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电生理记录仪政府采购合同

心脏电生理记录仪政府采购合同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第五医院

乙方: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3]GWCG[GK]*******的心脏电生理记录仪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品目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售后服务要求采购单位联系人报价单位联系方式
11-1电生理检测系统电生理检测系统1*******Labsystem PRO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交货质保期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质保期满后,合同货物无质量问题或存在的问题均已解决的,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出具质保期满确认书。故障响应时间:在质保期内接到招标人通知后, 1小时电话响应,24小时内到达,72小时内修复;72小时内无法修复的,我公司提供相应配置的代用设备,以保证使用单位工作生产不中断,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我公司承担。特殊情况下,由我公司与招标人协商,并经招标人同意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的修复或更换。质保期结束后,我公司仍负责提供终身维修服务,但只能收取零配件费。厦门市第五医院洪丽静/****-*******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0*****074
合计:*******.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玖万玖仟元整(¥*******.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民安路101号(厦门市第五医院);

4.3交付条件:最终验收通过。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货物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符合国家对该类货物规定的标准(标准以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不低于本招标项目提供的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货物是未经私自拆封、改配,原厂原包装、正规合格、品质优良的产品,技术资料齐全。。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2货物验收:货物运抵甲方处后由双方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进口货物,在交货时应附上原产地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及进口报关单。3系统验收:乙方根据招标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测试后,由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使用性能方面的验收,以确保设备能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验收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4甲方有权委托我国相关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单位、机构针对货物的精度、性能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将做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5验收时乙方派代表参加,验收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且满足付款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开具的100%合同总发票及使用单位签署的《厦门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向乙方支付100%合同款,即:RMB¥*******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玖仟元整)。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预付合同总价的5 %作为质量及售后服务保证金,待整机质量保证期届满,甲方凭使用单位出具的质保期满确认书向乙方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即:RMB¥5995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万玖仟玖佰伍拾元整)。。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一年。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未能按时交货或未能按时交付使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支付逾期交货货款2‰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日历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另外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10.2合同货物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换货。如甲方选择换货,乙方重新供货导致的交货期延迟的,按10.1条处理;若甲方选择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10.3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5条约定,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前发现的,按10.2条处理;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发现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另外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10.4乙方的投标资料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内容等情形,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前发现的,按10.2条处理;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发现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另外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10.5因乙方原因导致退换货的,乙方应承担退换货所需的一切费用。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回不合格货物,甲方不对上述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逾期超过20个日历日仍未收回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货物。10.6质保期内,若乙方实际的维修响应(到达现场)时间不满足本合同要求的,每次应支付1000元违约金;甲方未按照本合同其它要求及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承诺书的条款履行义务的,每次应支付2000元违约金。10.7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卖方仍未纠正其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10.8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买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直接从未付的款项中扣除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付未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 (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包装:货物交货时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包装。14.2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14.3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厦门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14.4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其用处。14.5乙方负责将所有货物免费送至甲方地点。14.6质保服务要求14.6..1质保期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质保期满后,合同货物无质量问题或存在的问题均已解决的,由甲方向乙方出具质保期满确认书。14.6..2故障响应时间:在质保期内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须1小时电话响应,24小时内到达,72小时内修复;72小时内无法修复的,乙方提供相应配置的代用设备,以保证使用单位工作生产不中断,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特殊情况下,由乙方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同意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的修复或更换。14.6..3质保期结束后,乙方仍应负责提供终身维修服务,但只能收取零配件费。乙方能长期提供维修配件。回访及不定期检修:乙方承诺对所有维修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回访,并根据合同货物的使用情况不定期免费为合同货物进行检修、日常维护及保养服务,以保证合同货物的长期正常使用。14.6.4技术培训:乙方应向甲方免费提供合同货物的操作使用及基础维护的培训,直至招标人的技术人员能完全掌握设备操作技能。14.6.5技术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中文技术资料,包括:产品验收标准,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设备安装调试资料,安装维修手册,维修线路原理图及其维修资料,零部件目录,备品备件易耗件清单(含价格)及专用工具清单(若有的话)等文件资料。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肆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壹份,送备案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各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需要增加的内容。

甲方:厦门市第五医院乙方: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101号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国贸大厦18层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许晓曦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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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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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燕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开元支行
账号:账号:********8839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7年12月1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记录仪 电生理 心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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