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融财处〔2017〕19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融财处〔2017〕19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融财处〔2017〕19号 )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融财处〔2017〕19 号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高新区麓谷基地麓天路8号004栋

法定代表人:陈智慧

委托代理人:朱新照

联系电话:135*****668

被投诉人: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地址: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95号驾鹤商业街4号楼612室

联系人:蒙秋连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地址:融水县融水镇华强路92号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教学物资采购

项目编号:RSG17-062

二、事实根据

2017年12月13日,本机关收到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关于“教学物资采购”(项目编号:RSG17-062)的政府采购投诉书。该投诉人于2017年12月5日向该项目代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17年12月12日发出质疑回复函,投诉人因不满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和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列为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第7页,要求“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5天内交货”。图书的采购形式为“现场采购”,同时还需要编目、加工及上架。此一项有倾向性于本地公司之嫌疑。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教学物资采购(RSG17-062)更正公告,更正信息第二条:为保证图书正版,中标人在供货时必须提供所有供货图书的正版证明,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全的不予验收,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不予退还中标人提交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3.本次采购要求采购 的“必彩图书目录”中图书规定了书号、书名、出版社、定价。此规定与政府采购法相违背。

4.招标文件第10页,第5点三档评分(26.1-39分)要求:“……具有本地化服务优越……”。此项评分明显存在排他性及限定了中标人所在地。

(二)经审查

1.关于“招标文件第7页,要求‘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5天内交货’。图书的采购形式为‘现场采购’,同时还需要编目、加工及上架。此一项有倾向性于本地公司之嫌疑。”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教学物资采购(RSG17-062)更正公告,更正信息第二条:为保证图书正版,中标人在供货时必须提供所有供货图书的正版证明,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全的不予验收,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不予退还中标人提交的全部履约保证金。”的投诉事项。经核查,市场上图书供应来源渠道比较混杂,采购人为了保证本次图书采购质量及其供货渠道的合法来源,在招标需求的采购人特别要求及说明中只是要求投标供应商在中标后供货时才提供图书出版社的证明文件,并不将证明文件作为投标资格条件要求,此要求没有影响潜在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3.关于“本次采购要求采购 的‘必彩图书目录’中图书规定了书号、书名号、出版社、定价。此规定与政府采购法相违背”的投诉事项。经核查,由于书名相同的图书存在版次书号不同或者出自多个出版社的书号不同。本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预公示附件《融水小学必采书目》、《融水中学必采书目》中指定了采购图书的书号和出版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和第六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和供应商;”的规定。本机关认为本投诉事项成立。

4.关于“招标文件第10页,第5点三档评分(26.1-39分)要求:‘……具有本地化服务优越……’。此项评分明显存在排他性及限定了中标人所在地。”的投诉事项。经核查,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二、评定方法 5、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分设置具有“本地化服务”的档次权重分值过大,存在影响公平竞争评标的情形,本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对“教学物资采购(项目编号:RSG17-062)”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柳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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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财政 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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