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广场建设工程景观布展施工(三次)招标公告
法治文化广场建设工程景观布展施工(三次)招标公告
海安县李堡镇人民政府法治文化广场建设工程
招标公告(三次)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海安县李堡镇人民政府法治文化广场建设工程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海安县李堡镇人民政府,招标人为海安县李堡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1)工程地点:海安县李堡镇。 | |||||||||
(2)工程规模:详见工程量清单。 | |||||||||
(3)招标范围:景观布展施工。 | |||||||||
(4)工期:合同签订后20天内施工结束。 | |||||||||
(5)质量要求:合格;奖项要求:无。 | |||||||||
(6)标段划分及招标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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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陈列工程施工与设计一体化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营业执照具有从事(广告或标识、标牌制作或工艺品加工等)经营范围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贰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质或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或中级及以上环境艺术师证书(营业执照具有从事广告或标识、标牌制作或工艺品加工等经营范围的企业无需项目负责人证书)。 | |||||||||
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 | |||||||||
(1)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 |||||||||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 |||||||||
(3)企业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不受属地管理限制)暂停投标资格或通报并在通报或暂停期内的; | |||||||||
(4)企业的资格类别、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 |||||||||
(5)资格审查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 |||||||||
(6) 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
(7)企业业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法治文化建设类似工程业绩1个或1个以上(提供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 |||||||||
(8)其他报名条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的有效劳动合同及近期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其他按招标公告要求执行。 | |||||||||
3.2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本工程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的集中踏勘。 | |||||||||
4.2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7日登录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区镇中心项目),直接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50元(开标现场收取),售后不退。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11月7日16时00分,文本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海安县李堡镇便民服务中心3楼开标室。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海安县李堡镇便民服务中心3楼开标室。 | |||||||||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
6.其他事项 | |||||||||
本工程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2000元整,开标前现场现金缴纳。 | |||||||||
7.本工程采用价格单因素综合评估法。 | |||||||||
8.投标人应在2017年11月7日11时前将本工程“投标函”(签字盖章)拍照或扫描发送至邮箱lbjwzb123@163.com,投标人可将此邮件自行加密,同时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密封标书,电子档和纸质标书一致为有效标。 | |||||||||
9.联系方式 | |||||||||
招 标 人:海安县李堡镇人民政府 | 招标代理机构: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地址: | 地址:海安县江海东路10号7楼 | ||||||||
联 系 人:李佳 | 联 系 人:梅德华 | ||||||||
电话:151*****766 |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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