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水务局城厢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设备系统维保公开招标公告
莆田市城厢区水务局城厢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设备系统维保公开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城厢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设备系统维保 | ||
品目 | 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
采购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水务局 | ||
行政区域 | 莆田市 | 公告时间 | 2017年11月16日09:06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17年11月15日08:00至2017年12月08日10:00 | ||
招标文件售价 | ¥10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莆田政府采购网、莆田行政服务中心网 | ||
开标时间 | 2017年12月08日10:00 | ||
开标地点 |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层开标室(1) | ||
预算金额 | ¥16.2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小章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水务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莆田市城厢区水务局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张先生/189*****811 | ||
代理机构名称 | 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莆田市荔城区胜利北街1448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小章/****-******* |
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莆田市城厢区水务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城厢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设备系统维保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城厢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设备系统维保
项目编号:[350302]SH[GK]*******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章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莆田市城厢区水务局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水务局
联系方式:张先生/189*****81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章/****-*******
代理机构地址: 莆田市荔城区胜利北街1448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 | 允许进口 | 数量 | 品目号预算 | 合同包预算 | 投标保证金 | |||||
1 |
| 162000 | 3240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6.1法定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6.2特定条件:包:1 明细描述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1、强制节能证明材料(若有);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前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6.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根据上述资格要求,投标文件中应提交的“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6.2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11月15日 08:00至2017年12月08日 10: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莆田政府采购网、莆田行政服务中心网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2月08日 10:20
五、开标时间:2017年12月08日 10:00
六、开标地点: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层开标室(1)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节能产品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含10%)以下,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3%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30%(含30%),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6%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30%-50%(含50%),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8%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超过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4、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须提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函,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5、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价格扣除。注:投标人在报价时必须对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单独在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统计表中填写,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附在报价部分(电子证明资料应上传在对应评分模块)且加盖投标人公章。未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不给予价格扣除。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价格的扣除: 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价格的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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