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鹤滩施工局水垫塘廊道钢模台车招标公告
白鹤滩施工局水垫塘廊道钢模台车招标公告
钢模台车采购询价函
编号:POWERCHINA-0108-17325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拟采购肆台套钢模台车用于我公司云南省巧家县白鹤滩水电站工程建设,现特向贵公司发函书面询价,望贵公司给予复函。
一、 规格及数量:
序号 | 名 称 | 规格 | 数量(台套) | 备注 |
1 | 钢模台车 | 2*2.7*15m | 4 |
说明:1、请提供钢模台车的总价及分项报价;2、采购付款方式、验收标准、供货时间及地点详见附件(合同)。
二、 技术要求:
1、水垫塘排水廊道概述
水垫塘SZ1、SZ5排水廊道位于水垫塘反拱底板拱座部位,浇筑断面2.0×2.7m ,SZ1、SZ5排水廊道与拱座一起浇筑成型,排水廊道底板高程581.82m,廊道底板两侧布置有30×25cm排水沟。
水垫塘SZ1、SZ5排水廊道底板及边墙采用C18040混凝土(三级配)浇筑,各廊道长度为336m,共配置15长台车4套,每隔15m设置一道结构缝。
1)典型断面
SZ1、SZ5浇筑完成后断面净空尺寸2.0m×2.7m(宽×高)。采用钢模台车浇筑边顶拱,混凝土典型断面如下图所示:
SZ1、SZ5排水廊道典型断面
SZ1、SZ5排水廊道混凝土浇筑分层图
2)混凝土浇筑计划
混凝土施工分仓计划大部分按照15m/仓进行,局部按照12m/仓进行。
相关工序要点:首先施工廊道底板及排水沟,然后再进行边顶拱浇筑。
根据水垫塘混凝土浇筑计划,混凝土浇筑高峰期计划左右岸各采用2套钢模台车同时运行,即左岸SZ1和右岸SZ5两条排水廊道同时进行施工。
2、台车结构具体要求如下:
1、单套台车要求分为3节,每节标准长度5m(考虑立模搭接因素,须适当考虑延长5~10cm);
2、钢模台车采取场外组装、塔机吊运进仓的方式,台车可移动,即须具备向相邻仓号移动转仓功能;
3、台车顶拱覆盖混凝土厚度按1m厚度(即顶拱至收仓面最小厚度1m)进行设计,台车结构设计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4、台车单重须满足塔机吊装能力要求,即最大重量不宜超过7t。
5、第一批2套台车计划进场并组装完成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剩余2套台车计划进场并组装完成时间为2018年3月1日。
3、台车模板具体要求如下:
1)钢模台车模板面板厚度应根据结构受力要求计算确定,模板面板实际厚度应不小于6mm。面板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凹痕,皱折或其他表面缺陷;所有螺栓和铆钉必须是埋头的;模板的骨架应采用型钢制作;
2)钢模台车模板面板长度和宽度方向上允许偏差不超过1mm;.
3)钢模台车模板面局部不平度(用2m直尺检查)不超过2mm;
4)钢模台车模板面板与混凝土接触面,以及各块模板接缝处,必须平整、密合,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
5)钢模台车之间拼接后应能保证对齐,接缝间隙不大于1.0mm,不得有错位现象,螺栓不等松动。
6)2.0m×2.7m性能参数要求
(1)边顶拱混凝土分仓长度L=15m
(2)净空控制尺寸(宽×高) 2.0m×2.7m(城门洞型)
(3)底板宽度 2.0m
(4)最大通过能力(宽×高) 保证立、退模人员操作空间
(5)转弯 不予考虑
(6)成拱半径 顶拱R=1.0m
(7)行走 牵引行走
(8)爬坡能力 水平
(9)提供外接电源380V,50Hz
(10)浇筑面水平分层左右高差 ≤50cm/层
(11)浇筑面提升速度 0.1m/h~0.5m/h
(12)下料高度≤1.5m
(13)混凝土强度 C40
(14)相邻仓段浇筑间隔时间 216h
(15)拆模时混凝土强度比 ≥75%
(16)15m台车可以分拆为3个5m台车独立运行(含第5、6条要求)。
7)台车浇筑混凝土质量要求
(1)表面不平整度采用3m直尺检测。
(2)完工程度要求满足DL/T5110-2013中相关要求。
(3)转角处坡比控制:垂直水流方向不超过1:30(高度:长度),平行水流方向不超过1:20(高度:长度)。
(4)不得出现严重外观缺陷。
(5)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8)台车浇筑混凝土安全要求
(1)台车需要设置必要的施工平台和上下爬梯。
(2)施工平台和爬梯需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3)台车顶模和边模能分别进行安全可控的粗调和微调。
(4)台车耐久性能需满足工程施工全过程。
9)引用规范和参考文件
(1)《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13);
(2)《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DL/T5400-2007;
(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
(4)《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T50214-2013);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
(6)《水垫塘及下游护坦护岸结构布置图》(H27J-5D3-11-14~30);
(7)《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大坝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4、台车制造工期要求
1)首批2套台车工地交付日期2017年12月28日前。
2)第二批2套台车工地交付日期2018年2月28日前。
5、现场安装调试技术支持
1)首台台车现场安装调试期间,需要制造厂商技术人员代表进驻项目现场,台车成功浇筑2仓混凝土之后方可离场。
2)厂商技术人员代表需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常规操作、简易维护、常见问题简介、常用零配件替换、电气维护等。
(3)厂商需提供台车安装、运行、维护和拆卸操作规程,并设置热线电话和专门联络技术人员,方便进行远程技术支持。
6、厂家需要提供的技术文件
(1)在投标时应提供初步的设计图(CAD电子版)及计算书。
(2)钢模台车操作手册,内容包括台车概述、运行、维护和保养。
三、 报价时间及地址:
请贵单位按要求将报价函制作成PDF文档,于2017年11月24日10:00分前通过中国电力建设股份公司集中采购电子平台(ec1.powerchina.cn)上传。
四、 供应商复函须知:
1、报价函应加盖贵单位公章。报价应包含:台车制造费、备品备件、安装和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售后服务、税费等费用。运输费单独列出。
2、供应商在报价函中应就以下条款给予说明:
(1)交货时间: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的交货时间。
(2)提供供货范围(含台车本体、随机配件、工器具、技术资料等)。
(3)提供台车参数表和主要性能描述。
(4)提供初步的设计图(CAD电子版)及计算书。
(5)其它需要提供的说明文件。
五、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附件: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买 方:
卖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货物
1.1 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卖方按本合同要求,向买方提供的 (货物名称/1.2款中所列货物) 、服务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1.2 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单位) | 总价 (单位) | 生产厂家及产地 | 备注 |
1 | ||||||||
… | ||||||||
合计 | 大写: |
注:货物数量以买方书面授权代表验收确认的实际合格量为准。
2 价格
2.1 合同总金额: 元(大写: 人民币/ )。
合同最终总价以双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共同验收确认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
2.2 本合同价格为货物到达合同规定交货地点的含税价格,包括货物价款、增值税等税费和价外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货物价款、税费、售后服务费以及市场价格涨跌等费用;
(2)货物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
(3)货物的试验、检验、安装、测试、调试等费用;
(4)拟获得的利润等费用。
2.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不变,市场价格涨跌风险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2.4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为 人民币/ 。
3 支付
3.1 买方采取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
3.2 合同总价的 10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或质量保证期出现的质量问题经卖方维修处理符合买方要求的,质量保证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卖方。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则质保期和质保金返还时间相应顺延,如卖方处理不能符合买方要求,将扣除质保金。
3.33合同签订后15天内,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预付款。。
3.4 货物到达合同指定交货地点,经双方验收合格签署最终验收证书后 30 个工作日内,卖方向买方开具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 分期支付。
(1)到货款:货物到达合同指定交货地点,经买方核实数量、名称、型号规格与合同完全一致,检查外表无损伤和缺陷,双方验收合格收到合同全额增值税发票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0 %。
(2)验收付款:安装调试完成双方验收合格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总额的 60 %。
3.5 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要求:
3.5.1卖方向买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卖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货物、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
买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如下:
纳税人名称: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税务开户银行:建行长沙长岭支行
税务登记联系电话:****-********
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如下: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税务登记地址:
税务开户银行:
税务开户银行帐号:
税务登记联系电话:
3.5.2卖方应按照以下第 3.5.2.2款的要求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
3.5.2.1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前,卖方应按照5.1款要求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5.2.2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前,卖方应按照5.1款和本款要求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买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
(2)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及时向买方开具税率为17%的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卖方开具发票票面信息有误或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不合法导致发票无法及时认证、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卖方需重新按照本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 %作为违约金。
(3)卖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外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金额中的,无需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需协助卖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4 供货
4.1供货时间:首批2套台车工地交付日期2017年12月28日前,第二批2套台车工地交付日期2018年2月28日前。若供货时间发生改变,买方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卖方。
4.2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一次性将货物运输至云南省巧家县大寨镇白鹤滩水电站是施工现场,或买方指定地点。买方负责交货地点的卸货、码堆。
4.3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其货物发出的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交付买方。
4.4 卖方应承担货物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并办理交接手续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5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买方的要求按时交货时,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 24 小时内以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将延迟交付的事实、原因以及延迟交付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2)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卖方均应依照本合同10.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4.6 卖方应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和人员与货物保险,确保运输、装卸过程中的人员、机械、车辆安全。
4.7 卖方运输、装卸中应采取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环保措施,并应自行承担因环保造成的各类处罚。
4.8 卖方必须对其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卖方进入工地现场人员、车辆应服从买方管理,遵守买方现场管理制度,对不听从买方管理的人员、车辆,买方有权清理出场。因卖方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并赔偿买方及他方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4.9 卖方应于货物启运后,立即以 传真/邮件形式 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价值、车皮号或地点、交货条件和启运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收货单位:
收货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5 质量要求
5.1 本合同项下货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国标和设计规范 ,以及 招标提供性能参数技术 要求。
5.2卖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GB 25684.2-2010等管理体系标准,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对人员健康造成危害。
6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6.1 卖方保证本合同货物是全新的、质量、技术参数及性能均满足合同要求的,同时向买方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6.2 质量保证期:本合同项下货物整机的质量保证期为 12 个月(货到工地交付后 18个月,以先到为准)。自双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如需: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它检验部门检验的产品,还需政府相关部门检验合格)起计算。
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6.3 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在 24 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买方应为卖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卖方未按上述约定提供质保服务的,买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6.4 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若属于卖方责任的,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若属于买方责任的,买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6.5 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维修后质量保证期相应顺延;如需更换的,质量保证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6.6 质量保证期满后,卖方仍应继续提供售后服务。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48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派人到现场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7 权利瑕疵担保
7.1 卖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销售权,并向买方出具相关凭证;卖方应保证交付的货物不设有任何担保权或其他权利。
7.2 卖方应保障其货物不受到第三方关于知识产权的主张,卖方保证买方在购买和使用该合同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是完全处于合法的知识产权使用状态之下,买方的上述行为不受卖方和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起诉。
7.3 任何第三方向买方主张权利,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费用并赔偿买方的损失。
8包装
8.1 根据货物特点、运输方式及买方要求,卖方应采用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及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并在相应位置标示警示标志,并有可靠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支架或包装垫木,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交货地点。
8.2 卖方应在每一批货物中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采用集装箱或中型包装箱装用的,应在每一包装单位中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装箱单应注明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供应商、收货人、发货地、交货地、承运人等。
外购件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同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各一份。
8.3 卖方对包装箱内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卖方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合同号、目的地、收货人、设备名称、箱号/件号等有关内容。
8.4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毁损灭失的,卖方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9检验与验收
9.1 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12小时内,双方应组织交接验收,卖方应提供发货清单、说明书、维保手册、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双方按卖方《发货清单》清点验收,如有质量、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要求调换或补偿,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清点验收完毕后,双方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盖章,如有异议,须当即提出。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在《调试交验单》上签字盖章,如有异议,须当即提出。
9.2 货物验收必须以本合同规定的货物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货物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卖方应及时将其搬离买方现场,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
9.3 卖方将货物送至买方指定的地点后,应及时向买方申请办理验收手续,双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结果。
9.4 对初步检验合格的货物,买方予以接收,视为货物已交付;对初步检验不合格货物,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补足,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9.5 在开箱验收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货物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单、说明书、“三包”保修卡。
(2)详细装箱单,注明合同号、装运标志、货物内容、每件包装尺码及重量。
(3)卖方所提交资料不符规定的,买方有权拒收当批货物,所产生的延期交货责任概由卖方承担。
9.6 卖方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概由卖方承担。买方拒收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后,货物毁损、丢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9.7 货物交接时,买方仅对货物数量、型号及外观进行检查,买方对货物的签收不视为免除卖方的质量责任缺陷责任及保修责任。
10 违约责任
10.1 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下述方式处理:
(1)根据货物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卖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2)修理或更换货物,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相关费用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3)部分或全部退货的,卖方应将退货部分相应货款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买方;卖方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0.2 卖方延迟交货,应按合同价款 0.5 %/日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货物延误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且买方有权按下述方式处理:
(1)买方同意延期交货的,卖方应在买方同意之日起 7 日内及时交货;如卖方仍未按时交货,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买方选择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的,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10.3 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索赔通知后 1 日内未予书面答复,视为卖方已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买方有权从应付给卖方的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不足部分向卖方追偿。
11 保险(选择适用)
卖方应根据货物特点,选择相应的保险类别,为避免本合同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买方造成损失,卖方应投保产品责任险,投保费用由卖方承担。
12不可抗力
12.1 因法定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快用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 3 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给对方确认;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并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受阻方承担;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12.2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卖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货或不能交货的,买方同意将交货时间适当顺延,但顺延的期限总计不得超过 10 日。卖方在顺延的期限内仍然不能交货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应返还买方前期支付的所有款项。
13 保密(如有)
13.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意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及在履行本合同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意第三方泄露。本保密义务在本合同履行完毕、解除后仍有效。
13.2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未得到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使用获得的买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若买方要求,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
14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买方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 其他约定事项
15.1 特别约定事项:
15.2 合同文件包括此合同书和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本合同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
(4)卖方所有对买方的承诺函件;
(5)国家标准规范。
本合同效力高于其它合同文件,如果合同文件中出现分歧,则以本合同为准。
15.4 对本合同的变更只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行签署补充合同,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其他以送货单、进料单、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合同更改的一律无效。
15.5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主合同不相符时,以主合同为准。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
15.6 双方往来均以书面形式为准。
15.7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5.8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以下无正文)
买方(盖章): | 卖方(盖章): |
授权代表(签字): | 授权代表(签字): |
开户行: | 开户行: |
账号: | 账号: |
税务登记证号: | 税务登记证号: |
地址: | 地址: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日期: 年 月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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