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年总部空气净化系统招标公告
2017-2018年总部空气净化系统招标公告
3.3.3 投标产品应符合中国电信相关技术要求,并满足以下关键技术指标:
产品名称 | 产品说明 | 序号 | 产品关键技术指标要求 |
双级静电过滤净化装置 | 双级静电过滤净化装置由两级静电过滤器构成,是利用高压静电场来祛除空气中的颗粒物,其内壁和外壁均为集尘极板,具有杀菌、除尘、净化空气的功能。常用名称:静电除尘净化器、静电除尘净化装置、高压静电除尘净化装置、管道式电子除尘器、空调箱式静电模块等。 | 1 | 设备臭氧发生量<0.05mg/m3 |
2 | 阻力<50pa(检测报告需提供风速在2.5m/s时的风压损失) | ||
3 | 双级静电过滤净化装置安装完成后,在设备上下游检测出PM2.5浓度,得到净化效率,效率值不得低于85%。 | ||
回风箱式电子除尘净化装置 | 安装在风机盘管回风口或回风管处的静电式净化过滤器,具有杀菌、除尘、净化空气的功能。常用名称:回风箱式电子除尘净化器、回风箱式静电除尘净化装置、静电过滤器、回风箱式电子除尘净化杀菌器、静电回风口式空气净化装置、回风箱型空气消毒除尘器等。 | 1 | 设备臭氧发生量小于0.05mg/m3 |
2 | 阻力<50pa(1.25m/s) | ||
3 | 回风箱式电子除尘净化装置安装完成后,在设备上下游检测出PM2.5浓度,得到净化效率,效率值不得低于75%。 | ||
单端式纳米触媒净化杀菌器 | 单端式纳米触媒净化杀菌器是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技术,通过紫外线灯管照射,与空气中的水和氧气进行光电催化反应,杀灭细菌、病毒等微生物污染物的一种空气净化装置。常用名称:纳米光触媒净化杀菌器、单端式纳米触媒净化杀菌器、纳米光氢离子空气净化装置、纳米触媒净化杀菌器、风机盘管式纳米光催化空气处理装置、纳米光催化空气净化器等。 | 1 | 单端纳米触媒净化杀菌器安装完成后,在设备上下游检测出甲醛、苯、TVOC浓度,得到净化效率,效率值不得低于80%。 |
吊顶式空气净化器 | 吊顶式空气净化器式采用过滤网、循环风机、光触媒、智能控制器等构成的空气净化器,安装在室内吊顶上。常用名称:吊顶式空气净化器、吊顶式自回风空气净化装置、吸顶式空气净化器等。 | 1 | 设备臭氧发生量小于0.05mg/m3 |
2 | 吸顶式空气净化器安装完成后,PM2.5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0%,对甲醛、苯、TVOC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80%。 |
3.3.4 投标产品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投空气净化系统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单一工程实施规模不小于2万平方米(含)的综合办公楼成功使用经验。
(2) 所投空气净化系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销售业绩累计金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3.4 投标产品制造商资格要求
3.4.1 具有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证书。
3.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集中资格预审方法
4.1本次集中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集中资格预审文件。
4.2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本次集中资格预审范围内的投标。
4.3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不足3个时,招标人重新组织集中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集中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5.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发售纸质集中资格预审文件。
5.1.1 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时间:2017年11月7日至2017年11月13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5.1.2 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获取地点: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分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0层1001室)。
5.1.3 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申请人应委托经办人持下述文件向招标代理机构了解有关信息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1) 单位介绍信原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 税务信息表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格式如下:
序号 | 类别 | 信息填报 | 信息填报示例 |
1 | 申请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中一致 | |
2 | 申请人注册地址 | 与营业执照中一致 | |
3 | 申请人联系电话 | XX-XX(区号-电话) | |
4 | 纳税人识别号 | XX(各数字或字符间不得人为保留空格或“-”,识别号本身自带的“-”不含在内) | |
5 | 开户银行 | XX银行XX省(市)分行XX支行XX分理处等等 | |
6 | 户名 | 与银行开户证明文件中保持一致 | |
7 | 银行账号 | XX(各数字或字符间不得人为保留空格或“-”,账号信息中本身自带的“-”不含在内) | |
8 | 开票类型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为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资格预审文件款发票类型,必须任选其一进行勾选“√”。 |
注:(1)上述税务信息均为必填项。 |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如申请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需要开具资格预审文件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提供。证明文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或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含证书首页和条章页)复印件)。
(6) 上述第(1)-(5)项材料的电子版,其中:“(4)税务信息表”须为可编辑的word版或excel版,其他材料均为原件扫描件;“(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仅在申请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需要开具资格预审文件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下才需提供。
5.1.4 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叁佰元整(¥300),不含邮寄费用,售后不退。经办人可持银行卡(银行储蓄卡或信用卡)以POS机刷卡的方式现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5.1.5 本次集中资格预审文件原则上不提供邮寄,如申请人有特殊原因要求采用邮寄方式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在邮寄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风险,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采用邮寄方式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除须提供5.1.3条款所述的文件外,还须同时提供如下购买证明文件:
(1)资格预审文件款电汇底单;
(2)资格预审文件获取登记表,格式详见本公告附件1。
6.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纸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7年12月13日9时00分,地点为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分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0层1001室)。
6.2 出现以下情形时,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接收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2.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6.2.2未按照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密封的;
6.2.3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的。
7.申请人注册
7.1资格预审申请人须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后10日内,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完成供应商注册。
7.2注册网址: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注册过程可查询“经验分享”模块中的“外部门户供应商注册操作演示(视频)”。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且仅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上发布,其他媒体转载无效。
9.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0层1001室
邮编:100032 邮编:100079
联系人:徐晓博 联系人:吴运锋
电话:***-******** 电话:189*****608
传真:/ 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wuyunfeng@citcc.cn
网址:www.chinatelecom.com.cn 网址:www.citcc.cn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6日
附件1:资格预审文件获取登记表
资格预审文件获取登记表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 中国电信2017-2018年总部空气净化系统采购项目 | ||
招标编号 | HQZGYS********0001 | ||
获取单位信息 | |||
单位名称 | |||
项目联系人 | 电 话 | ||
电子邮件 | 传 真 | ||
领取人 | 电 话 | ||
电子邮件 | 传 真 | ||
接收快递地址信息 | 收件地址: 收件人姓名: 收件人电话(手机): | ||
文件获取情况 | |||
份 数 | 壹份 | ||
日 期 | 获取人签名: | ||
备 注 |
1.招标条件
中国电信2017-2018年总部空气净化系统采购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招标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集中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集中资格预审范围
2.1 集中资格预审编号:HQZGYS********0001。
2.2 项目概况:中国电信2017-2018年总部空气净化系统采购项目集中资格预审。
2.3 交货地点:北京,具体地点以各工程实际约定为准。
2.4 项目性质:货物招标,集中资格预审。
2.5 集中资格预审有效期限为: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2.6 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本次集中资格预审,适用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总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北京信息科技创新园、冠华大厦、中国电信博物馆等工程,采购内容为空气净化系统,具体项目地点、设备种类和数量以各工程实际立项为准。本次集中资格预审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2.7 项目规模:本次集中资格预审项目规模以上述集中资格预审范围内的单项工程为准,将在各工程招标文件中给定。
2.8 技术要求/产品规格:详见上述2.7条。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基本资格要求。
3.1.1 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应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如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为其他外币的,按照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等值人民币)。
3.1.2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3 申请人应在北京设有售后服务机构或网点。如申请人在北京尚未设有售后服务机构或网点网点,则申请人应承诺如本项目中标,则将在合同签订前完成在北京地区的售后服务机构或网点设置。
3.1.4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1.5本次资格预审接受代理商资格预审申请。代理商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本次集中资格预审涉及的各项目,仅允许代理唯一制造商申请资格预审,且该制造商不得再委托其它申请人申请资格预审。
3.2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
(3)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 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5) 在最近三年内骗取中标的;
(6) 在最近三年内因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解除合同/协议,或取消供应商资格的;
(7) 在与中国电信或其他电信运营商合作过程中出现过重大问题且尚未妥善解决的;
(8) 相关产品在中国电信或其他电信运营商出现过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申请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申请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3.3 投标产品资格要求
3.3.1 投标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
3.3.2 本项目中使用的投标产品应是成熟稳定的产品,应具有由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2014年1月1日之后的产品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至少须包含以下指标:
序号 | 设备名称 | 检测项 | 备注 |
1 | 双级静电过滤净化装置 | 净化效率(PM2.5去除率) | 一次通过效率,管道测量 |
2 | 安全性(臭氧发生量) | ||
3 | 空气阻力 | ||
4 | 回风箱式电子除尘净化装置 | 净化效率(PM2.5去除率) | 一次通过效率,管道测量 |
5 | 安全性(臭氧发生量) | ||
6 | 空气阻力 | ||
7 | 吊顶式空气净化器 | 净化效率(甲醛去除率) | 20min循环效率,密闭舱 |
8 | 净化效率(苯去除率) | ||
9 | 净化效率(TVOC去除率) | ||
10 | 净化效率(PM2.5去除率) | ||
11 | 安全性(臭氧发生量) | ||
12 | 设备能耗 | ||
13 | 设备噪音(高、中、低档) | ||
14 | 单端式纳米触媒净化杀菌器 | 净化效率(甲醛去除率) | 密闭舱 |
15 | 净化效率(苯去除率) | ||
16 | 净化效率(TVOC去除率) | ||
17 | 空气阻力 | ||
备注:同一种设备的所有检测指标应在同一份报告中体现。 |
3.3.3 投标产品应符合中国电信相关技术要求,并满足以下关键技术指标:
产品名称 | 产品说明 | 序号 | 产品关键技术指标要求 |
双级静电过滤净化装置 | 双级静电过滤净化装置由两级静电过滤器构成,是利用高压静电场来祛除空气中的颗粒物,其内壁和外壁均为集尘极板,具有杀菌、除尘、净化空气的功能。常用名称:静电除尘净化器、静电除尘净化装置、高压静电除尘净化装置、管道式电子除尘器、空调箱式静电模块等。 | 1 | 设备臭氧发生量<0.05mg/m3 |
2 | 阻力<50pa(检测报告需提供风速在2.5m/s时的风压损失) | ||
3 | 双级静电过滤净化装置安装完成后,在设备上下游检测出PM2.5浓度,得到净化效率,效率值不得低于85%。 | ||
回风箱式电子除尘净化装置 | 安装在风机盘管回风口或回风管处的静电式净化过滤器,具有杀菌、除尘、净化空气的功能。常用名称:回风箱式电子除尘净化器、回风箱式静电除尘净化装置、静电过滤器、回风箱式电子除尘净化杀菌器、静电回风口式空气净化装置、回风箱型空气消毒除尘器等。 | 1 | 设备臭氧发生量小于0.05mg/m3 |
2 | 阻力<50pa(1.25m/s) | ||
3 | 回风箱式电子除尘净化装置安装完成后,在设备上下游检测出PM2.5浓度,得到净化效率,效率值不得低于75%。 | ||
单端式纳米触媒净化杀菌器 | 单端式纳米触媒净化杀菌器是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技术,通过紫外线灯管照射,与空气中的水和氧气进行光电催化反应,杀灭细菌、病毒等微生物污染物的一种空气净化装置。常用名称:纳米光触媒净化杀菌器、单端式纳米触媒净化杀菌器、纳米光氢离子空气净化装置、纳米触媒净化杀菌器、风机盘管式纳米光催化空气处理装置、纳米光催化空气净化器等。 | 1 | 单端纳米触媒净化杀菌器安装完成后,在设备上下游检测出甲醛、苯、TVOC浓度,得到净化效率,效率值不得低于80%。 |
吊顶式空气净化器 | 吊顶式空气净化器式采用过滤网、循环风机、光触媒、智能控制器等构成的空气净化器,安装在室内吊顶上。常用名称:吊顶式空气净化器、吊顶式自回风空气净化装置、吸顶式空气净化器等。 | 1 | 设备臭氧发生量小于0.05mg/m3 |
2 | 吸顶式空气净化器安装完成后,PM2.5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0%,对甲醛、苯、TVOC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80%。 |
3.3.4 投标产品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投空气净化系统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单一工程实施规模不小于2万平方米(含)的综合办公楼成功使用经验。
(2) 所投空气净化系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销售业绩累计金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3.4 投标产品制造商资格要求
3.4.1 具有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证书。
3.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集中资格预审方法
4.1本次集中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集中资格预审文件。
4.2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本次集中资格预审范围内的投标。
4.3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不足3个时,招标人重新组织集中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集中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5.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发售纸质集中资格预审文件。
5.1.1 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时间:2017年11月7日至2017年11月13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5.1.2 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获取地点: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分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0层1001室)。
5.1.3 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申请人应委托经办人持下述文件向招标代理机构了解有关信息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1) 单位介绍信原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 税务信息表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格式如下:
序号 | 类别 | 信息填报 | 信息填报示例 |
1 | 申请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中一致 | |
2 | 申请人注册地址 | 与营业执照中一致 | |
3 | 申请人联系电话 | XX-XX(区号-电话) | |
4 | 纳税人识别号 | XX(各数字或字符间不得人为保留空格或“-”,识别号本身自带的“-”不含在内) | |
5 | 开户银行 | XX银行XX省(市)分行XX支行XX分理处等等 | |
6 | 户名 | 与银行开户证明文件中保持一致 | |
7 | 银行账号 | XX(各数字或字符间不得人为保留空格或“-”,账号信息中本身自带的“-”不含在内) | |
8 | 开票类型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为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资格预审文件款发票类型,必须任选其一进行勾选“√”。 |
注:(1)上述税务信息均为必填项。 |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如申请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需要开具资格预审文件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提供。证明文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或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含证书首页和条章页)复印件)。
(6) 上述第(1)-(5)项材料的电子版,其中:“(4)税务信息表”须为可编辑的word版或excel版,其他材料均为原件扫描件;“(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仅在申请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需要开具资格预审文件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下才需提供。
5.1.4 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叁佰元整(¥300),不含邮寄费用,售后不退。经办人可持银行卡(银行储蓄卡或信用卡)以POS机刷卡的方式现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5.1.5 本次集中资格预审文件原则上不提供邮寄,如申请人有特殊原因要求采用邮寄方式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在邮寄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风险,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采用邮寄方式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除须提供5.1.3条款所述的文件外,还须同时提供如下购买证明文件:
(1)资格预审文件款电汇底单;
(2)资格预审文件获取登记表,格式详见本公告附件1。
6.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纸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7年12月13日9时00分,地点为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分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0层1001室)。
6.2 出现以下情形时,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接收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2.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6.2.2未按照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密封的;
6.2.3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的。
7.申请人注册
7.1资格预审申请人须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后10日内,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完成供应商注册。
7.2注册网址: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注册过程可查询“经验分享”模块中的“外部门户供应商注册操作演示(视频)”。
9.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0层1001室
邮编:100032 邮编:100079
联系人:徐晓博 联系人:吴运锋
电话:***-******** 电话:189*****608
传真:/ 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wuyunfeng@citcc.cn
网址:www.chinatelecom.com.cn 网址:www.citcc.cn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6日
附件1:资格预审文件获取登记表
资格预审文件获取登记表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 中国电信2017-2018年总部空气净化系统采购项目 | ||
招标编号 | HQZGYS********0001 | ||
获取单位信息 | |||
单位名称 | |||
项目联系人 | 电 话 | ||
电子邮件 | 传 真 | ||
领取人 | 电 话 | ||
电子邮件 | 传 真 | ||
接收快递地址信息 | 收件地址: 收件人姓名: 收件人电话(手机): | ||
文件获取情况 | |||
份 数 | 壹份 | ||
日 期 | 获取人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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