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警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福建省公安厅警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公安厅
乙方:福州宝驹堂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FJGGZY[GK]*******-1的福建省公安厅警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
1 | 1-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179 | 676441.00 | 常规 |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详见相关技术、商务、服务响应承诺 |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详见相关技术、商务、服务响应承诺 | 福建省公安厅 | 徐礼纯/131*****828 | 福州宝驹堂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153*****600 | ||||
合计: | 676441.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柒万陆仟肆佰肆拾壹元整(¥676441.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服务类项目,类似需求详见本章要求。;
4.2交付地点:服务类项目,类似需求详见本章要求。;
4.3交付条件:服务类项目,类似需求详见本章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维修保养内容 5.1.1、维修范围:除轮胎更新、蓄电池、交通事故、内外装饰、改装(非原车配置设备、自行加装车载设备)外的车辆常规维修(含大修、中修、小修)。 5.1.2、对于甲方定点维修/保养的车辆中未列入本次维修范围的服务项目,若甲方将该部分车辆维保项目委托乙方提供服务,乙方应提供不低于其他定点维修/保养车辆服务标准,并在维修费用上给予优惠,此部分维修费用另行结算。 5.1.3、日常保养:甲方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或三清后4个月内(先到为准),乙方以友情提示小标签的形式标明下次保养的公里数及时间,由甲方车辆自行到乙方维修点或由乙方通知甲方车辆进入乙方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三清保养,并更换机油格一次,空气滤芯保洁清理一次,汽油格按需要更换。 5.1.4、甲方驾管人员认为车辆有故障的可直接到乙方维修点做车辆检查并得到及时维修。 以上所涉及的材料费、零部件、维修工时费除第2条规定外均由乙方负责,涉及保险理赔业务和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办理赔事项。 5.2、维修/保养要求 5.2.1、乙方应指派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维修工负责车辆的维修/保养,按照各车型要求和合同规定对甲方的车辆进行维修/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5.2.2、乙方必须安排维修工24小时值班并配有专用的值班维修电话,甲方车辆在福州市区范围内发生故障时,甲方驾驶人员应立即与乙方电话联系,甲方驾驶人员在乙方技术人员指导下无法自行排除故障的,乙方应安排施救,保证30分钟内赶到现场抢救。市区外每超过30公里增加30分钟,一般故障或事故排除时间不超过1小时。无法现场排除故障,乙方负责将甲方车辆拖回维修点维修。若甲方车辆在福州市以外的福建省内地区发生故障,乙方施救人员原则上在3小时内到达现场。乙方必须有自主产权的施救车辆。 5.2.3、配备专用维修工位,遇到维修任务繁重,乙方应对甲方进场维修的车辆予以优先安排维修。 5.2.4、维修/保养中更换的零部件,所有车辆必须使用原车型配套厂家生产的零部件(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零部件),三清保养所使用的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等机油必须符合该车辆型号规定质量标准。 5.2.5、乙方必须应用微机管理手段建立车辆档案,对维修/保养过的车辆详细记录具体细节,并注明维修/保养后的质保期,进行车辆跟踪服务,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5.2.6、车辆维修/保养的操作、质量应符合DB/35-T164-2002《汽车维护工艺规范》和GB/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实行出厂检验制度和质量保质期制度,质量保质期内发生因维修质量造成机械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负责(注:汽车维修质量保质期:整车维修或总成修理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 5.2.7、乙方应安排一名技术过硬、工作责任心强的维修技术人员常年派驻在福建甲方机关,负责甲方车辆临时维修和应急故障的排除。 5.2.8、甲方车辆长途派遣,可以在出车前和返程后将车辆送乙方维修站检查,乙方应当及时发现排除故障。 5.2.9、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维修、保养和规范内容以及所签订的合同规定,对甲方车辆进行维修及保养。同一项目一个月内维修二次以上仍不能正常行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车辆送到专修厂家进行维修。5.3、服务质量检查及跟踪 5.3.1、乙方对甲方送修车辆维修/保养合格后,必须经甲方送修人员在《送修单》上签字确认。 5.3.2、为保证服务质量,甲方成立定点维修/保养工作小组,负责协调甲、乙双方工作关系,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车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得到维修和保养并正常行驶为标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7.1、定点维修/保养车辆服务费的结算方法:乙方负责对甲方定点车辆进行重新统计确认,核准维修车辆台数、车号、车辆型号等,本期限参加“定点维修、定额包干”车辆的台数。每年费用结算分四次付清。乙方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甲方提出上一季度的经费结算,按实际参加“定点维修、定额包干”车辆台数计算,每季度实付金额=每季度实际包干车辆台数*年包干费*1/4。若甲方车辆出现报废减少或增加包干车辆等情况,甲方应将车辆增减数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商确认后根据实际的定点维修/保养服务的车辆数予据实结算(当月报废车辆数在次月予以核减,增加新车数在当月予以核增)。 7.2、非包干车辆维修经费和包干车辆包干项目以外的维修费用结算,乙方向甲方提供维修费用清单,并附所有维修费用维修业正式发票及甲方送修、保养的《送修单》,经甲方审核签字后,能保质保量完成维修保养任务且未出现违约行为的,可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随包干车辆经费一同结算,数额较大的费用可当月结算。 7.3、成交车辆除定点维修/保养以外的费用:甲方上诉成交车辆的装潢、美容、轮胎、电瓶等非包干项目可优先交由乙方承接维修。 7.4、甲方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乙方应派专业人员参加事故处理协助甲方车辆施救,并将事故车辆拖运到定点维修厂维修,甲方配合做好保险理赔相关事宜。。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具体如下: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向采购人提交成交金额10%的银行保函,该保函即视同为履约保证金。保函期限为3年。。
9、合同有效期
乙方为甲方提供车辆维修/保养合同期限为三年。。
10、违约责任
如乙方出现违约行为、维修质量不好、服务质量差、未履行合同等行为,甲方有权根据合同具体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10.1、在甲方组织的驾管人员季度测评中,满意率低于80%,每低于1%,应扣除应付乙方当季度包干经费总数的1%,以此类推。 10.2、维修保养、更换配件、油品使用等过程中出现质量与该品牌车辆相关要求不符的,被驾管人员投诉,经甲方维修工作小组认定,一次扣除甲方应付乙方当季度包干经费总数的2%。10.3、乙方由于维修质量或配件使用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1.2.1、乙方对甲方送修车辆维修/保养合格后,必须经甲方送修人员在《送修单》上签字确认。 11.2.2、为保证服务质量,甲方成立定点维修/保养工作小组,负责协调甲、乙双方工作关系,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若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本项目定点维修/保养的各类型车辆按179辆投标(具体车辆型号、购车时间等详见附表),乙方最终维修/保养的车辆总数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数为准。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时新增纳入定点维修/保养的甲方公务用车,均与前179辆公务用车享有相同的维修/保养服务和维修保养报价,乙方必须无条件满足要求,不得推诿拒绝或者变更增加报价,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再支付乙方剩余未结算的合同款。 2、甲方有权对实际参加定点维修/保养车辆的数量进行增加或减少,定点维修/保养车辆数量变动,应按实际保养车辆数量结算维修/保养经费,乙方根据实际变更数量和成交单价增加或减少结算维修/保养费用。 3、如遇国家、本省新出台有关公车改革精神和公安厅车辆管理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等政策调整时,甲方有权提前2个月通知成交方解除合同或对保养车辆数量进行调整。 4、为方便定点维修车辆清洗保洁,乙方需派洗车工驻点(甲方)在工作日上班时间洗车,洗车设备费用由甲方负责,其余所需一切洗车费用由乙方负责。十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约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2、甲方应向乙方书面提供甲方车管干部、以及车辆情况表,乙方据此认定甲方人员和车辆,并履行本合同。若有变动,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 3、甲方应协调甲方各车管干部、送修人员与乙方的关系,对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予以协调。 4、甲方应当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维修/保养服务费。 十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定点维修/保养服务费。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其相关人员提出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 3、乙方有权对甲方在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甲方协助处理,主张乙方的合法权利。 4、乙方必须设置公务车辆维修快速通道,专人负责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服务,保障甲方用车需要。 5、乙方对车辆维修质量保证不低于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标准。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个工作日,全车大修不超过15个工作日。若甲方有完工时限要求的乙方应尽量满足,乙方在完工时限内不能交付使用,应通知甲方并协商交付时间,若无故拖延,乙方应承担延误责任。 6、乙方不得将定点维修保养承包合同以任何形式转包给其他企业和个人。如确因技术能力不足需要转厂维修时,需经甲方同意,可将车辆转入该车辆品牌的专业厂家进行维修,不得转到其他非品牌厂家维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根据甲方车辆特点配齐、配足车辆维修技术队伍,加大对维修设备的投入,增加常用配件的储备存量。每月定期主动征求甲方驾管人员意见,并对意见进行分类,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反馈。 8、乙方必须保证送修车辆在维修期间的安全,造成丢失或损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9、乙方必须使用原车型配套厂家生产的零部件,严禁使用不符国家标准的零部件。 10、乙方对于甲方定点维修/保养车辆应提供如下服务项目: (1)提供24小时咨询、维修和拖车服务。 (2)对定点车辆进行维修后电话跟踪服务。 (3)接送维修车辆和人员。 (4)乙方应采用微机管理手段,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 (5)四轮定位。 (6)轮胎充氮气。 (7)免费为定点维修车辆洗车。 (8)为误餐送修人员提供工作午餐。 (9)代办保险理赔。 (10)长途外出前安全检查。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肆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壹份,送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甲方车辆由于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5.5.1、乙方检查后认为甲方车辆需要维修/保养(乙方电话通知甲方后,由乙方维修人员在《送修单》上予以注明),但甲方强行继续使用的。 15.5.2、甲方驾驶员故意损坏车辆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故障(如刹车、机油、水温等发现异常时),驾驶员在车辆发出警示后没有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强行行驶造成损坏的。若双方存在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交警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 15.5.3、道路条件不允许车辆通行(如道路不平坦、积水太深等)而强行通过造成损坏的,经甲方车管人员实地考察并认可后,由甲方承担该费用。。
甲方: | 福建省公安厅 | 乙方: | 福州宝驹堂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号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陈金星 | |
委托代理人: | 151*****541*******"> ![]() | 委托代理人: | 151*****770*******"> ![]() |
联系方法: | 131*****828 | 联系方法: | 153*****60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华夏银行福州鼓楼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6 |
签订地点:福州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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