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枯死木清理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松枯死木清理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诏安县林业局

乙方:厦门市和升达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4]ZDZB[GK]*******的松枯死木清理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品目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售后服务要求
11-1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9000*******.0按招标文件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
合计:*******.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贰万零伍佰元整(¥*******.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林业局;

4.3交付条件:详见招标文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主要对山场是否还留有松枯死木、枝桠清理是否干净、树桩是否包扎、枯死木装袋是否密封、是否正确使用规定药物等项目进行验收。如果乙方施工人员没有按要求除治,实行倒罚制度。甲方平时督查每发现一株除治不合格,倒罚乙方10株除治费用(即1245元);工程结束总验收时甲方按照上报总株数随机抽取1%来验收,每发现一株不合格,将扣除N×总株数/100 株(N为验收不合格株数),即扣除金额= N×124.5×总棵数/100 元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乙方严格按照作业要求施工结束后,以124.5元/株为除治经费单价标准(含税费),由甲方按实际除治总株数核算兑付工程款,合同总金额=124.5元/株×除治总株数(地径大于8cm以上才计算株数)。(2)工程防治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自本协议签署,乙方启动实施防控项目后,甲方按本协议要求分批将防治费用划付乙方,由乙方自行支配,安排防控项目的各项支出。(3)为便于项目服务的实施,经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开工10天后,甲方先付乙方项目预付款5万元整;当项目除治株数达5000株时,甲方再预付乙方项目预付款10万元整;在防控项目除治施工作业完成后,甲方应付乙方合同金额的60%(包含已付15万元),待验收合格后再付清余额(领取费用必须开正式发票)。。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至验收合格付清项目款。有效期满,双方再视实际需要,签订新的合作协议,以保证相关条款的延续性。。

10、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条件或未能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视为甲方违约。出现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2)乙方的防治服务未能达到约定效果或没有尽职尽责地实施防治方案,视为乙方违约。出现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甲方是漳州市诏安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行使林业行政执法职能。同时也是全区森防专业技术部门,负责林业病虫害防治检疫的规划和实施工作。乙方是专门从事松材线虫病及松墨天牛重度危害防控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服务型企业,拥有职业化专业防治技术服务团队,具有丰富的林业病虫害防治服务经验,通过承接国内森防部门的防控项目,达到优化环境、保护林业资源的目的。为了切实做好诏安县松材线虫病及松墨天牛重度危害防治工作,全面清除松枯死木,减少病源,降低传播媒介虫口密度,控制疫情扩散蔓延。经公开招投标,乙方中标诏安县发生区域内的松材线虫病防控项目服务,对松枯死树进行除治无害化处理施工作业,特签订如下承包合同:一、乙方义务第一条 乙方承包甲方在其指定辖区内的松材线虫病防控项目,负责准备相关设备材料,组织相关人员,对约定防治面积内林地的松枯死树进行彻底的无害化除治,保护防治区域的林业资源。第二条 乙方的防控项目实施,应在甲方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施工作业,按照要求实施伐除,不得乱砍滥伐,保证防治活动不会对目标防治区域的林木植被造成危害。第三条 乙方承担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包括民工的人身安全、森林防火安全及其它安全责任。二、甲方义务第四条 甲方针对防治需要,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松材线虫病除治区域分布、面积、林业基本图等相关资料,作为乙方实施防控项目的参考依据,并在必要时向乙方提供相关的技术与设备支持,保证乙方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为保证防控除治工作的顺利进行,须由甲方负责对除治辖区内群众的宣传和相关部门的协调。三、乙方权利第六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防治需要和约定的防控目标,独立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防控项目计划。第七条 乙方按照向甲方提供的防控项目服务,向甲方收取防治服务费用。四、甲方权利第八条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不得将除治工作转包他人,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除治承包权,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九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防治过程进行跟踪检查,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防治行为进行修正,对乙方防治服务的效果做出审核和验收。五、项目方案约定第十条:除治对象及区域除治对象为诏安县松枯死木,防治区域为甲方指定的诏安县松枯死树发生区。第十一条:时间要求诏安县区内所有松枯死木的清理必须在2018年元月10日前结束。在2018年元月中旬,甲方将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第十二条:质量管理1、甲方配备监督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抽检监督松枯死木除治情况,乙方必须接受监督人员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对监督人员提出质量问题要及时整改,如未及时整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进行责任倒查和罚款。除治技术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印发《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修订版)》【林造发〔2010〕35号】2、验收标准。主要对山场是否还留有松枯死木、枝桠清理是否干净、树桩是否包扎、枯死木装袋是否密封、是否正确使用规定药物等项目进行验收。如果乙方施工人员没有按要求除治,实行倒罚制度。甲方平时督查每发现一株除治不合格,倒罚乙方10株除治费用(即1245元);工程结束总验收时甲方按照上报总株数随机抽取1%来验收,每发现一株不合格,将扣除N×总株数/100 株(N为验收不合格株数),即扣除金额= N×124.5×总棵数/100 元 七、费用与支付第十三条 乙方严格按照作业要求施工结束后,以124.5元/株为除治经费单价标准(含税费),由甲方按实际除治总株数核算兑付工程款,合同总金额=124.5元/株×除治总株数(地径大于8cm以上才计算株数)。第十四条 工程防治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自本协议签署,乙方启动实施防控项目后,甲方按本协议要求分批将防治费用划付乙方,由乙方自行支配,安排防控项目的各项支出。第十五条 为便于项目服务的实施,经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开工10天后,甲方先付乙方项目预付款5万元整;当项目除治株数达5000株时,甲方再预付乙方项目预付款10万元整;在防控项目除治施工作业完成后,甲方应付乙方合同金额的60%(包含已付15万元),待验收合格后再付清余额(领取费用必须开正式发票)。八、违约条款第二十二条 甲方未能按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条件或未能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视为甲方违约。出现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第二十三条 乙方的防治服务未能达到约定效果或没有尽职尽责地实施防治方案,视为乙方违约。出现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九、合作期限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至验收合格付清项目款。有效期满,双方再视实际需要,签订新的合作协议,以保证相关条款的延续性。十、未尽事宜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以补充协议或备忘录的形式加以明确。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十一、其他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保存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伍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贰份,送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诏安县林业局乙方:厦门市和升达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住所:诏安县林业局住所: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宋宅村宋宅146号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叶和气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涂家富
联系方法:********651联系方法:185*****761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显支行
账号:账号:****************080287


签订地点:漳州诏安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标签: 清理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