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督抽样检测服务招标公告
食品监督抽样检测服务招标公告
宁乡县食品监督抽样检测服务采购
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宁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食品监督抽样检测服务(政府采购编号:NXCG-JZ-********1088,委托代理编号:HGZC-CG-2017-258)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宁乡县食品监督抽样检测服务采购。
2、采购编号:NXCG-JZ-********1088。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单位:项 ) | 预算(元) |
﹨ | 宁乡县食品监督抽样检测服务采购 | 1 | 128000.00 |
4、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 | 标的物名称 | 标的主要需求 | ||
技术 | 服务 | 合同条款 | ||
﹨ | 食品监督抽样检测服务 | 详见附件1 | 详见附件1 | 详见附件1 |
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无 | 无 | 无 |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附表涵盖委托抽样检验任务所有项目。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2-1);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格式见附件2-2)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2-3)及提供被授权人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2)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5、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6、《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其他说明:⑴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⑵附件采购需求中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邀请通知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胶装装订成册,一式肆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7年 11 月 9 日 16 时00分(北京时间,节假日休息),供应商应将资格审查证明材料递交至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采购部。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谈判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六、公告期限:2017年 11 月 2 日 16 时至2017年 11 月 9 日16 时止(5个工作日)。
七、联系方式
采购 人:宁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地 址:宁乡县玉潭镇八一东路24号
联系 人:陶赛辉 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宁乡县玉潭街道花明北路与二环路交汇处(中央领御)2栋1108号
联系 人:彭 娅 电话∕传真:****-********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
采购需求
一、 项目名称:宁乡县食品监督抽样检测服务采购
二、设备质量及说明
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产品质量合格和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料。
2、产品的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包括:由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投标人所提供产品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证明资料,可以是手册、图纸、文字资料和数据。
三、检测的主要内容:
序号 | 食品大类(一级) | 食品亚类(二级) | 食品品种(三级) | 食品细类 | 批次 | 抽检项目 |
1 | 肉制品 | 预制肉制品 | 腌腊肉制品 | 腌腊肉制品 | 30 | 过氧化值、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胭脂红(酌情开展) |
熟肉制品 | 发酵肉制品 | 发酵肉制品 | 菌落总数(限发酵肉制品外的预包装产品)、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酌情开展合成着色剂检测 | |||
酱卤肉制品 | 酱卤肉制品 | |||||
熟肉干制品 | 熟肉干制品 | |||||
2 | 方便食品 | 方便食品 | 方便面 | 油炸面、非油炸面 | 6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过氧化值、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限调味酱包和调味面制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限调味酱包和调味面制品) |
其他方便食品 | 方便粥、方便盒饭、冷面及其他熟制方便食品等 | |||||
3 | 速冻食品 | 速冻面米食品 | 速冻面米食品 | 水饺、元宵、馄饨等 | 20 | 铅(以Pb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限以动物性食品或坚果类为主要原料馅料的产品) |
包子、馒头等 | ||||||
速冻肉制品 | 速冻调制肉制品 | 脱氢乙酸、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 ||||
4 | 蔬菜制品 | 蔬菜制品 | 酱腌菜 | 酱腌菜 | 10 | 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葱、洋葱、姜、蒜制品除外)、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蔬菜干制品 | 自然干制品、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葱、洋葱、姜、蒜制品除外) | ||||
5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 开心果、杏仁、松仁、瓜子 | 2 | 霉菌、过氧化值、二氧化硫残留量 |
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霉菌、甜蜜素、酸价/酸值、过氧化值、二氧化硫残留量 | |||||
6 | 水产制品 | 水产制品 | 风味鱼制品 | 风味鱼制品(熟制水产品) | 20 | 糖精钠(以糖精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镉 |
7 | 糕点 | 糕点 | 糕点 | 热加工糕点 | 20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仅适用于原料含小麦粉的产品)、菌落总数、霉菌、(酸价(以脂肪计) 仅适用于配料中添加油脂的产品) |
冷加工糕点 | ||||||
湘式挤压糕点 | 湘式挤压糕点 | 湘式挤压糕点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菌落总数 | |||
8 | 豆制品 | 豆制品 | 发酵性豆制品 | 腐乳、豆豉、纳豆等 | 30 | 糖精钠、山梨酸及其盐、铅 |
非发酵性豆制品 | 腐竹、油皮 | 铅、二氧化硫残留量 | ||||
豆干、豆腐、豆皮等 | 大肠菌群(即食类预包装产品检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甜蜜素 | |||||
9 | 蜂产品 | 蜂产品 | 蜂蜜 | 蜂蜜 | 2 | 氯霉素、铅、甜蜜素、嗜渗酵母计数 |
10 | 食品添加剂 | 食品添加剂 | 食用香精、焦亚硫酸钠、柠檬酸、苯甲酸钠、山梨酸钾 | 食用香精、焦亚硫酸钠、柠檬酸、苯甲酸钠、山梨酸钾 | 4 | 重金属(以Pb计)含量、砷(以As计)含量/无机砷含量 |
11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 |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花生油 | 10 | 酸价/酸值、过氧化值、总砷 |
玉米油 | ||||||
芝麻油 | ||||||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 ||||||
其他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
煎炸过程用油(餐饮环节) | 煎炸过程用油 | |||||
12 | 粮食 加工品 | 谷物粉类制成品 | 生湿面制品 | 6 | 二氧化硫残留量(限米粉及制品)、脱氢乙酸、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 |
发酵面制品 | ||||||
米粉制品 |
备注:1、每月需对一个标准样品检验,以确保检验结果准确有效,此检验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如检验结果不合格,将扣除此检验批次不低于30%的货款;
2、采购方每年应对中标方的实验室进行实地检查考核,所发生费用由中标方负责。
四、项目要求及说明
1、检测成果和工作要求
1.1成交单位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报送采购人针对本项目编制的质量检测方案各一份;
1.2成交单位须加强检测实施的组织管理,本项目须现场长驻检测工作人员,所有检测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实施期间,应接受采购人及其委托人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2、验收要求
成交单位负责提交的检测报告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
3、检测材料、设备运输、保险及保管
3.1成交单位负责检测材料、设备到试验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3.2成交单位负责检测材料、设备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3成交单位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应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和第三者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检测单位应制定可靠的检测方案,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4、其他
成交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另作他用,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其他要求及说明
1、交货时间及地点
1.1交付时间:采购人指定时间。
1.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结算方法:
2.1付款人:宁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2付款方式:凭检测报告原件及发票按季度支付(具体以合同为准)。
2.3根据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注册登记及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函(2016)73号)文件精神要求,成交供应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未在宁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需把注册地迁至宁乡县或在宁乡县设立分公司,总公司授权工程款支付到分公司账户。
2.4根据宁政发〔2016〕73号文件: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结算。
2.5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包含抽样所产生的交通费、样品购买费等一切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投标人在投标前可踏勘现场,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有关费用自理。
4、招标代理服务费6000元整由中标单位支付。
5、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附件2-1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通知》[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通知》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提交参加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采购活动的资格证明材料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提供被授权人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附件2-2,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招标
|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