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竞价转让招标公告
房地产竞价转让招标公告
(编号:CQ09003)房地产竞价转让文件
房地产竞价转让公告
CQ09003
本中心受慈溪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将对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综合4号楼-J的房地产进行公开竞价转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底价及竞买保证金
1、标的物位于孙塘南路综合4号楼-J的第1-2层,建筑物主体高度为5层,为混合结构,有水、电、卫等配套设施。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者为“慈溪市第二商业总公司”,目前已由慈溪市国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接管,房屋所有权证:慈房权证浒山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慈国用(2001)字第014451号。
标的物证载建筑面积为390.34平方米,其中底层为185.20平方米,房屋证载设计用途为商业服务;第二层建筑面积205.14平方米,房屋证载设计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为144.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及用途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根据出让方提供的“土地功能变更业务联系单”及“关于要求明确土地证所设房屋楼层及用途的申请”,在标的成交后,房地产的第一层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8.44平方米,用途为商业用地;第二层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5.81平方米,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2、转让底价:380万元。
3、竞买保证金:50万元。
二、竞买登记
有意参加的竞买人请于2009年4月7日下午4点前(法定节假日除外)携带有效证件及保证金(不计息)到本中心办理登记手续。保证金应以现金交款单或银行汇票方式支付。
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慈溪浒山支行,帐号:***************,收款单位: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中心地址:古塘街道海通路778号D5座一楼,交易部电话:********。
三、实地察看联系时间:2009年4月1日上午9:00—11:00 下午2:00—4:00
联系人:叶先生;电话:********
四、竞买时间及地点:2009年4月8日上午9:00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32室
五、本次房产公开竞价转让由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全程监管,电话:********。
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
2009年3月10日
房地产竞价转让须知
CQ09003
本中心受慈溪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将对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综合4号楼-J的房地产进行公开竞价转让,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标的概况
1、标的物位于孙塘南路综合4号楼-J的第1-2层,建筑物主体高度为5层,为混合结构,有水、电、卫等配套设施。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者为“慈溪市第二商业总公司”,依据慈溪市人民政府慈政发[2004]4号文件,目前已由慈溪市国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接管,房屋所有权证:慈房权证浒山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慈国用(2000)字第014451号。
标的物证载建筑面积为390.34平方米,其中底层为185.20平方米,房屋证载设计用途为商业服务;第二层建筑面积205.14平方米,房屋证载设计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为144.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及用途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根据出让方提供的“土地功能变更业务联系单”及“关于要求明确土地证所设房屋楼层及用途的申请”,在标的成交后,房地产的第一层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8.44平方米,用途为商业用地;第二层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5.81平方米,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二、竞买登记须知
1、公民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如委托代办的还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有意竞买者请予公告之日起至2009年4月7日下午4:00前(法定节假日除外)携带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竞买保证金到本中心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竞买保证金必须以现金交款单的方式支付。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慈溪浒山支行,帐号:***************,收款单位: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本中心发给《竞买人登记表》和保证金收据。
三、竞买人入场凭《竞买人登记表》和保证金收据进入现场,每个竞买人只准随带助手1人。竞买人必须遵守现场秩序,违反交易秩序且不听劝告者,将取消本次竞价资格。
四、本次竞价以实物资产现状进行竞买,计价货币为人民币。竞价时的底价、成交价均不含有房屋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费用。
五、竞买规则
1、竞买人在规定时限内填写并递交竞价转让报价单,报价必须以底价为基数,增价部份以1万元的整倍数加价。报价低于底价或未按规定的增价幅度及整倍数报价为无效报价。
2、每个竞买人只能报价一次。
3、由本中心现场竞价主持人当场宣读报价结果,并确定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最高报价相同,则在最高报价人之间再次竞价,如再次相同,则抽签决定。
4、若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有效,报价人即为竞得人。
5、成交后,竞得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如竞得人未能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价物,保证金不予退还。
6、竞得人的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竞得人中途悔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可由报价第二高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余类推,其他未竞得的竞买人在竞买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7、竞买人相互勾结,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其竞买无效,并提交有权主管部门处理。
六、签约时间及付款方式
竞得人应于2009年4月8日下午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在签定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价款均通过本中心帐户交割。收款单位: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农行慈溪浒山支行,帐号:***************。
竞得人按实际成交价0.8%的比例支付交易中介服务费,在签定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出让方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交易中介服务费。
七、产权交割
1、权证交割:出让方应自竞得人签订合同并付清成交价款及交易中介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证件点交竞得人,由竞得人出具收到凭证。
2、实物交割:标的在成交签约后3个工作日内交割完毕,并由竞得人签收。
八、权证过户手续由竞得人自行办理,出让方应予以配合,竞得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
其中第一层土地性质由住宅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出让金由出让方承担,其他过户税费由出让方和竞得人按规定各自承担。
九、房屋成交后,竞得人需交纳5000元水电押金,过户完成后按实际费用进行结算。
十、房地产权证过户的面积以过户时房地产管理部门确权的面积为准,如重新确权的房地产面积少于原产权证中载明的面积,竞得人不得要求补偿。重新确权的房地产面积超过原产权证中载明的面积,成交价款不作调整,但超过部分的相关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十一、受让方应服从房地产所在地政府规划要求。
十二、竞得人如未能按规定日期签订合同并支付产权转让价款,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三、出让方如未能按规定日期交割房地产实物及权证,向竞得人支付累计已付成交价款的20%的违约金。
十四、在转让价款中由本中心留置成交价款的20%,待完成产权证过户后支付给出让方。
十五、本中心对标的物用“公告”、“须知”等任何方式所作的介绍、说明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本中心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在竞价前应向本中心咨询、查阅相关资料,到现场亲自察看,还可向出让方提出质询,充分了解标的物之品质、缺陷、现状、界址等,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并对其竞买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本次房地产竞价转让由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全程监管,电话:********。
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
2009年3月10日
房地产产权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CQ09005
转让方:慈溪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受让方:
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 制订
二○○九年四月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慈溪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用"本处空白"表示。
三、转让方:指能够依法出让产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受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该产权交易行为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指资产所有权及/或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其转让标的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
六、本合同第四条是对第一条的具体约定,如有关交易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相关条款中注明"本处空白"。
八、转让价格:为当事方按照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规则依法确定的交易价格。国有产权的转让,应依法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
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本合同经产权交易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
十、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中心不承担因制作并提供本合同范本而被要求承担的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十一、本合同示范文本如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规定发生冲突,以相应的规定为准。本示范文本将随规定的改变而作相应的修改。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慈溪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主体资格证号:事证第 133*****0460 号
注册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207号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张炳华 电 话: ********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主体资格证号或身份证号:
法定住所: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慈溪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孙塘南路房产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如下:
第一条 产权转让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慈溪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所属的位于浒山街道孙塘南路综合4号楼-J第1-2层房地产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慈房权证浒山镇字第********号,第一层建筑面积为185.20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业服务;第二层建筑面积为205.1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慈国用(2001)字第014451号,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为144.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及用途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根据出让方提供的“土地功能变更业务联系单”及“关于要求明确土地证所设房屋楼层及用途的申请”,在标的成交后,房地产的第一层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8.44平方米,用途为商业用地;第二层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5.81平方米,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第二条 转让标的上设置的抵押权、质权、承租权情况如下:
本合同转让标的没有设置抵押权、质权、承租权。
转让方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转让标的没有任何第三人权益,也没有违反对转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公司章程、所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5、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受让方受让转让标的没有违反对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4、自行办理本次交易的过户手续,并在合同签署后3个月内完成权证过户手续。
第五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1、转让方式为:竞价转让方式。
2、转让价格: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即:(小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汇入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帐户。
第六条 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1、经双方商定,产权权证过户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予以配合。乙方应在签约后3个月内完成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
2、房地产实物交割时间:应自乙方签订合同并付清成交价款及交易中介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交割完毕,并由乙方签收。
第七条 转让涉及的有关费用负担
1、标的物第一层土地性质由住宅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出让金由出让方承担,其他过户税费由出让方和竞得人按规定各自承担。产权证过户涉及到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2、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甲方按“产权出让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比例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乙方按成交价的0.8%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在签订本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
3、房屋成交后,乙方需交纳5000元水电押金,在过户完成后按实际费用进行结算。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甲方如未能按规定日期交割房地产实物(由乙方引起的原因除外),向乙方支付累计已付成交款的20%违约金。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适用和解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房地产权证交割及过户的面积以房地产勘测部门对房地产现状及界址进行重新勘测的面积为准,如重新勘测的房地产面积少于原产权证中载明的面积,乙方不得要求补偿。重新勘测的房地产面积超过原房地产的面积,成交价款不作调整,超过部分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2、转让价款中由产权交易中心留置转让价款的20%。待甲方移交房地产实物完毕及完成产权证过户后支付给甲方。
3、乙方应服从房地产所在地政府规划要求。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一份,其它二份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2009年4月8日 200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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