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湖)一策”实施方案编制招标公告

“一河(湖)一策”实施方案编制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呼伦贝尔市“一河(湖)一策”实施方案编制由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厅发[2017]5号文批准实施,招标人为呼伦贝尔市水利局,资金来自市政府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嫩江呼伦贝尔段、诺敏河呼伦贝尔段、格尼河、额尔古纳河呼伦贝尔段、哈拉哈河呼伦贝尔段、音河呼伦贝尔段、乌尔逊河、贝尔湖、辉河、激流河、根河、甘河、伊敏河、绰尔河呼伦贝尔段、海拉尔河、阿伦河呼伦贝尔段、呼伦湖、雅鲁河呼伦贝尔段、莫尔格勒河、克鲁伦河(中方境内)。

2.2招标范围:(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做好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内河长办〔2017〕15号)》要求,开展“一河(湖)一策”实施方案编制;(2)收集整理河湖基础资料,现状调查分析;(3)河湖现状评价与问题梳理;(4)确定河湖治理保护目标与控制性指标;(5)确定治理保护的主要任务与总体对策。(6)河段管控目标任务分解,制定行动路线;(7)建立“一河一档”“一湖一档”初期档案;(8)河长制工作手册编制和印刷。

2.3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分为一个标段。

2.4计划工期:在2018年1月15日前全部完成。

2.5招标控制价:*******.00元。

2.6质量承诺: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通过相关评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并具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行业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或综合类勘察甲级资质,具有承担本工程规模的能力,其中项目负责人须具水利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

3.3开标及资格后审时投标人必须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投标保证金;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书(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拟派负责人职称证书;企业信誉业绩资料(信誉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提供投标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提供必须能被身份证识别器识别的有效身份证。投标人提供电子版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缴入规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缴纳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缴入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政务中心支行

项目名称

标段号

金额(元)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

呼伦贝尔市“一河(湖)一策”实施方案编制

1

64000

155*****5762

说明:投标人必须按照标段相对应的账号存入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公示期满后5日内退还。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按中标价的10%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中标人基本账户转账、电汇或现金,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请登陆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http://www.hlbeggzyjy.org.cn)上自行下载(见本公告附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一律以现金方式支付,售后款项不予退还。投标单位务必于开标当日开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交至代理机构,否则不能参加投标。

5.3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4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准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12月26日10时30分,地点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区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河东新区友好五街西)。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其他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017年12月6 日




标签: 编制 实施方案 呼伦贝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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