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整治桥梁工程勘测设计服务招标公告

河道整治桥梁工程勘测设计服务招标公告

小榄镇河道整治桥梁工程勘测设计服务

采购文件

采购编号:ZF*******

中山市小榄镇水利所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

1、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小榄镇河道整治桥梁工程勘测设计服务。

2)发包人:中山市小榄镇水利所。

3)工程概况:小榄镇河道整治桥梁工程包括2009年度河道整治工程项目中的所有新(重)建桥梁工程,工程估算总造价约800万元。

2、参加本项目采购的竞价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参加采购的竞价人必须是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桥隧)设计资质乙级(含乙级)以上的设计单位。

2)竞价人必须是通过资质年审和工商年审的独立法人。

3)竞价人必须是在中山市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3、竞价人应提供以下(包括但不限于)资格审查资料:

1)竞价人的基本情况,含资质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原件在审查后退还。

2)响应文件及报价书。

4、竞价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1)竞价人应提交的竞价文件一式四份(一份正本,三份副本)。

2)竞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则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确认。

3)竞价文件必须装袋密封,封口处应加盖公章,不密封的竞价文件无效。竞价文件封袋面上应标明采购项目名称及竞价人的名称等内容。

5、接收竞价文件截止时间:

竞价人必须在2009 1 19日下午2:45时前派专人将竞价文件送达中山市小榄镇政府九楼采购中心。

6、竞争性谈判时间及内容:

本项目将于2009 1 19 日下午3:00时在中山市小榄镇政府九楼采购中心会议一室进行竞争性谈判,竞价人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并在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

1)谈判原则:

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一个设计经验丰富、财务状况良好,信誉良好,能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且报价合理的设计单位。

2)谈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3)设计单位的确定:

首先对各竞价人的竞价文件进行资格及符合性审查,与通过资格审查的各竞价人进行竞争性谈判,确定设计候选单位的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

7、设计的工作范围:

1)对每座桥梁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测量、地勘及施工图设计。

2)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

3)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检验及指导等售后服务工作。

4)属于设计工作范围的其它工作。

8、采购报价办法及设计费的支付:

本项目按工程施工投标中标价为基价进行计取设计费(取费包含税金等一切费用),报价只需要给出取费点数。

1)竞价人报价应包括竞价人在获得采购权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本采购文件的有关要求及竞价人应承担的风险。

2)折算合同金额以人民币支付结算。

3)设计费在单项工程投标后计取,设计费在单项工程投标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9、成交通知与合同签订:

对经谈判确定的候选设计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有异议的,小榄镇政府采购中心将以《成交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候选单位。中标单位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若中标单位无故不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的,发包人有权另行采购选择设计单位。

10、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1)甲方委托要求,采购文件要求;

(2)《桥梁设计规范》;

(3)其它相关规范;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或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采购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其他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小榄镇河道整治桥梁工程设计,包括2009年度河道整治工程项目中的所有新(重)建桥梁工程,工程估算总造价约800万元。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在合同签订十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桥梁建设要求的资料。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设计人在合同签订两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桥梁设计施工图十五套,工程投资预算及地勘报告各三套。

第七条 费用

7.1设计费在单项工程投标后按中标价计取。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设计费在单项工程投标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改变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9.2.3负责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5 %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由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中山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所产生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6如遇项目停建,按以下原则进行支付设计费:因非设计人原因造成项目停建的,发包人按工程施工预算中的建安工程费的90%作基数折算设计费用。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份。

12.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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