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苍财采〔2017〕6号
苍梧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苍财采〔2017〕6号
苍财采〔2017〕6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南宁精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人民西路110号方洲丽景广场C座802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华联系电话:158*****166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1
名称:广西德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临桂区临桂镇西城大道与世纪大道交叉口飞扬国际T6幢1209、1211室
法定代表人:刘良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名称:苍梧县机关事业局
地址:梧州市龙圩区政贤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石汉松联系电话:****-*******
三、事实依据
2017年12月12日,本局收到投诉人关于公租房设施采购(项目编号:DXCWJZZB*******)的投诉。投诉人因对广西德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书的答复不满,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经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参加竞标的其他三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未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没有参加投标资格。
投诉事项2:参加竞标的其他三家供应商没有“窗帘销售及制作”经营范围,并能投标、中标。
投诉事项3:在开标过程中,你公司认为检查相关原件时,检查你公司的时间较长,而检查其他公司的时间较短,并且你公司无意中发现其他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窗帘销售及制作”,就此问题向采购人提出需再次核查,而受到采购人驳回,因此认为采购人对你公司竞标人员极其苛刻和严重排斥。
投诉事项4:(投诉请求)以上各种不合理的采购行为,严重损害我公司的利益。我公司对其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极其不满,要求其被投诉人对我公司的损害应予赔偿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经审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其中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只要个体工商户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那么该类个体工商户具有参加政府采购资格。
2、广西德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已组织重新评审,本项目已作废标处理。谈判小组不按谈判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六)的规定,本机关责令谈判小组改正,并对谈判小组成员陆庆桃、黎秀芳、冼脉华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学习,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在开标过程中,采购人只是根据竞标文件的要求对各供应商提交的相关原件进行检查,检查时间的长短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的,应当当场提出询问,而你公司在开标过程中通过无意中发现其他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窗帘销售及制作”而获取质疑、投诉信息材料,该行为存在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之嫌,对此行为本机关不予支持。
4、广西德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已组织重新评审,本项目已作废标处理,质疑答复已满足了你公司的质疑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你公司的投诉请求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故不予受理。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投诉事项1、3、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苍梧县人民政府或梧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梧县财政局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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