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头大街24号物业楼招标公告

坎头大街24号物业楼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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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龙山村豪吐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2017-12-28日3:00时对坎头大街24号之一物业楼(交易内容)进行招投标,本项目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单位前来竞价。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名称资产编号面积资产地址资产类型价格下限
坎头大街24号之一物业楼********2005-WY00052871.42 平方米中山市沙溪镇龙山村豪吐大街24号厂房11.00
二、竞价资质要求:具有合格的资质证明和合法的经营许可证
三、投标单位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 接受 联合体投标。
四、本次项目采用暗标方式竞投,按照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领取资料
投标单位可于2017-12-20至2017-12-27,上午09:00时至下午17:00时(节假日除外),携带相关资料(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件)到中山市沙溪镇龙山村委会索取竞投详细资料。
六、竞投保证金
竞投人必须在2017-12-27日17:00时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竞投保证金,并到中山市沙溪镇龙山村委会三楼会议室确认竞投资格。
七、提交标书截止时间为2017-12-27日17:00时。
八、经确认竞投资格并提交标书的竞投人请于(具体时间)2017-12-28日3:00时前,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山市沙溪镇龙山村委会三楼会议室现场参与招投标会,逾期恕不接受,携带资料明细如下
(1)法人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竞投保证金收据;
(3)竞投资格确认书。
九、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豪吐村中心大街5号
联系人:高顺兴联系电话:137*****258
中山市沙溪镇龙山村豪吐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

豪吐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

厂房公开招租方案

豪吐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称出租方)社员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同意,将厂房对外公开招租。具体招租方案如下:

一、招租物业及用途

1、位于中山市沙溪镇龙山村豪吐坎头大街24号之一的厂房,物业租赁面积共计2871.42平方米(设计图面积)。

2、租赁物业作工业厂房用,如需电力增容的,有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二、租赁期限:5年,从签约之日起计。承租方如作工业用途的,从正式签定合同起60天为装修期免收租金。

三、招租底价:投标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不得低于11元(不含税),低于该底价的无效。

四、招租方式

1、采用多家制衣企业招租,能有实力厂商单位为承租人。如参加招租者只有一家的,招租有效,直接由竞标者以底价中标成为承租人。

五、参加招租的意向承租人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拖欠集体租金及其他不良记录的市内企事业法人、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均可参与招租竞投。

2、参加招租者必须于招租信息截止时限前向招标方(出租方)缴纳竞标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不计息)。中标者所交招租保证金将转作合同履约保证金。

六、中标人的责任。

1、意向承租人竟投中标后成为中标人,中标人必须于中标后30日内与招标(租)人(出租方)前往沙溪镇法律服务所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中标人在上述期限内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中标人根本性违约,所交的保证金归招标人(出租方)所有,招标人有权对招租物业重新招租。

七、租金的计算及缴纳方式

1、租期内第一至第三周年,每年租金为中标价。第四至第五周年,每年租金在第三年租金的基础上增加10%。

2、租金按月缴交。承租方必须在每月的10号前缴清当月租金给出租方,收款后出租方开具收据(不含税)给承租方,如承租方需开具发票,全部税费由承租方负责。

八、 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时,承租方需交10万元正向出租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时,承租方需缴清所有租金、税费等,并经出租方对物业验收合格后,由出租方不计息将合同履约保证金退还承租方。

九、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1、承租方承租物业后,可对建筑物进行装修,但不得改变或危及建筑物的结构。如承租方在租赁期内需增、减、拆、改建建筑物、围墙及花基,经镇有关部门批准和事先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方可动工,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合同期内,一切经营的税金、水费、电费、工人工资及工商管理、卫生、环保、治安、消防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支付,发生的债权债务、经营费用以及一切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属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双方不作补偿。

3、承租方必须守法经营,不得利用租赁物业进行非法活动。

4、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的规定,保证租赁物及附属设施不受损害并负责保养。

5、承租方负责为租赁物购买保险(如因承租方事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如属承租方责任的,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份由承租方负责)。

7、租赁期满,出租方继续出租上述物业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

8、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了解劳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情况时。承租方必须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9、承租方同意:如承租方发生拖欠国家税费、工人劳动待遇,且承租方无故拖延、拒绝处理或逃避处理,导致出租方物业遭查封、工人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承租方承诺由出租方采取变卖、拍卖承租方机器、产品及其他物品等方式进行处理。对处理的结果,承租方无条件服从,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此外,发生该上述情况的,还作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物业。

10、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负责该物业的所有设施的日常维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1、租赁期内,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办理行政部门的相关手续。

十、租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物业,不负违约责任:

(1)利用承租物业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2)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的(包含1个月);

2、出租方依照上述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将解除合同通知书以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给承租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方时解除。

3、出租方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承租方在本合同确认的住所地为邮寄送达地址,以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因承租方在本合同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出租方、承租方或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解除合同通知书未能被承租方实际接收的,邮件(解除合同通知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双方如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

十一、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承租方必须合法经营。如有非法经营而导致停业的,视为承租方违约,保证金不作退回。

2、承租方逾期交纳租金时,按每日应交租金总额的3‰计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1个月以上的(含1个月),出租方有权收回物业,承租方所交保证金不作退回。

3、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如出租方提前终止合同,除应双倍返还定金;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其所交定金归出租方所有。

十二、租赁合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1、合同期内承租方所铺设地砖、天花板、增设建筑物、电源线、卫生间设施、空调槽、管道设施、水管、排污伸缩闸等财产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

2、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10天内将应属于承租方所有的财产搬走并将物业交回出租方,期限届满视为建筑物内没有属于承租方所有的财产或者承租方放弃财产权,物业当然交回出租方,出租方可以自主行使物业权利,将物业另行出租给第三人,承租方不得以建筑物内尚有财产未搬走为由向出租方主张财产权利(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其它规定

租赁期间,如国家征收租赁物业,双方必须服从,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出租方免收承租方被征收当月的租金。征收如有补偿,属生产损失的补偿归承租方,其他补偿归出租方。

中山市沙溪镇龙山村豪吐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

2017年11月2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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