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工业园集中区公租房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绥宁县工业园集中区公租房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绥宁县工业园集中区公租房改造工程谈判公告
公告日期:2018年01月12日
湖南长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绥宁县房产局委托,对绥宁县工业园集中区公租房改造工程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绥宁县工业园集中区公租房改造工程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绥宁财采计[2018]0012
委托代理编号:HNCSZB-2018-SNCG-001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4、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标的名称 | 数量 | 预算 |
绥宁县工业园集中区公租房改造工程 | 详见谈判文件 | 89.06万元 |
4、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标的物名称 | 标的主要需求 | ||
技术 | 服务 | 合同条款 | |
绥宁县工业园集中区公租房改造工程 | 详见谈判文件 |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 1、工期:30天 2、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按谈判文件或合同约定。 |
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特定资格条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修设计与施工,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与施工能力。
(2)投标单位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或无犯罪行为证明。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格式见附件2、3;
2、提交单位介绍信原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3、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投标人具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复印件。
6、本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红章),并填写封面《资格审查证明材料清单》(格式见附件1)。一式两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7日下午16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湖南长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绥宁县长铺镇中心路喜地财富中心6楼601房)。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绥宁县房产局
联系人:唐晚青
电话:139*****813
地址:绥宁县长铺镇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长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
地址:绥宁县长铺镇中心路喜地财富中心6楼601房
附件1
资格审查证明材料清单
项目名称:
委托代理编号: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页码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供应商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指定发送文件邮箱):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2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绥宁县工业园集中区公租房改造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编号:绥财采计[2018]0012,委托代理编号:HNCSZB-2018-SNCG-001)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附3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湖南长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一)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二)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此竞争性谈判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招标
|
湖南长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