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建购2017(1)号:楚雄州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楚雄市西门小区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公告
楚建购2017(1)号:楚雄州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楚雄市西门小区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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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楚建购2017()号 楚雄州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楚雄市西门小区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2017年12月 目录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3 第二条 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4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5 第四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6 第五条 协议价款及资金支付……………………………………………………6 第六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8 第七条 项目支付(如有)………………………………………………………9 第八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10 第九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10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2 第十二条 制定人员及联系人……………………………………………………13 第十三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14 第十四条 保密……………………………………………………………………14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15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15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6 第十八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中止……………………………………………16 第十九条 协议效力………………………………………………………………17 第二十条 协议附件………………………………………………………………17 甲方: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应龙 住所:楚雄市八一路174号 邮编:675000 乙方:楚雄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培林 住所:楚雄市威楚大道72号 邮编:675000 鉴于: 1、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楚雄市人民政府拟实施楚雄州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楚雄市西门小区。该项目已纳入云南省及国家三年行动计划,经《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将楚雄州棚改贷款项目纳入国家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批复》〔2015〕664号,《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楚雄州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楚雄市西门小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17〕735号)文件审批; 2、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楚雄(市)政府已制定、《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楚市政通〔2017〕14号)《楚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楚雄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楚市财发〔2017〕3号),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纳入目录范畴; 3、 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为公众提供楚雄州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楚雄市西门小区棚改服务,该事项已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楚雄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宜的批复》(楚市政复[2017]70号)文件审批; 4、 楚雄市人民政府以《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楚雄州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楚雄市西门小区政府购买服务主体的授权书》文件授权甲方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协议项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 5、 甲方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方式,确定乙方楚雄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协议项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服务。 6、 现依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机构代表楚雄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协议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 2、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第十二规定,由甲方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3、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楚雄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或单位),该公司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在楚雄州楚雄市登记注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为****************82,法定代表人为袁培林。乙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 4、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由乙方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5、贷款银行:指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具体指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分行为楚雄分行。 6、融资协议:指乙方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融资的相关协议。 7、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 8、本项目:楚雄州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楚雄市西门小区。 9、项目交付日:指本协议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给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 10、服务: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 11、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协议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12、“元”:指人民币元。 (二)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协议中应适应本条规定的释义: 1、“一方”或“各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合法承继人和获准受让人; 2、“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类别的财产、收入及权益; 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或重新制定(“被修订”应作相应解释)。 第二条 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 (一)本协议由下述文件构成: 1、 本协议及其各项修订文件、变更协议; 2、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文件(含澄清文件)。 (二)任何关于本协议内容的争议应按照下述顺序适用本协议文件予以澄清:(1)本协议;(2)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等澄清文件。上述文件中上一序位文件与下一序位文件内容相矛盾时,应优先适用上一序位文件标准澄清本协议的规定。 (三)本协议构成签约方就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而订立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任何先前就本项目签订的协议或安排。 (四)本协议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条款内容的解释。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甲方购买楚雄州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楚雄市西门小区棚改服务。 (一)服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楚雄州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楚雄市西门小区 可研批复总投资:167708.78万元 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区中棚户区占地范围327.80亩,项目棚户区总拆迁户数1728户,总拆迁面积256000㎡,(其中宗地房拆迁面积126000㎡,单元房拆迁面积130000㎡。)户均住宅拆迁面积148.15㎡/户,全部为货币安置。 建设地点:楚雄州楚雄市。 工期:36个月。 (二)服务范围和内容 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购买项目涉及的下述服务: 楚雄州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楚雄市西门小区棚户区改造服务。 (三)服务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完成本项目规定的所有服务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2032年12月31日。 (四)服务范围及服务期限的修改 1、甲方可以在本协议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就本协议所规定内容作出变更、修订、或其他修改。除非甲乙双方已经就本协议修改所产生的协议价款变化达成书面协议,本协议所规定的费用支付标准不得进行变更。 2、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中一项或多项服务不能按照本协议中双方同意的期限完成或提供服务的,乙方应在发现该等服务不能按期完成的,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贷款银行。甲、乙双方应就有关服务期限修改及对乙方还款能力的影响达成书面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书面同意。 第四条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一)甲乙双方确认,按照楚雄州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楚雄市西门小区的政府审批文件,本项目可研批复总投资为167708.78万元,甲乙双方确认按照该总投资确定资金筹措计划如下:乙方自筹项目资本金38908.78万元,占总投资的23.20%;乙方拟向贷款银行申请融资128800万元,占总投资的76.80%。 (二)为保障本协议履行,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甲方保证并配合乙方确实履行融资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义务。 第五条协议价款及资金支付 (一)甲乙双方确认,按照楚雄市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预算方案(或政府审批文件),本项目中甲方购买乙方服务的协议总价款为157078.38万元,协议总价款包括项目资本金17024.78万元、银行贷款85000万元、贷款本息55053.60万元。服务费用的支付按楚雄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批复执行。 (二)甲方承诺将积极筹集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资金,资金来源于楚雄市政府财政性资金,已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将在本协议期内逐年纳入未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和中期财政规划。 (三)本协议项下资金支付计划初步安排如下,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以下任何一期资金支付计划: 购买服务费用年度支付计划
建设期届满前,乙方的服务费用根据其服务完成进度进行核定,建设期届满或者乙方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甲方保证无条件按照上表中的支付计划逐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涉及增加或减少服务费的情形时,以财政局财政评审中心及金融机构共同确定的相关数据作为核定依据。 甲方支付服务费用的具体时间安排应当考虑乙方为完成本项目进行的融资活动,具体支付计划将与相关融资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相衔接匹配,具体金额根据利率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五)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总价款及支付方式是基于对项目各方面要求综合考察的结果,其中项目还本付息要求是确定本协议价款支付标准、时间和额度的基础之一。如果本协议中任何一方或双方认为协议价款及支付标准、进度需要做出调整时,应事先取得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并且甲、乙双方不得协商变更、撤销此条款的任何约定。 (六)如因项目投资额度、规模或进度调整等因素,导致本协议规定的资金支付额度及时间与贷款银行融资协议规定的还本付息计划不匹配时,甲、乙双方应当调整本协议中服务费用支付计划,以满足项目正常建设运营及融资本息足额偿还。甲、乙双方不得协商变更、撤销此条款的任何约定。 (七)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支付进度,将相应服务费用支付至乙方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开户名称:楚雄市城乡建设投资有公司。开户行: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 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上述账户不得变更。 第六条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一)乙方提供各项服务的质量标准应依据下述顺序确定: 1、国家质量控制标准; 2、没有国家标准的,应适用行业质量标准; 3、没有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应适用省级质量标准; 4、没有国家、省级、行业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可以适用的服务质量标准。 (二)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前向甲方提供适用于相关服务的质量服务标准的相关文件,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后应就该项标准的适用性及完备程度予以审核并提供书面意见。该质量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确认后应作为未来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结果验收的依据。 (三)乙方应在项目进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服务质量标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保障服务事项的质量,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不得就此作为拒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理由。 第七条项目交付(不涉及) 第八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已经获得楚雄市政府的有效授权,负责购买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服务,并代表楚雄市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第九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为依法设立、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五)乙方获取及保持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政府授权、批准、许可证或特许,并须承担因获取和保持许可证及特许而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收费及开支。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第十二条 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一)指定人员 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提供资料和发送通知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箱: 邮箱: 第十三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一)权利保证 3、乙方拥有本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第十四条 保密 (一)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甲方所代表之政府及项目的所有信息和与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相关的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均属甲方之保密信息。 (四)乙方保证其工作人员、代理人等遵守本条有关保密的约定,且该约定不因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而失效。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一)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履行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不应承担赔偿或终止协议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对协议履行之影响。 (四)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超过15个工作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如果自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工作日内双方不能根据上述第四项之规定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单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属违约。除非本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约不应成为另一方违约的理由,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继续履行协议的责任。守约一方应尽量减少违约损失。 (二)任何一方发生本协议项下违约事件时,主张违约的一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予以改正,该通知应抄送贷款银行。收到违约通知的一方应就对方违约通知予以回复,确认是否违约并说明理由。双方应就违约事实认定及补救措施充分协商,尽可能减少违约损失。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国内法。 (二)本协议履行过程汇总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通过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三)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八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1、如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要求对本协议中未约定有不允许变更的条款进行变更或在贷款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解除本协议或另行签署其他书面协议。 2、非乙方运营导致本协议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完全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无法预见的困难,导致协议目的难以实现的,双方可经协商决定对本协议中未约定有不允许变更的条款进行变更或在贷款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解除本协议。 3、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后果 1、一方收到对方解除协议的通知或向对方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履行与本协议相关的工作。 2、双方应进行清算、经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甲方应按下列方式支付价款,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已完成且尚存的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并按照审计结论进行决算;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经委托有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及质监部门进行造价鉴定及质量评定,依据造价鉴定的结果进行支付。 3、本协议因一方违约而解除或终止的,需事先征得贷款银行书面同意,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并确保融资本息按期足额偿付。 第十九条 协议效力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有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 (二)本协议任何条款被主管部门或法院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或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的变化而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本协议在满足下述条件时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代表签署: 2、贷款合同的签署。 (四)甲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资金,且乙方偿还项目全部贷款本息后,本协议终止。 (五)本协议一式拾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贷款银行执贰份,其余报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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