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新河县农田重金属污染修复示范项目监理部分(二次)招标公告

邢台市新河县农田重金属污染修复示范项目监理部分(二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邢台市新河县农田重金属污染修复示范项目已由新河县行政审批局批准建设,河北硕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邢台市环境保护局新河县分局的委托,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①项目名称:邢台市新河县农田重金属污染修复示范项目监理部分(二次)②建设地点:邢台市新河县境内③建设规模和内容:邢台市新河县农田重金属污染修复农田面积2356亩④监理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⑤质量标准:合格⑥招标范围:本次招标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监理 (质量 、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等项目)⑦招标金额:*******元⑧资金来源:中央专项资金3.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具有承担本项目能力的单位;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或农林工程监理乙级资质;3、项目总监为在本单位注册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农林工程专业,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总监;4、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出具)。5、投标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将被限制或者禁入。相关单位可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查询拟投标企业的‘经营异常信息和‘严重违法信息,投标人应在公示系统中打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在截止报名日七日内有效),作为投标材料一并提交。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报名须知:4.1凡符合以上资格要求的投标企业,请携带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拟派项目总监注册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报名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并在首页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加盖骑缝章),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资料不全不予受理,经初审合格后领取招标文件。4.2报名及招标文件领取时间: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8日每天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节假日、休息时间除外)4.3报名地点:新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4招标文件售价:50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5.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1月23日14:30分;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为:新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新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体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7.联系方式招 标 人:邢台市环境保护局新河县分局 办公地址:邢台市环境保护局新河县分局 联 系 人:王保科 联系电话:158*****588 招标代理单位:河北硕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212号启程商务1819室联 系 人:王黎联系电话:133*****303 ****-********

标签: 示范 污染修复 重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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