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卢冬)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卢冬)
卢冬(男,身份证号码:****************1X):
你(单位)因未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中医理疗活动于2017年5月3日被博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药品、器械;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你(单位)开展诊疗活动的场所予以取缔。2017年9月28日、2017年10月11日、2017年10月25日、2017年11月14日、2017年12月12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到你(单位)的经营场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场所已拆除;2017年12月28日采取邮寄送达,邮件被退回。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特此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卫医罚〔2017〕SW007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联系电话:****-*******;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桥西六路3号;邮政编码:516100)
特此公告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卫医罚〔2017〕SW007号)
博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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