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招标公告

车辆招标公告

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府采购中心受鄂温克旗伊敏河镇人民政府委托,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鄂温克旗伊敏河镇人民政府车辆。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概述

1、名称与编号

项目名称:鄂温克旗伊敏河镇人民政府车辆

批准文件编号:鄂财购准字【2017】00647号

采购文件编号:鄂财购准字【2017】00647号

2、内容及分包情况(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包号
货物、服务和工程名称
数量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预算金额(元)
附件材料

1
鄂温克旗伊敏河镇人民政府车辆
1
见招标文件
351000
可上传附件

3、供货期:30天。

4、采购资金支付方式和时间:货到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支付。

5、项目验收要求:采购人验收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6、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候选人。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还具备以下特定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办理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开标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原件:

(1)企业营业执照、缴纳投标保证金凭证原件或加盖付款银行红色印章的网络打印电子回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售后服务承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单。另外,开标现场需要将货物类所投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参数明细(不含价格,与投标文件正、副本中的品牌、规格、型号、参数明细一致)、服务类的服务方案单独报送一份,便于资格审查。未按规定携带以上材料或材料不全者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2)换发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税务登记证。缴纳投标保证金凭证原件或加盖付款银行红色印章的网络打印电子回单、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售后服务承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单。另外,开标现场需要将货物类所投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参数明细(不含价格,与投标文件正、副本中的品牌、规格、型号、参数明细一致)、服务类的服务方案单独报送一份,便于资格审查。未按规定携带以上材料或材料不全者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3)满足以上(1)、(2)条件之一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注: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时采购人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后审。询价项目由采购人代表进行资格审查。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采购文件为本公告附件,可免费下载。

五、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预算的2%,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缴入规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在缴纳保证金用途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及编号,未按规定缴纳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缴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 建设银行鄂温克旗支行

项目名称
标段号
金额(元)
信用保证金缴入账号

鄂温克旗伊敏河镇人民政府车辆
/
7000元
150*****636********8

说明:投标人必须按照标段相对应的账号存入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于2017年12月29日16:00时前,存入指定账户。以指定存入账户到账时间为准,在缴纳保证金用途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及编号,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六、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8年1月2日9时00分,地点为 鄂温克旗财政局北侧原国税局二楼 。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鄂温克旗伊敏河镇人民政府

联 系 人:白文平

电 话:133*****800

采购代理机构:鄂温克旗政府采购中心

联 系 人:王钰

电 话:****-*******

2017年12月2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车辆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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