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财罚字[2008]1号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财罚字[2008]1号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福财罚字[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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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山市力臣康复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区11号

经我局查明,你单位在2007年12月7日参加深圳市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深圳市裕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深圳市福田区中医院病床、推车等设备采购(招标编号为FT2007-G0001)中递交的投标文件里提供了“电动翻身病床”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号:粤药管械(准)字2007第*******号),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实上述注册证为虚假注册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人民币7,034元)的罚款,将你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本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两年内禁止你单位参加深圳市福田区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罚款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福田支行;账户名称: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地方收入科;账号:****************27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抄送:深圳市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政府采购中心、

深圳市裕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共印6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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