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呼和浩特联络办公室装修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驻呼和浩特联络办公室装修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驻呼和浩特联络办公室装修工程已由鄂温克族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局以鄂发改投字【2017】239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鄂温克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为地方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规模及内容:本工程总建筑面积为1324平方米(含地下室),整体标准为简易装修,具体内容如下:1、室内地面、墙面基础装修,包括刮腻子、乳胶漆等。2、厨房、卫生间安装必需品,包括橱柜、洁具、热水器等,达到使用标准。3、所有房间成品门安装。4、给排水系统、暖通系统基础改造。5、部分建筑拆除、安装两部实木楼梯。以及其他装修工程必须进行的基础性工作。(详见工程量清单)。

2.2建设地点:呼和浩特市。

2.3监理工期:6个月。

2.4招标控制价:62,307.00元。

2.5招标范围:完成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驻呼和浩特联络办公室装修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含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3.3开标及资格后审时投标人必须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投标保证金银行回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书(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必须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首页资料下载栏目中查找下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证、相关专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企业信誉业绩资料(信誉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提供投标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办理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提供必须能被身份证识别器识别的有效身份证。投标人提供电子版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缴入规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缴纳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户:

单位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建设银行鄂温克旗支行

项目名称
标段号
金额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驻呼和浩特联络办公室装修工程监理
1
1246元
150*****636********8

说明:投标人必须按照标段相对应的账号存入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公示期满后5日内退还。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按中标价的5%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中标人基本账户转账、电汇或现金、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请登陆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http://www.hlbeggzyjy.org.cn)网上自行下载(见本公告附件)。

5.2招标文件售价500元。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一律以现金方式支付,售后不退。投标单位务必于开标当日开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交至代理机构,否则不能参加投标。

5.3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5.4本次招标对于投标人的技术、标准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1 月 17 日 9 时 30 分,地点为鄂温克族自治旗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旗财政局北原国税局二楼)。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其他

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匿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招标人于三日内在进行回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同时抄送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 12月 2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办公室装修 呼和浩特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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