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哈尔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哈尔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6〕43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哈政规〔2017〕23号的精神,确保《哈尔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
地下室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无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保证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精神,现将《哈尔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暂行规定》上网公布。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7年11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联系人:赵辉,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信函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70号
邮政编码:150090
附件:《哈尔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暂行规定》
附件
哈尔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适应人防应急准备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
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结建人防工程。
第三条结建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安装、使用的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和防水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结建人防工程平时应施工安装的项目或购置到位的设备(设施):
(一)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二)孔口防护:
1.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的防护设施。包括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悬板活门、胶管活门、门式活门、各种自动排气活门、手电动密闭阀门等;
2.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通风采光窗、进风口、排风口和排烟口等,封堵框安装到位,战时采用的封堵板及封堵构件预置到位,并编号存放于工程附近的专用房间内;
3.防护设施应标牌标识清楚,部件齐全,门扇、门框油漆到位,金属部件无锈蚀且涂油。密封胶条应安装到位。
(三)战时通风:
1.滤毒室、进风机室内的通风设备必须安装到位(滤毒器不能拆封);
2.防化值班室内的测压管必须按图纸要求安装到位;
3.人防工程的气密测量管,滤毒通风的工程战时进风出入口的测压管应安装到位。
(四)战时给排水:
1.战时给水引入管及相应的阀门。给水引入管,属于战时或灾时供工程内部人员使用的生活、洗消用水设备,必须按图纸要求与室外市政供水管网连通;
2.防毒通道、扩散室和洗消间的冲洗阀必须按图纸要求安装到位,与给水管道连通,并能做放水试验;
3.供战时使用的水箱平时可以不安装,但应在安装水箱的位置预留三通,以便于临战前安装水箱后与进水管线连接;
4.防爆地漏必须按图纸要求安装到位;
5.排水系统及透气管必须按图纸要求安装到位;
6.战时不用的管道截断、封堵措施应可靠、简单;
7.二等人员掩蔽所内的贮水池(箱)及增压设备,当平时不使用时,可在临战时构筑和安装。但应在工程施工时预留孔洞和预埋好进水、排水等管道的接口,且应设有明显标志。
(五)电气方面:
1.甲类防空地下室的柴油电站中除发电机组可以不安装外,其它附属设备及管线均应安装到位;
2.人防供电系统的进户电缆(到战时配电间)、抗爆按钮和战时照明、动力、通信等管线应预埋到位;
3.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人防工程,每个防护单元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的音响信号管线及三种通风方式的信号管线应预埋到位。
第五条设计单位在进行结建人防工程设计时应按照此规定执行,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平时应施工安装的项目或购置到位的设备(设施);平战转换设计应在建筑、给排水、通风、电气等专业图纸中各平战转换处标明平战转换方法,同时在结构图中相应标明各处预留、预埋、留槽等情况并附有相应大样图;最大限度地控制转换工程量,转换措施应可靠易行,重点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严格控制后加柱的数量,各类孔口应尽可能采用防护密闭门的转换方式,少用钢板封堵;
(二)战时送风管道系统和风口应尽量利用平时的通风管道及风口,通过阀门转换。仅供平时使用的通风井等应优先考虑按国标图集集气室的要求进行平战转换设计;
(三)战时的应急照明宜利用平时的应急照明;战时的正常照明可与平时的部分正常照明或值班照明相结合;
(四)平战转换设计应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防护转换设备和构件;
(五)凡有平战转换任务的工程都应根据储存转换器材的数量,设计专用的储藏室。
第六条结建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对照此规定逐项检查、督促整改,并作相应记录。
第七条结建人防工程应编制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并将该预案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备内容。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平战功能转换责任随之转移,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本规定各项要求,工程内部无建筑垃圾,无漏水,环境干净整洁,照明设施完善。预留的平战转换内容、数量等必须在工程预留处制作制式标牌标识;
(二)监督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竣工验收前,应对人防工程防护主体、防护设备进行第三方检测;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能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内业资料和平战转换预案。
第九条结建人防工程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时,人防工程的实际位置、面积等指标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专业测绘报告为准。
第十条本规定由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已建成的人防工程应参照上述要求,制定完善计划,落实平战转换措施。
第十二条本规定若有调整,另行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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