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招标公告
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项目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以鄂政字【2017】224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鄂伦春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名称: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项目
2、招标人:鄂伦春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招标代理机构:/
4、项目地点: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
5、招标内容:(1)气化站工程。包括:土建工程(站区房屋、围墙、道路、设备基础等)、工艺设备、安装调试及水电消防等辅助设施工程。(2)管网工程。包括:镇区天然气主管网、街区天然气干线施工及材料,管网材料全部选用天然气专用PE管。(3)庭院入户工程。包括:庭院、户内管道的安装、施工及材料、燃气表具等。户内材料选用镀锌钢管,燃气表选用IC卡智能表。(4)汽车加气站:采用整体撬装装置给汽车加气,该装置含低温储罐、液态加压泵、高压储气瓶组、售气机等设备,与气化站合建。(详见上传附件)
5.1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期限30年,以《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书》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
5.2成立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有关特许经营权的详细内容请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
6、标段划分:一个
二、合格的投标人
投标人为依法注册成立,有良好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信贷能力的企业并且有承担本项目能力的法人。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未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3)截至2016年12月31日,投标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提供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财务审计报告)。
(4)投标人或其控股公司须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类似业绩行业经营许可证。
(5)投标人或其控股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成功经营的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证明材料以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书为准);
(6)稳定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源保障;①自有气源依据;②与上游燃气供应企业(指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有购气协议或由上游燃气供应企业提供的气源承诺书。
(7)投标企业近三年内(2014年1月1日至今)在城网供气领域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8)根据高检会[2015]5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交由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之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核查,否则取消投标资格。
(9)投标人开标及资格后审时需携带以下证照原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投标保证金、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委托书、特许经营权证书、经办人本人身份证。企业信誉业绩资料(信誉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提供必须能被身份证识别器识别的有效身份证、提供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办理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人提供电子版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缴入规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缴纳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缴入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政务中心支行
项目名称 | 标段号 | 金额(元) |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 |
鄂伦春自治旗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项目 | 1 | 400,000.00 | 1508 4231 8741 |
说明:投标人必须按照对应的账号存入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向招标人缴纳700万履约保证金,按施工进度分期返还。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方式:网上自行下载(见本公告附件)
4.2招标文件每个标段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投标单位务必于开标当日开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交至代理机构,否则不能参加投标。
4.3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4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准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2月1日9时30分,地点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河东新区友好五街西)。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匿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招标人于三日内直接进行回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017年12月29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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