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新能源小型电动垃圾收运车和垃圾压缩车项目合同公示

李沧区新能源小型电动垃圾收运车和垃圾压缩车项目合同公示


车 辆 买 卖 合 同

甲方:青岛市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合同编号:

乙方:青岛李沧环境卫生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丙方: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7年 月 日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甲、乙双方采购丙方车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负责本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二条:在签订本合同前,丙方已向甲方乙方介绍了合同项下汽车的基本情况。甲方乙方已对合同项下的汽车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和性能等充分了解,并且对合同条款及其含义清楚。

第三条:丙方同意出售,甲乙双方同意购买由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 生产的汽车 。

第四条:产品名称及型号、数量、金额:

车辆名称

型号

数量(辆)

单 价(万元)

总 计(万元)

交 车 时 间

纯电动自装卸式垃圾车(后装)

YTZ5040ZZZZ1BEV

4

49.94

199.76

2018.1.20

后装式垃圾压缩车

YTZ5160ZYS20D5

3

43.94

131.82

2018.1.20

合计

331.58

金额总计(大写):叁佰叁拾壹万伍仟捌佰元整

第五条: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并应符合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丙方需对车辆加装环卫车北斗导航/GPS双模车载终端,后箱配备模拟信号摄像头和车载模拟硬盘录像机,与现有环卫数字化平台相匹配,并与市监控平台对接。包括车辆导航/GPS双模车载终端,车载终端状态采集模块、数据流量卡等设施。

第七条: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纯电动车辆三电系统(电机、电池、电控)自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

第八条:丙方应将以下随车文件及物品交付甲乙双方。

1、随车交付的《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手册》系本合同组成部分,丙方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和产品质量按照《质量保证手册》的规定执行。2、《质量保证手册》中加粗字体标示的内容为特别提示条款,请乙方认真阅读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丙方在合同签订后50 日内交车,并为本合同项下所供车辆办理挂牌、保险(包括交强险、车损险、100万第三者、不计免赔、车上人员险)等手续,户头名称为乙方,办理完毕后停放在甲乙双方指定地点,由甲乙双方对车辆进行调试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同时提出。如发现车辆有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的情况,丙方应及时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未予验收或逾期验收或验收时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丙方产品符合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车辆归乙方产权所有并使用。

第十条:质保期限为1年。自车辆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在保修期期间丙方免费提供车辆维修、维护等服务,并及时有效,车辆发生问题后,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2 个工作日内解决;车辆验收合格后60日内, 甲、乙双方应当向丙方支付总车款的95%,即315.001万元,剩余5%,即165790万元作为保修金,一年保修期满后60日内付清。

第十一条:特别提示

1、丙方迟延交车或甲乙双方迟延付款/迟延提车的,则违约方按迟延交车价款(不含国补)或逾期付款金额/逾期提车对应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行为超过30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2、纯电动环卫车辆续航里程因受驾驶习惯、路况、天气,以及随着工作年限增长带来的电池容量衰减等因素影响,实际工作续驶里程与标准工况续驶里程会有差异。丙方提供的纯电动环卫车辆标准工况作业时间、里程参数仅作参考,不作为实际路况工作时间、工作里程依据使用。3、乙方应对退役动力蓄电池进行无公害处理或免费交予丙方或丙方指定的厂家处理。若乙方自行处理,则由此导致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他约定: 1、车辆总价不包含国家补贴资金,国家补贴由丙方负责申请,甲方乙方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2、 针对非作业类新能源产品,乙方应在车辆交付后_24个月内实现运营里程达到3万公里,以免影响卖方足额申领国家补贴;3、丙方负责办理车辆上牌,由甲乙双方按照车管所上户要求提供全部上户手续及资料后1个月,甲乙双方协助丙方办理完毕车辆上户;非因丙方原因造成车辆无法上户的,甲乙双方不得以此为由拖延或者拒付货款;

第十二条:由丙方办理车辆挂牌及保险等手续,承担保险费和运输费,办理车辆牌照为青岛本地牌照。

第十三条双方确定下述送达地址作为合同履行及发生纠纷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如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通知、信函、文书等自送出之日起3日即视为合法送达。

第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后,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拾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肆份,丙方贰份,财政局壹份,招标代理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62号 地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账 号: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五路支行

帐 号:0877 1712 0100 3020 78815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城东路支行

帐 号:4100 1512 0100 5020 2798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项目合同 垃圾压缩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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