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电子政务外网一期工程(项目编号:HZTHP-FWZB-2017-035)质疑答复函

合浦县电子政务外网一期工程(项目编号:HZTHP-FWZB-2017-035)质疑答复函


合浦县电子政务外网一期工程(项目编号:HZTHP-FWZB-2017-035) 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单位):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向阳 

委托代理人:吴钟存

联系方式:152*****889

地址:南宁市云景路景晖巷8号

邮政编码:530029

你公司2017年11月6日递交合浦县电子政务外网一期工程(项目编号:HZTHP-FWZB-2017-035)的质疑函已收悉,我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一“本项目投标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分公司北海分公司不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回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解释说明,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等”;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是民事活动之一,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的财产关系,政府采购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分公司北海分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法人分支机构依法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参加。“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的表述明确了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即在分公司自己管理财产的范围内,分公司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实践中,有很多企业的分公司(如银行、保险、电信、证券等全国性总公司在各地的分公司)也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具体项目证明材料附后)。

综上所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分公司北海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中的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同时具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自己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本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故质疑不成立。

二、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二“参与 本次项目的投标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分公司北海分公司,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样机,为何海之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仍同意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分公司北海分公司参与投标?”回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在开标时,贵公司对两个投标人未提供样品提出询问,我司代表及招标人代表已作出解释及处理,经协商,贵公司投标代表及其他投标人代表在明确各投标人的递交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和完整性后无疑义并在开标会记录表上签字确认,认同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在评审中,经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各投标人在开标会情况记录表上已签字确认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同时,在本项目发出的更正公告三中明确取消了产品功能演示部分,提供样机不作为评审因素的加分项,不影响各投标人评审结果,未提供样品不作为无效投标的条件。故质疑不成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海之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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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电子政务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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