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皋政办发〔2017〕21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皋政办发〔2017〕215号)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皋政办发〔2017〕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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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现将修订后经市政府同意的《如皋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
二、限额标准
1.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
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如皋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皋政发〔2009〕82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皋政办发〔2017〕139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2. 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除协议采购项目外),以及工程预算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3.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除批量集中采购、协议采购外)、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外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
4.网上商城
待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上线后,具体采购规定和限额标准另行制定。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1.集中采购。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依法委托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并与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项目,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可转为分散采购,按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2.分散采购。对集中采购以外的项目,各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方法采购,或者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3.自行采购。除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外,采购预算2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无需申报采购计划。
4.协议采购和批量集中采购
(1)对于采购预算40万元(不含)以下协议采购项目,按照如下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直接向一家协议供应商采购,也可以多家协议供应商比价后采购;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协议采购项目,采购人通过向三家以上协议供应商询价,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不含)以下的协议采购项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向三家以上协议供应商询价,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除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外,采购预算在40万元(含)以上的协议采购(协议采购)项目,应委托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
(2)批量集中采购。单项或同批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的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和空调,统一交由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
(二)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政策规定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应实施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或开标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均应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购〔2007〕9号)、《关于明确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09〕29号)的规定,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各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责任
1.所有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以及2万元以上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财库〔2013〕189号)的项目,按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2.各采购人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16〕37号)、《如皋市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皋财购〔2015〕4号)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监管制度。要落实岗位制衡、职责分工、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工作要求,依法参加集中采购,依法实施分散采购,规范开展自行采购。
3.各采购人应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苏财购〔2017〕14号)和《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皋财购〔2016〕1号)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并在履约、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确保政府采购项目高质、全面实施。
4.各采购人应按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各采购人应当切实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对于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薄弱环节,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公开责任。相关采购信息各采购人还应在“中国如皋”部门专栏公开。
5.尚未编入《目录》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附件 如皋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如皋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类别 | 编码 | 品 目 | 采购方式 | 备注 |
货物类 | 台式计算机 | 批量集中采购 | 包括图形工作站,配置限额5000元/台(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
便携式计算机 | 批量集中采购 | 包括移动工作站,配置限额7000元/台(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
A020108 | 计算机软件 | |||
A********01 | PC服务器 | |||
打印设备 | 批量集中采购 | 包括喷墨、激光、热式、针式打印机,不包括专用打印机。配置限额:A4黑白1200元/台、彩色2000元/台,A3黑白7600元/台、彩色15000元/台,票据打印机3000元/台 | ||
A020201 | 复印机 | 配置限额35000元/台 | ||
A020204 | 多功能一体机 | 配置限额3000元/台 | ||
A********01 | 扫描仪 | 包括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和胶片扫描仪,不包括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扫描仪。配置限额4000元/台 | ||
A020202 | 投影仪、投影幕 | 配置限额10000元/台 | ||
摄像机 | 摄像机标准配置≦8000元/台 | |||
A020205 | 照相机 | 普通照相机标准配置2000元/台,其他照相机标准配置≦4000元/台 | ||
速印机 | ||||
A031806 | 数码印刷机 | 指集成高速打印、复印、印刷、装订等功能的一体化成套设备 | ||
A020102 | 网络设备 | 包括路由器、交换机、 集线器、光端机、终端接入设备、 网络控制设备、 网络接口和适配器、网络收发设备、网络连接设备、网络检测设备、负载均衡设备。 | ||
A020103 | 信息安全设备 | 包括防火墙、 入侵检测设备、 入侵防御设备、漏洞扫描设备、容灾备份设备、网络隔离设备、安全审计设备、网闸、网上行为管理设备 | ||
A020105 | 存储设备 | 包括磁盘机、 磁盘阵列、存储用光纤交换机、网络存储设备、移动存储设备 | ||
A020305 | 乘用车(轿车) | 执行省级协议采购标准 | 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包含新能源汽车 | |
A020301 | 载货汽车 | 执行省级协议采购标准 | ||
A020306 | 客车 | 执行省级协议采购标准 | 指小型、中型和大型客车,包含新能源汽车。 | |
A020307 | 专用车辆 | 包括厢式、罐式、集装箱运输车、消防车、工程作业车、通信车、医疗车、清洁卫生车辆等。 | ||
电梯 | ||||
A********03 | 空调机 | 批量集中采购 | 不包括中央空调(中央空调指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包括多联式空调(指由一台或多台室外机与多台室内机组成的空调)。1P配置限额2500元/台,1.5P配置限额3000元/台,2P配置限额5000元/台,3P配置限额7000元/台,4P配置限额10000元/台,5P配置限额12000元/台 | |
A020808 | 视频会议系统 | 包括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MCU)、视频会议终端、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录播服务器、中控系统、会议室音频设备、信号处理设备、会议室视频显示设备、图像采集系统、视频展示台等。 | ||
A05 | 图书 | |||
A020201 | 复印纸 | 不包括彩色复印纸 | ||
固定架、密集架 | ||||
A020207 | LED屏 | |||
电视机 | ||||
A06 | 家具用具 | 指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的家具。配置限额按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执行。 | ||
A032501 | 消防设备 | |||
A032506 | 技术侦察设备 | |||
A032507 | 警械设备 | |||
A032511 | 网络监察设备 | |||
A0320 | 医疗设备 | 执行省级协议采购标准 | ||
A020311 | 轮椅车 | |||
A0336 | 体育设备、器材 | |||
A033501 | 乐器 | |||
工程类 | B | 公开招标限额内工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购预算40万元(不含)以下的其他工程,实行协议采购或按皋政办发〔2017〕139号文件执行。 | 包括建筑物施工、构筑物施工、工程准备、预制构件组装和装配、专业施工、建筑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工程设备租赁(带操作员)等。 |
服务类 | C01 | 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 | ||
C02 | 信息技术服务 | 包括: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数据处理、信息化工程监理、测试评估认证、运行维护、运营、信息技术咨询、呼叫中心等服务。 | ||
C0403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
C03 |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 | 包括:基础电信、增值电信、互联网信息、卫星传输等服务 | ||
C04 | 租赁服务(不带操作员) | 包括:计算机设备和软件、办公设备、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农业和林业机械设备、医疗设备、图书和音像制品、家具、用具和装具等租赁 | ||
C05 | 维修和保养服务 | 包括: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车辆、专用机械设备、医疗设备、家具、空调、电梯等 | ||
C0503 | 机动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
C06 | 会议和展览服务 | |||
C0601 | 会议服务 | 省级协议采购实行全省联动 | ||
C0602 | 展览服务 | |||
C0801 | 法律服务 | |||
C0802 | 会计服务 | |||
C0803 | 审计服务 | |||
C0806 | 广告服务 | |||
C081401 | 印刷服务 |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 | ||
C09 | 专业技术服务 | 包括:技术测试和分析、地震、气象、测绘、海洋、地质勘测、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 | ||
C10 | 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 包括:设计前咨询服务、工程勘探服务、工程设计服务、 装修设计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政策咨询服务 | ||
C1202 | 房屋租赁服务 | |||
C1204 | 物业管理服务 | 指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目,多单位共用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除外。 | ||
C0810 | 保安服务 | |||
C13 | 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 包括:城市规划和设计、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市容管理、风景名胜区、公园等服务 | ||
C15 | 金融服务 | 包括:银行、信用担保、证券、人寿保险服务等服务 | ||
C1504 | 保险服务 |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
C16 | 环境服务 | 包括:城镇公共卫生、水污染处理、空气污染治理、噪音污染处理、危险废物治理、无害固体废物处理等服务 | ||
C18 | 教育服务 | 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专业技能培训、特殊教育等服务 | ||
C1901 | 医疗卫生服务 | 包括:医院、社区医疗、门诊、计划生育、妇幼保健、专科疾病防治、健康检查等服务 | ||
C1902 | 社会服务 | 包括:收容收养服务、社会救济服务、就业服务 | ||
C20 | 文化、体育、娱乐服务 | |||
C2001 | 新闻服务 | 包括: ——新闻采访服务:文字、图片、录音、影像及其他类型新闻的采访服务; ——新闻编辑服务:文字、图片、录音、影视、网络及其他类型新闻的编辑服务; ——新闻发布服务; ——其他新闻服务。 | ||
C2002 |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服务 | 包括:广播服务、 电视服务、电影服务、音像制作服务、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
C0901 | 技术测试服务 |
注:①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②协议采购限额标准为40万元(不含)以下,网上商城限额标准为10万元(不含)以下,批量集中采购限额为20万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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