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巡防大队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二次公告
鞍山市铁东区政府采购中心受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委托,对“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巡防大队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DCG2017G035)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 项目概况
1.采购人: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
2.代理机构:鞍山市铁东区政府采购中心
3.项目名称: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巡防大队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4.项目编号:TDCG2017G035
5.供货地点: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指定地点
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7.服务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日历日内
8.服务期限:合同签署一年。在财政预算保证且采购单位对中标单位服务认可并同意的前提下合同有效期可自动顺延一至二年。
9.最高限价:806,487.00元/年
10.采购内容:食堂餐饮服务(详见采购文件)。
招标内容说明:
1.本项目采购内容分为1个合同包,供应商对所投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投;
2.每个包里品目报价均不能超过各包品目的采购最高限价,否则其报价无效。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范围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需求;
2.本次采购投标人须为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内注册登记的供应商或辽宁政府采购网或省内资源共享的其他各市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3.合格投标人需要满足的资格条件:投标人须为物业企业且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时间1年(含1年)以上;
原件提供说明:以上原件要求单独密封,投标时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原件及复印件,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其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6.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的财务状况。(提供招标近六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凭证);
三、领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和方式
1.凡有意参加本次投标者,请于2017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23日(节假日除外)每日9:00--11:00,13:30--16:00(北京时间),到鞍山市铁东区政府采购中心报名并领取文件(领取文件时请自备U盘)。
2.报名须携带以下资料:
2.1经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凡经网上年检的,出示网上年检回执,并加盖单位公章;
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
2.3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鞍山)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且查询结果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自开具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
以上资料报名时出示原件后返还,复印件留存(加盖公章),仅限于领取文件,详细资格审查以评审小组评审结果为准。如无上述资料原件需提供证件主管部门相关证明。
注:供应商在领取文件后,如不参加会议,请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放弃理由或原因书面告知采购人及采购中心并加盖公章,否则该供应商的行为将被视为恶意放弃并记入铁东区采购诚信档案,所产生的后果由该供应商负责。
四、资格审查:
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审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按采购项目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资格证明文件,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无效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五、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7年12月8日13:30(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鞍山市铁东区政府5楼会议室,届时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公开招标采购会议。
六、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文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采购项目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七、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程序及要求: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密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事项。
2.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内容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采购文件公告期满前进行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由鞍山市铁东区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共同接收。
3.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提起投诉。质疑、投诉应按照先质疑后投诉的程序进行,未经过质疑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4.经查实,供应商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中心将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辽宁铁东政府网公告。
八、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
联系人:裴子新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鞍山市铁东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33号638室。
项目联系电话:0412-2699456
辽宁省地市用户-鞍山市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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