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织高速公路新增犁倭收费站交警用房、织金洞收费站交警用房、马场应急保畅中队站房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清织高速公路新增犁倭收费站交警用房、织金洞收费站交警用房、马场应急保畅中队站房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清织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基础[2010]1630号批准建设,交通运输部以交公路发[2010]682号批复了初步设计,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黔交建设[2017号]52号文件批复设计变更施工图。项目业主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国家投资和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37.9%:62.1%。招标人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为北京中交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房建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合理低价法。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一)贵州省清镇至织金公路项目起自清镇红枫湖,经齐伯、马场、牛场、普翁、三甲,止于织金,全长约69公里。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设计速度80km/h,路基宽度24.5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

(二)本次招标范围:本项目房建工程施工招标分为1个标段,标段划分、工程内容见下表:

标段号

起点桩号

终点桩号

里程长度(km)

工作内容

23

K0+000

K66+060

66.06

包含新增犁倭收费站交警用房、织金洞收费站交警用房、马场应急保畅中队站房的房建工程施工

(三)计划工期:274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2017年12月1日;计划交工时间均为:2018年8月31日。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持有有效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满足下表资质要求,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标段号

资质

23

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二)最近连续三年(2014年至2016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2016年资金周转能力(2016年度流动比率)大于1。

(三)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企业信用等级的最终引用将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黔交建设〔2016〕279号及《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qjt.gov.cn上查询)中有关规定执行。按上述规定确定的最新信用等级评价中C级及以上企业,可参与本项目投标。本次招标项目不接受最新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企业的投标申请。

注:①投标人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最新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参见:《关于公布贵州省2016年度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7]73号文件;②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参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公路建设从业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③投标人在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最新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应参照投标人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最新公布的评价结果。

投标人在省交易中心报名时自行确定填报信用等级,如因投标人查询有误或填报错误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后果。

(五)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为避免出现上述关联情况,招标人鼓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协商推选出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参与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一)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11月9日09时00分至2017年11月16日17时00分时止(北京时间,下同),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gzsggzyjyzx.cn)报名缴费,报名缴费后可自行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首次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请先办理CA认证证书)。

(二)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 500 元/标段,图纸资料售价为人民币2500 元/标段,售后款项不予退还。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不组织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如有问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11月30日9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9时00分至9时30分,将投标文件密封递交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贵阳市遵义路65号)会议室,面交招标代理公司,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招标人将于上述时间和地址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出席会议。

(三)投标人应按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缴费码机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七、其他

(一)首次进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标人,需先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入场登记和CA证书,然后才能在网上进行报名。

(二)投标人应随时关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出的补遗书等通知内容,如因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询,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八、投诉举报的处理

(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书(包括不接受招标人对异议答复的申诉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投诉书应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递交至受理部门;

2.投诉人必须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本次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3.投诉事项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可以查证;

4.投诉书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由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5.投诉相关材料来源合法;

6.有具体的请求及主张。

(二)就以下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10日期限内。招标人自受理异议之日起,应暂停投诉事项的招投标程序。

1.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

2.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

3.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的以下内容有异议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对以上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招标人的异议回复意见或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厅不予受理。

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接受而向交通运输厅投诉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否则厅不予受理。

省交通运输厅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为基本建设管理处,电话:****-********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小河区开发大道1号

邮政编码:550004

联系人:李女士

电话: ****-********

传真: ****-********

招标代理:北京中交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3号楼4层0501号

邮编:100101

联系人:房先生、张先生

电话:***-********-***、853、187*****357

传真:***-********

网址:www.bjztc.com

邮箱:bjztc04_gz@163.com

交易平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展览馆

电话:****-********

2017年11月9日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项目

标段

要求

独立法人资格

23

持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并且合法有效。

资质等级

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

持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合法有效。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项目

标段

要求

近三年(2014至2016)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

23

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2016年资金周转能力(2016年度流动比率)

大于1。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1. 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停产的行政处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破产状态;

2. 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未在工程建设领域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3. 投标人目前没有受到交通运输部或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作出的,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

4. 投标人在贵州省公路建设市场未发生重大违约问题;

5. 投标人在最新贵州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综合考核定级中,未被评价为D级;未进行评价的企业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 279号及《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qjt.gov.cn上查询)”文件规定确定的最新信用等级不为D级;

6.投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含项目经理备选人)、项目总工(含项目总工备选人)自2014年1月1日至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之日,在全国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无犯罪记录。

注: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日期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七个工作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之间。

附录4-1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备选人、项目总工、项目总工备选人资格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

1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工程专业或公路工程专业),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书)。

项目经理备选人

1

项目总工

1

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建筑工程专业或公路工程专业),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书)。

项目总工备选人

1

注:1、本次招标仅审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备选人、项目总工和项目总工备选人,投标人须按照“表7-3-2拟委任的主要负责人资历表”的备注要求,将上述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附在表7-3-2后。

2、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备选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应可从http://www.coc.gov.cn/“注册建造师查询”栏链接中查询到,如从上述网站查询不到或与查询到的信息不符,则不予认定。

3、建造师注册证书的注册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持证单位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正在办理变更的必须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4. 项目经理(含项目经理备选人)和项目总工(含项目总工备选人)不得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否则一经查实招标人将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中标资格。

附录4-2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质检工程师

1

工程师或以上,5年以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经验。

财务负责人

1

助理会计师或以上,5年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财务工作经验。

土建工程师

2

工程师或以上,5年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经验。

给排水工程师

1

工程师或以上,5年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给排水工作经验。

电气工程师

1

工程师或以上,5年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电气工作经验。

暖通工程师

1

工程师或以上,5年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暖通工作经验。

造价工程师

1

工程师或以上,5年以上房屋建筑工程计量经验。

环保工程师

1

工程师或以上,5年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环保工作经验。

安全负责人

1

工程师或以上,5年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安全工作经验,持有C类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注: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需要提供资料。投标人一旦中标,在合同谈判时应提交上述人员相关资料,人员资历应满足上表要求。上述人员一旦确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其更换比例不得高于30%。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标段最低数量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设备

塔吊

QT-40D

1

单筒慢速卷场机(带塔)

30KN以内

1

汽车式起重机

12t以内

1

交流电焊机

30KVA以内

5

混凝土强制式搅拌机

500L

1

载重汽车

10t以内

3

自卸汽车

12t以内

3

轮式装载机

2m3以内

1

单斗挖掘机

1m3以内

1

发电机

30KW及以上

5

水车

6T

1

切割机


1

弯曲机


1

打夯机


1

强夯机


1

旋挖钻机


1

三轮静压压路机(台)

18T及以上

1

行政车辆

越野车

3

二、测量检测设备

全站仪


1

水准仪


1

注:以上主要机械设备要求不需要提供资料。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人将按照此表所列最低要求,审查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进场后的上述设备不允许更换。此表为最低要求,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但仍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要求无条件增加设备,确保施工顺利完成。

附录6书脊格式

(本栏留白)

(填入投标人名称)

清织高速公路新增犁倭收费站交警用房、织金洞收费站交警用房、马场应急保畅中队站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

标段:

第三章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一个信封)

(1)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副本份数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人名称与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上载明的相一致,提供的彩色影印件清晰可辨;

(3)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均按规定填写;

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e、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项目经理(含项目经理备选人)和项目总工(含项目总工备选人)的证件彩色影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f、开启的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外层封套标段号、商务及技术文件封面的标段号及投标函载明的标段号一致。

g、按规定提供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新版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彩色影印件及投标人单位章程(当单位发生变

(4)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按“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规定形式及要求进行签署(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指定要求签署位置处须进行签署,不得使用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按“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规定形式及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指定要求盖章位置处须进行盖章,不得使用单位其他专用章代替)。

若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函及承诺函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日期应在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内。

(5)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若采用银行电汇或转账支票形式,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并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汇款单据或银行进账单彩色扫描件;

c、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银行保函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若开户行不能开具保函,应有上级银行出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6)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的,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7)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如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8)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装订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10)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人技术能力和以往履约信誉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未存在以下问题:

a、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b、人员、财务及履约信誉等证明材料虚假。

(13)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二条所列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

(15)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

(16)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2.1.2

资格评审标准(第一个信封)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资质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含项目经理备选人)和项目总工(含项目总工备选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注释中的相关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存在关联关系的投标人,将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二个信封)

(1)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正、副本份数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且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3)对于招标人设立了细目单价上限的工程量清单细目(如有),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细目单价不高于细目单价上限;

(4)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未存在如下任一情形:

a、未在投标报价函上填写投标总价大写金额;

b、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

c、投标报价函中的投标报价大写有错误且无法唱出;

d、提交了调价函或提交了选择性报价;

e、开启的封套标段编号、投标文件封面的标段编号及投标报价函载明的标段编号不一致。;

(5)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报价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报价;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投标人单位章,投标人的名称(全称)应与加盖的单位章完全一致;

b、投标报价文件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c、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装订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项规定。

(6)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署齐全,投标人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若为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报价函签署日期应在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内);

(7)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条款号

条款

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评标价:98分

信用得分:2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下浮系数K,范围为0.5%~3%(步长0.5%),由投标人代表现场随机抽取。

评标基准价=B×(1-K)。

B为按以下方式计算得出的值:

有效投标价:除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5.2.5条规定的开标现场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且在最高投标限价85%~100%范围内(含85%和100%)的投标报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将上述有效投标报价从高到低划分为(有效投标报价个数的1/3,向上取整,如2.3333取整为3)个等差报价区间,对各个区间内的投标报价进行第一次算术平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区间临界值时,列入较低一个区间计算平均值,最低投标报价列入较高一个区间计算平均值),然后再对各区间的第一次算术平均值进行第二次平均,所得出的平均值即为B值(若某区间没有对应投标人的报价,则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时扣除相应区间的个数)。

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1)

施工组织设计

0分

2.2.4(2)

项目管理机构

0分

2.2.4(3)

评标价(P0)

98分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8-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8+偏差率×100×E2;

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1;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5。

2.2.4(4)

信用得分

(G)

2分

信用得分按下表取值

最新信用等级AAABC专业评价综合评价专业评价综合评价-专业评价综合评价取值+2.0+1.0+1.0+0.50.0-2.0-1.0

注一:投标人最新信用等级:①优先引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的信用评价等级,如投标人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无信用评价等级,②则引用交通运输部评价等级,如无交通运输部评价等级,③则引用投标单位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的信用评价等级。以上同一优先级中,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优先于不分专业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先于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若同一投标人出现多个“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时,按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引用,即引用其中等级较高的评价结果)。

无上述①、②、③3种信用评价等级时,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文件)(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www.qjt.gov.cn上查询)中相关规定确定。

注二:本次招标的专业评价指房建专业对应的信用评价。非房建专业的其他专业信用评价及注一中所述①、②、③3种信用评价等级时均视为综合评价。信用得分(G)按注一所确定的最新信用等级取值。

注三:投标人最新信用评价等级的最终引用将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文件)和《关于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文件)(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www.qjt.gov.cn上查询)中有关规定执行。注:①投标人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最新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参见:《关于公布贵州省2016年度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7]73号文件;②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参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公路建设从业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③投标人在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最新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应参照投标人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最新公布的评价结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评标办法正文第2.2.1(3)目、第2.2.3项、第2.2.4(3)目、第3.2.1(3)目中“投标报价”为“评标价”。

(2)本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评标办法正文第3条内容细化如下:

3.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3.1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评审

3.1.1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款和2.1.3款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有关内容。投标文件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1.2资格评审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款。投标文件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1.3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4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澄清(如有)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1.5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未满足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或资格评审要求的,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将否决该投标文件,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将不予开标。只有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参与后续评审。

3.2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的评审

3.2.1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的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1)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的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款和2.1.3款第二个信封评审的有关内容。投标文件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a)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2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的澄清和补正(如有)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2.3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通过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打分。

(1)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2)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信用等级计算出得分。

3.2.4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评标结果

3.3.1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得分(P0加G之和)由高到低的顺序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依次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若在同一个标段中由于投标文件被否决投标导致的有效投标文件只有1个的情形时,则该标段不再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人综合得分相等时,以评标时采用的信用等级较高的优先;评标时采用的信用等级也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则按招标文件购买较早的优先;招标文件购买时间也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择优确定。

3.3.2项目经理(含项目经理备选人)和项目总工(含项目总工备选人)不得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否则一经查实招标人将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中标资格。

3.3.3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经招标人定标后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在中标人与招标人谈判签定合同协议书后5天内,向未中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投标人综合得分得分相等时,以评标时采用的信用等级较高的优先;评标时采用的信用等级也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则按招标文件购买较早的优先;招标文件购买时间也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择优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人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1.6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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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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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应急 用房 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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