;当支付至75%时停止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且发包人本项目所有资料归档完毕后28个工作日内结清项目管理费余款。
1前期服务费20
预付款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前期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为达到节点后的10个工作日内。


(4)表4 建安工程、室外配套工程等建安工程费支付比例表
序号项目名称合同
价款预付款建安工程费支付比例
工程施工期间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结算审定
1建安工程、室外配套工程等建安工程费5按每月完成实际工程量的75%支付(不含预付款)付至实际已完工程量的80%(含预付款)付至实际已完工程量的85%(含预付款)付至竣工结算的97%(含预付款)
预付款和建设过程中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为达到节点后的10个工作日内。
2、施工图预算编制办法:
(1)承包人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并经审查后,进行建安工程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计算方式、计价依据如下:
1)建安工程费施工图预算编制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建站计〔2014〕31号)、【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及《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54号)、《关于台州市“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的有关意见》(台建价〔2016〕22号)、调整《关于台州市“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的有关意见》中税率的通知(台建价〔2016〕31号)等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规定编制。
2)预算价的人工费价格按照《台州造价》正刊信息价计取。机械费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有关规定计取,机械人工、汽油、柴油、电单价同上述人工费与下列第3)款材料价格计取办法。
3)预算价的材料价格按照以下对应顺序和方法计取:a.按《台州造价》正刊所对应的台州市区信息价计取。b.无《台州造价》正刊信息价的材料,可参考《浙江造价信息》正刊信息价计取。c.以上价格均无的,则由发包人组建询价小组,经询价小组进行市场询价确定。无价材料价格,询价小组应结合招标文件《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表》中的品牌进行市场询价确定。
4)电梯(含安装)、空调(含安装)、厨房、锅炉设备(含安装)、行车、龙门架、试验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行车、龙门架、空压机等价格由发包人组建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应结合招标文件《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表》中的品牌进行市场询价确定或采用二次招标采购形式确定,在总价中单列,不下浮。
注:以上涉及《台州造价》正刊信息价和《浙江造价信息》正刊信息价的,按2017年12月份《台州造价》正刊信息价和《浙江造价信息》正刊信息价为准。
5)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按相应费率范围规定的中值计取;规费一(工程排污费、社保费、住房公积金)、民工工伤保险费、税金按上述相关定额和计价依据规定计取。
6)本工程结构混凝土全部采用商品混凝土,商品砼运距按7公里内包干,预制PC混凝土构件运距按150公里内包干,不因实际运距差异而调整。
7)本工程除桩基检测、消防检测、空气检测费由发包人承担外其他所有有关试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算
8)土方及泥浆外运运距按 7公里包干,不因实际运距差异而调整。
9)挖掘机、压路机大型机械进退场、场外运输费按5万元(含税费,不下浮)一次性包干,不因实际使用差异而调整。
10)土方及泥浆渣土处置费按3.5元/M3(含税费,不下浮)包干,土方工程量按外运工程量计算,泥浆工程量按灌注桩成孔量计算。
11)土方类别不管实际是否发生变化(含表层回填石渣、淤泥、流沙等),均按一、二类包干,不做调整;地下水位以上的土方均按干土计算,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含水率均按40%以内计算。底板下翻部分土方不管实际是否采用人工开挖,均套用机械开挖相关定额规定。
12)有地下室的基坑工程回填至室外自然地坪;无地下室的基坑工程周边土方回填至室外自然地坪,不足部分采用石碴回填,其余土方挖运平衡须报发包人签证确认,场内回填按本合同约定价格套用。
13)后浇带部位砼分隔钢丝网增加费、后浇带部位梁临时支撑、底板完成后的后浇带部位抽水、不同砼标号的交接部位处理、大体积砼测温养护等除2010定额明确列有子目外的技术措施费均不额外计取。本工程高大支模架的方案及技术措施等,承包人必须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通过后予以实施,相关费用套用相应增加层定额计算,不按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另行计算。
14)现场情况在投标前由承包人自行至现场实地考察,后续的一切临时设施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内不额外计取,如公示牌、洗车设备和洗车台、大门、围墙、值班室、厕所、场地硬化等。
15)本工程施工现场如需配备地磅和集装箱费用,地磅费用按5万元一次性包干。
1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用塔吊作为垂直运输设备的,每台塔吊基础按4.5万元一次性包干(包含塔吊基础土方开挖、回填、桩基、承台、预埋件及拆除等一切费用,含税费,不下浮),结算时不作调整。塔吊进出场及安拆费按定额规定另行计算。
17)承包人进场前,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对场地现状标高进行测量,并由现场监理人、发包人签字确认。场地平整填筑石渣工程量按场地回填前及回填平整后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测绘计算方量为准,石渣按换算系数2.042包死,石渣沉降量按40%包死)。
3、依照上述计算方式、计价依据编制完成建安工程费施工图预算后,该预算造价需经相关部门(或单位)审核。如果经审核的建安工程费预算造价乘以结算率后,超过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即建安工程费中标价),则超出金额少于1500(含1500)万元时(超出部分按超出金额的85%进行结算),超出金额在1500-2000(含)万元之间时(超出金额的前1500万元按85%进行结算,1500-2000万元之间的按80%进行结算),超出金额在2000-2500(含)万元之间时(超出金额前1500万元按85%进行结算,1500-2000万元部分的按80%进行结算,2000-2500万元之间的按75%进行结算),超出金额在大于2500万元时(前1500万元按85%进行结算,1500-2000万元部分的按80%进行结算,2000-2500万元部分的按75%进行结算,大于2500万元的部分按50%进行结算),最高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建安费。如果经审核的建安工程费预算造价乘以结算率后,未超过建安工程费中标价,则以经审核的建安工程费预算造价乘以结算率后作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
4、按上述办法确定的实际完成建安工程费的作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
5、竣工结算办法:本工程结算价的计算方式、计价依据同预算编制一致,并结合结算率方式结算,工程量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按实结算,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价格可以调整的外,其他均不得调整。
本工程的结算率(仅指建安工程费结算率,下同)一次性包死,其中建筑工程结算率=(建筑工程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19668万元)×100%;室外配套工程结算率=(室外配套工程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8042万元)×100%。 本工程设计费用、勘察费用、前期费用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
6、如双方对结算价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先支付承包人无异议部分结算款。异议部分重新进行复核或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绿化养护期为一年,养护期自苗木绿化交工验收合格以后开始计算。
养护:苗木绿化交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方负责养护一年,养护期内死亡的花草苗木由承包方及时免费补种(补种的花草苗木按原发包人要求的标准,并经发包人认可),补种的花草苗木尚需负责养护一年。
养护期间应组织养护队伍进行日常养护,及时除去杂草和修剪(不低于1次/月)、施肥、浇水(不低于1次/半月)、有效防治病虫害等,确保绿化效果。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七、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
本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修金。承包人可按下列第 1 种情况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修金。
1.建筑工程: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可申请返还保修金的30%,满二年可申请返还保修的50%,达到除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的最长质量缺陷保修期后可申请返还全部预留保修金。
2.市政工程: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可申请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
3:其它: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修金申请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本条规定的时段返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大写): (人民币)。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分时段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八、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处理。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3:廉政协议书
廉政协议书

发包人: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人: ,
为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
1.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2 严格执行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台州湾招商服务中心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1.3 任何一方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采用任何方式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1.4 任何一方发现对方业务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违反本协议行为的,有义务即时向对方监督部门举报(双方监督部门电话附后),举报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条 发包人的责任
2.1 应与承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2.2 在商务活动中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有任何涉及商业贿赂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2.2.1向承包人及承包人工作人员索要或接受承包人以及承包人工作人员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好处费、感谢费等;
2.2.2 在业务活动中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态度粗鲁、刁难承包人;
2.2.3 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4 要求或接受承包人或承包人工作人员为发包人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或为其配偶及亲戚朋友安排工作提供方便;
2.2.5 参加承包人或承包人工作人员安排的宴请、健身、娱乐、桑拿按摩等活动;
2.2.6 向承包人或承包人工作人员要求为发包人工作人员或其配偶及亲戚朋友介绍经营业务等活动。
第三条 承包人的责任
3.1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3.2 在与发包人的商务活动中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涉及商业贿赂或损害发包人企业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3.2.1 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2 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
3.2.3 为发包人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安排婚丧嫁娶活动及为其配偶或亲戚朋友安排工作或牵线搭桥、提供方便;
3.2.4 以任何理由宴请发包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其组织的健身、娱乐、桑拿按摩等活动;
3.2.5 为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亲戚朋友介绍经营业务、提供经营业务的便利条件,进行经营业务合作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承包人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或第三条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违约金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发包人有权据此解除施工合同,同时发包人将永久性地取消承包人与发包人再次合作的资格,构成犯罪的,发包人将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承包人及承包人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协议作为 (项目名称)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监督部门电话: 承包人监督部门电话: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件4: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或乙方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项目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本工程安全生产合同,作为台州湾招商服务中心EPC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和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 (盖单位章) 乙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报价要求
一、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本项目按现状场地提供,所有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接入,水电费用按表计量和支付,损耗按比例分摊,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如施工用水用电负荷不能满足投标人要求,由投标人自行解决。
三、计价依据:
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以投标设计方案为基础。费用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联合颁发的《2002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工程量清单项目计量规范(2013-浙江)》、《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及《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关于台州市“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的有关意见》(台建价〔2016〕22号)、调整《关于台州市“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的有关意见》中税率的通知(台建价〔2016〕31号)等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规定;结合建筑市场的实际,进行综合考虑自主报价。设备采购价格以投标时工程所在地造价信息及目前市场价格进行估算,施工时所采用的材料及设备的品牌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和合同条款中的招标内容和范围以及在规定的工期内完工的全部,包括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调试和售后服务、利润、税金、开办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等所有费用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风险和责任,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上述费用均合理或隐含地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投标价格中体现。
3、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4、本工程的电梯、空调、厨房、锅炉设备、试验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行车、龙门架、空压机等零星生产设备报价为暂估价。投标人不得变更,否则以无效标处理。


第六章 设计任务书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业化基地(EPC工程总承包)
2、项目概况
2.1地理位置: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
2.2建设单位: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2.3项目定位:按照浙江省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标准建造,力争国家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
2.4项目周边情况:项目周边为已建成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在建沥青搅拌站、项目北侧有一垃圾焚烧发电厂。
2.5项目地质情况(可参考本基地地质初勘报告):
2.5.1本场地地处台州湾集聚区东部新区,地貌上属温黄海积平原,地基土属海相~河流相沉积物,本场地无影响工程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存在。根据历史记载地震统计,本地区所发生的地震一般小于4级,结合大地构造环境等综合分析,认为拟建场地属于地震少、震级小,基底相对稳定的区域。
2.5.2场地地下水对混凝土结构具弱腐蚀性,氯离子对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在干湿交替的状态下具中腐蚀性,对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在长期浸水的状态下具微腐蚀性。
2.5.3场地地下水位常年大都接近地表,土中的易溶盐类多已溶于地下水中,故场地地基土土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类同地下水。
二、主要技术指标
序号名称指标
1总用地面积166301㎡ (具体详见台规条〔2017〕00026号文件)
2总建筑面积≧116500㎡
2.1其中非生产性用房部分≤17461㎡
3容积率台规条〔2017〕00026号文件执行
4建筑密度台规条〔2017〕00026号文件执行
5绿地率台规条〔2017〕00026号文件执行
6建筑高度台规条〔2017〕00026号文件执行
7机动车停车位台规条〔2017〕00026号文件执行
8绿色建筑星级台规条〔2017〕00026号文件执行
9PC装配式构件预制率非生产性用房部分的办公研发楼(不包括工人宿舍)预制率≥30%


三、设计依据
1、本项目设计采用的标准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当标准及规范有更新时,按最新执行。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和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2011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119-2013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J107-2010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 24-1990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范》JGJ82-2011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
《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6-20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版)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0-2013)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10001.1-2006 )
国家其他有关的规范、规定……
以上技术规范由承包人自备,如有不足之处或未能达到国家最新标准时,承包人应使施工及选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规范。
2、浙江省现行适用标准及规范
3、台州市现行适用标准及文件
4、设计任务书
5、规划设计条件
四、设计范围
本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设计牵头,内容涵盖:除高压变配电、燃气、软件外的所有设计项,如下:
1、主体设计(建筑、结构、水、电、暖、消防);
2、专项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预制PC装配式构件设计、流水线生产工艺流程设计及设备选型、装修设计、幕墙设计、钢结构厂房设计、建筑外立面设计、基坑围护设计(如有)、照明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燃气工程设计(如有)、景观绿化设计、综合管线设计、标识标牌设计、蒸汽工艺设备设计、污水处理设计、抗震支架设计、绿色建筑设计、海绵城市设计、屋顶光伏设计、BIM技术应用等涉及本项目所有的专项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
五、设计原则及主导思想
1、结合该项目所在地理位置的周边规划特点,在项目基地内通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达到年产30万立方商品混凝土、200万米预应力管桩、18万方PC建筑构件的实际产能,设备选型合理,设备选型考虑近期及远期总体规划,场地内生产车间、原材料堆场、基地生活区布置合理,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结合整体规划设计,合理设置和划分区域,并处理好主入口的空间和形象;
3、本项目在整体设计的基础上还要考虑以下几点:①设计指导思想:建筑的体量、材料、色彩应与环境和建筑特性相协调,以简洁、明快、大方为主题,体现其建筑风格;②绿化和周围环境相互融合,相辅相成,景观需结合周边规划特色要做到完备,处理好停车配建要求,创造一个幽雅、有序、干净的厂区环境。③项目范围内部道路力求通顺、流畅、方便、实用,并应围绕地块成环,同时需根据外部道路标高做好厂区内竖向设计。
4、设计要求详见附件《关于汇金路以东、海翔路以南工业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的通知》台规条台规条〔2017〕00026号文件执行。
六、基本设施、配置标准
(1)层数、层高:充分利用空间资源与经济性,并符合国家与地方规范规定;
(2)地面:其中生产车间地面采用环氧树脂地面;
(3)门窗:铝合金玻璃窗;卷帘门;木质防火门;
(4)原材料及成品堆场:满足项目基地产能需求合理布局,符合环保要求;
(5)电梯:办公研发楼要求配置两台不小于1000KG的客梯
(6)电:每幢厂房合理预留配电间;
(7)消防:按现行国家规范工业厂房要求设置消火栓、报警器;
(8)厂房结构荷载:满足PC装配式预制件生产吊装行车、起重机等设备需求;
(9)楼梯栏杆:不锈钢楼梯栏杆;
(10)总平面布置总的要求为依据台州市规划局《关于汇金路以东、海翔路以南工业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的通知》台规条台规条〔2017〕00026号文件,并要求在主入口设置保安值班室。
(11)本项目主要由办公研发楼、工人宿舍楼、试验室、PC装配式预制件厂房、管桩厂房、原材料厂房、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成品堆场等。选用先进适用的商品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建筑PC构件生产及辅助设备,合理布局PC建筑工业化生产线,生产工艺设计、设备选型符合环保、节能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成后形成年产3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200万米预应力混凝土管桩、18万方建筑PC构件的实际生产能力的规模。
以上为招标人建议性要求,供设计参考。
七、方案设计成果要求
1、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含环保、消防专篇、绿色建筑专篇、节能专篇、海绵城市专篇等)、生产设备工艺流程设计及设备选型方案、建筑设计构思、总平面规划、交通组织、环境景观设计分析;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具体如下(不仅限以下内容):
(1)总平面布置图
(2)建筑平面设计图
(3)建筑立面设计图
(4)建筑剖面设计图
(5)交通设计分析图
(6)功能设计分析图
(7)主要视线设计分析图
(8)设备工艺流程布局分析图
(9)道路和市政管网布置图
(10)主要节点示意
(11)水、电、暖等专业设计说明
(12)结构设计说明
2、投资估算:经济技术指标分析书,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主体结构、主要设备、机电系统、外立面装饰、室内装修、景观绿化等。
3、效果图:
(1)鸟瞰效果图
(2)主入口立面效果图
(3)透视图
(4)设计方认为有必要交待的其他效果图


第七章 技术要求及材料品牌

1.技术规范及标准
1.2 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以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下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和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2011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119-2013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J107-2010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 24-1990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范》JGJ82-2011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
《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6-20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版)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0-2013)
国家其他有关的规范、规定……
2.2以上技术规范由承包人自备,如有不足之处或未能达到国家最新标准时,承包人应使施工及选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规范。

2.材料质量要求
2.1 材料选择
(1)本章节附件为“主要设备材料备选品牌一览表”, 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按表中所列的备选品牌之一进行报价。
(2)本招标文件涉及的其他主要材料及零星材料,各投标人须根据设计施工图的要求及意图进行选材并报价,所有建筑材料要求采用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材料生产厂家必须通过ISO质量认证,并符合环保要求,严禁选择不合设计要求的低档材料进行投标报价及组织施工实施。
2.2 材料的质量保证
(1)在免费保修期内,承包人对有缺陷的部位必须无偿地给予修理与更换,并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对发包人或第三者的直接损失,除非该缺陷是由于人为破坏或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损坏。
(2)承包人必须对所承包的工程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其责任不因其他材料生产商提供的保证书而减轻或更改。
(3)材料检验结果证明其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2.3 供应要求
(1)本次招标承包范围内的建筑施工材料均由承包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运输、检验、保管,但发包人保留变更和指定材料的权利;所有建筑材料须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应先送样品,样品经设计方、监理方、发包人确认与招标要求一致后封存,批量供应时应与样品一致,并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由承包人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当承包人选定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和预期质量目标时,发包人保留更换的权利,且中标价不予调整。
3.工程管理的要求
3.1 本工程发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未经发包人同意一律不得分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包资格,作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3.2 承包人应严格按已确认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4.装修要求
4.1 装饰要求
(1)材料品牌、规格、产地等采购要求:
1)本项目所有材料必须与施工图及招标人确定的品牌、规格、产地一致。
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已注明品牌(或型号)的材料,中标人采购材料须按注明范围内品牌选择采购,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选择范围以外的材料品牌;所有材料的质量和规格应符合设计、国家和专业标准要求。
3)招标人未作品牌要求的材料,承包人采购材料前,须向招标人、监理单位提供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及相关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材料须得到招标人认可,否则不能进场,招标人有权任选品牌并前往材料厂家考察,考察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须充分考虑计入投标报价,今后不另计。未作特别要求的材料都必须采用中档以上品牌或国内知名厂家生产。
(2)材料封样要求: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材料样品经发包人确认后进行封样。
(3)工程质量及材料检测检验要求:
1)本工程必须通过第三方测试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的系统质量测试、认证和验收。中标人应积极配合第三方测试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系统的测试、认证和验收工作。必要的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测试(如四性试验、喷淋试验、结构胶试验、后置埋件锚栓的抗拔试验、避雷接地检测等)、材料测试(钢材及铝型材物理及化学检测、硅酮结构胶、密封胶的相容性试验、石材冻融性试验、氟碳树脂层物理性能试验等),招标人、监理人有权邀请指定的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必要的材料检测,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检测费用须由中标人承担。
2)本工程要求在外架拆除前对墙面进行全面淋水试验,要求专业的淋水检测单位使用专用的淋水设备 进行淋水试验,淋水单位资质必须符合幕墙规模要求,淋水试验前应根据图纸要求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经监理、设计、招标人认可后方可实施,确定无渗漏后才允许拆除外架及验收,并做好相关淋水试验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3)所有进场的螺栓、螺丝、螺帽、钢销、垫片、背栓(316)等图纸明确的304、316不锈钢配件要求出厂合格证等资料齐全,且有第三方检测报告。
4)若施工过程中发现主材及配件有明显不符合要求品质的,招标人、监理单位提出的第三方检测的,无论结果是否合格,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对无品牌要求的配件,要求承包人送样,并附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等各类资料由监理、招标人确认后方可使用,样品一式贰份(发包人、监理方各壹份),以便发包人、监理方检验对照,上墙材料严禁出现锈蚀。
5)中标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硅胶、套筒注浆料的质量证书和相溶性试验报告,并提供各系列硅胶、套筒注浆料实样两套,发包人及监理人各一套;
6)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完成的成品、半成品进行随机抽查或检测,见证取样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7)进场的材料中标人应附有相应的检验、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等,并按规定分批次进行送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单位由招标人指定,送检材料及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不另计取。监理、招标人有权对检测合格批次随机抽样送第三方检测,送检材料及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不另计取。若招标人对第三方检测的报告有异议,有权要求复测,由监理、招标人指定检测单位进行抽检,如复测结果质量合格,复测费用由招标人支付,如复测结果存在不合格则由中标人支付。加工厂加工的拼接板及拼接线条现场须进行破坏性试验检查连接片质量,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不另计。
8)所有材料应有合格证、质保书,由招标人、监理人验收认定。若使用劣质建材施工,招标人和监理人有权制止使用,责令停工、返工、退场。
9)本项目所需的第三方测试机构均由招标人指定,相关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4.2施工要求:所有的重点部位的装修材料、施工工艺,必须经招标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认可后方可开始大面积施工。
4.3 室外景观工程苗木采购与种植需选择一家有能力、信誉强的分包人进行施工,分包人的选择必须得到发包人的确认。
5.电梯要求
5.1、概要
(1)工作范围
工作范围:除提供安装所需的水电接口(水电费由中标方负责)、设备存放场地以外,设备装卸、保管、就位、脚手架、预埋件、井道照明、低坑护栏、爬梯、主机搁梁、导轨安装、安装、调试、验收、成品保护、技术培训、其他所需费用等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内。
1)中标人需按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完成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装卸、保管、就位、安装、产品保护、调试试运行、培训及售后服务等工作。按工作顺序提交所需的无论其是否被明细列在合同文件中的所有资料,资料必须符合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① 提供的设备
提供的电梯须包括以下工作服务但不仅限于以下:
按发包人和设计需要完成设备的具体设计;
b.提供详细构造图、设备样本和使用操作说明书;
c.按发包人认可的尺寸和材料进行加工、制造、供货;
d.运输及保管:设备运输至发包人建设工地并负责卸货、设备保管、就位。
② 设备安装和调试
承包人需按发包人的要求和认可负责设备就位、安装和调试及试运行。
③ 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以前的设备保护由承包人负责。
④ 二年质保期内的电梯维保服务。
2)这份规格书只是对电梯一些原则性要求,并不是详尽的要求,投标人有责任对设计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负责。
3)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中涉及到的专利负责,并保证不伤害发包人的利益。在法律范围内,所有文字、商标和技术侵权造成的相关费用,发包人概不负责。
5.2总体要求
5.2.1工地条件
所有合同中提供的设备应能符合下列的环境条件,因此,当投标人提供设备时应考虑相应环境与条件,但不仅限于以下。
(1)适应性要求:
① 浙江台州—室外环境温度: -5℃—40℃
② 电源条件—所有提供的设备和元器件的安装须符合和适应下列条件,不包括在另行条文中的说明。
电压:~380V,3相,5线 ~220V,单相
频率:50Hz 电压波动:±7% 接地电阻要求:≤4欧姆
(2)抗地震要求:
所有提供的设备,须适应6度地震烈度,建筑结构未受偏差影响的前提下,能正常运行。
5.2.2 产品标准和规范
本招标文件成文时,下列所示标准和规范均有效。所有标准和规范都有可能被修订,如有修订,中标人应符合最新版本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和国外标准
由投标人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须符合下列规范、条例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电梯制造和安装安全规范(GB7588)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电梯技术条件(GB10058)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电梯试验方法(GB100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
?浙江省消防部门的条例
?电力供应部门的供电规章条例
?其他有关的中国规定
?由发包人认可的其它国家的其它权威标准。
5.2.3 制造监制和出厂检验
(1)在设备制造期间,发包人有权在适当的时间到制造厂进行制造监制,在制造监制期间,制造商有责任提供有关设备包括各种数据、设备结构图和部件图的详细中文资料。主要部件和电气部件及总体工程的检验都应在工厂内结束。中标人须提供由发包人工程师认可的一整套检验标准和计划。所有检验应严格地按照认可的方式进行。在检验结束后,中标人须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和图纸,并提交一份测试报告给发包人,但发包人的工厂检验并不解除制造商对所有产品在制造质量上应负的全部责任。
5.2.4 所需资料
5.2.4.1合同签订后须提交下列所有文件:
(1)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中标人须按建设进度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井道施工图;
?电梯机房的施工图及对发包人的要求;
?电路图;
?接线图;
?接地方式;
?中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技术资料。
(2)设计图纸要求
?如果有任何图纸未被认可,须由中标人按发包人建议做好修改,并再次送审直到认可。
(3)图纸审查包括:
a. 所有对土建的要求需符合现有的实际情况,包括荷载、打孔位置和尺寸、预埋件、吊装预留孔、吊装荷载、通道、用于固定的一些细节等。所有对土建工程的要求须送交发包人审查,以便审查有效。
b. 主要设备和装置须按额定值、外形、尺寸、表面装饰、维修、更换、安装方法等方面加以阐明。
c. 与其它设备系统(如防火系统、电气设备等)的连接示意图及工作范围。
d. 设备及装置的布置图、辅助线路图等等。所有设备、装置的线路图,都须用特殊的线标明,以防与其它线混同。
e. 主要设备的交货程序,外形尺寸、重量和预留吊装位置和吊勾。
f. 主要设备的电源负荷和通风降温要求。
g. 应标明电梯机房的剖面以获得土建的认可。
(4)中标人在接到任何有关土建或结构设计的变更通知,须根据变更提供详细土建图。
(5)中标人须在完成合同范围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后,两星期内提交所有相关的安装记录和工序验收记录,并且在一个月内编写并提交竣工图。
(6)在培训期间,中标人须免费提供中文培训材料给发包人。
(7)在试运行前两周内,中标人需提交包括竣工图、控制、操作和维护手册一式六份,以便于发包人和相关人员能预先对将要运行的设备和系统有所了解。
每本手册应包括下列基本材料。
?所有设备规格和详细操作说明。
?系统和主要部件常见故障说明,包括零部件图和总图,说明书应包括备件清单、操作和维修方法。
?例行维修保养项目和期限的建议。
?紧急安全措施的建议。
?紧急维修中心电话号码、地址,维修人员的电话号码。
(8)在设备测试期间,中标人须提交一式6份各式报告给发包人。
5.2.4.2 提供资料时间
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后,制订出提交资料的进度表,此进度表应为发包人所认可,并应符合设计、制造、土建、安装、调试等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
5.2.5 技术培训
(1)中标人须对发包人的2名技术人员、维修人员及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为工地培训。投标人中标后需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费用等。
(2)中标人提供的负责培训的人员应具备同类产品5年以上的维修经验。
5.3、需要完成的工作
5.3.1制造、供货、安装及协调
(1) 中标人对供货、安装、调试、试运行等负责,直至拿到质量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局的验收证书。验收费用包括在总价中。
(2) 安装计划 中标人须提供与工程建设总进度相适应的安装计划,并须由发包人认可。
(3)安装期
安装计划由中标人自行安排,确保电梯在验收通过并移交发包人。
(4)设备的各个部件须防火、耐压、漏电保护,易清洗及易维修,并符合有关规定。
(5)沟槽与通道
任何在土建结构内的挖掘,都须在具体施工图中标明,并提交发包人认可。井道内及机房内的所有工作(包括井道照明和爬梯)均由中标单位负责。
(6) 安装管理
现场安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条例,服从监理单位的管理和检查,中标人须派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及有相似规模工程管理经验的工程师负责安装监督,并需在安装期内提交他们的工作报告。发包人保留有变更人员的权力。
(7) 认可
设备安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认可,中标人有责任提供相关的认可文件及证书。
(8) 保证设备在起吊、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
在安装期间,中标人负责运输、卸货、安装中需要的起重、运输所需辅助设备,所有这些设备都须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9) 完工装修
在进入完工装修之前,所有不需要特殊装修并且是暴露的钢制件应在表面进行除锈防腐处理,若是非暴露的零件、部件、机器等,可在制造时进行除锈、防腐蚀处理。
5.3.2 测试和试运行
(1) 工具、材料、仪器设备和劳务人员
中标人应派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工程师在现场负责测试和调试,以检测其设计、制造、运行效果等。并提供所有测试和调试所需的工具、材料、仪器和劳务人员。
(2) 程序和表格
中标人须在安装结束前4个星期,提交测试和调试方法及记录表格给发包人。
(3) 测 试
部分或全部测试需根据实际情况在安装期内或后进行,中标人在调试测试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测试报告给发包人。如发包人对测试报告有疑问,发包人有权指定有关部门进行测试,如所疑属实,测试费用由中标方负责,中标方负责处理问题,直至合格。如所疑不实,测试费用由发包人自负。
(4) 试运行
设备试运行应在有关部门及发包人有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5.3.3 验 收
(1) 产品保护
工程完成后,中标人须负责全部设备的保护和清洁工作,直至设备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后为止。在安装过程中,如由于中标方原因导致建筑结构或其它设备被损坏,中标人将要负责修理或赔偿损失。
(2) 验收合格条件
a.运行结果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格书及合同要求。
b.在进行测试和验收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已被消除并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c.所有合同中规定的货物和材料都已提交。
d.设备在交由发包人使用之前已通过技术监督局及有关部门的验收并得到使用证书。
e.整套设备图纸及技术文件都已提交并得到接受。
5.3.4 3个月试运行期
3.5 售后服务
(1)维修人员接到维修电话到现场后须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直到结束。需提供足够的备件以适应维修需求,而且必须具备24小时服务和承担所有维修服务的能力。
中标人须对合同中规定的整套电梯提供至少24个月的质保期及免费维修和保养,时间从整个装修工程验收之日算起。
(3)在质保期内的工作应包括对所有电梯每月至少2次的常规检查、调整和润滑。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内容须在投标时说明。
(4)质保期内中标人须自行付费,负责修理和替换任何由于设备自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及故障。
(5)在缺陷保修结束时,须由专业工程师对电梯进行另一次测试,任何故障须由中标人自费解决并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6) 修好后,中标人需一式两份报告给发包人,包括故障原因,解决措施,完成修理所费时间及恢复正常运行日期。
(7)中标人需提供一份有关投标设备在质保期后的大包(及小包)的维修和保养合同范本(发包人保留是否签此合同的权力,承包人不得拒绝),此合同应有如下内容:
a.服务范围
b.服务期限
c.服务内容
d.服务费
e.不负责任的内容
f.双方负责的内容
g.其他
3.6 备件供应
中标人对各种型号的设备须提供足够的备件、附件和易损件并保证是原厂生产的产品,以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需要。
3.7 检验和维修设备及工具
(1) 须提供足够的常用检修设备。这些设备及工具不能在安装时使用。
(2) 所有测试需要的附件、零部件和中文操作维修手册应与检修设备一并提供。
(3) 所有检修设备使用的交流电应为50Hz、220V、单相、三线,并能在±7%的压差下正常运行。
3.8商标与铭牌
中标人提供的设备,其铭牌、使用标记、警示标记都应表示清楚。
5.4 电梯的技术规格和要求
4.1电梯技术规格
4.1.1工作情况:要求停梯率不高于1%,即全年不超过3.65天(含维保时间),正常使用寿命期要求10万小时以上。
4.1.2控制方法:驱动系统采用交流变频变压控制系统(VVVF)。
4.1.3投标人提供的电梯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基本功能,当供货方推荐的其它合适的功能可能被接受。
4.2电梯装修要求:
部位装 修 要 求备 注
轿 厢 壁轿厢壁厚度不小于1.5mm,面层采用发纹不锈钢。
地 面采用大理石
轿 厢 顶轿厢顶含灯光、豪华型通风扇和空调;
轿厢顶需留有摄像机孔,随行电缆中应附视频及音频电缆。发包人在样本范围内任意选择
轿 门中分门,304不锈钢一体成形,不允许外包。红外线光幕保护。光束不小于150束,光幕与触板双重保险
操 纵 盘采用发纹不锈钢面板及按钮(全彩、规格不小于7.5英寸,30万像数)发包人在样本范围内任意选择
踢 脚 板发纹不锈钢
轿厢门坎冲压硬质铝合金
厅 门 坎冲压硬质铝合金
厅 门层层发纹不锈钢。
呼梯盘及显示一楼基站配置分体按钮+全彩液晶,其余层采用一体按钮标准显示。发包人在样本范围内任意选择
注:装修要求由各品牌生产厂家自行配置,以上发纹不锈钢型号均为304。
4.3一般技术要求
4.3.1工作情况: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及服务须运转顺利、正常、可靠。
可靠性要求: ①要求停梯率不高于1%,即全年不超过3.65天(含维保时间)。
② 正常使用寿命期要求10万小时以上。
4.3.2驱动方式
驱动系统采用交流变频变压控制系统(VVVF)。
4.3.3控制方法
电梯应采用电脑控制系统,微机模块化结构进行驱动控制、运行控制、操作控制、门控制和故障诊断能力。开门系统采用VVVF门机系统。
4.3.4操作方法
控制系统应在最短时间内在电梯当前位置响应召唤,当主要电脑出现错误时,各电梯应提供备用系统功能单独为层间服务,并能同时继续服务。
4.4基本功能
投标人提供的电梯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当供货方推荐的其它合适的功能可能被接受。
序号功能功能描述
1超重警告 (在轿厢内的操纵盘上装有声音警报装置):电梯启动前称重,当电梯超重时,不允许关门起动,门必须打开,并同时发出声光警报,当超重现象消除时,警报自动解除,电梯恢复正常运行。
2关门受阻自动反向保护功能当电梯开门时间超过预定值时,电梯会强行关门而应答其他信号。当电梯强行关门几次未能关紧,负载传感器工作,门将会向相反方向动作,停止运转,内外呼梯信号均被自动取消。
3报警铃在轿厢内的操纵盘上装一按钮,若事故发生,按下操纵盘上的警铃按钮,向安全中心呼叫,在轿厢顶和一楼井道的铃声响起。
4火险紧急返回假如火险发生,电梯接到消控中心发出的火警信号后自动回到设定层,电梯回到设定层后反馈给消控中心一个已到设定层的信号;投标人须提供一个对从安全中心传来信号可接收的条件。(中标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通讯线材的型号规格及有关技术要求)
5轿厢紧急照明功能当照明断电,紧急照明灯会自动打开,当照明电源恢复正常时,紧急照明灯自动熄灭。
6自动停止轿厢照明、通风装置、空调如果电梯停用超过设定的时间,自动关停轿厢内的照明灯及通风装置(低噪音风机通风)、空调节能,如遇召唤再自动开启。
7满载不停具备功能
8基站关机具备功能
9错误指令取消功能具有轿厢内手动消除错误指令功能
10监控提供能满足大楼设备智能化控制需求的电梯远程监控标准通讯接口和功能
11自动调整开门时间按照层站召唤或轿厢召唤的区别,自动调整保持开门时间,确保安全迅捷和舒适的开关门速度和平层时间
12语音报站轿厢内及楼层到站钟和中文语音报站
13停靠楼层设置可以通过在控制柜的设定,取消某些楼层的停靠
14控制柜计数器控制柜内须设有运行次数计数器


15随行电缆提供并预敷电梯轿厢内置式闭路监控摄像头专用的高品质视频、音频随行电缆及电源
16免触式红外光幕门开启与关闭期间,基本覆盖出入口整个门高度
17消防员操作当系统消防模式设定为消防员模式,消防按钮按下时,电梯立即消除所有指令和召唤运行返回消防基站,而后进入消防员操作模式,没有自动开关门动作,只有通过开关门按钮,点动操作使开关门动作,这时电梯只响应轿内指令,且到站后消除已登记的所有指令。
18司机服务根据轿厢操作箱上的开关,使电梯由自动操作改为司机操作。
19即时关门电梯停站时,按下关门按钮,门立即被关闭。
20强制关门如果电梯门保持打开的时间超过了预定时间,临时性强制功能自动工作,从而把门关闭。
21无障碍配置本次招标所有电梯均按无障碍电梯配置(设置满足无障碍电梯要求的轿厢操作盘、设置盲文按钮、设置中文语音报站、正对厅门側设置半身镜、设置三側不锈钢扶手)
22光幕光束数的比较光束不小于150束
23运行时开关门噪声≤50db
24运行时轿厢内噪声≤46db
除以上功能外电梯,电梯标准功能比较配备,投标人在投标时应详细列出所供设备的具体功能,并在投标时提出,供发包人参考。如在功能方面有偏离须在技术偏离表中明示。如投标时,未明示的,视为完全响应。
4.5供对重运行的导轨、供轿箱运行的导轨必须为实心导轨。
4.6安全设备
投标人提供的电梯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设备。其应符合有关最新国家标准中的规定。
(1)断相和错相保护;(2)上、下终点开关和上、下极限开关;(3)缓冲器;(4)限速器;(5)安全钳;(6)紧急停止按钮;(7)层门安全设施;(8)轿门安全设施;(9)层门闭锁保护;(10)电气短路保护;(11)主电机过载保护
4.7外露铁件须做好防锈处理。
4.8投标负责修复安装时被破坏的建筑和装修、清除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6.空调技术指标
1. 总则
1.1 天气状况
台州位于浙江中部,地处亚热带
1.2 电源
所有电气设备和设备的安装须符合下列电源条件,除非在其他章节中另有说明。
电压:∽380V ,三相五线制,∽220V,单相,频率:50HZ
不影响运行性能的前提下,所有电气设备在以下工况条件下运行:
电压波动:±10%,接地电阻要求:≤4Ω
要求连续工作每天20小时,250天/年
1.3 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中涉及到的专利负责,并保证不妨害业主的利益。在法律范围内 ,所有文字、商标和技术侵权造成的相关费用,业主概不负责。
2. 招标内容
2.1此份技术规格书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2.2招标内容为离心式冷水机组、螺杆式冷水机组、空调末端机组、冷却塔及其附属配套设备、锅炉、冷热水管道系统、冷却水管道系统的采购及安装,VRV空调设备的采购及安装。
2.3.投标人需按现场踏勘的实际情况、技术规格书、招标人提供平面图纸的要求完成空调系统所有设备、材料(如室内机、室外机、锅炉、动力设备、冷却塔、控制系统、控制器、风管、风口、预埋管、冷热水管路、冷却水管路、阀门、集分水器、冷媒管、冷凝水管、保温材料、各种分支器及备品备件等设备)的设计选型、制造、运输、装卸、安装、检测、产品保护、调试及试运行、有关部门验收、培训、售后服务及维修、修复安装时被破坏的建筑和装修、清除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空调管道孔洞钻孔、打墙洞、所有设备基础制作等工作。投标人须根据各自的技术和商务优势对全部内容进行投标。
3.工作范围
3.1中标人需按工作顺序提交所需的技术资料,所有资料必须符合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无论其是否被明细列在合同文件中。
提供的产品须包括以下工作服务但不仅限于以下:
(1)按招标人和设计需要完成设备、材料的具体设计;
(2)按招标人和设计的需要提供空调系统的原理图;
(3)在设备就位、安装之前须提供详细的构造图、设备样本和使用操作说明书;
(4)按招标人认可的设计方案和材料进行加工、制造、供货;
(5)运输及装卸:设备运输至招标人建设工地,并卸至工地现场;
(6)空调系统的吊装就位、安装、产品保护、产品保管、调试、试运行、有关部门验收、培训、售后服务及维修、修复安装时被破坏的建筑和装修、清除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等工作。
(7)投标人应负责提供完整的中文操作维护使用手册,每台至少二份。操作手册应有总体安装及各种操作程序,包括:设备的工作原理、安装、试验、运行、维护、拆卸、修理等,其内容须完整、清晰、易于理解,须强调的是,在使用手册中应有安装设备所用的图纸及文字说明,特别是配套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也应附在整机使用手册中,并带参照说明,图表及零件单须完整,须良好印刷及包装。
3.2 提供的设备、材料:
(1)空调系统离心式水冷机组、螺杆式冷水机组、末端设备、水泵、冷却塔、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室外机底座、隔震垫、支撑架、固定材料、保温材料)等所有设备、材料,包括所提供设计图纸的全部空调系统全套设备和材料及其安装。即提供的机组和系统安装就位后,只须通电、通水便可进行空调系统的调试和正式运转和使用。
(2)提供的机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
1)设备的制造、加工、制作;
2)提供详细构造图、设备样本和使用、维护说明书;
3)按招标人及设计需要完成系统施工设计。
3.3 系统安装:
(1)系统安装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
1)系统设备材料开箱,并吊置于正确位置;
2)系统设备、材料安装;
3)系统调试和试运行;
4)提供特殊和专用工具;
5)提供系统维护方法及紧急修理措施;
6)系统安装时与其它协作方合作。
3.4 交货时间:配合总包施工工期按期竣工
3.5 这份规格书只是对一些原则性要求,并不是详尽的要求,投标人有责任对设计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负责。
3.6 整套设备在交货时应附上出厂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书、装箱清。(中文说明)
4. 设计使用寿命
4.1设备及材料应是全新的和一流的,除了像密封件、易损件等一类消耗项目外,应设计长期使用寿命周期(主机、末端设备、水泵、冷却塔、锅炉、室内外机等使用寿命需超过15年),制造商应按技术规格书要求设计设备使招标人满意,此设备应易于检验、清洗、润滑及维修。
5.制作检验和试验
5.1当设备需试验时,中标人应在试验结束后应尽快提交试验报告书(不超过10个工作日提交)。
5.2根据合同条款要求,所有检验和试验等费用都被认为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5.3在生产制造期间,招标人有权在认为合适的时间到中标人制造地,进行质量检验和试验。中标人应为招标人提供方便。在制造监制期间,制造商有责任提供有关设备的各种数据,设备结构图和部件图的详细中文资料。但招标人监制并不解除制造商对所有产品在制造质量上应负的全部责任,也不作为招标人的最终验收。
5.4主要部件和电气部件及总体工程的检验都应在工厂内结束。中标人须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和图纸、检验、试验报告给招标人。
5.5当设备需试验时,中标人应至少在试验前10个工作日以正式的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何种试验将在何时何地进行。若招标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赶赴现场,中标人将进行试验并被视为招标人在场进行,同时他须及时将试验报告副本送达招标人。
5.6若招标人需要,中标人应解释所有的试验事项,直至招标人满意。
5.7若设备在试验中未通过,二次试验费用将由中标人承担。
6. 设备的防护、包装及运输
6.1 设备的防护及油漆
(1) 机组内、外表面应洁净。中标人须提供所供设备的具体防护措施供招标人认可,并对此工作负责。油漆表面应光洁,无折皱和剥落等。
(2) 所有设备应合理、有效地包装,以使其有效防止各种损坏,如受潮、受热、剥落、腐蚀、变形等。
(3) 不油漆且易腐蚀的零部件应涂上高熔点或防酸或其它保护功能的油脂以得到保护,并妥善包装后固定。机组所有开口处应封闭保护起来,以防止在运输及搬运过程中异物进入。排气装置和机组上的控制器等均应加保护罩。
(4) 随机供货的零部件、备品备件等散件应用木箱包装。这些箱盒应适合于储存,储存年限应在包装上予以说明。
(5) 设备的包装费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这些包装材料应属于招标人所有。
(6) 在包装箱中,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包括机组合格证、部件合格证、材料合格证等)。产品说明书、装箱单,易损件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一套完整的经批准的图纸及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包装箱外面应注明数量、设备名称、编号及起吊位置、警示标记、外形尺寸、毛重等。
(7) 中标人应对设备的整个交货过程负责,包括运输、装卸、吊装就位及安全措施。
(8) 随包装箱带的文件、资料应防潮密封,并放置在包装箱内明显的地方。
7.到货验收
7.1中标人应派工作人员在所供设备到工地时进行到货验收。若发现任何损坏及质量问题,中标人应负责更换设备零件,并妥善处理直至采购人满意。此工作所发生费用应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7.2 在项目工地的存放仓库由招标人负责提供,但中标人应预先提出设备存放保管要求。
8.技术培训
8.1 中标人须对招标人的技术人员免费提供操作、维修培训。
8.2 技术培训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9. 设备铭牌及标记
9.1每台设备都应有铭牌,其应标明在金属板上,并牢固地置于设备上,其应清楚的标明至少下列内容:
9.2制作厂名称、设备名称及型号、制作年月、机组主要技术规格和参数(冷媒、制冷量/制热量、工况、机组重量、主电机型号、电压、功率、频率等)、制造编号、电机旋转方向、警示标记等。
10.安装
10.1安装的范围不仅是中标人供应的本系统内部的设备安装和连接。配电箱至主机、末端设备、水泵、冷却塔等所有设备的电缆、配电箱由中标人负责连接(费用由中标人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有效接地并保证室内、外机电源为同一电源(在设备的安装、连接和管线的铺设中如需穿孔、穿墙、桥架、吊支架等概由中标方负责)。
10.2所有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
10.3在设备安装之前,中标人应对设备安装处的土建基础进行检查并制作。在整个安装过程中,中标人应派有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设备的正确位置、及连接等负责具体实施。
10.4在安装开始前,中标人工程师应与招标人一起在现场开箱检查已交货的设备材料,确认设备材料的完好程序及运输中有无损坏,一旦发现任何缺陷,中标人应立即修理、补充和更换。
10.5中标人承担安装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11.调试及试运行
安装结束且工作情况良好,相关的土建及配套工程工作也基本结束,此时在招标人同意后,将执行调试和试运行工作。
(1)中标人应派遣有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与招标人一起进行设备的调试及试运行工作。
(2)在调试期间中标人应在现场负责测试和调试,以检测其设计、制造、运行效果等。并提供所有测试和调试所需的工具、材料、仪器和劳务人员,一切费用由中标人负责。所用仪器、仪表应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中标人须将测试和调试方法及记录表格在安装结束前2个星期提交给招标人,请招标人认可后方可执行。部分或全部测试需根据实际情况在安装期内或后进行。
(3)试运行:设备试运行需在和本项目有关的部门及招标人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12.验收
12.1产品保护
中标人在工程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两周内有责任对设备的维护和清洗负责。
12.2验收合格条件
(1)运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
(2)在进行测试、试运行及验收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和发现的隐患已被排除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
(3)所有合同中规定的货物和资料都已提交。
(4)整套设备图纸及技术文件都已提交并得到接受。
13.售后服务
(1)处理所有的维修服务,它需提供24小时服务,而且维修人员需在接到维修电话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问题,并提出维修结论或重新开机,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直到结束。
(2)须对合同中规定的整套机组设备,提供经调试、试运行、验收合格后至少24个月的质保期,在此期间,因产品质量、施工技术、服务水平等原因造成机组损坏或不能进行正常工作,应免费维修和正常保养并根据实际情况由招标人决定是否更换,所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在质保期内的工作应包括对所有机组系统常规检查、调整和润滑等。
(4)在质保期内中标人须自行付费负责修理和更换任何由于设备自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及故障,修好后,中标人需一式两份报告给业主,包括故障原因,解决措施,完成修理所需时间及恢复正常运行日期。
(5)在保证期满时,工程师和招标人代表将对机组进行另一次测试,任何故障须由中标人自费解决并取得招标人的认可。
(6)14. 备件供应
投标人确保有原厂生产的足够的备件、附件和易损件满足设备正常运行需要。
15.检修设备及工具
15.1须提供足够的常用检修设备,这些设备及工具不能在安装时使用。
15.2 所有测试需要的附件、零部件和操作维修手册应与检修设备一并提供。
15.3所有检验设备使用的交流电应为50HZ、380V、单相、三线,并能在±10%的压差下正常运行。
15.4 设备调试后,工具及相应工具箱须提交招标人。
16.其他
16.1在工地的建设活动中,有责任与总包商、监理单位及其它供应商保持联系和合作。此责任应包括所有为了开展工作切实有效,所需的交换和提供数据、标准和资料文件等工作。
16.2应与所有相关的部门相联系,获得相关认可,以便设备能及时投入服务。
16.3在安装期间,应遵守有关部门的管理,并遵照相关的规定。
16.4应准备相关文件及图纸。包括被上面提及部门认可所需的图纸。
17. 技术资格和能力
17.1 招标人将对中标人提供服务的用户的产品运行状况和售后服务进行总体评估。
18.产品标准和规范
系统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吊装就位、安装、材料、控伤、电气装置、检验、试验等应参照适合于该项目的相关标准、试验规范,以及技术规格书的有关要求。所有计量仪器必须符合骨架法定计量标准。
18.1中国国家标准及其它被普遍认可的标准
NB/T 47012-2010(JB/T 4750) 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
GB9237-2001 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GB 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43-2002 通风与空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所有标准和规范都有可能被修订,如有修订,投标人应按最新版本要求。
18.2被普遍认可的其他国家标准
这些标准应为最新标准,投标人应及时提供给招标人(国外标准应翻译成中文)
18.3投标人遵守不仅限于此规格书中的标准时,要求及时解释清楚,获得招标人认可后中标人推荐的标准和制造规范等效或适用于此技术规格书,招标人有可能接受。中标人须阐明其替换的标准或其实际使用的标准并提供所推荐的标准和制造规范。
19.空调末端技术规格及要求
19.1 空调箱机组及新风机组技术规格及要求
1、根据图纸选型
(1)以上空调箱机组(或新风机组)的制冷量、送风量、机外静压及数量为不可负偏离项;
(2)投标人所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若与招标人要求的有差异,则必须在技术偏离表中列出。
2、基本技术要求
空调机组和新风机组能够完成空气的过滤、冷却(加热)、输送、风量调节等处理功能,不带空调冷、热源,冷媒为水。机组供货范围包括:机组箱体、表冷器、挡水板、初、中效袋式过滤器(按设计要求)、风机、电机、底座、接水盘、减振垫、地脚螺栓 (如有)、备品备件及易损件、资料等。
(1)、机组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2)、性能参数基本要求:
?盘管:采用脱氧铜管,铝翅片,厚度达到使用要求。盘管在1.6MPa(363psig)压力下进行强度及泄漏测试,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表冷器挡水板采用铝合金材料。
?制冷盘管入口水温: 6度,制冷盘管出口水温:12度。
?盘管凝结水盘:一次成型,带EVA保温,确保在28℃环境温度,85%相对湿度下不结露。空气处理机凝结水盘也应保温,凝结水盘出口高于设备底150毫米以上。
?盘管水管接口:盘管水管接口采用全铜集合管,出水口接管上带全铜放空气阀。
?盘管铝翅片:倒片率低于1%,表面做亲水性处理。
?消声段:要求送、回风均设置消声段,机外噪音不大于65dB(A)。
(3)、风机、电机及配套件的基本要求:
?机组内配置的风机须采用低噪音风机,可采用单电机、单风机或单电机、双风机结构,皮带传动(不得采用直联传动);
?风机、电机、轴承、传动皮带等关键配套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风机及电机: 电机要求皮带传动。电气接线端子为三相五线制接口。风机叶轮为双宽距、双侧进气及多重叶片式低噪声离心风机,转速小于1450rpm。
?若需带初效过滤器,需自带外框及滑道,逐个过滤器应能够一个带一个滑动拉出以便于清洗、检修。吊装式空调机组的过滤器向下抽出,柜式空调机组的过滤器向检修门方向抽出。
19.2风机盘管技术规格及要求
1)盘管:采用脱氧铜管,厚度达到使用要求,采用波纹式亲水膜翅片,换热高效的同时,提高防飞水和防腐能力,盘管工作压力:1.6MPa。
2)盘管凝结水盘:一次成型整体式凝结水盘,带EVA保温,确保在28℃环境温度,85%相对湿度下不结露。
3)盘管水管接口:水管接口带全铜放空气阀,放空气阀出口带塑料软管排水至凝结水盘。
4)盘管铝翅片:倒片率低于1%,采用亲水性铝箔。
5)风机盘管须带下回风箱。
6)风机及电机:风机盘管电气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基本要求,风机采用前倾多翼宽叶轮离心式风机,叶轮经动、静平衡校正,运行平稳,分离电容型电机配以永久润滑封闭轴承,转动平滑、高效,电源接线端位于盘管接口的相对侧。风机叶轮建议采用铝合金叶轮。
7)性能参数:各风机盘管均要求提供技术参数及有关图表。
8)控制面板采用液晶温控面板。
9)设手动三档开关,调节风量计风机的启停,并由室温控制器控制风机盘管回水管的电动二通阀。
10)液晶面板温控开关选用与空调同品牌或相当于的品牌。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材料品牌、规格和使用要求:
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表
序号材料名称品牌备注
一、安装材料
1中央空调特灵、约克、开利或相当于
2消防电源安科瑞、海湾、上海松江或相当于
3灯具三极雄光、雷士、西顿或相当于
4电缆浙江飞洲、杭州中策、上海中通或相当于
5JDG管武陵园、增洲、荣华或相当于
6钢制槽制桥架华安桥架、浙江桥母、浙江信一或相当于
7母线GE、施耐德、西门子或相当于
8开关插座鸿雁、正泰、西顿或相当于
9应急灯北京崇正华盛、台谊、沈阳宏宇或相当于
10配电箱成套厂家虎牌、上海华通、诚兴电气或相当于
11配电箱元器件施耐德、上海人民、西蒙或相当于
12配电箱浪涌保护装置尚普、雷祥、新光或相当于
13卫生洁具(脸盆、座便器等)贝朗、埃飞灵、东鹏或相当于瓷质
14壁挂分体式空调上海三菱、大金、格力或相当于
15发电机组美国卡特比勒、康明斯、劳斯莱斯或相当于
16给水管、排水管及电线管伟星、永高、白蝶或相当于
17水泵、潜水泵、消防水泵、喷淋水泵、生活水泵、消防泵稳压设备格兰富、ABB、威乐、ITT或相当于
18阀门上海正丰、上海冠龙、欧特莱或相当于阀芯材质均采用全铜质
19不锈钢水箱宜兴市宏宏环保、宜兴市高塍江浙建筑环保水处理厂、宜兴市鹏池环保科技或相当于304不锈钢材质
20配电箱(柜)、电表箱、计量柜、杭州杭电、台州广鸿、宁波天安或相当于厚1.2mm,面处理粉喷
23气体灭火浙江信达可恩、南京消防、杭州消防或相当于
24防火阀、风口、静压箱东阳都乐、宁波金刚、上海威士文或相当于
25消防、喷淋接合器兴龙、百安、快达或相当于
26湿式报警阀浙江港龙、百安、吉龙或相当于
27镀锌管金洲、伟星集团、天津利达或相当于
28无缝钢管(镀锌)攀钢、包钢、长江、西城或相当于
29沟槽配件上海威逊、上海龙珠、上海瑞孚或相当于
30消防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海湾集团有限公司、天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或相当于
31消防报警、防火门系统电气火灾系统、消防电源系统、可燃气体系统海湾,北大青鸟,深圳泰和安或相当于
32木质防火门浙江消安、浙江兴荣、万达神通、椒龙或相当于
33钢质防火门群升、赛银将军、步阳、春天门业或相当于

34水流指示器、喷头上海连城、上海金盾、上海康泉或相当于
36电梯帝森TE-HP61、三菱MAXIEZ、东芝ELCOSMO-3或相当于
二、建筑材料
1铝合金门窗型材:兴发、凤铝、坚美、伟业或相当于。五金:广东坚朗、立兴、东城、国强或相当于
2铝合金栏杆型材:兴发、凤铝、坚美、伟业或相当于;
3机械锚栓慧鱼、喜得利、倍络得或相当于
4不锈钢驳接件广东坚朗、宁波东天、沈阳恒安或相当于
5装饰五金欧派、雅洁、汇泰龙或相当于
6全玻地弹门型材:亚铝、凤铝、坚美或相当于;五金:广东坚朗、立兴、东城、国强或相当于
7钢制防盗门步阳、群升、王力、春天或相当于
8玻璃福耀、耀玻、南玻、或相当于
9防滑地砖、抛光砖、内墙砖鹰牌、东鹏、新中源、优级品或相当于
10外墙涂料上海立邦、嘉宝莉、多乐士、或相当于
11防霉涂料上海立邦、嘉宝莉、多乐士、或相当于
12乳胶漆上海立邦、嘉宝莉、多乐士、或相当于
13防水材料卓宝、华高科、东方雨虹或相当于
14建筑钢材沙钢、江苏永钢、江苏中天、杭钢或相当于
15水泥海螺、尖峰、三狮或相当于
16不锈钢管环球、新大福、无锡金羊或相当于
17外墙仿石型涂料立邦、多乐士、PPG申纽丽、自然涂、浙邦、中凯、厦光或相当于
18墙纸雅绣、提尚、融艺或相当于
19无缝钢管、镀锌钢管浙江金洲、天津利达、增洲钢管或相当于
20无负压给水系统青岛三利、北京威派格、上海熊猫或相当于
21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大卫、加菲、大自然或相当于
22细木工板千年舟、、莫干山、或相当于
23轻钢龙骨龙牌、可耐福、安氏大地、或相当于
24石膏板龙牌、泰山、可耐福或相当于
25集成吊顶、铝方通美赫、广州宇诚、奥普、友邦或相当于
26铝板西蒙、乐思龙、吉利或相当于
27成品门梦天、康e木门、百家旺、大卫或相当于
28钢塑复合管浙江金洲、增洲、天津利达或相当于
29厨房水槽普乐美、邦克、埃飞灵或相当于
30UPVC管(超静音)、PVC中财、金德、泰洲、伟星或相当于
31热镀锌钢管浙江金洲、天津利达、增洲或相当于
32保温材料杜肯、福耐斯、赢胜或相当于
注:1、承包人应优先采用以上品牌、生产厂家的产品,若采用其他品牌(或相当于以上品牌档次)、生产厂家的产品时,替代产品品质不低于原有产品并经业主签证认可。
2、以上所有材料如有提供图册样本的,使用前需经业主确认并作为验收依据。若没有提供图册样本的,需提供最新款式的产品并经业主确认方可使用。
3、以上品牌、生产厂家的产品,若业主有更好品质的替代产品或性价比更高的替代产品,经业主论证后承包人应予认可采购。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资信标格式
1、项目施工负责人简历表
2、项目设计负责人简历表
3、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4、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任职资格承诺书
5、联合体协议书(如为联合体投标)
6、投标人类似业绩证明
二、商务标格式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汇总表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一、资信标格式



一、项目施工负责人简历表

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业化基地(EPC工程总承包)
项目施工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 
资质等级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从事项目负责人年限 
证书号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项目设计负责人简历表
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业化基地(EPC工程总承包)
项目设计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 
资质等级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从事项目负责人年限 
证书号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一、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业化基地(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名称)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六、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如招标人需要调查了解的,本公司负责本次投标的主管人员(分管经营的副总)将积极配合。主管人员: 手机: ,
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按招标文件规定接受投标担保的处理。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章):
年 月 日

四、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任职资格承诺书

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业化基地(EPC工程总承包)
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任职资格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本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管理人员(包括A类人员、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规定,且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无其他在建项目。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章):
年 月 日
五、联合体协议书(如为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业化基地(EPC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对内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的,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5、联合体在投标工作及中标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并单独向招标人收取费用。
6、如联合体中标,本工程发生的费用将支付给联合体牵头单位。
7、如中标,联合体双方的工作须符合各自的资质要求,具体分工如下:
联合体牵头人 (牵头人名称)承担 工作,联合体成员 (成员名称)承担 工作;联合体成员 (成员名称)承担 工作。
8、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承包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9、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后合同履行完毕,本协议自动失效。
10、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 份。
牵头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六-1、投标人类似业绩证明

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PC装配式施工或设计类似业绩证明

(工程名称),由 (投标人)负责本项目的 工作,合同签订日期为 年 月 日,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项目特征的详细描述: ,
特此证明。
图审单位(盖章)
业主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六-2、投标人类似业绩证明

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BIM技术运用设计
类似业绩证明

(工程名称),由 (投标人)负责本项目的 工作,合同签订日期为 年 月 日,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项目特征的详细描述: ,
特此证明。

业主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二、商务标格式

七、投标函
投 标 函

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全面阅读和研究了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业化基地(EPC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招标补充文件,并经过对施工现场的踏勘,澄清疑问,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项目招标的全部有关情况。同意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条件,并按此确定本项目投标的要约内容,以本投标函向你方发包的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业化基地(EPC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最终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元(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工期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我方承诺设计成果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施工达到国家、浙江省及台州市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及设计要求,达到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八、投标总报价汇总表
投标报价汇总表
序号项目名称投标报价(元)最高投标限价(元)备注
1勘察费500000/
2前期费用200000/
3设计费*******/
4建筑工程建安工程费********0/
5室外配套工程建安工程费********/
6电梯**************暂估价
7空调**************暂估价
8厨房、锅炉设备、试验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行车、龙门架、空压机等零星生产设备****************暂估价
合计总报价1+2+3+4+5+6+7+8
(结转至投标函)//
注:
1、建筑工程建安工程费、室外配套工程建安工程费,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实力与设计方案进行报价,结算时按照结算率进行结算。
2、本工程的电梯、空调、厨房、锅炉设备、试验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行车、龙门架、空压机等零星生产设备报价为暂估价。投标人不得变更。
3、工程勘察费、设计费、前期服务费按照投标报价一次性包干,结算时不做调整。
4、前期服务包含交通影响评价以及规划、立项、用地、质监、施工许可等前期相关文本编制、评审(含评审费、专家费)、报批等所有工作和费用(其中基地地质条件初勘、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以及涉及政府收费的,依据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约定由发包人支付的,不在此列),该项费用按照投标报价一次性包干,结算时不做调整。
5、投标人在本次投标报价中必须按照表格要求进行报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九、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单位 (姓名)为我的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加 (招标人)的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业化基地(EPC工程总承包)的投标。授权委托人在该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牵头人)(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代理人: ,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总承包 基地 建筑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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