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浜镇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新浜镇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陈堵村老年活动室装修改造工程
发包 文 件
发包单位: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陈堵村村民居委会
代理单位: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17年12月
目 录
********2">第一章 摇号企业须知及须知前附表........................................ 4
********5">一、总则............................................................... 4
********6">二、工程概况........................................................... 4
********7">三、工程招标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4
********8">四、工程承包方式....................................................... 4
********9">五、工期要求........................................................... 4
********0">六、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奖罚........................................... 4
********1">七、工程施工安全、文明和环境保护措施................................... 4
********2">八、工程变更........................................................... 4
********3">九、工程材料、制品的供应和工程结算原则................................. 4
********4">十、工程款项的支付办法................................................. 4
********5">十一、工程保修......................................................... 4
********6">十二、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和发包价编制说明................................. 4
********7">十三、报名及摇号注意事项............................................... 4
********8">第二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
********9">第三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4
********0">第四章图纸............................................................ 4
********1">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4
********2">第六章发包价.......................................................... 4
项号 | 内容 | 规 定 |
1 | 工程名称 | 陈堵村老年活动室装修改造工程 |
2 | 项目地点 | 新浜镇陈堵村 |
3 | 项目规模 | 工程范围内的改造及装饰装修等所有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内容及要求 |
4 | 质量要求 | 一次竣工验收合格率100% |
5 | 招标范围 |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工作内容。 |
6 | 工期要求 | 计划开工日期:以招标人或监理单位发布的开工令为准,总工期为30天。 |
7 | 资金来源 | 100%财政资金 |
8 | 摇号企业资格要求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
9 | 工程计价方法 |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价方式 |
10 | 报名须知 | 报名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 注:参与本项目报名的承包人在确定报名前,须进行现场踏勘确认了解项目现场情况,并查看发包文件、工程量清单、发包价、图纸(若有)、合同条款等相关文件,并自行核对后,根据企业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期望获得并结合市场竞争状况及风险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报名。本项目工程量按实结算。 |
11 | 现场踏勘 | 请于报名前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
12 | 报名时间 | 报名时间:2017年12月9日-2017年12月14日上午09:00-11:00,下午13:00-16:00. 报名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909号丰源大厦16楼 |
12 | 现场摇号时间、地点 | 摇号时间:2017年12月15日下午13:30 摇号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中心街1号新浜镇政府3104会议室 报名成功的单位应至指定摇号地点参加摇号,否则因未到现场领后导致未能参与摇号与中签的,招标人及代理单位概不承担。 |
13 | 构成发包文件的附件 | 设计施工图纸(若有)、工程量清单、发包价 |
14 | 履约保证金 | 无 |
15 | 发包金额 | 43.1289万元,具体详见发包价 |
16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各单位应严格接受考核,依据考核办法,对考核不合格的或施工单位发生安全质量及责任事故的将终止入围合同,并记入诚信档案,同时作为限制参与后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依据。 |
1.1 发包单位: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陈堵村村民居委会(以下简称发包人)
1.2 工程名称:陈堵村老年活动室装修改造工程
1.3 摇号企业资格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二、工程概况2.1 工程地址:新浜镇陈堵村。
2.2 工程建设规模及概况:工程范围内的改造及装饰装修等所有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内容及要求
2.3 计划工期:以招标人或监理单位发布的开工令为准,总工期为30天。
三、工程招标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3.1 本发包文件提供工程量清单、图纸(若有)、发包价。承包人须完成的工作内容为发包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若有)规定的全部内容及工程规范所示范围内的工程施工。
(1)本项目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均属施工发承包范围。
(2)由于施工作业造成的原有管线、道路、绿化、设施和装置等的加固保护和恢复等工作。
(3)所有按设计与工程规范要求以及为取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所需的任何检测及一切要求。
(4)在发包文件内所说明及/或发包期间所增减及/或承包人所确认的工程内容、所有在合同文件中及工程施工设计图中所提到和反映的工作。
(5)承包人必须负责与指定材料供应商联系,管理指定材料供应商,并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施工设施、安全管理及统筹工作等,直至工程完成。
(6)进出施工点的临时施工便道的修建和保养以及对已建道路使用过程中所造成的修复和保养均由承包人负责。
四、工程承包方式4.1 本工程的承包方式按本发包文件规定的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施工管理、包综合单价、包验收通过的承包方式。
4.2 本工程由承包人承包,对本工程均由承包人作为直接承包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签项目。承包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签项目,也不得将中签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整个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协调等由承包人向发包人负责。
五、工期要求5.1 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详见《前附表》。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按期竣工,不得延期。如需赶工,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并承担费用。
5.2 施工单位要能配合发包人一起分忧解难,在总竣工期不推迟的前提下,全面规划统筹兼顾,见缝插针地安排好各项施工任务;
5.3 遇一般的设计变更或因承包人引起的质量不合格或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停工,不予延顺工期。
5.4 因重大设计变更、不或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可顺延工期,并应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5.5 合同履行过程中,中签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提出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认可、同意,双方应签订工期调整补充合同,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5.6 承包人实际开工工期以批准(提前3天下达)的开工报告中的开工之日或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工程竣工,承包单位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由发包人组织验收,验收时间不作工期累计。工程验收合格,则承包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的当天即为竣工日期;如验收不合格需返工,则返修日期将作为工期累计;
5.6 如因承包单位原因超过合同工期而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将处以中签总价万分之二的罚款;若因发包人原因推迟开工和竣工,经发包人同意并签证后,则工期顺延,但发包人不支付由此发生延误费用。
5.7 本工程发包人不支付提前竣工奖。
六、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奖罚6.1 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一次竣工验收合格率100%。
6.2 发包人要求中签单位在合同签订时承诺以下条件,具体如下:
(1)承包人在合同中应按发包文件和有关规定填报承包范围内单位工程质量、确保目标和经济惩罚措施。
(2)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给予中签人处罚,直到清退队伍。
七、工程施工安全、文明和环境保护措施7.1 本工程要求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并且施工期间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7.2 承包人应遵循(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沪建交【2010】1032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在施工期间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区域周围环境的整洁和工程的顺利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相应发生的费用与损失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发包人保留暂缓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以确保本项目文明施工得到有力地贯彻执行。
7.3 在建设单位和承包人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必须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填写“安全资质审查表”,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7.4 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局办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报告书”,并办理工程安全报监及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5 承包人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各级专职、兼职干部,应有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审证考核制度,各级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制订有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并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
7.6 承包人必须执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采取现场认为有必要增加的安全预防措施。
7.7 承包人必须准备一份得到项目监理及有关部门同意的“施工现场安全计划”,并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制定安全计划过程中,承包人必须熟悉与施工现场安全有关的所有规章制度,必须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安全计划书”中必须包括与当地医院建立联系的内容,一旦发生人员伤亡可得到他们及时的帮助。承包人必须保证雇佣的工人具有上岗资格,并派专人负责计划的执行。
7.8 承包人必须保证任何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危险的地方加以隔离,并推出中文的警戒告示。在认为对工人、来访者、公众会构成危险的施工区段,承包人挂出中文说明的警戒标志,并保持到结束,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但这些安全防范措施的建立并不等于解除承包人对施工安全的责任。
7.9 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遵照上海市建委颁发的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施工用电必须实行三相五线制(五芯电缆、电箱必须按市政局规定)。
7.10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设有专门的防汛、防台、治安、安全消防等方面的组织机构,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并报发包人、监理方及有关单位备案。承包人还必须采取措施,做好抗洪抢险、防雷击、防暑降温、防冻、防寒、防毒气、防禽流感等工作。
7.11 承包人在本工程承包管理期间,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配备适当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建立消防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并报告发包人,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
7.12 在工程承包管理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配有足够的警卫人员,以确保工地安全和已完工程的完好。
7.13 承包人在本工程承包管理期间,必须保证周边建筑物、道路、管线的正常使用,如因承包人施工原因引起周边建筑物、道路、管线的损坏,由承包人无条件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赔偿责任。
7.14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整治处置措施、违约责任
(1)各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涉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及回填的,应高度认识做好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10]28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各项有关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和松江区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涉及渣土的各项要求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到人;
(2)承包人应积极按上海市和松江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做好对施工过程中渣土和建筑垃圾的规范施工、运输和处置等工作:在施工工地内,应当按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泥浆沉淀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设施;运输车辆应在装载渣土完毕经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对干涸渣土应进行洒水或者喷淋;装载渣土高度应当与运输车辆箱体上沿口保持平整,并保证平闭箱盖。参与摇号的企业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在中签后,严格按照要求实施;
(3)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要求施工工地整洁,工地出口落实外出车辆的清洁措施(包括出入口道路做硬地面、随时冲洗外出车辆),各建设工地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置专职从事渣土装载、车辆清洗的监管员,专职监管员名单报受监安质监站备案。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场地清、无渣土垃圾等;
(4)承包人应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况检查,做到持证运营,不偷倒、不乱倒渣土和建筑垃圾;
(5)凡承包人违反上述情况之一者,均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违约金为不少于合同造价1%的金额。
7.15 施工单位负责现场渣土(含土方工程、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制定相关措施,并对渣土的处置负总责,对现场渣土(含土方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置等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发包总价中。各项工作严格按照沪松府办【2016】17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7.16 承包人若有违反规定野蛮施工,发包人有权限令停工整改,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八、工程变更8.1 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设计修改补充图,发包人将及时递交承包人签收。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得延误工期。
8.2 施工期间,凡发生工程业务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A:凡由业主提出的,须经设计确认后,按招发包文件规定结算原则核定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减,再通过业主、承包人、监理等单位共同协商确认后,由监理指令承包人完成工程业务联系单、技术核定单规定的工作;B:凡由承包人提出的,按“企业自报、设计确认、监理审核、业主批准”原则确定工作量,费用按发包文件规定结算原则报经业主等单位审核确定。
8.3 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设计修改补充图)、业务联系单、技术核定单等,凡涉及工程量、工程费用的增减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及时办理可供经济计算的签证手续,以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处理的依据。
8.4 变更原则及具体操作程序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8.5 对增加项目或变更,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施工,结算方式按本文件结算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8.6 竣工结算时变更、签证工程量按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设计修改补充图)、业务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工程签证单等单据所示按实结算,不以招标时清单、发包价工程量为依据。
九、工程材料、制品的供应和工程结算原则9.1 本工程全部工程材料、制品原则上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并保管,同时,对产品质量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全面负责。凡施工用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并附有质保书或出厂检验合格证,且符合上海市建筑工程有关建筑材料使用规定。业主保留对部分主要材料、设备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指定乙购的权力。
9.2 工程使用的材料、制品均应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并提供相应试验报告,试验费用包含在总价中。
9.3 承包人在施工前对发包人提供、发包人指定乙方采购范围的材料、设备,可向发包人介绍供货商,提供该材料设备的样品、样本及价格等相关资料,报发包人选择和确定。乙供材料、设备采购前也应报发包人和施工监理知晓,在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免费更换其他由发包人认可的合格材料、设备,并不得延长工期。乙方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发包人分包材料进场计划并经施工组织设计批准后生效。
9.4 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相应工程签证办理手续,逾期未完成办理的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力。
9.5 对非承包人原因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和新增项目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承包人一经确定,将按发包价中所报单价、材料价格、综合费率、规费、税金等在处理施工过程中由于非承包人原因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工程预算和竣工结算时将被沿用;
(2)发包价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3)发包价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4)发包价中已明确的材料,因发包人原因进行的变更该部分结算应按报价时该材料的单价换成发包人变更后材料的单价进行,其他各种相关材料和费用不变,确定变更价格;
(5)发包价中没有类似或适用的价格,由承包人依据下列的“变更工程价格的组价原则”提出变更工程价格,经发包人和财务监理单位双方确认后执行。
①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计算规则;
②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可参照《上海市工程预算定额(2016)》规定的相关专业定额计价(已有价格的,消耗量按照原发包价的;有类似价格的,消耗量参照原发包价的);
③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发包价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参照发包价中的单价,无类似单价则参照合同期间的市场信息价计取,若无信息价参照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和财务监理单位双方确认后执行。
④综合费率(包括管理费、利润)及规费、税金按发包价的费率和税金计取。
(6)投标人一旦中签,原发包价中的综合单价、材料价格、规费、税金等在结算时将被沿用。
十、工程款项的支付办法10.1 竣工验收通过后,按照审定价的95%支付,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
十一、工程保修11.1 工程保修期按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9)第2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11.2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在合同中约定为二年;缺陷责任期的计算是指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规定的期限为止。
11.3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十二、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和发包价编制说明12.1 计价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沪建交[2006]445号
(3)其他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规定。
(4)上海市建设工程价格市场信息价;
(5)本工程施工图纸。
12.2 摇号单位应按本企业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期望获得结合实际情况及市场竞争状况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本项目发包价价格,并决定是否报名参加摇号;
十三、报名及摇号注意事项13.1 本项目施工期间不得影响邻近办公及公共场所的正常使用及运行,且不得影响邻近居民区的正常生活秩序,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降音、降噪、防水、防漏、安全防护等措施保证邻近办公及公共场所、邻近居民区及周边设施的正常使用。
13.2 本项目施工需在日常办公时间实施的,施工期间不得影响邻近办公场所及公共场所的正常使用及运行,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降音、降噪、防水、防漏、安全防护等措施保证邻近办公场所及周边设施的正常使用。
13.3 本工程施工中若造成本工程工作内容外原有管线、道路、设施和装置损坏,承包人应及时做好相应的加固保护和恢复等工作。
13.4 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充分做好室内外成品保护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措施费中,且一经中签,包干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增加。
13.5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本工程外原有管线、设施和装置不得损害、拆除、中断,确因工程实际需要需拆除或借用本工程工作内容外的原有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墙体、管线、综合线路和装置时,应及时修复复原或加固。
13.6 因本工程施工场地受限,材料堆放应不得占用公共过道、应急通道等区域,投标单位应做好应急通过、办公人员等公共过道等二通、三无、五必须等工作内容,并且做好一切尽可能的安全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措施费中,且一经中签,包干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增加。
13.7 本发包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中所有提及的措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及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需自行考虑采取的措施项目均已含在措施项目费用中,中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调整,各潜在投标人在报名前应认真阅读本发包文件的所有内容,并在充分理解本发包文件及发包价后决定是否报名参加摇号,并接受本发包文件的约束;
13.8 各摇号单位必须认真阅读发包文件,不得擅自更改上述文件条款的规定。
13.9 承包人收到交易成交通知书后,若没有在交易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洽谈和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签承包资格,若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规定期限与承包人洽谈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人仍有权承包中签工程。
13.10 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洁协议。
13.11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自交易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照发包文件和承包人的相关承诺等订立书面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13.12 承包人不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取消中签资格,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全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陈堵村村民居委会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陈堵村老年活动室装修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工程范围内的改造及装饰装修等所有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内容及要求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100%财政资金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竣工验收合格率100%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交易成交通知书
3、发包文件、相关投标承诺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发包价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补充合同;2、本合同协议书;3、交易成交通知书;4、发包文件、相关承诺书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发包价。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地方行政法规等。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有关建筑、安装、市政、公用管线、绿化、园林建筑等本工程适用的专业标准、规范以及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
4. 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之日前7天提供4套施工图纸,其中包括3套承包人用于编制竣工图。若承包人需增晒图纸,发包人可提供协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仅限本工程使用图纸,不得套用、对外提供图纸。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文明施工、安全,负责合同的切实履行和其他与工程有关的签证、变更等事宜。
5.2 财务监理代表
姓名: 职务:造价工程师
职权:本工程预算、进度款、工程变更发生的工程量、材料、设备等量价的审核和总造价结算审计,具体内容以发包人关于造价控制监理权限的书面通知为准。(具体内容详见财务监理合同)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全面主持工程监理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参与图纸会审和组织召开施工例会,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进度等进行审核,对工程变更、签证等办理和审查,以及发生工期增减的报告审核。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现场经济签证及与下达工程停工指令。
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职权: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按时参加工程例会等与工程有关的会议。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国家规定的所有影响开工的并根据招发包文件明确的由发包人办理的证件、批件均应在开工前7天内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之日前7天内应书面资料提供给承包方,并应现场交接。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在开工前7天内由发包方组织监理、设计、承包方等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发包文件办。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视现场具体情况另行协调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开工前的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其他按发包文件办。
9.承包人工作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10号前提供施工进度计划表、工作量完成报表以及下月工作计划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施工方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按发包文件规定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招发包文件内容执行,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9.1(6)条完成工程成本保护,如有特殊保护要求另行协商。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应根据本工程的招标代理单位提供给的地质资料等,做好保护工作,发生费用按招发包文件执行。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有关文明施工要求规范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设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证民工工资不拖欠,否则民工工资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按有关规定及投标书中的承诺执行。全面做好安全施工工作,施工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赔偿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本工程施工、生活用水、电、通讯由投标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实施。
(10)本项目施工期间不得影响邻近办公及公共场所的正常使用及运行,且不得影响邻近居民区的正常生活秩序,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降音、降噪、防水、防漏、安全防护等措施保证邻近办公及公共场所、邻近居民区及周边设施的正常使用。
(11)本项目施工需在日常办公时间实施的,施工期间不得影响邻近办公场所及公共场所的正常使用及运行,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降音、降噪、防水、防漏、安全防护等措施保证邻近办公场所及周边设施的正常使用。
(12)本工程施工中若造成本工程工作内容外原有管线、道路、设施和装置损坏,承包人应及时做好相应的加固保护和恢复等工作。
(13)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充分做好室内外成品保护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措施费中,且一经中签,包干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增加。
(14)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本工程外原有管线、设施和装置不得损害、拆除、中断,确因工程实际需要需拆除或借用本工程工作内容外的原有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墙体、管线、综合线路和装置时,应及时修复复原或加固。
(15)因本工程施工场地受限,材料堆放应不得占用公共过道、应急通道等区域,投标单位应做好应急通过、办公人员等公共过道等二通、三无、五必须等工作内容,并且做好一切尽可能的安全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措施费中,且一经中签,包干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增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在图纸会审后7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实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之日起7天完成。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10号向发包人提供实际完成进度与下月的计划进度。
13.工期延误 :按发包文件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规定的部位和设计要求的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无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与调整
1、对非承包人原因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和新增项目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承包人一经确定,将按发包价中所报单价、材料价格、综合费率、规费、税金等在处理施工过程中由于非承包人原因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工程预算和竣工结算时将被沿用;
(2)发包价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3)发包价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4)发包价中已明确的材料,因发包人原因进行的变更该部分结算应按报价时该材料的单价换成发包人变更后材料的单价进行,其他各种相关材料和费用不变,确定变更价格;
(5)发包价中没有类似或适用的价格,由承包人依据下列的“变更工程价格的组价原则”提出变更工程价格,经发包人和财务监理单位双方确认后执行。
①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计算规则;
②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可参照《上海市工程预算定额(2016)》规定的相关专业定额计价(已有价格的,消耗量按照原发包价的;有类似价格的,消耗量参照原发包价的);
③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发包价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参照发包价中的单价,无类似单价则参照合同期间的市场信息价计取,若无信息价参照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和财务监理单位双方确认后执行。
④综合费率(包括管理费、利润)及规费、税金按发包价的费率和税金计取。
(6)投标人一旦中签,原发包价中的综合单价、材料价格、规费、税金等在结算时将被沿用。
2、因本工程工期较短,人工、材料等均不予调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竣工验收通过后,按照审定价的95%支付,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符合《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行暂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的规定,并对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①保证金的预留: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工程审定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②保证金的返还方式: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③保证金预留比例: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工程审定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工程依据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行暂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的规定确定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即保证金预留期限为二年;
④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内不计利息;
⑤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二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规定的期限为止;
⑥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争议的处理程序: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
⑦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因中标人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承包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本工程全部工程材料、制品原则上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并保管,同时,对产品质量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全面负责。凡施工用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并附有质保书或出厂检验合格证,且符合上海市建筑工程有关建筑材料使用规定。业主保留对部分主要材料、设备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指定乙购的权力。
2、工程使用的材料、制品均应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并提供相应试验报告,试验费包含在总价中。
3、承包人在施工前对发包人提供、发包人指定乙方采购范围的材料、设备,可向发包人介绍供货商,提供该材料设备的样品、样本及价格等相关资料,报发包人选择和确定。乙供材料、设备采购前也应报发包人和施工监理知晓,在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免费更换其他由发包人认可的合格材料、设备,并不得延长工期。乙方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发包人分包材料进场计划并经施工组织设计批准后生效。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在合同条款规定的工程完工检验之前,应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书,并无偿向发包人分别提交四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以及一套影像资料和一套电子版竣工资料。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的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其编制费用由投标人在措施费中计取,中签后包干使用。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发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由监理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三天内向监理提出书面验收通知,监理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6.违约
36.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5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6.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招标发包文件要求及相关投标承诺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除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外,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38.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将通过松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39.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分包施工单位为:
40.不可抗力
40.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本合同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或经气象部门确认的20年一遇的风、雨、雪等特大自然灾害或地震部门确认的距震中在10公里内的5级以上地震。
41.保险
41.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相关保险。因承包人未按规定投保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2、担保
42.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己方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己方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47.合同份数
47.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8.补充条款:
48.1 工程保修
(1)工程保修期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条例的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2)保修期限的计算是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规定的期限为止。
(3)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合同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附件9: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10: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11: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 日期 | 竣工 日期 |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 等级 | 供应 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备注 |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附件8: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单位公章) 承包人: (单位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9: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2至3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单位公章) 承包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附件10: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附件11: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至1000元/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2000至50000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6. 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第三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技术标准
(一)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无论是要使用的各种材料、实施的工程还是试验所使用的标准或规范,都必须是在本工程投标截止日期以前28天尚在通用的或最新版本。本技术标准所列举的规范标准的版本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应以最新版本为准。本技术标准所列的主要是国家或各部委标准,如采用比本技术标准高于的,均可接受。
(二)在标准规定和合同文件的任何条款之间有语义模糊的地方,工程师及发包人应对其做出解释。
(三)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本市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进行施工。工程施工技术要求按设计文件中的相关说明和规定。
(四)本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并参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及上海市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执行。
(五)凡涉及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无论是否在本招发包文件中已列明或未列明,承包人都应无条件执行。
第四章 图纸
(见附件)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施 工 措 施 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人工降效费 | 项 | 1 | |
2 | 工程监测费 | 项 | 1 | |
3 | 临时加固费 | 项 | 1 | |
4 | 特殊产品保护费 | 项 | 1 | |
5 | 工程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检验试验、技术专利费 | 项 | 1 | |
6 | 保险费 | 项 | 1 | |
7 | 建设单位另行专业分包的配合、协调、服务费 | 项 | 1 | |
8 | 本工程外原有设备、装置保护及安全防护措施 | 项 | 1 | |
9 | 二次驳运 | 项 | 1 | |
10 | 夜间施工 | 项 | 1 | |
11 | 加班赶工措施费 | 项 | 1 | |
12 | 业主提出的服务费及其他费 | 项 | 1 | |
13 | 港监及交通秩序维持费 | 项 | 1 | |
14 | 原结构保护 | 项 | 1 | |
15 | 大型机械进出场 | 项 | 1 | |
16 | 港监及交通秩序维持费 | 项 | 1 | |
17 | 室内外成品保护 | 项 | 1 | |
18 | 建筑垃圾清运及处置 | 项 | 1 | |
19 | 降音、降噪、防水、防漏、安全防护等措施以保证邻近办公及公共场所、邻近居民区及周边设施的正常使用 | 项 | 1 | |
20 | 物资挪层搬运及损坏的修复等 | 项 | 1 | |
21 | 本工程工作内容外的原有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墙体、管线、综合线路和装置损坏的加固保护和恢复等工作 | 项 | 1 | |
22 | 应急通过、办公人员等公共过道等一切尽可能的安全防护措施 | 项 | 1 | |
23 | 开槽埋管 | 项 | 1 | |
24 | 其它(包干) | 项 | 1 | |
25 |
工 程 量 清 单
(另册提供或详见发包价)
第六章 发包价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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