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水利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水利发[2007]8号
省水利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水利(水电、水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制定了《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范征收程序,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水利部门核定,地税部门代征”的原则,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费征收额的核定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负责水资源费的代征工作。
第三条 水资源费实行按季征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用水单位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及应缴费额的核定,以及依法处理拒缴、拖缴、少缴水资源费的违法行为等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入库工作,配合水利部门查处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依法进入取用水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对其取水计量设施及实际取用水(或发电)的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制作《取用水单位取水(或发电)情况检查勘验记录》(文书式样见附件1),记录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实际取用水量(或发电量)。该检查勘验记录须经取用水单位参加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以每月监督检查情况为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取用水单位送达该季度的《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核定通知书》(文书式样见附件2),并经取用水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对于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拒不签字的,须获取人证、物证、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依据。
省管取用水单位水资源费应缴数额的核定工作,由受省水利厅委托的牵头单位将核查情况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水利厅,经省水利厅审核确定后,由受委托的核定单位将核定情况传递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同时抄送省地方税务局。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分单位的水资源费征收核定资料送达同级地税部门。
(二)各级地税部门自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取用水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核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湖北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文书式样见附件3),并督促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在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一式3份,取用水单位、地税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各1份,须经地税部门加盖公章。送达《缴费通知书》须取得送达回执(文书式样见附件4)。
(三)如缴费单位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须在接到《湖北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缓缴申请送达地税部门,经有管辖权的水利部门与地税部门在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审核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四)《湖北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规定的7天缴费期满后,对不按期、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地税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征收文书及相关证据,移交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地税部门移交征收文书及相关证据后,5个工作日内向取用水单位下达《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对逾期仍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取用水单位,依照行政处罚的有关程序进行查处。有关执法文书应抄送地税部门。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将取用水单位应缴水资源费核定资料移送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将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取用水单位的征收文书及相关证据移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均须办理交接手续,由移交人、接受人签字,并注明交接时间。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税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
(一)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征收工作问题;
(二)严格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征收程序开展征收,限时交接;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取水许可、取水计量设施监督检查、督促安装等水资源费征收基础工作。每年年初应将各取用水单位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上年度取用水情况及本年度审批的取水计划抄送地税部门。
(四)地税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30日内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该季度各取用水单位征收入库情况。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税部门应每季度将上季度取用水单位应缴、实缴水资源费情况联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纳费企业的监督。
第七条 水资源费征收年度目标考核,不以下达征收基数的方式考核,而以实际征收入库数、应征数考核征缴入库率。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的征收程序和交接时间开展征收工作,以及不按规定要求加强协作配合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务院令第460号和省政府令第285号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州)、县(市、区)可依照制定具体规定。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已作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
取用水单位取水(或发电)情况检查勘验记录
(文书式样)
取用水单位: 法定代表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地点:
我们是 的执法人员 、
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
我们依法就 有关问题,进行
现场检查,请予配合。
现场检查勘验记录:(说明:包括取水计量设施情况,实际取用水或发电量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检查情况等)
经核定, 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为 立方米(或千瓦时)。
取用水单位参加人员:(签字) 检查勘验人员:(签字)
附件2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核定通知书(文书式样)
NO: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的有关规定,经核定,你单位 年 月至 月的实际取水量(实际发电量)为 立方米(或千瓦时),应缴纳水资源费为 万元(详见下表)。
取用水单位签字、盖章:
水利局(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水行政主管部门、缴费单位各一份)
附件3
湖北省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文书式样 )
NO:
:
你单位在 取水用于生产(生活、发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85号令)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根据省人民政府第285号令第三条规定的分级征收权限和《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鄂水利发[2006]17号)的规定,经核定,你单位 年 月至 月的实际取水量(实际发电量)详见下表,应缴纳的水资源费为
万元。请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税务局(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地方税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缴费单位各一份)
附件4
送 达 回 证(文书式样 )
送达文书文号与名称
受送达单位
送达地点
送达时间
签收情况
上述文书于 年 月 日收到。
签收人(签名或盖章):
拒收见证
上述文书已由 送达受送人处,受送达人拒收。
见证人(签名):
送件人签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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