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公告

关于解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公告


  刘平付、杨海波等投保人:

  你们于2017年7-10月分别与我公司签订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投保人名单详见附表),经我司在相关部门核实,你方在投保时提供的被保险机动车信息等重要事项为虚假信息,存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欺诈事实。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本公告之日起我公司将解除与你们签订的上述《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相关保险单和保险凭证随之作废。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之后发生的事故与我司无关,你方交纳的保险费不予退还。如有异议,请在2017年11月26日前前来我司协商解除合同事宜,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我司则依法解除保险合同。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安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秦州支公司

  2017年11月24日

  (表格详情请见报纸)

标签: 机动车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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